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行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与对策
浅析民事行政申诉检察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气生 财 ” 、 “ 家和 万事 兴 ”等 都 事 案 件 多 发 、矛 盾重 重 的社 会 是 是我 们熟 知 的理 念 。正 是 有这 样 称 不 上 和 谐 的 。改 革 开 放3 年 , 0 的理 念 ,谦 让 就成 了我 们 内在 的 政 治 的 、经 济 的 、文化 的 ,很 多 品格 ,孑 融 让梨 的故 事也 就得 以 制 度 性 问 题 已 进 入 改 革 的 深 水 L 流传 至 今 ,成 了我 们 教育 下一 代 区 ,维 护 社会 稳定 的任 务 越 来 越 要谦 让 平和 的典 范 。 由此 ,退 一 繁 重 。严 打 不断 ,刑 事 案 件 仍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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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双 方要 各 自退 让 一 步 ,因 为 只 种 社 会 矛 盾 、保 证 整 个 社 会 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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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1 期 ( 00[ 2  ̄ 总第1 2 ) 4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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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 整和 改善 人们 相 互关 系 ,解 重点 之 一 的原 因 。实践 让 我们 清
决 矛盾 的 一种 方式 。 由于有着 这 醒地 认 识 到 ,审 判 并 不能 彻 底 解
样 的历 史 延 承 ,当在 充满 人情 味 决社 会 矛 盾 。要 让 社会 和谐 ,必 民事行 政 检察 工作 自开展 以
3 调 发展 、构 建 和谐 社 会 进 程 中承 是 法 院 审 理 的 民事 案件 、部 分 行 检 察 院也 不 例 外 成 功 和 解 3 件 申 担 着重 要 的历 史 使命 。 而 民行 检 政 案 件 ,还 是 仲裁 的 案件 都 注 重 诉 案 ,取 得 良好 的成效 。特 别 在 察 部 门 的特 殊 职 能定 位 ,又决 定 调 解 ,甚 至 现 在倡 导 的轻 微 刑 事
民行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新举措

用。改变只有“ 抗诉” 才能化解社会 矛盾的狭隘观点 。 把执 法办案 同化解 矛盾 纠纷相 结合 , 着眼社会稳 定和社会 和谐 , 在构建预
防和化 解社会矛盾体 系建设 中发挥积极作 用。
【 关键词】 民行检察 化解社会矛盾 新举措
中图分类号 : 9 6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8 (0 0 0 — 0 4 0 17 - 0 3 2 1 )4 0 5 - 4
Z a o g n Z a iig h o Zh n we h o Me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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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 c] t s ii a oi s osutnadro d i s m. aos i s foi nis rapa n A s at Wi c lt r n u cnt co f moj ias t vru n c lofc e per g r h o ash m o r i n e r fu c lye i k d o s ac lta i
逐渐凸显 , 且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 如类 型多样 化、 主体多元化 、 调处疑难化 、 矛盾易激化
等, 特别是近年来各地 因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 基层
选举 、 企业改制 、 劳动争议 、 工伤等纠纷激化所引发 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 , 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7 2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 而解决这些社会矛盾需要 各部门的共 同努力。作为民行检察部门, 不仅要实 现法律监督的职能 , 更应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为 化解社会矛盾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 作用 。 在此 , 笔者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际, 谈谈 民行 检 察部 门在 实施 法 律监 督 过程 中如何 更 好 地化 解 社会矛盾 , 提升检察机关化解社 会矛盾能力 , 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
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民事 检 察 和解 作 为除 民事 抗 诉 、民事 检 察 建议 以
外 的又 一 种 重 要 的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工作 方 式 .是 指检 察
机关 在 办 理 民 事 申诉 案 件 过 程 中 .以履 行 检 察 职 能为 依 托 . 法 在 当 事人 之 间 调 停 、 旋 , 使 当事 人 在 检 依 斡 促
察 机关 广 泛 实 践 民事 检 察 和 解 以 来 的积 极 效 果 已经证 明 . 种 检 察 机 关 服 务 和谐 社 会 的 新 思 路 、 途 径 , 这 新 并
不 违背 宪 法 原 则 . 它符 合 我 国国情 . 能够 满 足 利 益 协调
和纠纷解决的要求 . 有助于检察机关公正 、 高效地履行 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 并可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 、 消 除社会不安定隐患 。 因此在 民行检察工作中 , 由检察机 关搭建平 台。 引导、 促成 当事人 达成和解 的做法 , 符合
察 实 践 中的运 用 模 式 作一 探 讨 . 以图对 促 进 检 察 机 关 正确 、 效履 行 民事 检察 职 能 、 实 化解 社 会 矛 盾 有 所 高 切 裨益 。 我 院 在办 理 民行 申诉 案件 过 程 中 .发 现一 些 因 当
有 的抗 诉 职能 已不 能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现 实 需 求 民行 检察 采 用何 种 方 式 . 能 正 确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既 又能
