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臧志宝与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臧志宝与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审理法官】金丽陈丹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臧志宝;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当事人】臧志宝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臧志宝【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温克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克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克志【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臧志宝【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10月28日,东城司法局收到臧志宝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息公开申请》各1份,其中,申请表中所需信息描述为:“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1986年12月19日下发的宣判笔录;2.自我从新疆监狱释放返京后,监狱转给您局所有一切本人的相关材料,此次一块给予一次性的公开。
”书面公开申请的申请事项为:“2004年我从新疆释放返京,新疆监狱转到您局所有一切相关材料。
”臧志宝又进一进说明要求东城司法局公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一份86年宣判笔录及新疆监狱或芳草湖法院转给东城司法局的一切、所有相关交接手续材料。
东城司法局于同日受理臧志宝的申请并作出登记回执,根据臧志宝的申请表及书面材料,对臧志宝申请公开事项进行梳理和明确,认定臧志宝提出了三项公开事项,并就此进行相关信息的查找检索:检索了该局的文书档案、向东城区司法局东华门司法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协查单进行查询。
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陈静王菲【审理法官】董巍陈静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秀玲;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朱秀玲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秀玲【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婧思李彦良【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秀玲【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三间房乡政府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43:10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3行终35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秀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袁裕中,乡长。
委托代理人成福君。
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某某法定代表人文献,区长。
委托代理人武力强。
委托代理人李彦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秀玲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间房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行初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林信成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信成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林信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信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任佳慧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佳慧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佳慧【代理律所】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信成【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政府作为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处理林信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处理给予答复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政府作为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处理林信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处理给予答复的法定职权。
林信成表示其系以公益目的提起本案诉讼,其需要获取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15]649号)。
对于林信成申请公开的信息,在2018年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北京市司法局承继了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的办理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能,在此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政府从便于林信成获取信息的角度,指引林信成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并无不当。
林信成如需获取上述信息,可按照被诉告知书的指引申请获取。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林信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林信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

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是指由北京市政府规定,物业公司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小区的相关物业信息。
这是一个涉及政府监管和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议题。
通过对该主题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物业管理在城市社区中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在监管物业公司方面的作用。
让我们从主题的背景和意义来了解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剧,城市社区的规模和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成为了社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的举措,则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他们更加了解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情况,也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
这样一来,便可以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采集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在这份表格中,一般会包括小区的基本情况、物业公司的资质证明、物业费用的明细和使用情况、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透明,可以让业主对物业管理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从而更好地参与社区事务。
我们来谈一谈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对社区的意义。
通过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采集表,业主可以及时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保障自己的利益。
公开透明的物业信息也可以增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促进良好的社区氛围。
在一定程度上,依申请公开物业信息也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促使其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社区管理职责。
我个人认为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是一个很有必要的举措。
它不仅可以让业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社区情况,还可以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透明和公开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
依申请公开小区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对于社区管理和公民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增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还可以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提高社区的管理水平。
政府和物业公司应该共同努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社区的良性发展。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庞俊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艳军杨婧【代理律所】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庞俊红【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183号文中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东城人社局作为辖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2行终24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庞俊红。
委托代理人张桂林(庞俊红之夫)。
委托代理人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某某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佑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彦,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庞俊红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1行初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伍民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伍民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伍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伍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野陶鑫【代理律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伍民【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无明显不当。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邢小鹏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邢小鹏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审理法官】王贺梁菲王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邢小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邢小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个人】邢小鹏【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邢小鹏【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邢小鹏于2019年7月4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日前收到住建委(2019)第727号-告,其中‘经查’的第二项答复称……2016年3月11日,四合上院家园‘交易实例’1例,房屋坐落为:西城区山西街6号院1号楼,建筑面积为57.72平方米,网签价格为215万元。
现在,首先申请公开该‘交易实例’在‘住宅项目公示’栏目下的具体位置及所在页面的完整信息。
第二,出于避税的需要,网签价格存在阴阳合同问题,若当作交易实例价格,须在不同主体间检验它的真实性,现申请公开监管者或参考者可以从之判断该‘交易实例’的网签价格为真实交易价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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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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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领取□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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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文本□光盘□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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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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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间
年月日
经办人
回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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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