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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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自由权

人生自由权

1、人生自由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公民的(人生自由)不受侵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人生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生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张某是某校八年级学生。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与朋友进入网吧,从此被打打杀杀的电子游戏迷住而不能自拔。

2006年11月29日,张某又一次来到网吧,他越玩越上瘾,把兜里的钱花光后,又欠下网吧老板30元。

网吧老板强行将张某扣留了一天一夜,直到张某的爸爸闻讯赶来,交上钱才将他领回家。

据此回答1.网吧老板扣押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名誉权
D.受教育权
2.假如你是张某,你应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①向公安机关举报这家“黑网吧”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③永远不去这家网吧玩游戏,换一家信誉好的网吧④深刻认识自己沉迷网吧的错误,痛改前非,不再去营业性网吧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的第37条、38条、39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三、修改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古至今,人们对于自由的向往从未停止过,自由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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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案例概述:李某、刘某因货款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此事,郭某雇佣赖某、吴某和唐某等人长期蹲守在李某、刘某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对两人进行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拒绝离开住所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刘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李某、刘某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某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刘某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某等人告上法庭。

此案例中,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和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他们采取了长期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等行为,使得李某和刘某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限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个人意愿,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刘某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等人赔偿李某、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思想品德人教版八级下册知识点汇总

思想品德人教版八级下册知识点汇总

《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知识点汇总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第一课—国家的主人广泛的权利一、我国的国徽: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颗大的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大团结;齿轮和麦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

国徽;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红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1、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我们平等的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共同建设自己伟大的国家。

3、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社会上还存在着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我们必须与其进行斗争,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被动摇,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什么是公民权利,我国人民享有哪些公民权利:1、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利。

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

四、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保障人民权利的,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是怎样的: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权利。

五、我们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他人的保障,否则权力就会落空。

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法律保障)。

六、法律保障有哪些:1、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生自由权包括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生自由权包括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生自由权包括我国宪法规定的人生自由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的追求幸福、自由选择事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我国宪法中被赋予了极高的重要性,被视为保障个人尊严和自由发展的基石。

首先,人生自由权保障了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追求幸福和享受生活”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理想选择自己认为可以带来幸福和满足的生活方式。

无论是选择从事哪个职业、选择与谁结婚、选择信仰何种宗教,都是每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和价值观作出的自主决策,而不受他人干涉或强迫。

其次,人生自由权保障了每个人自由选择事业的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基于平等的机会选择自己的职业”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志向选择自己想从事的职业。

不论是选择成为一名工人、农民、医生、教师或者创业者,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做出的自主决策,而不受他人的阻碍或限制。

再次,人生自由权保障了每个人享有自由创造、表达和传播的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交流自己的思想、参与公共事务,并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

这项权利的保障,使得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表对事物的看法、表达对社会的关注以及追求自己的创造潜力。

最后,人生自由权还包括了每个人的个人生活自由。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家庭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家庭和个人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涉或侵犯。

无论是个人和家庭的隐私权利,还是个人与他人进行通信的自由,都是每个人生活和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生自由权包括追求幸福、自由选择事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保障,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以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和职业,并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同时,这项权利的保障也为个人生活、思想表达和个人隐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确保了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

人生自由权

人生自由权

人生自由权人生自由权从古至今,人们一直在追求自由。

自由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基石,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然而,对于自由的理解和实现,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见解和实践方式。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人生自由权的含义及其重要性,并分享一些关于如何实现自由的思考。

首先,人生自由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部分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发展个人才能、表达个人意见和追求个人幸福。

人生自由权涵盖了个体的自主决策权,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强制他人接受他们不愿意接受的事物。

自由是人类尊严和平等的体现,是实现个体发展的基础。

然而,实现真正的人生自由权并非易事。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限制和束缚,使我们无法真正体验自由。

这些限制可以来自于政治体制、经济条件、社会规范、家庭背景和内心的恐惧等多个方面。

尤其在当代社会,各种形式的束缚和控制在悄然而来。

为了实现人生自由权,我们需要在内外两个方面寻求解放。

从内在来说,我们需要摆脱心灵的固有枷锁,如无知、恐惧、偏见等。

我们需要努力学习和思考,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应这个世界。

外在方面,我们需要改变自己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结构。

这需要我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捍卫自己的权益,并为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奋斗。

人生自由权的实现也需要社会的支持和保障。

政府和法律应该制定和执行公正的法律法规,保证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教育体系应该致力于培养独立思考和自主行动的能力,使每个人都能够在自己的选择和决策中更加自由。

