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1号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现对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出如下规定:一、发表学术论文的层次和数量要求1、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CS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
2、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如在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中发表2篇学术论文可视同为1篇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
3、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撰写的学术专著可视同于1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的论文。
4、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出,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申请获得的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可视同为1篇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
5、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是否要求发表论文,学校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关于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1、原则上不受理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
2、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学校要求其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应在CSSCI 源期刊上发表。
3、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要求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应在学校规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在SCI源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和时效要求1、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南师范大学”,第一作者为研究生本人(如果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
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
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XX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以《XX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指导,对我院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至少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SCI全文收录的论文1篇或EI全文收录(JA)的论文2篇,要求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两篇。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就低减免1篇学术论文:在学科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做会议报告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的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奖项(持个人证书,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或获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以上成果XX
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
2.博士研究生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EI全文收录(JA)的论文3篇,要求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两篇。
3.博士研究生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SCI全文收录的论文2篇,要求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一篇。
4.博士研究生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SCI全文收录(二区及以上)的论文1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以上各条中在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指导教师。
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XX大学。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目前采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社会科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正式刊出在重要期刊上(重要期刊名录见附件1),另1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
以上期刊、集刊的增刊不计。
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凡在清华大学奖励期刊(见附件2)上发表论文或在国际权威刊物上发表英文论文并被SSCI 或A&HCI收录,其论文发表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具体说明如下:1.第一作者允许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博士生可以是第二作者,且作者单位应署名清华大学的情况;2.重点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必须正式刊出,另1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的学位论文,允许未正式发表,但已被正式录用的情况,除提供正式期刊录用函以及论文原稿外,还应由博士生导师写出认定意见,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核;3.博士生在多国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导师写出认定意见,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等同于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集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4.论文博士、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发表论文要求原则上与在校博士生相同。
如果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基本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者,可先予毕业,但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学位,直至在规定时间期限(博士生毕业后两年)内满足发表论文基本要求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2008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2.2008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学博士生,可选择适用本次修订后的要求,也可选择适用未修订的现行要求;3.当前已离校但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适用该生毕业审查时的要求。
附件1:重要期刊名录附件2:奖励期刊目录。
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发表论文要求

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发表论文要求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发表符合一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现就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说明如下: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1.硕士学位:至少在指导目录B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专业学术论文(数学、文科类及专业学位除外);2.学术型博士学位:文科类至少在指导目录B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2篇专业学术论文:理、工、医科类至少在SCI、EI或指导目录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 1篇专业学术论文:3.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至少在指导目录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专业学术论文;4.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至少在EI检索或SCI检索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专业学术论文,或有一项与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发表要求相当,并能体现工程博士高水平科研或工程能力的成果,详见《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5.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署复旦大学:6.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作者排名第一(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包括:(1)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学位申请人,(2)以姓氏笔画禅名的期刊导师证明学位申请人是第一执笔人,(3)学位申请人在影响因子为6.0以上的SCI期刊发表文章且作者排名前三名:7. 2012年9月前入学的文科类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至少在指导目录类B期刊上发表(含录用)3篇专业学术论文;8.在A类期刊上发表1篇文章可相当于在B类期刊上发表2篇文章。
学校赞成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规定更高或更为详细的学术规范及学术要求。
二、其它说明:1.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可视同为《指导目录》中的A类期刊文章:属A&HCI (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不含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和《光明日报》理论周刊头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可视同为指导目录中的A类期刊文章。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毕业要求

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校对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1、数学学科在SCI检索源期刊上至少发表两篇论文。
本规定自2006年春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2、物理学学科(1)光学、凝聚态物理、分子与原子物理研究方向:在物理领域的国际刊物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1-3篇论文,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大于3.0。
