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集镇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服务站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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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鲁国税发[2006]20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切实加强个体双定户的征收管理,省局在总结各地前期个体税收征管和宏观税负分析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矛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双定户的税收管理,强化个体税源的预警和监控,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双定户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包括达到起征点户和未达到起征点户两类。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内外联动、分类施管”的原则,对个体双定户进行多角度细化分类,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各类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源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定额管理第五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协税护税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协税护税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协税护税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芙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协税护税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芙政办发〔2014〕5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协税护税任务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5日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协税护税任务考核办法为促进财政收入与全区经济协调发展,强化依法综合治税,充分调动街道(园、局)协税护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确保圆满完成财政总收入任务。

经区政府研究讨论,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各街道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个体零散税收社会化管理及双向考核情况。

二、考核对象各街道办事处、隆平高科技园、湘湖管理局。

三、考核办法对街道(园、局)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考核。

(一)目标任务考核(80分)1、完成收入目标任务(60分)如街道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则均得满分。

如超收或短收则分三类标准:一类街道为收入目标任务10亿元以上的街道,按目标任务每超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5分,每短收3个百分点扣5分;二类街道为收入目标任务4亿元到10亿元之间的街道,按目标任务每超目标任务2个百分点加5分,每短收2个百分点扣5分;三类街道为收入目标任务4亿元以下的街道,按目标任务每超目标任务3个百分点加5分,每短收1个百分点扣5分。

2、组织收入均衡入库(20分)根据各街道的收入任务,按季考核。

第一、三季度累计入库达全区平均进度的,每季度计5分,二季度达到平均进度的计10分。

若某季度累计入库进度未达到平均进度,则对该季度未达月平均进度的月份进行扣分,具体为一、三季度非季末月度每月扣1分,季度末月度扣3分,二季度非季末月度每月扣2.5分,季度末月度扣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 办法

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 办法

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税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激励为主、突出重点、内外结合、结果导向”为原则,坚持日常绩效考核与基督服务之星评选相结合,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

第三条健全纳税服务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量化考核标准.第四条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绩效考核对象为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包括国税和地税)第六条绩效考核按季(月)度考核,总分最高者为当季(月)“纳税服务之星"。

(国税、地税各评选一名)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绩效考核工作由国、地税考核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成立绩效考核小组,由国税、地税各选出三名考核人员组成。

绩效考核小组职责:(一)制订、完善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二)实施考核;(三)受理考核对象申辩及回复。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由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分为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相结合。

定期考核,在每月月末进行,由绩效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在一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随机考核,由绩效考核小组在大厅监控视频中进行随机抽查,随机调取同一个工作时点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内部考核,指税务机关的考核。

外部评价,对纳税人进行随机调查、访问,结合纳税人对工作人员的评价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

公示在考核结束后进行,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绩效考核小组提出申辩.考核对象申辩时需提交书面资料和有关证据。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十一条着装上岗、仪容整洁。

(一)着装要求: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税务服装,遵守着装规定;(二)仪容标准: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不浓妆艳抹.第十二条文明办税、礼貌待人.(一)待人接物,语气温和,举止庄重,解释问题,耐心细致,严禁与纳税人发生争执、吵闹。

(二)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乡镇街道办及社区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参考模板范本

乡镇街道办及社区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参考模板范本
每月终了后10日内上报
5
工商局
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
每月度终了后10日内
6
国土分局
土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复垦等情况;采矿许可证信息和变更信息。
每月度终了后10日内
7
住建局
市政建设项目信息、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耀施工队伍有关情况等;提供工程承包信息,以及建筑行业劳务输出信息。
15
没有领取《财产行为税综合治税管理传递单》,不履行税收审验前置职责的,本项不得分。
客观公正性
在办理纳税人特定事项时,应凭其提供的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财产行为税综合治税管理传递单》,审核验证其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等未结事项
15
1.虽填写《财产行为税综合治税管理传递单》,但未经税务部门审验的,每次扣10分。
— 8 —
附件4
综合治税涉税信息考核项目及标准
序号
考核单位
提供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时限
1
财政局
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提供契税征管信息;提供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和其它涉税信息;及时提供企业改制过程中,财政审核、审批、改制进程等相关信息;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提供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信息。
10
配合不力,执法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每次扣5分。
完成区政府及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20
未完成工作任务,每次扣5分。
及时组织、协调本乡镇相关部门报送传递涉税信息资料。
20
乡(镇)有关部门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资料不及时,所传递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案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案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案1. 背景和目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评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征税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手段。

通过考核,可以有效监督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信息化。

本方案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为评估税务机关的综合能力提供依据,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2. 考核内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1 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评估税务机关是否合规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包括税收征收政策、税务管理法规等。

考核指标包括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等。

2.2 纳税人服务质量评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包括办税指导、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

考核指标包括服务态度、专业素质以及举办各类培训活动等。

2.3 税收征纳效率评估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包括纳税人申报情况、税款征收及催缴情况等。

考核指标包括纳税申报及汇缴的及时性、准确性等。

2.4 税收风险防控措施评估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的防控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

考核指标包括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区域的监管等。

3. 考核方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和权重。

3.2 收集考核数据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的考核数据,包括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纳税人服务质量、税收征纳效率和税收风险防控措施等。

3.3 数据加工与分析对收集到的考核数据进行加工与分析,计算出各项考核指标的得分。

3.4 制定考核报告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考核报告,对税务机关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

3.5 反馈与改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提供改进建议,推动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征管质量。

