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法理学》教学提纲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法理第十八章

一、法律解释
• 1、概念 • 广义: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 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 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 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 狭义: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 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 的所进行的阐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 A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 事实的必要途径。 • B是寻求对于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 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 C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手段。 • D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之间的媒介。
三、法律解释的历史发 展
• 《法律问答》 律学 唐律疏议 张杜 律 • 古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 • 欧洲法典化进程中表现出对于人的理性 能力的信任,同时表现出对于法律解释 的排斥。 • 之后又表现出对于法律解释的接纳。
六、我国法律解释的体 制及其特征
• 1、解释体制: • 2、特征: • A以全国人大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 • B立法解释优先的前提下,加强最高司法 机关的解释。 • C加强规范性司法解释。——是否侵夺了 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二、法律推理
• 1、概念 • 2、形式推理 • 3、实质推理
三、类推
• 1、概念 • 2、与罪刑法定冲释、司法解释、行政 解释“纠错”)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 释、任意解释) • B规范性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和批复)和个别性解释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
• 1、语义解释 • A字义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 B语法解释 • 2、伦理解释 • 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 学解释、比较法解释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推理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推理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特点(一)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依据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法律推理的种类(一)演绎司法中的三段论是直言三段论,直言三段论由三个直言成的演绎论证,其中包含且仅包含三个词项,每个词项在其构成命题中出现两次。
1.大项、小项和中项。
(1)任何论证都是由命题构成的,所谓命题是人们通常使用陈述句所断定的东西。
(2)谓项也称谓词,简单判断中表示事物的性质或事物之间的关系的概念。
如命题“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中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谓项,而按劳分配是主项,也叫主词。
【示例】2.三段规则和三段论谬误。
规则1 避免四项一个有效的标准式直言三段论必须仅仅包含三个项,在整个论证中,每一个项都须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
否则将会导致四项谬误。
【示例:四项谬误】规则2 中项至少在一个前提中周延如果命题述及一个词项所指称的全部对象,则该项在命题中就是周延的。
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推出结论所需的词项关联就不能建立。
这种情形叫中项不周延谬误。
【示例:中项不周延】规则3 在结论中周延的项在前提中也必须周延述及一个类的全部对象,比述及其中的某些对象要断定更多。
所以,如果三段论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周延,也就是结论断定了比前提更多的东西。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一、课程的任务和目的任务:《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
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
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
《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目的:《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
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
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二、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一)法学导论1.如何学好法学?由于本课程面向大一新生,所以有必要向学生介绍法学的学习方法以及法学学习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为此,在这部分主要介绍大学学习与初高中学习的不同特点,法学的学习方法以及应该看的一些书目。
2.法学的历史和法学教育主要讲授: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重点:了解西方法学发展的脉络;简单了解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
难点:西方法学涉及的专业术语和理论较多,学生较难理解,故需要注意讲解的通俗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讲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理学大纲法理学教学课件

《法理学》教学大纲李振华第一讲导论一、法学概述1、内涵概念;特征2、研究对象法和法律现象3、法学体系二、法学的历史1、产生条件2、中国法学的发展史3、西方法学的发展史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三、法学教育1、现状2、层次3、定位四、法理学1、概述(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2、主要内容(1)法是什么(本体)(2)法应当是什么(价值)(3)法是怎么来的(产生与发展)(4)法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商法、法律方法)(5)法与社会的关系3、法理学的学习(1)地位(在法学课程体系)(2)意义(对部门法和学生)(3)方法第二讲什么是法(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1、法的词源2、汉语语境中的“法”3、西语语境中的“法”4、学术意义上的“法”5、马克思法学理论下的法二、法的基本特征1、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性)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性、程序性)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双向性)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三、法的本质1、历史上的法的本质观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利益说等2、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1)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惩戒作用2、社会作用(1)物质文明(2)精神文明(3)政治文明(4)生态文明3、法的局限性(1)僵化、繁琐(2)保守、限制(3)运行成本高(4)依附条件严第三讲法的历史一、法的历史1、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氏族习惯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与国家同步产生(3)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4)受道德和宗教等因素的影响3、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体现的意志不同:统治者、全民(2)产生的过程不同:自觉、自发(3)管辖原则不同:属地、属地(4)实施方式不同:国家强制力、首领威信二、历史类型1、奴隶制的法2、封建制的法3、资本主义的法(1)法制内涵(2)法制原则(3)两大法系4、社会主义的法(1)产生规律(2)性质(3)特点三、法的继承1、定义2、根据和理由3、内容四、法的移植1、定义2、必要性3、类型五、法的