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民法典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典的人身权利保护人身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民法典。
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分类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身体、生命、姓名、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根据内容不同,人身权利可以分为人身自由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两类。
人身自由权利包括自由、身体权、生命权等。
自由权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限制地行动、自由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包括人的尊严、肉体完整的权利。
生命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生存的权利,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
人身非财产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姓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的自主选择和使用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社会评价的权利,禁止他人故意诋毁、中伤。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对自己个人生活、家庭、通信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二、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格权的确立和保护民法典在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
其中包括了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和保护,为公民维护自身尊严、身体和精神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人身自由的限制与保护民法典规定了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原则和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
同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也给予了相应的限制和惩罚。
3.人生、身体健康的保护民法典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作出了明确保护。
谁都不能未经他人许可随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也不能恶意损害他人的健康。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人的尸体权益,保护公民的遗体尊严。
三、人身权利的保障与实践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人身权利的保护需要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维护。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 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 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2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 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健康权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 挥为具体内容。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1)任何人都有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2)当人们的健康受到侵害甚至威胁时,有权获得 法律保护。 2.劳动能力保持权。 列举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 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身体权
01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为客体。 2.生命权以维护自然人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3.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 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
03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生命权之概念和生命权之内容的规定。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危险环境,保护生命安全。
维护生命尊严,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存续期间的尊严,当然也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而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就是生命尊严,其中最重要的是死的尊严,包括选择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内容。
当生命濒临终结、不可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会有巨大痛苦时,权利人有权以生前预嘱等方式,选择尊严死,实行临终关怀,要求采取减轻痛苦的医疗措施。
维护生命尊严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乐死,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生命尊严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但是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但是消极安乐死应当包括在其中。
不过,规定了生命尊严,将会给安乐死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
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绝对权,一个自然人是生命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是该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生命权权利主体的生命的义务。
生命权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包括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概念之中,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法定义务。
案例评析陈甲、陈乙、陈丙诉陈丁、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1]案情:陈甲系陈某的妻子,陈乙系陈某的父亲,陈丙系陈某的女儿。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其他什么权力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4、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
6.1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1、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2、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3、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搜查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
★搜查性质:
强制性的侦察行为
★搜查目的: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执行人员: 执法人员 ★搜查程序: 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涉及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 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使用各种武器、暴 力伤害他人生命,把他人打伤、致残 间接侵害他人健康: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 者人体伤残或死亡,食品不卫生,排放“三废” 事故:交通,医疗,火灾,毒气泄漏,坠机……
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
建筑物上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人,饲养动物咬伤他 人 ……
许先生称,他不知为什么, 在车前门挤上公交车时,只 要一有男性贴近他,他就大 声斥骂:“干什么啊。”为 此,他没有少吵过架,有的 乘客被骂后说句“神经病” 就走开;而有的乘客被骂后 就还骂他,甚至还动手。在 拥挤的公交车,他常常会喊: “当心小偷,当心小偷啊。” 许先生说,很多时候,他控 制不了自己,因此很痛苦, 怀疑自己是不是得了“公交 恐惧症”。
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的权利和义务人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人们根据其地位和身份所享有的合法利益;义务则是人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说明其重要性。
一、权利1. 人身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每个人有权享受生命,不受任何人非法侵害。
人们还有权利得到基本医疗和健康保障,以确保身体健康。
此外,每个人都有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些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2. 社会经济权利人有权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权利和工作权利。
最低生活保障确保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工作权利使人们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并实现自我价值。
3. 文化权利人们有权追求自己的文化传统、探索知识和艺术,并享受科学的成果。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知识和文化的机会,以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义务1. 尊重他人权利人们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我们应尊重他人的尊严和隐私,不歧视他人的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
2. 参与社会责任人们应积极参与到社会中,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这包括尊重法律法规,参与公益事业,保护环境和资源,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3. 孝敬父母和关爱他人作为子女,我们有义务孝敬父母,关心照顾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精神需求。
同时,我们也应关爱他人,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传递爱和温暖。
三、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互为依赖的。
只有当人们共同尊重和维护彼此的权利时,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谐。
同时,履行义务也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部分,通过履行义务,个人能够培养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当人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意识到自己的义务,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只有人们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社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总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依存的。
保障人的权利,需要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并积极履行。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们还是小学生,不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
2、老张家有5个孩子,他们都各自成家立业了。 有一天老张生病了,没有钱医治。他的5个孩子 纷纷出钱出力,帮助老张度过了难关,恢复了 健康的身体。
3、李江小经常说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同学都 不喜欢他。
4、丁大力的同桌是维吾尔族,刚开始害怕和别人说汉 语,丁大力就利用课余时间辅导他学汉语,一年来他的 汉语水平进步很大。 5、李某是国家保密局的工作人员,他经常利用职务之便 把自己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以获取钱财,结果被 依法查处。
下面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下面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1、小红去超市买东西,结账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怀疑 她偷了超市的东西,随即将她带到一个房间搜包。 2、明明是一个12岁的孩子,父母看他在学校里学 习不好,就不让他去学校上学了。
3、早上,李刚在路边的小摊上买了一碗稀饭,2 根油条,饭还没吃完就觉得肚子疼,当即被人送 往医院。 4、姗姗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她买了一个笔记 本专门写日记,并把它所在了抽屉里。有一天放 学回家,她发现自己的抽屉被撬开了,妈妈正在 一旁看她的日记。 5、丽丽是个小童星,才5岁就经常在各种媒体上 出现。有一天,家人突然发现丽丽的照片出现在 一种食品包装袋上。
6、张晓晓在学校看见有几个小同学在教室里玩儿国 旗,她赶紧走过去制止这种行为。
结合你的生活实际说一说当你的合法权利受 到损害时,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如何履行法 律赋予我们的义务?
作为一名社会小公民,我们享有 哪些基本的权利?又要履行哪些基本 的义务?
4、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 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 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 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 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5、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 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 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6、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 财产所有权。 收入、储蓄、 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 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 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049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一节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给予“安乐死”以合法地位的观点至今仍受到诸多反对。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二)生命权的特征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就是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保护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生命的安全利益。
当人的生命受到非人为的因素的威胁而有丧失之危险时,有权予以排除危险。
如疾病危及人的生命时,病人有权得到尽可能的医治。
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安全维护权是保护人的生命延续,不是通过提高健康程度而延长生命(这是健康权的内容)。
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出现时,受害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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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
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和健康权两种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
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处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身自由权
概念: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
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
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事例
1.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2.被告李某系某厂青工。
他平日敢于仗义执言,因此得罪了一些人。
有人以匿名信对他进行“检举”,说陈某与本厂已婚女工董某有暧昧关系。
厂保卫科向陈某查询,陈某矢口否认,并要求领导严肃处理诬告者。
保卫科负责人沈某认为他不老实,擅自决定:(1)不准陈某离开其居住地;(2)不准陈某参加任何社会活动;(3)要陈某停职反省,限期10天写出交代材料。
处罚: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