基 层民 行检察 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文 王 瑞 霞 ◎
、 前 , 国正处 于社会转 型期 , I 我 社会关系复杂化 和 二二 利益调整导致的 民事 纠纷激增 . I 传统 民行 检察仅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 问题 建议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问题建议在社会治理中,检察机关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现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问题和建议两个方面,对该工作进行探讨。
问题首先,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认识不足。
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作用尚未形成足够的认识,缺乏积极主动的参与意识。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社会问题。
其次,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缺乏有效的机制和平台。
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不够紧密,社会治理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有待提高。
此外,一些检察机关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无法对工作成效进行准确评估和调整。
最后,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中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
一些地方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未能给予检察机关明确的职责权限和政策支持。
这使得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开展,限制了检察机关在该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
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优化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
首先,在认识上,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会治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识,明确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责任。
这将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在机制上,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沟通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此外,检察机关应建立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最后,在制度上,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政策支持。
这将为检察机关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结起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工作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矛盾也随之出现。
这些矛盾会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例如社会治安不稳定、民族冲突等。
因此,我们需要探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一、加强法治建设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规范了公民的行为。
因此,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建设。
我们需要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完善法律的执行机制、加强法律和公正判决的宣传等方式来推进法治建设,从而保障人民权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社会服务与管理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服务和管理,为人民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对社会服务、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公正性,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提高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度,规范社会生活,避免一些隐性矛盾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完善公民教育、安全教育等教育体系,加强对社会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公民素质。
同时,我们还要通过舆论引导、文化表现等方式,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遏制社会矛盾的产生。
四、加强政策协调和解决在社会矛盾产生后,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我们可以通过调节政策、制定合理方案等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的发生。
在实践中,我们不仅需要尊重各方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并且需要作出公正、明智的决策。
综上所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服务与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协调和解决等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通过途径和方法的不断探索和实践,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
