关于加大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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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制定严格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接受行贿行为,并加强监督和惩戒机制。
建立公职人员信用档案,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和追责,形成有效的约束 机制。
加强教育和宣传
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提高 公众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形成抵制行贿的社会氛围。
加强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 诚信意识和廉洁观念,树立正确
行为,加强国际法的约束力。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01
引进国际反腐经验和制度
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腐经验和制度,如新加坡的反腐制度、美国的
《联邦贿赂法》等,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
02
加强国际交流与培训
与国际反腐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反腐培训和研讨,提高反腐意识
和能力。
03
引进国际先进的审计和监管技术
的价值观。
鼓励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曝光和 舆论监督,提高行贿行为的曝光
度和惩戒力度。
推行阳光政务,增加透明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 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
推行电子政务,方便公民查询 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减 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管,防止利 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贿行 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惩治 行贿行为。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行贿行为。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5
国际合作与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行贿行为
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机制
01
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
腐败组织,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世界银行
集团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医药领域反腐集中整治及以案促改个人反思材料

医药领域反腐集中整治及以案促改个人反思材料

医药领域反腐集中整治及以案促改个人反思材料篇一:最近,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国家对医药领域反腐的严肃态度和坚决决心。

作为一名医药行业的从业者,我深感责任重大,必须严以律己,坚守职业道德,以确保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药领域的反腐集中整治,对于我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

我深刻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对腐败现象采取麻木不仁、见死不救的态度,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只有坚决反对和抵制腐败现象,才能维护医药行业的公正、公平,保证医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以案促改,对于我来说,是一次深刻的反思和教训。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腐败不仅会破坏医药行业的公正公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会对个人的名誉和事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我必须时刻警醒,坚决拒绝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医药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对于我个人来说,我要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我要坚守职业道德,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杜绝利益驱动的行为。

我要珍视自己的职业生涯,始终保持对医药行业的热爱和敬业精神,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贡献。

同时,我还要积极参与医药领域的反腐集中整治,以实际行动支持和推动医药领域的反腐工作。

我要积极向上级反映问题,积极配合上级的调查和处理,切实做到零容忍,对腐败行为说“不”。

总结来说,医药领域的反腐集中整治和以案促改,对我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和反思。

我将以此为契机,严以律己,坚守职业道德,用实际行动为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篇二:医药领域反腐集中整治及以案促改个人反思材料最近,国家对医药系统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医药领域的反腐集中整治行动正在深入开展。

作为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我深感反腐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医药领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腐败问题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严重损害人民利益。

反腐集中整治,就是要坚决遏制医疗领域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反腐倡廉铲除官员腐败

反腐倡廉铲除官员腐败

反腐倡廉铲除官员腐败反腐倡廉是一项持久而艰巨的任务,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如此。

官员腐败问题一旦得不到妥善解决,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因此,铲除官员腐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加强监督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和加强教育培训三个方面探讨如何铲除官员腐败。

一、加强监督机制官员腐败的根源之一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要想有效铲除腐败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首先,政府应当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官员定期申报个人和家族成员的资产情况,并公开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有问题的官员进行追责和处罚。

此外,还需要加强监察机构的力量,确保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二、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官员腐败问题,不能光靠监督,还需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首先,要加强反腐败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健全反腐倡廉法律体系,严惩腐败犯罪分子。

同时,要建立高效的司法机构,确保实现快捕快诉和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让每一个腐败分子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外,还要倡导公民参与反腐斗争,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揭发腐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合力。

三、加强教育培训反腐倡廉工作不仅仅要依靠法律和制度,还要注重官员的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养成。

因此,加强教育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首先,要加强官员廉政教育,通过教育官员正确的价值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其次,要加强官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官员的公正、廉洁和服务精神,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此外,还要注重群众教育和社会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形成抵制腐败的社会氛围。

总之,铲除官员腐败是一个持久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从加强监督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和加强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

只有全社会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才能真正铲除官员腐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如此,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加美好和繁荣。

反腐败的法律思考

反腐败的法律思考

反腐败的法律思考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加之历史几千年残余思想的存在以及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政治战略的影响,所以腐败现象在我国不仅存在,而且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也不是短时期就可以完全铲除掉的。

因此反腐败斗争要坚决又要持久地搞下去,根本遏止和完全消除腐败现象必然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这中间需要我们做长期的、艰巨的、细致的复杂的工作。

