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大建设等随路交通设施验收移交工作流程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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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的通知

支队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确保移交后交通设施切实发挥作用,现将《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

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需移交交警支队验收的大建设等随路建设交通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类及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项目。

二、项目竣工移交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公安部行业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完成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施工单位提供建设过程中项目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有设计、监理、业主及交警支队等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必须具备:

1、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及合同审查,工程报监、报建审查,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检查);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测试验报告,施工管理记录,施工过程记录,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3、工程验收其他相关资料。

三、竣工验收组织

(一)工程完工后,需由业主(重点局、各区建发局、建设指挥部、重点办等)提交书面验收材料至交警支队,经支队领导批阅后,由支队科研所牵头组织实施初验。复检阶段,各单位针对业主单位的整改情况自行复核并确认。

(二)对于标志标线类交通设施移交,支队秩序科、设施大队、辖区大队参加实施;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交通设施验收移交,支队指挥中心、秩序科、设施大队、辖区大队参加实施。

(三)为保证初检、复检等验收工作连续性,原则上支队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全过程参与,定岗定责,并实施AB 岗制度,确保项目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四、竣工验收工作分工

(一)验收现场,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到场查看(指挥中心可在后台查看),严格对照设计文件及合同文本,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

(二)指挥中心负责查看监控设备(含制高点监控),信号系统、卡口系统(含匝道控制系统)、诱导信息系统、事件流量事件监测系统等各系统集成平台接入及运用情况;秩序科负责查看非现场执法类(路口闯红灯电子警察、测速、闯禁行、压黄线、匝道控制系统等)与设计文件及合同文本一致性及公安部行业规范性,交通标志标线类与交通管理需求的合理性;设施大队负责查看信号系统前端设备及杆件、基础、管线、手井设置规范性,交通标志标牌类施工工艺、数量等与设计文件及合同文本一致性;辖区大队对信号系统配时以及监控取景范围、路口渠化、交通语言设置合理性等方面提取一线交管需求意见。科研所负责交通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的资料初审、验收意见汇总、信息反馈、对接整改等相关事宜。

(三)严格落实验收信息反馈制度。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分项负责部门需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交通设施现场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一),书面反馈至支队科研所,科研所整理后报支队领导审阅后书面函告业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过复检后再行移交。

五、项目验收内容

(一)交通信号控制系统需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要求,

实现信号控制中心联网滤波控制。交通信号灯、车辆检测设备、交通信号机、数据通信传输系统、区域控制机、中央控制机等设备品牌、数量、型号须与投标文件中清单一致。

(二)交通电视监控系统需满足投标文件的功能要求,实现实视频控制、违法抓拍等功能。电视监控系统的前端摄像机、视频传输、中心控制设备、存储设备等设备品牌、数量、型号须与投标文件中清单一致。

(三)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需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要求,实现闯红灯违法证据采集、车辆检测、号牌识别、高清视频录像、车辆信息记录、自适应补光等功能。系统中视频综合监测主控机、CCD高清摄像机、红灯检测模块、辅助照明模块等设备品牌、数量、型号须与投标文件中清单一致。

(四)超速违法取证系统、公路车辆智能记录系统等需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要求,实现超速抓拍、数据比对筛选、违法图片自动生成、稽查布控、数据传输等功能。系统中CCD彩色摄像机、视频采集卡、号牌识别单元、工业控制机、通信单元、控制软件、照明控制单元、辅助照明等设备品牌、数量、型号须与投标文件中清单一致。

以上具体细化指标见附件《合肥市大建设智能交通设施验收细化指标》(见附件二)

(五)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其他交通设施的基础、杆件、牌面、底座等的数量、施工安装工艺,反光膜等级、

杆件壁厚等内容需与设计文件、合同文本、国标行业规范保持一致性。

六、项目移交工作办理

(一)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对待移交的交通设施项目确认无意见后需在《合肥市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移交表》(见附件三)中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确认后,报请支队领导审批,并最终在《道路交通工程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件四),出具同意接受移交的材料。

附件一:交通设施现场验收意见表项目名称

验收单位

验收人

验收时间

现场验收意见:

单位领导意见

(签章)年月日

附件二:**市大建设智能交通设施验收

细化指标

智能交验

□施、竣工图□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合同□承建单位自检报

告□监理单位自检报告□业主验

现场验收前三个工作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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