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当前,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民事、行政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才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笔者通过对钦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行检察;化解矛盾;调研一、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2007年至2009年,钦北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民行申诉案件45件,立案审查55件,息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获自治区院支持2件,提请抗诉获市院支持12件,提请抗诉获改判7件,改判率为58.3%;提出检察建议20件,法院采纳19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95%;督促、支持起诉19件,成功办理督促起诉18件,支持起诉成功率94.7%。
钦北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一)在审判监督中普遍运用检察建议。
运用检察建议,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和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钦北区检察院注重利用检察建议的上述优点,积极与同级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接受、采纳。
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在执行监督中试行运用检察建议。
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工作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为此,钦北区院通过检察建议,适时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主动参加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现象以及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钦北区院在与法院就执行个案进行探讨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尽快结案。
如2009年9月,在一起镇政府与农民的债务纠纷执行中,钦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动与法院的办案人员沟通,共同工作,联合做镇政府主要领导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达成了共识,促使镇政府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纠纷。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依托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之浅见
实践 ・ 思考
依托检 察工作化 解社 会矛盾 之浅 见
王 兵
( 黑龙 江 省 亚 布 力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黑龙 江 尚志 1 0 0 ) 5 6 0
摘 要: 目前 检 察 机 关 深入 推 进 三 项 重 点 工作 , 中重 中之 重 就是 社会 矛盾 化 解 问题 。 现 简要 论述 一 下如 何 依 托检 察 工作 化 解社 会 矛盾 。 其
关键词: 察工作 ; 检 社会 矛盾 ; 正 执 法 公
新的社会 矛盾 ; 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 、 倾向性问题 , 针对性地提 出消 有 除隐患 、 强化管理 、 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 , 切实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 3 健全信访机制, 杜绝涉检上访 , 将社会矛盾解决在首访 中 对基层检察 机关 来说 , 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 工作 , 努力做到矛盾不 上交 、 不上移 , 杜绝涉检进京赴省信访事件的发生。为此 , 基层检察机关 要 紧紧依托 、 断健全信访工作机制 , 切实将社会矛盾解决在首访 。 一是要 加强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建设 , 第一时间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注重窗 口单 位 的文 明接待 , 到细心 、 做 热心 、 耐心 , 真正让群众失意而来 , 意而归; 满 注重落实检察长接访制 , 对于涉及问题复杂 、 息诉罢访难度 高的涉检信 访案件 , 检察长要 亲力亲为 , 带头研究 和落实息诉罢访对策 , 积极做好各 项稳控 工作 , 防止问题堆积蔓延 , 决避免因涉检信 访引发重大群体性 坚 事件 ; 注重大信访工作格局的构建 , 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 , 承办人员 案件 务犯罪查办职能 , 既要依法查办大案要案 , 彰显党和国家反腐 败的决 心 , 与控告 申诉部 门一道共同接访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要实现刑事和解和人 又要着力 、 优先查办发生在人 民群众身边 、 直接侵 害群 众切身 利益 、 人民 民调解 的衔接联动 。 对过失犯罪案件 、 邻里纠纷引发 的轻伤害案件 , 以及 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 , 特别是发生在社会保 障 、 劳动 就、 征地 能够通过和解化解矛盾 , 消除不稳定 隐患的所 有刑事案件 , 都应积极进 拆迁 、 移民补偿 等领域 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 司法腐败 案件 , 以便更好地 行刑事和解 , 最大限度地化 消极因素为积极 因素 。 要发挥人民调解优势 , 保 障民生 、 维护民利 , 有效化解深层次社会矛盾 。其次 , 要坚持公正廉沾 实 现刑事 和解 和人 民调 解衔 接联动 ; 要积极参加 党委 、 府组织的社会 政 执法 , 从源头上预防矛盾 。 公正廉洁执法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 , 是案件 矛盾及 突发事件 的处理 工作 , 增强突发事件 的应对处理 能力 ; 紧密联系 得 以公 正 处 理 的根 本 保 证 , 从 源 头 上 预 防社 会 矛 盾 的重 要 屏 障 。要 突 基层调解组织 ,并吸收这些组织的人员加入涉检信访 问题的处理当中 , 是 出执 法 理 念 培 育 , 化 公 正 廉 洁 执 法 意识 。大 力 开 展 社 会 主 义法 治 理 念 切 实 化 解 好 涉 检 矛 盾 。 强 等主题教育活动 ,教育干警在执法办案 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4 畅通 渠 道 , 近 群 众 。 社 会矛 盾 消 除在 萌芽 状 态 贴 将 自觉做到公 正廉洁执法。 要突 出制度制约 , 督促干警公正执法。 