现代化1、一般(1)从等级的法到平等的法,从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英国梅因)(2)从义务本位的法到权利本位的法(3)从实质理性的法到形式理性的法(德国马克斯·韦伯)(4)从专制的法到民主的法,从少数人的法到全体人的法(5)从人治的法到法治的法2、中国(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2)从模仿他人到具有自己特色(3)启动的形式是立法主导型(4)制度变革在先,观念更新在后六、中国法制改革1、政法体制的改革(司法独立)2、法律体系的重构(公私分离)3、法律精神的转换(以人为本)第四讲法的形式和效力一、渊源与形式释义二、法的形式1、正式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非正式形式政策、判例、习惯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三、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一般法与特别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6、公法与私法7、普通法与衡平法四、法的效力1、定义2、效力层次(1)宪法的最高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国际法优于国内法3、效力范围(1)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特定区域(3)对人的效力本国公民;外国人(4)对事的效力第五讲法的要素一、概述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

《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课程大纲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名称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所属专业证据法学课程类型学科方法论√专业学位课专业限选课学分数 2教学时数36学时,周4课时,8次课;课程负责人张保生教授课程教学团队张保生吴洪淇李吟柴鹏二、课程目标和任务(500字)(从宏观角度说明本课程的性质、对实现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所起的作用;说明研究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后,在知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
)《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是证据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方法论必修课程。
本课程通过阐释法律推理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明确法律推理是实现法治的手段。
法律推理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制度实践,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土壤,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为司法结论提供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为目的,因而是维护法治的必要手段,也是通向正义之路。
该课程旨在使学生从整体上把握,法律推理的审判制度与历史上的神明裁判、人治社会的专断裁判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理性或“讲理”的特点。
通过该课程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法律推理的法治思维方式,把握法律推理从逻辑思维方法向制度实践转变的历史轨迹和发展趋势,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目的标准、操作标准和评价标准及其“正反合”的辩证关系,法律推理主客体及其相互作用,掌握常见的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推理中规则与原则、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经验推论和人工智能等的关系。
本课程旨在培养拥有法治理念、推理能力和雄辩口才的法律人才,重在使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树立法律规则至上的信念,明确法律推理与法治理念的同一性;重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论证能力和口头辩论能力。
三、课程基本要求(1000字)指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体了解、掌握哪些基本原理、方法、知识以及应具备怎样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应具备哪些相关学科的知识等。
(一)该课程知识要求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推理的基本理念和主要方法。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第一章法的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
重点把握: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
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制定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
(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
3、普遍适用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律推理,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律推理,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律推理”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法律推理的涵义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2.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①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
②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③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过程。
①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②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3.法律推理的分类(1)演绎推理①演绎推理的涵义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
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②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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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法律推理09大纲: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司法考试、司法实践---法律逻辑学+法理学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一)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2、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3二、法律推理的形式▲推理形式:法律推理形式(一)形式推理P300:有关固定的逻辑规则,是人类智慧和理性的结晶。
1、演绎法律推理(1)演绎法律推理含义▲演绎推理: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2)演绎法律推理特征: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3)演绎法律推理的典型形式:三段论推理三段论推理,即抽象得出一般性、统▲每一具体案件,一般需通过多个演绎法律推理,才能得出法律结论2、归纳法律推理(1)归纳推理含义:就是从个别性知识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是从一些具体的个案中,抽象出一(2)特点: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归纳法是一种综合方法,其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
即结论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中,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
3、类比法律推理(1)类比推理含义:(类推适用、比照适用)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
(2)类比有两个结论:要么适用共同的规则,要么区别对待如果甲案件用的是A规则,如乙案件和甲案件相似,则乙案件也适用的A就不能适用的A规则。
(3)类比类比的特征:P3024、设证法律推理:(08年起新增考点)------公安警察常用的方法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不属于形式逻辑,这里仅出于方便概括的目的,放在这里介绍。