4. 评分标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评分标准应当持续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确保评分结果客观公正。

评分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确保能够全面反映税务机关的综合能力水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12•【字号】鲁国税征[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鲁国税征[1996]24号1996年11月12日)为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的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农村征管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

主要表现是,农村征收分局对农村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仍采用派员赶集巡回征收税款的办法,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而且收效甚微,零散税收收入呈下降趋势。

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妨碍和制约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影响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

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

因此,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农村集贸市场等零散税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局在总结各地零散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中推行委托代征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贸市场推行委托代征的重要意义,尽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正确界定代征税款的范围和委托代征事宜委托代征是一种法定的税收征收方式。

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施委托代征的范围,主要是国税机关征管范围内所辖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固定经营业户(包括临时性经营业户、跨地区经营业户)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税务执法行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51号【发文日期】2000-08-21【实施时间】2000-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

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抓好培训、辅导,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掌握税收政策,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3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

第七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

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证情况,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服务专项考核方案

纳税服务专项考核方案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纳税人而言,纳税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税务遵从意愿和纳税积极性。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制定专项考核方案,以下是一份纳税服务专项考核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考核目标和考核指标纳税服务专项考核的目标是评估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中的质量和效果,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考核指标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纳税服务的流程指标,另一个是纳税服务的结果指标。

1. 流程指标(1)受理环节:评估税务部门是否建立了高效的纳税申报受理制度,包括受理窗口数量、受理时限等指标。

(2)咨询服务:评估税务部门的咨询服务是否及时、准确,包括咨询渠道的多样性和咨询人员的素质等指标。

(3)征期管理:评估税务部门是否建立了科学的征期管理制度,包括征期公告的及时性和征期提醒的有效性等指标。

(4)办税指南:评估税务部门是否提供了清晰、易懂的办税指南,包括办税指南的发布渠道和更新频率等指标。

2. 结果指标(1)纳税人满意度:通过定期的调查问卷统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满意度,包括受理速度、咨询回答准确性、办税指南的可用性等指标。

(2)纳税遵从情况:通过进一步的数据分析,评估纳税人的申报准确率和缴税及时性等指标,反映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程度。

二、考核方法和程序纳税服务专项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考核程序如下:1. 定期考核每年设立纳税服务考核周期,并在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集中考核,包括调查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以评估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的整体绩效。

定期考核结果用于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2. 临时考核针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可以随时进行临时考核。

临时考核可以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公布,以起到警示和激励的作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
代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函[2015]1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3
【实施日期】201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5〕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及零散税收管理,实现“规范征收、应收尽收”,确保财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委托代征工作机制
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及相关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税源情况熟悉、掌握信息及时的优势,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
求,整合税收征管资源,建立委托代征工作机制,提升个体及零散税收征管效能。

(一)代征范围。

各区县(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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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镇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服务站
工作考核办法
1、认真做好个体税收户籍台帐工作,准确、及时、完整地登记个体税收户籍的注册、新办、变更及注销工作(占10分)。

发现一起错登、漏登扣1公;登记要素内容不完整,有一户扣0.5分。

2、做好票证管理工作,按税务机关要求领用、保管、代开、结报、验旧、核销税务票证。

(占10分)
(1)发票保管(5分)。

税务机关提供综税办的所有票证,交由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所有票证一律存放保险箱,并录入信息系统存档。

票证管理要确保安全,注意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发票管理员如有变动,必须将所使用的票证移交,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监交。

开具票证由系统自动按库存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

所填内容准确完整、要素齐全,纳税户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并附所开票证记帐联且。

所开票证每天都要登记核对入库,并与整理好所开票证资料一起存入保险箱。

若遇发票遗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委托代征服务站站长,服务站站长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若遇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换版等情况时,应对沿未使用的已领用空白发票报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2)存根联的保管和缴销(3分)
发票管理员对已开具的发票发票存根,以序50份为1本(含作废发票全部联次)装订成册,在与税务机关结帐时“交旧换新”。

(3)作废发票管理,按税务机关规定处理。

(2分)
3、做好税款征收工作,按照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准确无误地开具税务票证;收好税款及时解缴银行,当日税款当日解缴银行(占10分)。

错征、漏征一笔扣0.5分。

当日税款当日不解缴银行每次扣0.5分;税款遗失及被盗全额赔偿。

4、做好电脑税务征管系统的维护工作。

及时导入户籍的信息采集、变更、注销工作。

认真搞好开票的维护工作,按月、按季、按年备份,发现工作系统异常及时向领导反映(10分)。

不按月、按季、按年备份有一次扣0.5分。

发现工作系统异常未及时向领导反映,造成工作被动有一次扣1分。

5、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工作(10分)
6、负责征管资料的整理、收集、保管归档工作(10分)。

每天资料整理、收集后放入档案室,按月装订成册,按年归档。

7、按镇机关制度上下班。

在上班时间内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有事先请假。

请假并安排好替代人员(10分)。

以上情况任何一种有一次不到位的扣0.5分。

8、搞好办公室日常卫生工作。

做到窗明几净,办公用品、书刊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地面、墙面、台面保持清洁(10分)。

卫生工作有一次不到位的扣0.5分。

9、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凡离开办公室均要关好所有门窗,各种票证存放安全处,税款按规定报缴,现金不过夜(10分)。

上述现象发现有一次不到位扣1分。

10、文明办公。

热情接待上门办税人员,树立良好窗口形象(10分)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一次扣0.5分。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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