同时,社会应该包容多样性,尊重每个人的个人选择和意见,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实现人生自由权还需要个人的勇气和决心。

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需要超越自己的舒适区,勇往直前。

自由没有捷径,但只有我们真正努力和坚持,才能够获得人生自由的真正价值。

最后,实现人生自由权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我们应该坚信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并为之努力奋斗。

人生自由权利的内容

人生自由权利的内容

人生自由权利的内容人生自由权利的内容为题人生自由权利是指每个人在生活中享有的自由权益,包括思想、言论、信仰、行动等方面的自由。

这些自由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社会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

在本文中,将探讨人生自由权利的内涵、起源和保护方式。

人生自由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它体现了个体的尊严和价值,并给予了每个人在生活中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机会。

人生自由权利包括了思想自由,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独立的思想和观点;言论自由,即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信仰自由,即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和信仰方式;行动自由,即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行动和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人生自由权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

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在人类社会不断演化的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权利的重要性。

在古代社会,人们的自由权利受到了统治者的限制和剥夺,个人的尊严无法得到保障。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进步,人们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开始争取自己的权益。

人生自由权利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保护。

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是社会的文化氛围的保护。

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文化氛围,能够让人们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不受压制和约束。

再次是人们的自觉保护。

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积极参与到社会中,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益。

然而,人生自由权利并非绝对的。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的自由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政治压力、社会歧视、思想禁锢等因素都可能对人们的自由权利造成侵害。

此时,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道德和文化等多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对他人自由权利的尊重同样重要,只有在自由与和谐的基础上,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进步和发展。

总之,人生自由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体现了个体的尊严和价值。

幼儿园人生自由权利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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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是孩子们最早接触社会的地方,对于他们的人生自由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幼儿园应该保障孩子们享有合理的人生自由权利,帮助他们培养自主性和独立性。

人生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随意选择:幼儿园应该提供丰富多样的游戏、玩具和学习资源,让孩子们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感兴趣的活动,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

2. 表达意见:幼儿园应该鼓励孩子们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表达的能力。

教师应该给予孩子们尊重,认真倾听他们的声音,并与他们进行对话和讨论。

3. 自我决策:幼儿园可以设置一些小组活动或角色扮演的机会,让孩子们学会合作与决策,培养他们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感。

4. 个人空间和隐私:幼儿园应该提供安全、私密的个人空间,保护孩子们的隐私权。

教师应该尊重孩子们的个人空间,不擅自进入他们的私人区域。

当然,在幼儿园中实践人生自由权利时,也需要合理的管理和指导。

教师应该在保障孩子们的自由权利的同时,给予他们适当的引导和规范,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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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的堕胎案与其影响2012年07月09日16:38来源:凤凰网读书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堕”还是“不堕”,这是个问题1969年,21岁的诺玛·麦考维(NormaL.McCorvey)发现自己不小心怀孕时,她开始抱怨上帝待人的不公平。

这个来自路易斯安纳的姑娘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孤身一人,在得州做侍者为生。

收入可怜又居无定所的她,根本无力供养一个新生命。

更加令其无助的是,按照得州百年来执行的法律,除非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被严格禁止。

这种看似有些偏执的立法,并不能异想天开地找到太多文化根源。

事实上,在美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联邦、州或者地方层次上都并不过多关注堕胎之类的司法问题。

因为当时的美国法律传承着英语国家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延续了在法律和道德上不承认在胎儿具有“胎动”(quickening)之前所谓的“宪法人”地位。

对于传统的遵循一直保持到了19世纪20年。

1821年,康涅狄格州首先立法,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违法。

8个月之后,纽约州走得更远:认定胎动之前的堕胎行为为重罪,并进一步推定胎动前的堕胎同样属于轻罪。

此后,1830年至1849年短短不到20年间,当时美国的30个联邦州的16个都相继禁止堕胎。

这场立法运动最终在19世纪60年代快速蔓延为主流思潮。

探究早期各州立法限制堕胎的动机,并非如人们后来习惯性认为的道德伦理甚至宗教情绪问题,而是极其现实的对于堕胎手术本身在医学技术上可能出现危险的担忧以及对于堕胎本身对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的忧虑。

而当时主导这一思潮的力量,事实上也并不是宗教界,而是医学界。

医学界这样做的目的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主流的观点除了认为他们担心手术安全问题之外,还有认为医学界要防止不断增长的游医的恶性竞争,或者是为了规范行业,以维护自身利益。

