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质量检验管理
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

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
是为了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保证煤炭产品的质量可靠和稳定。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在煤炭的开采、输送、储存、破碎、煤炭洗选等环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2. 煤质检测和评价:对煤炭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热值、灰分、硫分、水分、挥发分等指标的测定,并进行质量评价,确保煤炭达到标准要求。
3. 煤质监控和追踪:建立煤炭质量监控体系,对煤炭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和追踪,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4. 煤质验收标准和程序:制定煤炭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对进厂的煤炭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5. 问题处理和追责机制:对煤炭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追查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煤炭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通过建立和实施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能够提高煤炭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保障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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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入厂煤监督管理制度

### 电厂入厂煤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1. 目的:规范电厂入厂煤的管理,确保煤炭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减少环境污染。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电厂所有入厂煤炭的采购、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
####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煤炭采购部门:负责煤炭的采购、质量验收和合同管理。
2. 储运部门:负责煤炭的储存、运输和日常管理。
3.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的检验和监督。
4.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煤炭使用过程中的设备维护和管理。
#### 三、煤炭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根据煤炭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 合同签订: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煤炭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等。
3. 质量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煤炭进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煤炭不得入库。
#### 四、煤炭储存管理1. 库房管理:保持库房清洁、干燥,防止煤炭受潮、发霉。
2. 堆场管理:合理规划堆场,确保煤炭堆放整齐,防止煤炭散落、污染。
3.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煤炭储存情况,确保煤炭质量。
#### 五、煤炭运输管理1. 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煤炭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
2. 运输路线: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碳排放。
3. 运输记录:详细记录煤炭运输信息,包括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
#### 六、煤炭使用管理1. 设备维护:定期对煤炭使用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煤炭使用效率:优化燃烧工艺,提高煤炭使用效率。
3. 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煤炭燃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 七、监督与考核1. 内部监督: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煤炭管理的全过程。
2. 考核制度:建立煤炭管理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 八、附则1. 制度解释:本制度由电厂煤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制度修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厂实际情况,本制度可进行修订。
入厂煤质检和抽查管理办法

入厂煤质检和抽查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燃料入厂验收质检和抽查的处理流程、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2 管理办法2.1 煤质质检原则:2.1.1 必须安排一名采制样主值人员和副值人员负责入厂煤质检。
2.1.2 必须对当日入厂煤的所有矿别进行质检,并与计量、采样、监卸人员有效沟通,及时了解煤质情况。
2.1.3 所有入厂煤必须卸到煤沟外或煤场指定位置。
2.1.4 直接卸入煤沟者,每车扣重5吨。
2.1.5 入厂煤含杂在1吨(含1吨)以下时,采制样员直接扣重。
2.1.6 入厂煤含杂在1吨以上时,启动《入厂煤异常管理办法》,采制样员取证、通知商务部、发电部共同处理。
2.1.7 入厂煤质检过程发现入厂煤出现异常时,启动《入厂煤异常管理办法》,采制样员取证、通知商务部、发电部共同处理。
2.2 入厂煤抽检管理:2.2.1 入厂煤抽检样严格按照《入厂煤人工采样作业指导书》操作。
2.2.2 入厂煤抽检样按《入厂煤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2.2.3 入厂煤抽检须做好详细记录。
2.2.4 入厂煤抽检样只作为分析数据使用。
