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发票的"多流合一"政策怎么规定?稽查怎么认定?
财税实务“五证合一”-存量户需要办理的各项工作指引-最新版本--

财税实务“五证合一” 存量户需要办理的各项工作指引,最新版本~~前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存量户如何办理“五证合一”存量纳税人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换发。
如果纳税人发生注册信息变更,工商部门将收缴原营业执照,同时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后,证照号码将升位到18位,纳税人需要前往不同部门,办理证件号码的变更手续。
为指导纳税人在过渡期内顺利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换证变更手续,以下简述主要办理过程:1 工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纳税人首先到工商部门申请换发新营业执照,纳税人将持有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建议申请多个副本,便于企业经营。
2 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登记号取得“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税号从15位升至18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号变更。
由于国税纳税人大多数拥有税控设备,为保证税控设备加载的税号与税收征管系统的税号一致,国税部门不会自动变更税号,需要纳税人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号变更和税控设备变更。
建议纳税人合理筹划办理税号变更的时机,减少对经营活动的影响,建议月初申报完成后再变更税务登记证号。
3 国税局变更发行税控设备一、建议纳税人全部发票开具完毕后,再发起税号变更流程。
也可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在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并保持开票系统联网且数据上传成功,确保发票结存为零。
二、纳税人月初正常完成抄报税和网上申报并扣税,及清卡或反写。
三、申报完毕,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及其他税务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单位公章等),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号变更,税控设备变更等手续。
四、纳税人持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售卖窗口申领新发票。
注:建议办理“五证合一”变更前,咨询主管办税服务厅,了解变更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增值税“三流合一”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关于增值税缴纳及三流合一等问题

一、关于开票先后或收付款先后对缴纳增值税是否有影响?(一)《税收征税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网上查到的增值税申报期限:增值税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增值税的缴纳时间是固定的,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固定时间纳税,只是周期不同。
(二)关于未收款先开票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政策规定增值税三流合一政策规定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我国决定实施增值税三流合一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增值税、营业税和服务税将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巨大的影响。
首先,这一政策将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以往,企业需要同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服务税,税负较重,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小的压力。
而通过将这三种税种合并为一种税种,可以减少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这一政策有助于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以往,增值税、营业税和服务税都有各自的征管制度和手续,税务计算较为复杂,企业征税过程繁琐,增加了政府征管成本。
而现在,税务部门只需管理一种税种,可以更加集中精力,提高征管效能,减少企业和政府双方的成本。
再次,这一政策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升级。
以往,营业税和服务税主要是按照企业销售额进行征收,对于劳务密集型行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够支持。
而通过合并为增值税,可以更好地反映各个环节的增值,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向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转变。
此外,为了确保增值税三流合一政策的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还需要加强征管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部门应该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对企业的征税监管,避免征税遗漏和逃税行为。
同时,还需要依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平稳过渡,顺利实施政策。
综上所述,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政策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巨大的影响。
这一政策将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升级。
然而,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政策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2022年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2022年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2年的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以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优化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是电子发票的普及、假发票的打击和发票信息的合理利用。
一、电子发票的普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发票已经成为发票管理的重要方式。
2022年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子发票的推广和应用,要求纳税人优先选择使用电子发票。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具有便捷性、实时性和环保性等优势。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平台可自行开具、领取、校验和存储发票,不再需要纸质发票的印刷、邮寄等环节,有效提高了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电子发票的普及还能够有效遏制假发票的产生和流通。
税务机关可以实时监控和核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了假发票的制作和使用。
此外,发票信息在税务机关的电子系统中留存,便于核实和审计,进一步增强了税收征管的可控性和公正性。
二、假发票的打击假发票一直是发票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
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假发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发票造假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通过加强与银行、电商平台等机构的合作,共同防范假发票的流通。
税务机关还将继续优化发票查验机制,加强对纳税人的发票信息核验,确保每一张发票的真实性。
同时,对于制作、出售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将有效遏制假发票的生产和流通,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正常运行。
三、发票信息的合理利用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和纳税证明,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发票信息的合理利用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对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性和资金管理具有辅助作用。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信息的应用范围和流程,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合规收集、存储和使用发票信息。
通过对发票信息的分析和比对,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更加精确的风险评估和税收征管工作。
增值税发票的交叉稽核原理
增值税发票的交叉稽核原理增值税发票的交叉稽核是一种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通过对企业的销售和采购发票进行对比核对,以确保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申报。
这种稽核原理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税收逃避和偷税漏税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交叉稽核的原理是将企业的销售发票与采购发票进行比对,通过核对发票的信息和金额是否一致来验证税款的正确性。
具体而言,交叉稽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稽核人员需要收集企业的销售发票和采购发票,这些发票记录了企业的销售和采购活动。
销售发票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开具的发票,而采购发票则是企业从供应商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的发票。
接下来,稽核人员需要对销售发票和采购发票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发票的类型、金额和时间等信息进行归档。
这样可以方便后续的对比和核对工作。
然后,稽核人员需要将销售发票和采购发票进行逐一对比,核对发票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这包括对比发票的编码、发票的开具日期、开票单位和购买单位等信息,以及发票的金额和税额等关键数据。
在对比核对的过程中,稽核人员需要特别注意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他们需要仔细检查发票的格式、字体、印章等细节,以确保发票没有被伪造或篡改。
稽核人员需要记录发票对比核对的结果,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如果发现发票信息不一致或存在异常情况,稽核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或供应商进行沟通,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通过交叉稽核,企业可以发现和纠正发票信息错误、漏报税款等问题,确保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申报。
同时,交叉稽核也可以起到预防和打击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作用,维护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增值税发票的交叉稽核是一种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通过对销售发票和采购发票进行对比核对,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申报。
这种稽核原理可以帮助企业发现和纠正发票信息错误,预防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四流一致的税法规定
四流一致的税法规定
四流一致的税法规定
法律分析: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二、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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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多流合一"政策怎么规定?稽查怎么认定?
对于“三流合一”、“四流合一”、“多流合一”这些词,大家一定不陌生,可你是否曾仔细想过或看到过,这些“合一”是否有政策依据呢?
今天就来同大家一探究竟吧,也为日后的工作提供一点帮助。
一、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案例列举
1、某品牌4S店A(省会城市)2017年12月份预计需要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其关联公司同一品牌4S店B(地级市)2017年12月份预计有400万元增值税进项留抵,为了达到A店不缴税的目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B店向A店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种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