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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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4篇】

请销假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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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请销假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制度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规定。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

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

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一、请假程序
1. 员工因私事需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的具体原因和时间。

2. 请假申请需经过直接上级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先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并在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二、请假类型及批准权限
1.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直接上级审批。

2. 事假:根据请假天数由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3. 年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三、销假程序
1.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 销假时,员工需提交请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等)。

3. 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的销假材料更新考勤记录,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工资等相关事宜。

四、考勤异常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将视为旷工处理。

2. 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者,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
后果。

3. 对于频繁请假影响工作的员工,部门领导需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与执行
1.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查并给予答复。

六、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的,需报请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4篇)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4篇)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三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三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____周岁、女年满____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及以上的,年休假____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____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____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篇一: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一、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二、有病、有事要事先写请假条按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存档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确有急事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说明情况事后履行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者一律按旷勤处理三、严格请假审批权限领导人员请假须经主任同意并报请书记批准;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请假2天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者须经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必须主任同意并经书记批准书记或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由包单位县级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需经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请销假工作由办公室造册登记并例行手续四、一般情况下中心工作任务或阶段工作任务没完成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时期不得请私假五、婚、丧、产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六、全年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要有各级医院病历证明)、事假超过三十天扣除年终工作考核奖金连续旷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上报有关部门建议按有关规定处理机关人员值班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予以考勤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第六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第七条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第八条旷工及处理(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篇三: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XXXX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的请销假制度促进单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一、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办理程序(一)XXXX局局长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其他局领导(副调研员)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7天以内的须经局长批准7天以上的经局长同意后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二)各科室科长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5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三)局机关副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在3天以内的经科长批准后向分管局长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二、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办理程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5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并向局长报告;请假5天以上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各单位领导干部副职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3天以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分管局长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长批准三、其他(一)正常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按照《XXXX职工休假办法》执行(二)凡请假人员需履行书面程序的填写请销假登记单由办公室备案准假期限已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办公室销假需续假者经向原批准人提出申请准予后方可续假。

31-1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31-1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共青团轮台县委员会效能建设,严格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对干部职工请销假作如下规定:一、科级领导干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离开本辖区出差办事,下基层检查工作、调研、处理公务,应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单位办公室告知去向,办公室登记、备考。

2、参加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学习的,按《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3、因个人、家庭原因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单”。

三天以内由主要领导签批,告知单位办公室;三天以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4、政策性例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按上款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二、一般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离开本辖区办事,应将会议通知及事由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告知单位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备考。

2、到基层单位及外单位联系工作、处理公务的,应向股室负责人、校长及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备考。

13、参加学历教育及各类学习的,按《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因个人、家庭原因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单”。

三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校长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三天至一周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单位长审批,并告知办公室。

5、政策性例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按上款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四、凡请假者,假满后应及时回单位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

超出请假时限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考勤签到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制度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手续不齐全一律视为缺勤,缺勤处罚按《考勤签到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共青团轮台县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2。

2018-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精选word文档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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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X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第三条请假类别: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四条请假期限:(一)事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二)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婚假。

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伴随着近年来国家对职工权益的关注程度的提高,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对职工请假及销假的制度管理愈发严格化。

其中,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颇受关注。

一、请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机关工作人员享有合法休假权利。

具体休假制度如下: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在累计工作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5天、10天、15天、20天、25天等不同档次。

病假职工因病或非本人过错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需要请假时,可享受病假。

病假有关规定如下:1.本人患病或者非本人过错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能够提供医疗证明的,每年享受带薪病假15天;2.本人患病或者非本人过错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每年累计带薪病假超过15天的,仅能享受不超过当年法定病假期限的病假,超过法定病假期限的部分,不再享受带薪病假;3.职工因怀孕或生育需要请假时,享受带薪产假或者哺乳假,女职工的带薪产假期为98天。

事假事假是指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情况。

比如家庭原因、参加婚丧嫁娶、节假日外出等。

事假有下列规定:1.事假一般是不带薪的假期;2.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根据需要批准给予带薪或部分带薪事假。

二、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销假制度是指职工在休假期结束后,需要提交假条、证明材料等资料办理销假手续,以便继续回到岗位工作。

销假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假期届满后的第一工作日内,向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销假时应提交假条、证明材料、假期记录卡或差旅记录,由单位审核后与职工签字确认。

未销假处罚1.职工未请假擅自离岗乃至缺勤超期未销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带薪病假、事假等奖惩措施,或者下发纪律处分,并根据工作日志情况判定罚款;2.职工未及时提交销假材料的,应及时追缴销假资料。

应注意的事项1.临时因公外出或公干等情况需要请假的,可以先到单位交假条,待返回单位后重新完成销假手续;2.出现实际销假期超过销假时限的情况,应向单位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三、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重要干部,他们的请假、销假制度规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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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和考勤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增强工作效能,特制定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条干部请假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准假手续,由个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在工作移交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不得事后请假,事先不请假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在家中休息或在兰州市区内医院住院的,须持医院证明及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婚假:干部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须持结婚登记证明和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假期30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不够晚婚年龄或再婚者,婚假为3天。