2.2.5 抽检矿点应根据近期煤沟(煤场)质检情况确定重点抽检矿点。
2.2.6 每天须随机确定个别矿点进行抽查。
2.2.7 每天对抽查样与机采样进行对比分析,抽查样与机采样出现偏倚时,须分析原因,与发电部、商务部沟通,启动《入厂煤异常管理办法》、启动人工采样申请,组织共采,共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2.8 入厂煤抽检样与机采样结果热值差大于150cal/g(或合同约定热值差)时,启动《入厂煤异常管理办法》、启动人工采样申请,组织共采,共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3 附则3.1 本标准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入厂煤验收工作是发电企业燃料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火力发电企业入厂煤验收工作,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燃料质量管理与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燃料管理,达到入厂煤验收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各直属企业。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入厂煤验收工作由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在业务和技术上接受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的管理。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入厂煤计量与煤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认识,服从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这一关键工作能在有效控制下进行。
第四条应有相应独立的入厂煤验收工作组织,在制度、工作人员、环境场所、仪器设备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入厂煤验收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建立入厂煤验收管理措施和指标考核办法。
第五条应确保入厂煤验收过程中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保证其工作过程和检验结果不受技术以外的因素影响。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对从事入厂煤计量与质量验收工作人员的要求: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精以及身体健康的优秀干部和职工充实到入厂煤验收工作岗位。
第七条新投产的火电企业从事入厂煤验收工作中的计量人员、采制样人员应具备中专(高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化验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已投产火电企业从事入厂煤验收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但应尽快过渡到新投产火电企业人员的要求。
第八条所有从事燃料计量与采、制、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集团公司与国家有关计量部门、煤炭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集团公司与有关权威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从事入厂煤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应岗位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能够按标准和规范操作。
煤质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煤质检测检验管理规定一、煤质化验室(制样室)的设立年产量90万吨及以上或建有选煤厂的矿井,设立煤质化验室,按标准配齐采、制、化人员,开展必要的煤质检测检验项目。
二、采样方式、次数与频率1.生产检查煤样所有生产矿井都需按班(日)进行生产检查煤样采样分析。
对于一井一面矿井,生产检查煤样应在工作面(包括采煤、掘进)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个回采工作面最少五天、掘进工作面最少十天采取一次完成一个采样循环,对于一井两面矿井,每个回采工作面最少五天、掘进工作面十天采取一次完成一个采样循环,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增加采样次数。
采样地点需在靠近工作面第一部刮板(皮带)输送机转载点采取,采样需在一个生产班内完成。
采样时间间隔一般为8~10分钟采取一个子样,子样数目不少于30个,每个子样质量不少于5Kg。
所采煤样须在井下进行含矸率(大于50mm的矸石重量占煤样总重量的百分比)测定,检测后人工将煤样筛上物、筛下物合并破碎至25mm后,缩分出60kg 以上煤样,破碎至13mm后缩分出15kg左右装袋带出矿井制样化验。
2.煤层煤样一般为每半年对每个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分别采样化验一次。
采样步骤为:沿与煤层层理相垂直的方向,由顶至底划四条线。
煤层厚度大于1m时,各线间的距离为100mm,煤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m时,各线间的距离为150mm,刻槽深度均为50mm。
若煤层松软,其第2、3条线间的距离可适当放宽。
在第1、2条线之间采取分层煤样,在第3、4条线之间采取可采煤样。
煤层煤样应选择在地质构造正常的地带采取。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在断层附近、煤层破坏地带及其他不正常的条件下采取。
分层煤样按煤和夹石的每一个自然分层分别采取。
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下时,厚度小于20mm的夹石层可归入相邻的煤分层中;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上时,厚度小于30mm的夹石层可归入相邻的煤分层中,不必单独采取。
按照GB/T 482-2008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采样器具,填写采样记录、试验分析报告,作为煤质技术资料编写的依据。
原煤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煤炭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一、目的:建立煤炭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检验人员的操作。
二、范围:入厂煤炭及炉前煤炭的检验三、职责:质量管理部原煤检验人员与热电分厂的原煤检验人员。
四、煤炭的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标准规定全水分:≤25.0%分析水分:------灰分:≤32.0%挥发分:≥40.0%发热量:≥3000卡/克五、规程:1煤炭全水分的测定:1.1方法A(通氮干燥法)适用于各种煤。