但是反腐败斗争的胜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至关重要。

因此江泽民同志要求全党“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与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努力把它减少到最小程度,既要有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有紧迫感,抓紧工作,坚决斗争”。

为了进一步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指示精神,笔者对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考察并从法律角度对我国的反腐败的现状作了一些分析和思考。

一、腐败的现状及我国法律中惩治腐败的规定。

1、腐败的现状。

当中国历史发展到21世纪初,毋庸讳言,共产党内和社会上出现了屡禁不止的腐败现象,有些还十分严重。

必须承认腐败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它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构成了对党和政府的严重挑战,其中对社会风气的危害更是灾难性的。

腐败究竟使我们国家遭受到了多大的经济损失呢?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刚认为,在90年代后半期,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到12570亿人民币之间,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3.2%到16.8%。

这惊人的数字还是保守的估计。

实际经济损失应比这个数字还要大。

①最近,据《法制晚报》报道,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了5000多亿美元的资金。

其中许多大案要案都是在离岸金融口岸发生的。

腐败的主要途径有⑴税收方面的腐败。

依仗特权,利用特权,非法减免税收,使国家应收税金大量惊人地流失。

⑴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的腐败。

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国内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

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国内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

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国内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走向了更为深入的阶段。

在这一进程中,国内对于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也随之加大。

本文将针对这一现状展开探讨,以揭示反腐败斗争在国内的发展趋势。

首先,反腐败斗争在我国已经成为一项全面深入的治理任务。

面对多年来腐败问题的积累,国家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从中央到地方,从高层干部到基层干部,都认识到只有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才能够为整个社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因此,国内对于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正不断加大。

其次,反腐败斗争在国内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

为了解决腐败问题,我国先后建立了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等监察机构,并且加强了对各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

同时,我国还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且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国内还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公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国内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初步成效,腐败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再次,国内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形成了威慑效应。

在反腐败斗争中,国家对于腐败分子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仅打掉了一批大老虎,还清理出大量的苍蝇。

这种严厉打击和高压态势,让腐败分子感到无处可逃,从而形成了一种威慑效应。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腐败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

最后,国内对于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还需要不断提升。

尽管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满足,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

在今后的工作中,国内需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加强监察体制改革,提高监察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创建一个更加透明公正的社会环境,从根源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国内,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

国内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形成了一定的威慑效应。

学习惩治和预防腐败心得体会

学习惩治和预防腐败心得体会

学习惩治和预防腐败心得体会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改革和社会氛围的转变。

我通过学习和参与相关的工作,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的总结:首先,腐败问题的根源在于体制和制度。

腐败的存在是因为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权力过于集中等原因。

因此,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是改革体制和制度。

我们需要建立透明、公正的管理体系和权力监督机制,使权力真正服从于法律和人民的监督。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

其次,教育和培养廉洁意识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腐败通常是在权力的诱惑和诱导下发生的,而廉洁意识的培养可以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教育是提高人民素质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廉洁教育,可以使人们养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他们对腐败的抵制能力。

此外,还需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使他们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

再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监督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抑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我们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

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公务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度。

在社会上,要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另外,加强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和惩治是必要的。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对腐败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我们要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坚决不容忍腐败现象的存在。

同时,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对海外腐败分子的追逃和追赃工作,形成合力打击腐败的态势。

最后,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是根本之策。

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政府机关的廉洁与高效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

因此,建设廉洁政府是预防腐败的根本之策。

我们要通过改革,加强政府的功能和职能,优化政府的服务和决策流程,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社会效益。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现代社会中,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是政治体制的演变还是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权力滥用和腐败都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定义。

权力滥用是指拥有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职权违规,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腐败则是指行使权力的人员利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了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现象。

在法律层面,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这样可以使犯罪行为受到惩罚,提高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应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加强培训和改革。

司法机关是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主要执法力量,只有司法机关具备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所以,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非常重要。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是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重要因素。

公众对于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持续关注,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而且,公众参与可以建立起全民共治的氛围,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在国际层面,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腐败常常伴随着国际交往,国际合作可以帮助我们共同制定标准和原则,并相互协助追逃外逃的腐败分子。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打破腐败犯罪的国界,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然而,法律适用并不能完全解决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问题。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

只有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廉洁、诚信的价值观,才能真正杜绝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发生。