(2)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研究方向: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1-3篇论文,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大于1.5。
发表的论文总数在4篇以上。
(3)激光雷达技术等应用研究方向:在SCI检索源期刊和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SCI检索源期刊发表。
3、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发表的与本博士论文创新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之一:(1)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见附录1-1,并包括SCI影响因子高于附录1-1所列刊物的相关学科的学术刊物)。
(2)在SCI、EI检索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或权威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见附录1-2),或国内SCI、EI源刊物(不包括大学学报)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
(3)在国内SCI、EI源刊物(若发表在大学学报上,仅限附录1-3所列学报)或本学科领域权威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见附录1-2)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总数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刊物上,且至少有1篇用外文撰写。
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排序在前二名,若排名第二,导师应是第一名)等同于国内SCI、EI期刊论文;外国授权或PCT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等同于重要国际SCI论文。
北京交通大学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博士发表论文说明一、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学院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33号)的有关内容,组织专家讨论形成对博士生发表论文要求的初步意见,研究生院依据“不降低标准、重质量不重数量以及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本原则,对不同学科提出了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发表论文要求1.工学门类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发表An3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2)公开发表An4或An5论文不少于2篇;(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An类论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都市快轨交通》和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2.人文社科类: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发表As或An3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2)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A类论文;(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和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3.理学: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发表An1类论文1篇;(2)公开发表An3类论文2篇;或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An2类论文;(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An3论文或有2篇其他An类论文。
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理工科类本规定适用于于在我校理学、工学门类所有学科提出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博士研究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须达到以下要求:在国内外sci、ei(核心)检索源期刊上刊登(不含被聘用)或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或所属学科国际关键学术会议上刊登并被sci、ei(光盘版)收录于的学术论文2篇。
博士研究生发表的满足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中,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用英文发表,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
sci、ei(核心)检索源期刊以学术论文录用时公布的版本为准。
二、学校引导博士研究生刊登高水平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国际关键学术期刊(见到附表1)上刊登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视作达至提出申请学位刊登学术论文的建议。
三、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申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
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或ei(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
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学科本规定适用于在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艺术学四个一级学科所属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及信息系统、金融工程与管理、创新工程与管理、工程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科技与教育管理、产业经济学、设计艺术学等十个二级学科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1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为:在本学科重要学术期刊(见附表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所列期刊(以学术论文录用时公布的版本为准,且均不含以上期刊的增、特、专刊等)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sci、a&hci、ei和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在本学科关键学术期刊(见到附表2)被列入a类期刊上刊登的学术论文,视作a类期刊论文;被列入b类期刊上刊登的学术论文,视作b类期刊论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建筑学院学位分评委员会决定,对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学科的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1.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学科的博士生在学期间,应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学院认定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有效学术论文3篇(导师应为第二或第一作者)。
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EI、SCI、SCIE (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CI的网络扩展版)、SSCI(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等重要检索源期刊或其替代期刊上(见附件1)。
注:EI、SCI、SCIE、SSCI检索源期刊以哈工大图书馆确认的期刊目录为准,不
包含《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中、英文版)。
2.以外文全文在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纸质或光盘版论文集正式出版)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等同于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以外文全文在境内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在大会上宣讲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以中文全文在由一级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发表并宣讲1篇学术论文,或在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上发表1篇并在大会上宣讲1篇学术论文,均等同于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篇,各类符合要求的会议论文累计只能相当于1篇有效学术论文。
3.在申请答辩时,至少有2篇符合要求的期刊论文已经正式发表,其中1篇应发表在EI、SCI、SCIE、SSCI、A&HCI等重要检索源期刊或本学科替代期刊上;在未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具有具体的发表论文的期刊号或相当于1篇有效学术论文的学术会议录用通知函件。
4.对于进行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其论文应发表在相关领域的中文核心期刊上,但只能有1篇被计入有效学术论文要求总数。
以上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博士生开始实施。
2010年秋季学期以前入学且2013年4月1日以后正式答辩的博士生发表论文也需按此规定执行。
2010年秋季学期以前入学、2013年4月1日以前正式答辩的博士生发表论文仍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3年4月1日原有规定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学位分评委员会
2012年4月
附件:1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指定的学术期刊
表和出版社提供的校对稿;尚无DOI号和校对稿,但有其它录用证明的,需提交录用证明及博士研究生已录用待发表文章情况确认表,待有DOI号和校对稿后再发博士学位证书。
2、对已被国内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在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博士研究生已录用待发表文章情况确认表及论文底稿后,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
3、对博士生发表的SCI及EI源刊论文,一般要求至少有1篇刊出后再申请答辩。
特殊情况下,经校学位办审批后,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其学位论文不能提交各级学位会讨论。
待论文正式刊出或在期刊网站上核查到后,其博士学位论文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讨论。
4、博士生发表的满足学校、学科基本要求的学术论文全部刊出后,学生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
学位办对论文的实际发表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与事实不符时,将在全校通报。
情节严重的,将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
三、关于论文类别的认定
核心期刊的认定参照最新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国内EI收录期刊的认定参照最新公布的“EI中国”中EI收录的中国期刊(核心);国外EI收录期刊的认定参照最新公布的中Y - 和P - 两项。
SCI收录期刊的认定参照ISI最新版的(期刊引用报告,从图书馆主页链接);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认定,参照图书馆网页“读者服务”栏目下“SCI咨询”中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