1.1.1方法提要:称取一定量粒度小于6mm的煤样,在干燥氮气流中,于105-110℃下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1.1.2仪器与设备:1.1.2.1小空间干燥箱:箱体严密,具有较小的自由空间,有气体进、出口,每小时可换气15次以上,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1.1.2.2玻璃称量瓶: 直径70mm,高35-40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1.1.2.3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1.1.2.4万分之一分析天平1.1.2.5流量计:测量范围100-1000ml/min。
1.1.2.6干燥塔:容量250ml,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
1.1.3试剂氮气:纯度99.9%以上。
无水氯化钙:化学纯,粒状。
1.1.4测定步骤:1.1.4.1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准确至0.01g)的称量瓶迅速称取粒度小于6mm的煤样10-12g(准确至0.01g),平摊在称量瓶中。
1.1.4.2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通入干燥氮气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烟煤干燥1.5小时,褐煤和无烟煤干燥2小时。
1.1.4.3从干燥箱内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后放入干燥器中(约20min),称重(准确至0.01g)。
1.1.4.4进行干燥性检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1g或质量有所增加为止。
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水分在2%以下时可以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火力发电分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模版

火力发电分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燃料管理,提高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7〕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全流程闭环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2〕4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2〕53号)和湖南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质管理的通知》、《入厂煤验收管理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入厂煤(包括计量、采样、制样、化验)和入炉煤质(包括制样、化验)验收管理工作,入炉煤计量与采样工作另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工作由燃料管理部负责,在技术、业务上接受中国大唐及华银电力燃料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督查,燃料管理部内部建立可靠的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保障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的日常监察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确保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过程管理工作可控、在控。
第四条燃料管理部须将入厂炉、入炉煤质验收与监督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应岗位、具体责任人,不断完善现场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确保考核落实到位。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五条从事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工作人员的要求: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精以及身体健康的人员方可担任入厂煤验收工作岗位。
第六条所有从事燃料计量与采、制、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是公司正式在册员工,从事燃料采样、制样、化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中国大唐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大唐或具有相应资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燃料计量的工作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颁发上岗许可证。
第七条从事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监督、监察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应岗位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能够按标准和规范操作。
入厂煤化验工作管理制度

入厂煤化验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化验资料管理第一条原始记录要字迹清晰,不准涂改,严格数字修约规定,每次试验结果,分析人员要填好日期、盖章,并交审核人员审核盖章。
第二条原始台帐要对各项数据及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审核,确认无误时,再登入台帐。
第三条报出的化验资料单要准确无误,并经负责人审核盖章。
第四条除本室和管理人员外,未经分公司经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原始资料。
第五条化验室不得对外出借化验资料或提供化验报告。
第六条化验资料必须保存三年以上,不得无故擅自销毁。
第七条原始记录和台帐资料按规定由专责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章化验质量保证第一条为确保煤质化验分析的质量,备查煤样使用标准煤样自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自检不少于样品总数的5%,并有自检记录和考核。
第二条每周或不定期进行一次标样(标准试剂)核对试验,并有试验记录。
第三条对自检和核对试验结果,由技术负责人汇总分析,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分析和研究,找出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意见。
第四条自检及标样核对结果资料,要寸入技术档案。