最后,应当加强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预防工作。

从源头上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发生,需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综上所述,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

贿赂犯罪如今已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更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受贿罪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历来为司法机关所重视,但是对于与受贿罪对合出现的行贿行为处理的却不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瓶颈,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效果,因此,为了适应加大惩处力度进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一反腐工作的新趋势,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应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一、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时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当然行贿还包括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目前行贿罪大量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跑官买官向上级领导行贿;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为进行走私、制假等寻求“保护伞”;为争取工程项目而层层行贿;以“回扣”的形式进行行贿,推销产品;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向司法办案人员行贿等。

从行贿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行贿罪从广义的角度看具有以下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行贿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腐蚀广大干部;第二、从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中行贿的存在,导致了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很自然地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臵,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第三、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四、在贿赂案件中除了一部分索贿案件外,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从社会因果关系上分析,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心得范本

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心得范本中国的工程建设领域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腐败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工程质量,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了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我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并深思熟虑地总结出一些心得和体会。

以下是我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的心得: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主要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的。

因此,我们必须着重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方面下功夫。

一方面,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督部门的监督,确保监督人员的廉洁和公正,避免监督部门存在腐败问题。

二、加强警示教育腐败问题的发生往往与人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水平有关。

因此,我们要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增强反腐倡廉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反腐倡廉讲座、举办反腐倡廉主题活动等,让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腐败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理解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三、加强风险防控工程建设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也是腐败问题容易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我们要加强风险防控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

首先,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分析项目存在的腐败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其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进行限制和处罚。

此外,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惩治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就必须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形成“打伞破网”的高压态势。

此外,还要加强对腐败分子的追逃追赃工作,尽最大努力追回赃款赃物,恢复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五、加强国际合作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反腐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反腐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反腐问题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

在近年来,各国纷纷加强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首先,反腐工作应该侧重于制度建设。

反腐败不仅仅是打击腐败分子,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加强权力监督和公众参与。

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提高透明度和责任制度。

此外,也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和媒体参与反腐工作,发挥监督的作用。

其次,要加强培训和教育。

腐败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道德观念的缺失和对法律法规的不尊重。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制素养。

同时,也要加强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政人员的廉洁意识和廉洁自律能力。

只有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

第三,要倡导廉洁文化。

廉洁文化是反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反腐工作,倡导诚信、廉洁、公正的社会风气。

政府要以身作则,通过廉政文化建设来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此外,媒体也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传播正能量,引导社会价值观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四,要加强国际合作。

腐败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存在,是一个普遍性的挑战。

各国应该通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可以分享反腐败的经验和信息,共同制定反腐败的标准和机制。

只有形成全球合力,才能更好地解决腐败问题。

总之,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分子;公众应该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反腐工作;媒体应该发挥监督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只有各方合力,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廉洁、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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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问题的思考作者:林黎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期摘要腐败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着。

本文针对我国当前处罚腐败的现状,具体分析了产生这些现状的原因,并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一)建立健全腐败处罚机制;(二)加大查案力度;(三)提高反腐人员素质,秉公执纪;(四)严厉执行处罚政策,确保执行到位;(五)加强监督,增加案件处罚透明度。

关键词腐败成本腐败分子处罚力度思考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81-03腐败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着。

在我国,腐败问题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成为整个社会难以治愈的恶疾,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成本低,收益高,是腐败现象发生蔓延的内在诱因。

要防止和遏制腐败,必须提高腐败成本,使腐败真正成为一种高成本无利润的行为,使人们权衡利弊,消取腐败欲念。

腐败成本是指腐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付出的全部政治代价和经济代价。

提高腐败成本是通过加大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来实现。

笔者试从对腐败分子处罚角度谈一些管见。

一、我国对腐败分子的处罚现状当前,我国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不够,造成腐败成本低,甚至无本万利,极大诱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腐败分子被查处机率低,风险系数小近几年来,虽然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强,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一大批大要案被揭露处罚,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被绳之以法、绳之以纪。