第五条产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妇女,产假为100天(包括法定假日),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包括法定假日)。

第六条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3天,需要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路程另给路途假。

第七条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的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由本人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

机关各单位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在特殊突发情况下,可先向分管(联系)局领导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工商所、巡查队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请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各单位正职由分管(联系)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由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分局局长需向市局主要领导请假。

上述请假情况,应由各单位在当月考勤报表中如实填报。

第八条事假:请假人须填报《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说明请假理由。

各单位副职(含副职)以下人员请假:1日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2日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分管(联系)局领导批准;3日以上14日以内的,机关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领导审核,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各工商所、巡查队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到人事教育科备案;15日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分别审核,由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各单位正职请假:1日以内的由分管(联系)局领导批准,并到人事教育科备案;2日以上的由分管(联系)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局长批准后,到人事教育科备案。

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超过半天的由局长批准,临时外出的,需告知办公室主任。

局长临时外出,需告知办公室主任,超过1天的需向市局联系领导请假。

上述请假情况,应由各单位在当月考勤报表中如实填报。

第九条公休假:分局在职干部职工均享受《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各单位应加强年公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本年度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公休假的,经局长批准后,可享受《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年公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机关各单位副职以下(含副职)人员休年公休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联系)局长同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安排休假。

工商所、巡查队副职以下(含副职)工作人员休年公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安排休假。

各单位正职休年公休假,由分管(联系)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局长批准,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后安排休假。

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休年公休假,由局长批准,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分局局长休年公休假,需向市局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年公休假。

第十一条在职干部职工工作1年以上,均可享受年公休假待遇。

工龄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1、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已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已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已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已享受当年公休假的,年内又出现以上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公休假。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其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公休假。

公休假应集中安排在1个年度内,不得分段和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的年公休假时间安排,由本单位自行确定,但每月休假人数不能超过月平均休假人数。

第十四条探亲假: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甘肃省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1、当年已享受过年公休假的;2、已婚干部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或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的;3、未婚干部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或当年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20天的;4、已享受探亲假待遇,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在第二年年公休假中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干部职工在当年遇年公休假、探望配偶假和探望父、母亲假的,年内只能享受假期最长的一种假期。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得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同时不享受本年度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及目标奖。

第十七条干部职工当月累计请病假7天以上(含七天),年终扣除其1个月的目标奖;当月累计请事假5天以上(含5天),年终扣除1个月目标奖。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取消年终目标奖。

第十八条各部门组织干部集体外出,由本单位提出申请,须经局长批准,并到人事教育科办理集体请假手续,返回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干部集体外出的实际天数将在本年度干部个人年公休假中扣除,如当年已休年公休假后又外出的,在下一年度的个人年公休假中扣除。

第十九条干部职工已办理了准假手续的,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各部门应以人事教育科签发的销假日期对其进行考勤。

若遇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外地的可先请示,说明续假理由,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续假。

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对干部伪造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假期者,除按旷工论处外,还应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分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分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工作和劳动纪律,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编干部职工。

第二条全局在编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出勤纪律。

考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着装、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三条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实行千分制管理方式,满分为1000分,与单位(部门)评选各类先进集体及年终考评相挂钩;干部职工考勤与年终目标奖相挂钩(以目标奖数额除以12为月目标奖);考勤与年终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与个人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相结合。

第四条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按规定着装。

各单位(部门)一律实行签到制,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人事教育科会同监察室,在分管人事及监察工作的副局长、纪检组长带领下,对机关进行每月不少于4次,对工商所每月不少于2次的抽查。

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抽查情况通过网络工作平台进行通报。

第五条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部门“一把手”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严格执行考勤纪律,严禁弄虚作假或突击性填补考勤表,凡弄虚作假者与当事人同等处理。

第一次发现扣发单位(部门)负责人一个月年终目标奖,第二次发现除扣发单位(部门)负责人二个月年终目标奖外,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全局科、所长会议上做出检查,并扣该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分20分。

第六条考勤管理以各单位(部门)自查、上报为主,以分局抽查为辅。

一般干部职工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各一次,每次扣罚个人年终目标奖20元,从第四次开始,每次加倍扣罚。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主任科员) 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各一次,扣罚个人年终目标奖30元,从第四次开始,每次加倍扣罚。

第七条干部职工旷工1天以上(含1天)者,扣除当年1个月的年终目标奖;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者,扣除当年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14天以下者,扣除当年全部年终目标奖;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第八条一般干部职工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全年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以上者,扣除当事人半年年终目标奖。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主任科员)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不按规定着装达到8次(含8次)以上者,扣除当事人半年年终目标奖。

超过8次以上者建议市局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领导职务。

第九条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应严格履行分局制定的《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干部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干部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

(三)干部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干部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部门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条病事假及旷工超过公务员法规定时限的,严格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因公负伤人员的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由分局派出外出学习的工资福利待遇同在岗干部职工一样对待。

经分局同意,脱产学习在六个月以内的,年终目标奖不受影响,六个月以上的,按超出月份扣除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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