第五条化验准确率100,%用标样标定精确度,每项不得超过国标规定误差范围。
第六条每天做好对入炉煤的监督化验工作。
第七条对马弗炉、各种加热设备每半年测定一次恒温区。
第三章煤样储存保管第一条对已采集的分析煤样,应尽快送化验室进行化验,待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日的入厂煤质量分析结果应当日报出,在未送化验室之前煤质监督员应特别注意加强储存保管。
第二条做全水分测定用的煤样,在化验前必须进行密封处理,样桶必须加盖,以尽量减少水分的损失。
第三条制样监督员要负责保管好做仲裁分析用的煤样和标准煤样。
要按照日期先后分别储存在专用橱内。
第四条需要长期保存的煤样,要按要求施行隔绝空气和避免阳光照射的储存方法管理。
第五条备查煤样的容器一律使用带磨口塞的广口瓶。
储存煤样的地方要在低温的环境中,温度适宜,严格禁止暴露在阳光处。
第四章加热室工作管理第一条加热室是化验室主要用电部位,线路安装必须严格控制,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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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索引号:******公司入厂煤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下简称公司)入厂煤质量检验管理平台,确保入厂煤检测过程符合国家标准,依据《神*****公司燃料质量管理办法》、《******公司入厂煤质量管理手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和规范公司入厂煤采样、制样、化验工作程序、职责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煤质检验中心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入厂煤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入厂煤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入厂煤检验质量。
第五条部门职责(一)安全监察部职责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入厂煤质量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有关标准、公司等有关规定,组织订立和完善公司入厂煤质量管理办法;2.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入厂煤质量管理流程进行监督和评估考核;3.为各部门工作人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4.按照标准完成入厂煤采制样及编码工作。
(二)燃料部职责1.负责煤质争议的处理,办理理赔;2.负责公司入厂煤质量管理对外业务联系及协调沟通工作。
3.负责煤船靠、离码头调度指挥,煤船堆型检查验收,并留存数码照片与装船照片对比,异常情况立即汇报且暂停卸运异常船舶。
等待公司处理意见。
未卸空的煤船原则上不得离开码头,特殊情况如需离开码头,燃料部负责留存余煤外观数码照片,待再次停靠码头时进行外形对比,确保煤炭没有损失。
(三)发电部职责1.按照标准完成入厂煤化验工作。
2. 申报“采制化”国家级实验室。
3. 负责本发电公司入厂煤质量监督、检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 参与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提高。
5. 负责对本发电公司质检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6. 提供入厂煤煤质检验数据,做为燃煤结算依据。
7. 负责入场煤、入炉煤的化验工作。
(四)党群工作部职责1. 负责对密码样报告进行解码;2. 负责发布入厂煤分析报告。
3. 组织对存查样定期抽查。
第三章入厂煤采制化要求第六条入厂煤采样的相关要求如下:(一)本公司入厂煤为船舶运输,可在卸煤过程中于输送煤流中进行机械采样或在船煤顶部进行人工采取;(二)煤样采取必须执行GB475-2008《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T19494-2004.1《煤炭机械化采样方法》、DL/T569-2007《船舶运输煤样采取方法》、《入厂煤质量管理手册》、《入厂煤采样作业指导书》;(三)采样人员在煤船停靠码头前30分钟准备好采样工具,确定采样方法、子样数量等,同时准备好登船器具及安全装备;(四)在采样过程中,若发现大量混杂矸石、沙土、铁块等掺假煤(船),应及时汇报安监部负责人并留存数码照片。
等待部门主管指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七条入厂煤制样的相关要求如下:(一)煤样的制备必须执行GB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入厂煤制样作业指导书》、《入厂煤质量管理手册》;(二)煤样的制备如使用联合破碎缩分机制样可直接破碎缩分至3mm粒度;(三)每次破碎、缩分前后,机器和用具都要清扫干净,并用待制煤样同种煤进行“清洗”机器;(四)制样人员在制备煤样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煤样;(五)煤样经过规定的破碎缩分程序,破碎至≤13 mm粒度时,弃样按九点法取出不少于3kg全水煤样,迅速送交化验班进行水份分析;破碎至≤3 mm粒度时,缩分出60--300 g的工业分析样,且装瓶密封保存〉700g以上存查煤样。
第八条神华煤制样的相关要求如下:(一)样品制备到粒度≤3mm,缩分不少于3.75kg,将其全部通过3mm圆孔筛后,用二分器缩分出(100~150)g;(二)将煤样放在金属盘中,煤样厚度≤6mm,进行干燥。
干燥温度45℃;视煤样的水分大小,干燥时间为(1~1.5)h;(三)将干燥后的煤样破碎至<0.2mm;(四)煤样破碎至≤0.2mm后,必须在空气中放置(一般不小于3 h),直至达到空气干燥状态(即煤样放置1h后,煤样的质量变化不超过0.1%);(五)将制备好的分析样密封并粘贴标签后立即送化验室进行化验;(六)采、制样工作完成后,填写采、制样记录。
第九条入厂煤样化验的相关要求如下:(一)燃料检测工作人员不得与矿方任何人员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业务来往;(二)入厂煤质量验收要求检质率必须达到100%;(三)化验员进入试验室时应穿工作服,扎起长发,穿平底鞋;称取煤样时应带白色纯棉薄手套;(四)每批入厂煤化验全水分(GB/T211-2007)、空气干燥基水分(GB/T212-2008)、收到基灰分(GB/T212-2008)、干燥无灰基挥发分(GB/T212-2008)、收到基低位发热量(GB/T213-2008)、干燥基全硫(GB/T214-2007)和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GB/T219-2008)等项目都要按照上述国家标准执行;(五)氢值分?煤种将上季度入厂煤分析样混合为一个煤样,送电科院检验,其结果作为本季度入厂煤热值计算依据;(六)煤灰熔融性温度的检测执行(GB/T219-2008)。
石炭煤灰熔融性温度每季度抽检一次,送电科院检验;(七)每年按到厂煤种混样后,分别测试灰成分;(八)煤样交接时交样人员填写交接样记录,包括煤样编号、交样数量和交样时间,由化验人员核对煤样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条原始记录填写的相关要求(一)填写原始记录时,燃煤全水分保留一位小数;空干基水分、灰分、挥发分和全硫保留两位小数;低位发热量以MJ/Kg报出,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报告单格式详见附件1:《化验报告单》;(二)燃料检测工作所涉及的表单和记录必须使用黑色中性笔填写。