但是,相对全国腐败现象的普遍性,被查处的腐败分子很少,只能说是凤毛麟角,受查处机率很低,被判刑的概率更低。

据有关资料显示,贪官的风险系数就干部总数而言,不到2%,就个体而论,其判刑坐牢的比率也不超过6%,真正受到处罚的不到10%。

可见,腐败被发现和制裁机率低,安全系数高,使许多腐败分子成为发现不了的“漏网之鱼”。

面对丰厚的腐败收益,许多人跃跃欲试,一旦有腐败机会,便抱着侥幸心理,付诸实施。

难怪乎腐败案件居高不下,腐败分子前“腐”后继。

(二)对腐败分子处罚轻由于诸多原因,对腐败分子处罚比较弱。

一是对腐败案件立案起点高。

如贪污受贿案件,虽然刑法规定贪污或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但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一般以20000元才予立案。

二是判刑轻,对腐败分子量刑时使用缓刑多。

三是对腐败分子给予党政纪处分偏轻。

对腐败分子处罚时总是下不了决心和狠心,造成该判实刑的判缓刑,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该开除党籍公职的不予开除,该给予党内外撤职的不予撤职。

重罪轻判,重错轻处,应判不判,应处不处,能轻则轻,能低则低。

造成腐败行为被查处后,腐败收益还是很高,不足以让大家望“腐”却步。

(三)适用经济、资格处罚少被查明的腐败分子一般要受到双重处罚:一是政治性的法纪党纪政纪处罚;二是社会性的经济、资格处罚。

各地普遍存在对腐败处罚过于倚重单一的政治性处罚手段,在社会性的经济和资格处罚方面严重不足。

往往对腐败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和党政纪处分之后,经济、资格处罚弃之不管,使腐败分子虽然被刑事及党政纪处罚了,但其它方面逃脱了处罚,特别是经济上得到很大便宜。

其腐败利益均沾者利益未受影响。

(四)处罚决定执行未到位很多腐败分子被判实刑后,其亲属通过各种途径让其监外执行、假释、减刑;有些被判缓刑后,并没有真正加以监管。

有的被撤职后,官照当。

有的被处理后长期没有上班,工资待遇一分不少,留薪留职经商办企业发了财。

有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等等这些,使处罚文书成为一张“白条”,造成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对腐败分子处罚随意性大其一,不同时期不同处罚。

抓反腐败工作松一阵紧一阵,处罚也就时重时轻。

其二,官“民”不同处。

不同级别的官员,受到不同的处罚,大官小错不追究;其三,对一般党员干部的处罚,时轻时重,甚至畸轻畸重;其四,不同地区,处罚标准差异很大。

处罚没有统一准绳,产生因地因人因时而不同的严重不平衡性。

二、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弱的原因分析以上种种现象,充分暴露了我国在腐败处罚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一)体制机制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要求政治体制包括民主法治建设也要改革创新。

三十年来,政府职能未很好实现转变,很多方面仍然管得太多,造成权力被滥用,滋生腐败。

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缺乏对权力运行中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使腐败行为不易被发现,得不到及时制止。

有的即使被发现,也因群众举报意识不强、举报渠道不畅等,不会被举报、被查处。

反腐机制不健全。

反腐机关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难以形成反腐合力。

如群众多头举报,在反腐败力量不足情况下,有些案件重复办理,造成人力财力浪费。

特别是在党纪政纪和法纪交叉案件的处理衔接上,有时出现移交接收不及时,甚至不移交不接收等情况,影响案件查处。

又因处罚和执行的分离,刑事处罚和党政纪处分、经济罚、资格罚分属不同机关单位管辖,互相之间未做好及时告知移送执行等协调工作。

所有这些,使对腐败分子处罚产生“漏管地带”和“漏管人”,以及处罚不平衡。

(二)查案力度小首先,查办腐败案件的决心不大、信心不足。

虽然中央反腐败决心很大,但基层许多反腐人员认为现在腐败泛滥,光靠查办几个腐败分子,无法遏制腐败。

对查办腐败案件对反腐败的作用产生怀疑,失去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影响查案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查案力量弱。

当前,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但从事反腐人员主要是纪检监察和检察干部,人员少,专职查案人员更少,相对于腐败分子数量来说,力量相当薄弱。

况且,查办一个案件需要相当的时间和人力,特别是大要案,往往需集中大量的查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面对大量的腐败案件,显得力不从心;再次,查案条件差。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人们知识的成倍增加,腐败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腐败分子反调查能力越来越强,反腐败的心理防线越来越牢固。

特别是交通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给腐败分子通风报信、订立攻守同盟及逃脱提供了条件,给办案增加了很大难度。