认真执行 实践证 明, 社会矛盾有一个发生 、 发展的过程 , 将社会矛盾化解 在萌 高检院 、 省院制定的规范执法 的相关规定 , 严格审批程序 , 严格遵照案件 芽状态 , 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 , 要主动联系人 流程执法办案 , 切实避免执法不规范现象 ; 加强内部各业务部 门的监督 民群众 , 存掌握社情 民意 中畅通社会矛 盾化解渠道 , 最终将社会矛盾化 一是要深入走访群众 , 畅通社情 民意反馈机制 。 带着征求 制约 , 在互相 监督 中提升公正廉 洁执法水平 ; 加强检务督察 , 重点监督执 解在萌芽状态 。 法办案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 ,重点回访职务犯罪 侦查案 件和不捕 、 不 群众 批评 、 建议 的诚意 , 深入走访社区 、 街道 、 企业 等, 收集人 民群众对检 建议 ; 二是要开展下访 、 巡访 , 不定期深入社 区、 基层单位 诉案件 , 切实在 回访中了解督促干警公正廉 洁执法 ; 加强 纪律惩戒 , 于 察机关 的批评 、 对 在 执法 办 案 过 程 中 出 现 的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要严 肃 处 理 , 不 姑 息 迁 就 。 绝 第 和一些群众性社团进行接访 , 方便群众反应诉求 。积极探索建立涉检信 三 , 改 正 办 案 方 式方 法 , 免 因执 法 方 法 不 当 引发 新 的 社 会 矛 盾 。 执 访定期排查机制 , 要 避 在 综合采取 依法处理 、 教育疏导 、 救助救 济等措 施 , 切实 法 办案 中 , 自觉 做 到理 性 平 和 文 明 规 范执 法 , 大 限度 地 兼 顾 法 理 情 , 把 涉 检 信 访 的 苗 头 和 隐患 消 除 在 萌 芽 和 初 始 阶段 。 是 要设 立 基 层 检 察 要 最 i 最大 限度 地 兼 顾 各 方 面 利 益 ; 增 强 群 众 工 作 能 力 , 群 众 乐 于 接 受 的 联 络 员 , 地 化解 涉农 矛盾 纠 纷 。 充 分 发挥 检 察 机 关 服 务人 民群 众 , 要 以 就 为 更 要在一些 矛盾纠纷多的林场( ) 所 聘任基层工 方 式 、 法 与语 言 于执 法 办 案 当 中 , 而确 保 在 化 解 矛 盾 的同 时 , 量 减 好地为和谐林 区建设服务 , 方 从 尽 少不和谐因素。 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 中, 更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 , 注 作经验丰富 , 又熟悉法律 的党 政干部担任检察联络员 , 加强 与林 区职工 重办案方式方法 , 既要注重保护好人 民群众的利益 , 又要 注重维护好相 群众的联系 , 实现职工群众反映涉检 问题及其他涉法社会矛盾时刻有人 关 国家机关的威信 。要进行办案风险评估 , 特别在查办涉及企业的职务 听 , 时 随地 有 人 管 , 而 畅 通 基层 林 场 ( ) 盾 纠 纷 解 决 渠 道 , 解 随 从 所 矛 就地 犯罪案件时 , 慎重考虑办案时机 , 慎重 采取强制措施 , 不轻 易扣 押 、 冻结 决矛盾纠纷 。 企 业 财 产 、 簿 及 银 行 账 户 , 保 执 法 办 案 不 影 响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和社 会 账 确 总之 ,通 过 加 强 基层 检 察机 关第 一 线 执法 干 警 的公 正执 法 意 识 , 化 稳定。 解 社会矛盾意识 , 提高化解社 会矛盾 能力 , 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为化解社 会 矛 盾服 务 的 职 能 作用 , 大 限度 地 减 少 社 会 矛 盾 , 好 地 深 入 推 进 三 最 更 2 延 伸 办 案职 能 , 足 服 务 大 局 , 立 将社 会 矛 盾 调 处 在 最 基层 基层检察人员在执法 办案 中, 不仅要注重对司法 案件中破 坏的社会 项 重 点 工 作 . 关系进行修复 , 还需要 对由此引发 的其他社 会矛 盾进行调处 , 从而避免 不安定 隐患 。 一是要树立抗诉是成绩 、 息诉也是成绩的业绩观 , 在刑事特 别是 民行检察工作 中 , 抗诉和息诉 , 两者方式 和手段有所不 同, 但两者追 ( 上接 8 9页 ) 的发展 ; 四是加强对现有干警队伍的培训 , 努力提高林 区公 求的终极 目标都是为了社会矛盾的最终化解 。因此 , 一方面要注重抗诉 检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是实行林区党政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 目标 工作 , 升抗 诉 质 量 , 大 程 度 地 保 证 司 法 公 正 , 效 地 消 除社 会 矛 盾 ; 责任制度, 提 最 有 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 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 不能用 另一 方 面又 要 注 重 息诉 工 作 , 且 要 在 息诉 中真 诚 真 挚 、 而 以情 感 人 ; 法 破坏森林资源的办法致富 , 释 吃祖宗饭 , 造子孙孽 ; 六是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 明理 、 理 服人 ; 以 因势 利 导 、 成 和 解 , 而 在 法 律 框 架 内 , 好 矛 盾 调 处 提高林业公安民警的侦破案件能力。 促 从 做 配备必要的交通、 通讯工具, 增强侦破涉 工作 , 定 争止 纷 , 诉 止 访 。 二是 要 健 全 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助 机 制 , 遭 受 林案件的科技含量, 以 息 对 使涉林案件破案滞后 的现象有所改变, 提高破案率和案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 法 及 时 获 得 有 效赔 偿 的被 害 人 , 加 强 联 系 协 商 、 法 件质量 ; 无 要 释 七是针对国有林 区面J 线长, 施业区居住人员繁杂不便管理等特 点, 说 理 、 理 疏导 等 工 作 , 导 他 们正 确 看 待 法 院 的 生 效 判 决 , 心 服 判 息 建立~支高素质 、 心 引 真 高效能、 反映陕、 装备精 良的护林队伍 , 改变资源管理基础 诉; 要积极引导 和帮助刑事被害人 特别是特困群体 、 弱势群体应对 困境 , 薄 弱 , 护林手 段落后 , 法不 力 、 执 执法不 规范 现象 。 必 要 时 可 给 与 一定 的 救 助 资 金 , 以帮 助 被 害 人 渡 过 经 济 难 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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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行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与对策[摘要]文章通过论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指出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分析了当前民行申诉案的主要成因,民行检察在化解矛盾中所面临的困难,探索化解矛盾的措施和对策,以期为民行检察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发挥最大效能有所裨益。
[关健词]民行检察;社会管理;化解矛盾;困境;对策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相关主体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