要求字迹整齐,纸面干净整洁。
原始记录的修改必须遵循统一规定:在错误的数据上画“——”,将正确的数据填写在错误数据旁边,并签字;(三)各种表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对应的原始记录与化验报告单数据必须一致。
化验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化验人员互审,化验班长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要求审核人员核对数据无误后签字确认;(四)采、制、化记录交旧领新,旧记录由班组统一存档,不得遗失。
化验记录保存三年,若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必须用光盘做好数据备份;(五)燃料化验数据录入微机须及时、准确;第十一条样品的存弃相关要求(一)执行《入厂煤质量管理手册》样品管理程序;(二)存样必须粘贴内容完整的标签,整齐存放在存样柜中。
样品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顺序摆放以方便查找;(三)样品的弃样处理方法1.一般分析煤样保存时间为二个月,存查煤样保存时间为二个月;2.对样品质量有疑异的煤样应保存至供求双方认可煤样的检验结果后方可弃样;3.样品弃样时应填写弃样记录。
入厂煤采样、制样、化验质量管理流程详见附件3:《入厂煤质量检测流程》。
第十二条密码煤样的解码及发布1. 依据安全监察部提供的入厂煤样编码,对发电部提供的化验报告进行解码;2、将完整的入厂煤报告报送至公司相关人员。
第四章争议处理第十三条燃料部应定期将入厂燃煤的检测结果数据与矿方、港口商检结果进行比对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通知公司燃料管理部。
第十四条如发现实验结果异常、产生质量争议时,首先应检查仪器设备和操作方法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并将已存储到煤场中的该批煤留存。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部与发电部应当尽快测试存查样和分析样,同时将样品送权威的质量检验部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燃料部。
第十六条若厂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送共同认可的样品到仲裁单位复检。
(一)若属我方检验失误,则以复检结果验收;(二)若属供货方检验失误,则进行索赔。
第五章检验质量保障第十七条所有入厂煤质量检测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获得由权威部门颁发的岗位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培训认证完成后,需将“入厂煤质量检测人员认证统计表”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十九条现场操作人员应在仪器设备调试完毕后,经常进行实际操作练习,提高熟练程度。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检定工作要求如下:(一)对于新购置的、属国家规定强检的仪器、设备(天平、热量计等),如果附带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且检定证书上带有CNAS标识的,该设备在有效期结束前在进行一次检定;其它情况下,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请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的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并粘贴检定合格标签。
在燃料入厂前完成全部应检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工作,并在使用前取得检定合格证书;(二)由国家授权的检定部门对入厂煤采、制样缩分机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三)人工采取煤样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按要求进行采样精密度核验;(四)人工采取煤样应分煤种进行煤样最大标称粒度试验,做为确定子样质量的依据;(五)由国家授权的检定部门定期对高温炉、干燥箱、热量计、测硫仪、电子天平、氧弹等化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其检定周期以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书有效期为准;(六)应每季度用标准物质对高温炉校准一次;每半个月用标准物质对热量计校准一次;每次全硫测试前必须用标准煤样校准测硫仪;校准实验必须保留原始记录;(七)燃料检测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定期轮换;(八)发电部化学专业要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每月进行一次存查煤样抽查检验,检验结果与分析煤样检验结果按照再现性范围比对。
出现不合格情况,应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九)各部门应参加权威单位统一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以提升实验室的检测水平。
第二十一条保证检验质量的条件(一)煤质质量检测用房间、设施布置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国标及“采制化达标细则”;新购置的质量检测设备、仪器(包括入厂煤量计量设备、入厂煤机械采样机、联合破碎制样机组、破碎设备、0.2mm制样机、天平、热量计、高温炉、鼓风干燥箱、硫分测定仪、灰熔融性测试仪)报公司安监部备案;(二)严格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对于国家标准中未涉及的进口检验设备,应及时与生产厂商联系,要求其提供该设备运行所依据的标准,并按照GB/T18510-2001进行相关实验后,方可投入运行;(三)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精密度的要求,对于老化严重的设备必须及时更新,并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制化”达标验收申请、验收程序管理详见附件4:《“采制化”达标验收管理流程》。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三条公司安监部每年一次对各部门入厂煤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检查内容包括:(一)申报入厂煤国家级实验室情况;(二)按照标准入厂煤采制化工作的开展情况;(三)针对煤质争议的处理,办理理赔的情况;(四)对外业务联系及协调沟通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化验报告单2.入厂煤质量检测流程3.入厂煤“采制化”达标验收管理流程附件1化验报告单单位:时间:主验:审核:批准: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