直到1900年,堕胎几乎在每一个州里都被视为违法行为。

当然有些州虽然追随了潮流,但仍然保留了相对温和的条件:比如在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等情况,可以考虑实施“治疗性堕胎”等。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早期的女权主义者也加入到了在各地推动限制堕胎立法的利益群体中间,包括苏珊·安东尼(Susan B. Anthony)或者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

当然她们的观点和现在她们的后辈正好相反:出于对于妇女身心健康与发展的考虑,赞成限制堕胎,主张以节育取而代之,治标治本。

根据某些统计数字,在1840年到1870年也就是限制堕胎的思潮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全面禁止堕胎的法律并没有导致堕胎现象的减少,甚至当时美国平均每降生5至6个婴儿中就有1个死于堕胎。

当时的非法堕胎仍然迅速增长,如果需要这种违法的服务,几乎随时随处都可以得到,如此的行为扭曲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上个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社会陷入空前的动荡之中,嬉皮士、反战、民权运动、性解放标记着当时文化的叛逆。

1971年,在堕胎违法的情况下,当年的美国堕胎案例与1970年相比激增了149%。

在特定文化的背景下,年轻人的无畏尝试却带来了无法承担的后果。

要是一个富裕家庭的妇女,或许还可以到个别自由州甚至是国外顺利解决问题,而穷人则不会那么幸运,她们只能求助于那些条件和技术都十分浅陋的地下诊所,手术失败常常危及生命。

这在很大程度上把禁止堕胎的法律推向了损害平等人权的另一面,众多女权组织极力活动游说,希望堕胎解禁。

解禁运动虽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在1966年到1972年里相继有18个州修改了其限制堕胎的立法,但争取堕胎合法的利益群体并不满足于在少数州内取得的初步胜利,他们不断觊觎时机,谋求在全国范围内堕胎的放宽限制甚至合法化。

在几次尝试失败之后,他们惊喜地听到了需要帮助的诺玛·麦考维的敲门声。

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1970年3月3日,在支持堕胎合法的组织支持下,化名“简·罗伊”(JaneRoe)的麦考维谎称自己被恶人侵犯导致受孕,并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nryWade)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这个案件引起各届的广泛关注,最终引爆了美国社会中“生命权”(pro-life)和“选择权”(pro-choice)的全面论争。

6月17日,得州联邦法院做出了支持麦科维的判决,但是拒绝了制止得州继续执行禁止堕胎的法律。

虽然麦科维在这期间已经无奈生下了不想要的女儿,但作为控辩双方的支持堕胎合法的社会组织和得州政府,对此判决都不满意,并最终把这一将改变美国社会生活的案件闹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71年12月13日,该案开始第一次庭审,举国瞩目。

控辨双方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其一是妇女的选择权与胎儿的生命权,韦德一方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根据宪法是需要平等保护的。

而罗伊一方的辩护女律师韦丁顿(SarahWeddington)则反驳说,宪法只保护人出生之后的权利,限制堕胎事实上正恰恰侵犯了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

这位26岁的年轻女律师还指出,堕胎与否事实上是妇女自身的个人决定,属于隐私范畴,是宪法规定予以保护的隐私部分。

在水火不容的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出于新老更替中。

虽然总统尼克松提名的刘易斯·小鲍威尔(Lewis Powell,Jr.)和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已经通过了国会的批准,但毕竟没有宣誓就任。

所以时任首席大法官华伦·伯格(Warren Burger)委托曾经为一家著名大医院做法律顾问的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起草判决书。

一则等待两位新任大法官,二则这件将颠覆美国社会道德规则的案件需要慎而又慎。

1972年10月11日,时隔近10个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

韦丁顿在这次庭审中的辩护引发了大法官们心理天平的微妙变化,她指出:虽然堕胎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保护宪法赋予妇女的基本权利,请让她们自由决定这样一件隐私的事情。

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做出判决,支持罗伊一方,判决得州立即废止禁止堕胎的法律。

2张反对票来自怀特(Byron White)和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的伦奎斯特。

判决书基本采用了布莱克门先前数月研究思考后完成的初稿,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项判决的理由。

其一,法律应该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

“从一切情形看,联邦宪法所指的…人‟都是特指出生后的人”。

其二,自由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法院应该对于妊娠期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