一、民行检察参与社会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部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必然有其特定的价值,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审判机关正确行使民事、行政审判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对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是从社会管理的任务看,包含有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稳定。
执法者的角色就是社会管理的角色,国家所制订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管理社会意志的体现,执法者通过执法活动把国家管理社会的意志贯彻落实在具体的社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
二是从民行检察的任务来看,民行部门通过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案件,不服法院执行活动的申诉,对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通过对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民行检察作为一种审判活动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从社会管理所要实现的目标看,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或减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得到提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与民行检察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
四是从民行检察的监督效果来看,民行检察监督已有了相当的实践基础,民行检察以息诉止讼为己任,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的能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在工作中,民行检察对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依法做好息诉工作,使当事人正确认识裁判,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结果,有效地避免缠诉、越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民行申诉案的成因民行检察部门受理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涉及社会面广,社会关系复杂,凸现不少“案结事不了”的现象,究其原因,包含了历史、社会、个人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执法尺度的不统一对相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结果的判决,或是涉及金额的判决,差距很大,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等,各个阶段的认识不同,执法的力度,时松时紧,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且法官的素质及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
(二)申诉人对法律认识的偏差1.分不清管辖部门,总之就是要找说法。
弄不清该由行政部门管辖,或是由审判机关管辖,或是由检察机关管辖。
2.搞不清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3.对证据证明力的认识不足,分不清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4.以现行的或修订过的法律、政策去衡量既往的裁判。
5.申诉人在与相对人的民事关系中,被对方钻了空子,吃了亏,经济受了损失,或是遭遇恶意诉讼,而又不能获得补救或司法救济的。
(三)申诉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的在一些民事执行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涉及到金钱给付问题,而被执行人又无法履行的,申诉人陷入经济困境,生活无着,或为了取回“公道”,不服法院的执行工作而申诉。
民行申诉案件如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势必会产生负面影响,形成社会矛盾。
一是矛盾激化,可能会造成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反复缠访,扰乱有关部门正常的办公秩序;三是将矛盾扩大化,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民行检察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所面临的困境实践中,民行检察在化解矛盾时,亦遇到不少阻力和困难,具体表现在:1.从申诉案件和申诉人方面而言,大多数申诉案件已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
如二审终审的案件,有的申诉人已向市法院、省法院申诉过,甚至已向人大、政法委等申诉过,在得不到所期待的结果时,孤注一掷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检察机关。
有的申诉人较执着,行为表现极端,言语激烈,且由于之前一直处于败诉状态,若问题得不到解决,决不罢休。
为了达到引起重视的效果,甚至不惜把有病、年老的亲属用轮椅推来检察机关,施加压力,以期引起领导的重视。
有的申诉人认为越往上申诉越能解决问题,看不起基层的工作人员,加上审级设置的原因,导致越是上级检察机关,越是案多;有的申诉人动辄要求领导接访,认为领导过问,才能解决问题。
2.从被申诉人方面而言,被申诉人往往对民行部门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案件已由法律判决了,民行检察为何要多管闲事,以公权介入、救济私权,打破双方当事人的平衡,因而对民行检察的促成和解工作爱理不理,或有抵触情绪,难以心平气和地接受促成和解。
3.从被监督对象而言,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与民行检察目标是一致的。
但监督与抵制监督是辩证存在的一对矛盾,民行检察监督合法合理,也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存在问题或瑕疵。
因此,在审判机关内部,无论认识上,或是操作上,对民行检察的法律监督,持消极、否定态度,有着一种本能的抵制,因此,对于民行检察提请抗诉或抗诉的案件,纵然发现有错,直接改判的很少,多以调解结案;对再审检察建议,则叫申诉人直接向法院申诉,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撇在一旁。
且启动再审程序后,维持原判的也不在少数,令申诉人加深了对法律的“失望”,认为检察监督不力。
