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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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工人等监管机关非在编人员;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

(三)私放:非法释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依法释放或是不得已私自释放超期羁押的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从一重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应继续羁押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
人员的,或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私放:故意犯罪。

失职:过失犯罪。

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当无法证明故意还是过失时,至少可以认定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危害结果2220%无因果关系1020100%无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

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

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

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

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1答案:D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上。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

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下去。

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吓退了,想要往前⾛,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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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例如三⼈犯罪,如果正犯⼀⼈没有去实施犯罪,另外两⼈共犯是否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犯罪,是否以正犯成⽴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为本⾝,即教唆⾏为、帮助⾏为本⾝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为。

共犯独⽴性的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场。

2.共犯从属性说:主流观点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为。

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犯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为⾄少起到了帮助甚⾄引起或者⽀配作⽤的,都成⽴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配了实⾏⾏为的,成⽴教唆犯。

3.⼆重性说:传统理论
依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者、帮助者成⽴犯罪以实⾏者成⽴犯罪为前提。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为+共犯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

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C.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D. 在共同犯罪中起领导作用的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的复合性B. 犯罪行为的共同性C. 犯罪结果的单一性D. 犯罪动机的一致性答案:D3. 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属于()。

A. 主犯B. 从犯C. 胁从犯D. 教唆犯答案:D4. 共同犯罪中,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

A. 共同犯罪B. 单独犯罪C. 间接正犯D. 犯罪集团答案:A5.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刑事责任通常()。

A. 与主犯相同B. 比主犯轻C. 比主犯重D. 无法确定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

A. 任意的共同犯罪B. 必要的共同犯罪C.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D. 无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A|B7.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主犯?()A. 犯罪的发起者B. 犯罪的策划者C. 犯罪的实施者D. 犯罪的教唆者答案:A|B|C8.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甲指使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B. 甲乙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抢劫行为C. 甲单独实施了诈骗行为,乙事后知情但未参与D. 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答案:A|B|D9.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胁从犯?()A. 被暴力威胁参与犯罪的人B. 被欺骗参与犯罪的人C. 被教唆参与犯罪的人D. 被利诱参与犯罪的人答案:A10.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因素可以影响从犯的刑事责任?()A. 从犯参与犯罪的程度B. 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影响C. 从犯的悔罪表现D. 从犯的前科情况答案:A|B|C三、判断题11. 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都是相同的。

()答案:错误12. 共同犯罪的构成不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答案:错误13.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一定比从犯重。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639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63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罪状【答案】:C【解析】: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C项属于引证罪状。

2.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危害行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B、从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C、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D、从犯罪行为既遂时起算>>>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追诉期限的计算【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4.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

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A、坦白B、立功C、自首D、准自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功【答案】:B【解析】:①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准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主动交代其他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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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一、不作为的共犯
这是共同犯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形式。

1.共同正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2.共犯与正犯
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成立对不作为的共犯,以正犯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只有当正犯的不作为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教唆者与帮助者才能对不作为犯成立共犯;而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只能成立不作为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但不作为行为不能成为教唆犯,可以成立帮助犯。

不作为行为是成立帮助犯还是成立正犯,取决于履行作为义务对防止结果所起的作用: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就确实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如果只是使正犯的行为更为容易的,则成立帮助犯。

作为的教唆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

很难成立不作为的教唆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因为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教唆引起他人犯罪。

3.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致使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时,其法益处于紧迫危险之中,因而产生了保护其法益不受他人侵犯的作为救助义务。

能阻止而不阻止的就应对行为和结果承担正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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