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要求及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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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基本要求及知识点

一、单项选择(20小题*1=20分)

二、多项选择(10小题*2=20分)

三、词语解释(5小题*3=15分)

1、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性真理或原则,是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础或本源。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4、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又称为“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5、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6、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7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具有溯及力。

8、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法的创制。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简言之,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1、民法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12、法的概括性也称为“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当然,法也是有局限性的。

13、法的价值的基本涵义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有用性。

14、法系是指法学是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解决的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问题。

15、法律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在交往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前提、条件、步骤、过程和环节。

16、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称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行动、手段和结果)

17、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8、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是法治理念的实现。

19、法律移植又称“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0、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律文件的总称。

21、法律方法主要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

22、法的适用狭义的法的适用,又称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也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23、法的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它是国家的重要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24、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25、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依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6、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27、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28、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所做的分类。

29、法律效力范围,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约束力的时空范围。

30、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

四、简答题(4小题*6=24分)

1、简述法的一般分类有哪些?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何联系与区别?

两者的联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同属于法的构成要素,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指导意义,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运用。

两者的区别:

1、在对人及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较法律规则稳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法律原则较为模糊,法律规则较为明确;且冲突的原则与冲突的规则在适用上,选择的方法也不相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

3、简要分析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4、简要分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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