4.从检察机关自身而言,一是民行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亦即是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进行提请抗诉、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到案件启动再审程序,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即是基层院的建提抗——市检院的提抗——省检院的抗诉,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诉人与对方当事人矛盾就凸现出来,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化解;二是现时流行的一句说法:“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尽管这一说法有调侃的意味,但实际上很多矛盾的产生都是因为金钱的给付问题,如对执行不力的申诉。
民行检察本身并没有信访救助基金,在为双方当事人做促成和解工作时,处于居中的地位,有时双方在一个关节点处各不让步时,民行检察亦不能在合理数额范围内予以救济。
只能把问题报告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去解决,显得力不从心,民行检察做了大量的工作,亦不能反映出成效,使民行部门处于尴尬的地位;三是民行部门在化解矛盾时,若非大、要案或交办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孤军作战,就案办案,不能系统地反映出某一阶段社会矛盾的突出问题或普遍性问题,上下级的联动、横向单位的沟通还是较为薄弱。
四、民行检察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和对策1.民行检察要把办好民行申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逐步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首办责任制,以办案为中心,办好民行申诉案件,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在办案中,注意发现矛盾纠纷的症结,既审查实体法的运用,也审查程序法的执行情况,该抗则抗,力求抗准,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查好每一宗申请抗诉案件,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有效化解矛盾,民行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有立足点和工作基础。
二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尤其应当规定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互通情况,以提起各方重视,以防止某些申诉人采取极端的方式吸引社会的注意力,以达到问题的解决。
当经办人在案件受理、审理、答复过程中,如发现申诉人有异常情况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时,能循章而动、保持秩序,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三是建立息诉工作责任制。
大多数案件都是申诉人在认识上走入误区,错误理解法律、政策而造成的,因此,对于不能抗诉的案件,经办人要对申诉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法律权威,要贯彻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树立换位意识,从申诉人的设身利益出发,以情动人,以理示人,以法服人,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化解对立情绪,提高释法解疑能力,努力使申诉人心悦诚服。
对于缠诉的,要坚持教育和疏导并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升级或扩大。
对于“老大难”案件,如申诉人要求检察长接访的,检察长应予接访,面对面地解答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以取信于民。
检察长应把案件的矛盾化解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是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既然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就应在办案过程中切实体现执法为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多为申诉人着想,包括约谈申诉人,送达法律文书,为申诉人做息诉工作等环节,都要方便申诉人,让他们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求真务实,是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尽量让申诉人无论是否解决到其问题都心服口服。
2.民行检察要坚持强化监督职能。
一是积极拓展和延伸监督职能,从而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现时民行检察开展公益诉讼、建立民行检察联络站、开设网上检察院、送法上门,解答公民的法律咨询等,都是参与社会管理职能,延伸监督职能的举措。
二是要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正确处理申诉人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办案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行使法律监督权,调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纷争的过程。
能在法律程序内解决的,一定要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已走完法律程序的,一定要认真审查案件,细致分析研究每一件申诉案件的不同情况,讲究策略,采取不同方法分类处理。
把解决申诉人的诉求与公正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把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解决问题上。
3.民行检察要建立内部、外部纵向横向联动关系,形成一个层次清楚,责任分明,覆盖面广的化解矛盾网络。
对内,要加强与其它业务部门沟通联系,处理可能诱发矛盾的重大案件时,要互相配合,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共同处理好申诉案。
对外,要多方协调,加强与政法委、综治办、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沟通,互通情况,要协调解决办案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讲究方法,理顺关系,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同时,借助社会各界合力,为民行检察参与化解矛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