最初三个月,胎儿没有成形,堕胎一般不会对于妇女造成危害,可以允许妇女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中间三个月期间州政府可以加以一些管理,但仅限于规范堕胎程序安全,以切实保护孕妇身体安全健康,堕胎的决定应由孕妇与医生协商做出;最后三个月,由于胎儿基本发育成熟,此时堕胎对于孕妇风险很大,州政府的禁止堕胎“才有了逻辑学和生物学上的合理性”。

据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加区别一律禁止堕胎的得州败诉,并立即修正该法律。

政治化的标签“罗伊诉韦德”的判决已经距今整整35年,可以讲进入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案中的罗伊和韦德都早已成为了站在不同阵营了符号。

他们卷入这个案件,事实上是为全国妇女所进行的。

这一判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社会,开明派和女权主义者欢欣鼓舞,支持高院判决的同时,保守派开始忿忿不平。

然而,这样一个颠覆性的判决不但没有最终解决问题,反而导致了美国社会中持不同看法的两派的对峙:支持生命权与支持选择权的斗争。

前者一般包括天主教徒、新教原教旨主义者以及保守派,后者则是女权主义者与在道德伦理宗教问题上持开明观点者的大联合。

美国统治地位的两党也在这场纷争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为了这个社会议题争论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共和党支持生命权,民主党选择了选择权,此次作为一件司法经典的“罗伊诉韦德”被政治化了。

70年代之后的美国政党政治已经逐步摆脱了“南方民主党”的纷扰,回归到理想的两党政治环境中。

民主共和两党逐步在地域、性别、族裔、年龄、受教育程度等选民人口统计学结构上都划分好了自己的安全范围。

巧合的是,在不同层次的两党分野恰好与在堕胎态度上的对立相互重合:比如,南北的保守与自由之争,就生动地体现在堕胎议题上;而女性、少数裔、高教育水平等都同时既是当时民主党的关键词,又与堕胎自由的态度相互关联。

与此同时,堕胎作为一个生活的世俗议题,与宏观的内政外交相比,留给选民更多了解、参与并发表意见的空间。

政党政治也很容易通过这个离选民很近的话题实现对于自己支持者的直接动员。

换言之,堕胎成为了一个两党政治分野旗帜鲜明的操作化标签。

70年来以来,在共和党更为长期控制白宫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法官的更替呈现出明显的保守取向。

截至到目前所谓“罗伯茨法庭”(Roberts…Court),经历过“罗伊诉韦德”的大法官只剩下斯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一人。

在保守主义的主导下,最高法院的手臂不断扩张,不断修正“沃伦法庭”和“伯格法庭”带有自由倾向的判例,“罗伊诉韦德”也成为最为重要的扳倒对象。

在最高法院转向的大背景下,先后通过了多个令反对堕胎分子满意的判例。

1989年的“韦伯斯特诉生殖健康诊所”(Webster 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明确支持了密苏里州禁止公立医院由公共雇员进行堕胎的州立法;而1992年的“生育计划组诉凯西”(Planned Parenthoodv.Casey)虽然维持了“罗伊诉韦德”的基本思想,但却允许各州政府在无给妇女带来“不必要负担”的情况下管理堕胎事宜,并支持宾夕法尼亚州关于未成年人堕胎必须经父母允许的州立法。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要求申请堕胎者接受强制性的辅导,以保证孕妇对于堕胎的信息了解全面;同时,很多州强迫申请堕胎者等到至少24小时,以保证孕妇本人深思熟虑。

任何决定得以实施或者维持,都离不开财政的供给。

司法判例也不例外,而这也成为保守的共和党人限制堕胎的有效手段之一。

除了一些州长和州议员采取一系列试图变通“罗伊诉韦德”的财政措施外,掌握“钱袋权”的国会也成为堕胎与否的党争前线。

以财政遏制堕胎的始作俑者就是去年底刚刚谢世的共和党资深国会众议员亨利·海德(Henry Hyde),其在第98届国会上提出的修正案明确禁止联邦资金用于或者资助堕胎手术,这就意味着很多公立医院不能实施堕胎,妇女不得不再次走进私人诊所。

继“海德修正案”之后,国会经常在审议预算、拨款等事宜中加入对于堕胎问题的争论,堕胎议题从高尚的道德论战沦为犀利的党争工具。

“罗伊诉韦德”35年来的每场选举中,堕胎都是两党候选人不可回避的议题,甚至人们很难想象一个共和党候选人会支持“选择”,或者民主党人爱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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