然而,反腐败的技术条件还是停留在原始水平,主要靠对腐败分子进行“谈话”“讯问”。

由于检察机关受法律约束,要在12小时之内攻破腐败分子的心理防线几乎不可能。

主要是依赖纪检监察机关对腐败分子采取“双规”“双指”措施,采取攻心战。

如果腐败分子的心理防线被攻破了,就可查明案件。

否则很难深入调查;最后,查案水平不高。

查案工作,体现了查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谈话技巧、文字功底、心理法律财会经济和社会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等等。

培养一个高素质的查案人员,并非朝夕可成,得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锻炼。

但是,大多数反腐人员非法律专业毕业,系半路出家。

而且纪检监察干部流动大,尤其是大多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两三年变动一次,对查案的业务生疏,办案技巧简单,查案水平不高。

当面对一个素质比较高的党员干部甚至年龄比他大、职位比他高、资历比他深、经验比他丰富的腐败分子时,往往束手无策。

造成查案少、破案率低,使大多数腐败分子逃脱制裁,很大程度上制约反腐败的力度和深度。

(三)处罚腐败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第一,片面理解党的“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指导原则。

惩处腐败的实际工作中,有些人曲解其含义,不能正确处理教育与惩处的关系,甚至把教育与惩处割裂开来,常常以批评教育从严,处理从宽为由,以不要一棍子打死,要挽救一个人为借口,偏面强调从宽从轻处理。

使该严厉处罚的腐败分子变成从轻处理,得不到应有处罚。

第二,受“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思想影响。

在当今反腐败工作中,这个封建思想仍然在作崇。

对职级较高的领导干部或者“名人”“能人”的有些违法违纪行为,认为是小问题不予追究处理。

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

但因恶小而不处,使那些身居高位的贪官积小成大,最终变成一个大贪官。

而且,对下层官员,会起不良的“榜样”作用,造成“上梁不正下梁歪”,对腐败现象推波助澜。

(四)没有正确执行腐败处罚政策其一,对腐败分子罚之失当。

有的反腐人员素质差,政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在对腐败分子进行处罚时,不能正确贯彻政策规定,处罚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党政纪为准绳,造成处罚不当,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同时,腐败分子均是党员干部,且大多是领导干部,社会关系复杂,个别执行人员存在官官相护,循私枉法,故意曲解规定内容,放纵腐败行为,包庇腐败分子。

其二,没有认真执行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应该加以严格执行。

但是,有的处罚机关对腐败分子处罚之后,是否得到正确执行不予重视。

处罚机关对腐败分子处罚之后便告结案。

至于对处罚是否得到准确完全执行不管不问。

有的执行机关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处罚变成一纸“白条”。

不仅使腐败分子逃脱制裁,也严重影响法律党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大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的对策显而易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对腐败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不但对腐败分子起到震摄作用,而且对腐败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以处罚防止腐败,通过治标而治本。

那么,应该如何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一)建立健全腐败处罚机制腐败处罚工作关系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腐败分子所在单位。

做好处罚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处罚机制。

笔者认为需要建立:1.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

根据中央提出的腐败领导体制要求,各地要建立反腐败领导小组,由纪委、公检法及组织监察人事劳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各单位腐败处罚工作。

2.建立案件处罚联系制度。

由于各反腐败机关之间缺乏联系和交流,互不通气。

执行政治罚、经济罚和资格罚各单位之间工作脱节,导致有些腐败分子逃脱了一些应受的处罚。

建立案件处罚联系制度,规定反腐败各单位要定期通气,互供信息,交流情况,及时查漏补缺,堵塞处罚漏洞。

3.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

各地普遍存在惩处腐败的各机关单位之间没有及时移送案件材料,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构成犯罪的,没有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调查的不构成刑事但触犯党政纪的案件,没有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法院判决之后,未把判决书发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后,没有把处分决定送给组织人事及违纪人所在单位等等。

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规定及时移送案件,移交案件材料,将腐败案件及时处理执行。

4.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要求各执行单位及时把执行结果向处罚单位报告。

(二)加大查案力度加大查案力度,提高腐败行为的风险系数,保持对腐败现象的高压态势,增强对腐败行为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使广大党员干部产生“欲使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伸手必被捉”的恐惧心理,从而使其腐败行为止于萌芽之时。

加大查案力度,关键在于:1.增加办案投入。

反腐败不能计算经济成本,应从社会效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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