(1)设证推理含义:又称溯因推理,即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例子: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例子: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2)特征: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因此,人们也不把它视为形式逻辑。
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
▲归纳法律推理与设证法律推理1、村里连续几次鸡被人偷了,1月A的鸡是张某偷的、2月B的鸡是张某偷的……结论:村里连续几次鸡被偷,都张某偷的。
------归纳法律推理2、1月A鸡是张某偷、2月B鸡是张某偷……12月K的鸡被人偷了,结论:这回K的鸡是张某偷的。
-----设证法律推理3、张某穿名牌西装、戴名牌领带、手戴名牌手表、脚穿名牌鞋、开的豪华小车、住的是豪华别墅。
结论:张某是有钱人。
-----设证法律推理(二)辩证推理:(07年前的司法考试大纲有,08年后取消,难以理解)1、辩证推理的含义:又称为实质推理,它是当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揭示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内部联系。
当形式逻辑的推理明显会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论,就用辩证推理进行推理。
2、辩证推理所依据的是实质性理由:原则、人权、公理---通常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时。
------有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但不用大前提进行的推理,而用实质性理由推理,就是辩证推理。
3、辩证推理的特点P303(1)辩证推理是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进行选择的思维过程。
这些可供选择的命题虽然相互矛盾,但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有合法性或合理性。
(2)辩证推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引起的疑难问题,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的理由。
法律适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多义、漏洞、相互抵触以及适用法律条文背离立法目的等情形。
法律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复杂性(3)辩证推理必须建立客观基础之上。
不能仅凭法官的主观想象随意推理。
(4)辩证推理不排除使用形式推理。
应通过多种推理规则获取合理结论。
三、法律推定P305司法考试大纲没提,但常用。
1、含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2、法律推定的形式:前提事实→推定事实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径直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
▲法律推定的目的3、法律推定的类型(1)根据推定的内容分:事实推定:由法官按照经验(2)根据推定的确定性分P306:绝对推定相对推定四、法适用的目标:(08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性和正当性。
1、可预测性。
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
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这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
2、正当性。
是指从实质价值和道德考量,如自由、平等、人权,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要求做法的适用应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对特定时期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法的可预测性,其次才是法的正当性。
五、法律适用的步骤(08年新增考点)1、确认事实。
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2、寻找法律规范。
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3、推导法律决定。
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法律人推导法律决定的过程不是经过这三个过程就可以结束,而是在事实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循环不断,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08年大纲新增的考点)▲证成: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证成过程在有的学者那里被称为“正当化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随便找一个理由判决一个人死刑,而没有证成过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适用。
1、内部证成: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它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导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2、外部证成: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它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
------确立前提本身所要遵循的推理规则,构成了当今法律论证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外部证成是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外部证成意味着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即依赖的前提必须得到一定的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的支持,在内部证成的基础上,再嵌入一个三段论演译推理,对原来的那个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加以进一步论证。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显示了法学家们将法律论证过程清晰化与精制化的理论努力。
▲练习1、(08多选)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3、(09多选)关于法的适用与法律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适用所处理的问题,既包括法律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规范问题,还包括法律语言问题B.法的适用通常采用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化工程结算问题向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该承包商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款,然后收受了该承包商的10万人民币。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
理由是,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其人、财、物均归该省所管辖的某市的人民政府管理,因此,该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关系。
另外,该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杨某的行为不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罪要件。
关于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下列何种说法是不正确的?B.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类比推理C.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D.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3小丽是陈某的养女,在22岁时准备与其结识半年的男朋友结婚。
陈某以小丽岁数小、与男朋友认识时间太短等为由,不同意两人结婚,并禁止他们来往。
从此,陈某只要发现小丽与男朋友来往,就对她拳脚相加,而且不允许她周末外出。
小丽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
依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1-55,多)A法院所引用的刑法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D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5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2002-1-83,任)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