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16•【字号】冀政[1987]45号•【施行日期】1987.04.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冀政(1987)45号1987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淡水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淡水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
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水库渔业生产,按水库归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资源管理第五条国家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洼淀、坑塘发展养殖业。
第六条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等渔业水域,确定给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养殖生产。
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情况和单位申请,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全民和集体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以及集体所有的洼淀、坑塘,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业。
第七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承包者,要合理开发利用淡水渔业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闲置不用。
第八条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淡水渔业水域时,应征得当地渔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兼顾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九条正确处理农渔用水矛盾,养鱼水域要保持鱼类生长的最低水位,养鱼水库的水位最低不得小于死库容。
第十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渔业水域,损害淡水渔业资源。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0908(颁布时间)19900908(实施时间)20080101(失效时间)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监督第三章养殖业第四章捕捞业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滩涂和境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积极发展加工业,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水库的渔业生产,按水库的隶属关系进行经营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对于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开展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救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渔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渔业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八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省管辖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滩涂、浅海养殖渔业,由所在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及主要措施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及主要措施渔业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食物资源之一,由于过度捕捞、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等因素,全球渔业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为了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及主要措施。
一、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1. 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指将人工繁殖的鱼苗或鱼种放入自然水域,通过增加外来种群的方式来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
通过增殖放流,可以增加渔业资源的数量,帮助保护濒临灭绝的鱼类,提高渔业资源的持续利用率,从而保证人类的渔业生产和生活需要。
2. 实现生态平衡增殖放流可以帮助恢复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在自然水域中,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原有的鱼类数量可能会出现下降,甚至灭绝的情况。
通过增殖放流,可以增加外来鱼类的数量,帮助原有鱼类种群得以恢复,从而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
3. 促进渔业发展增殖放流可以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从而促进渔业的发展。
通过增加渔业资源的数量,可以帮助渔民提高渔业收入,促进渔业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1. 科学繁殖科学的繁殖是增殖放流的基础。
在实施增殖放流之前,需要对目标鱼种进行科学的繁殖,培育健康的鱼苗或鱼种。
通过科学的繁殖,可以保证放流的鱼苗或鱼种具有良好的遗传品质,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强,从而提高放流的成功率。
2. 选择适宜的放流地点选择适宜的放流地点是确保放流效果的关键。
在选择放流地点时,需要考虑水域的水质、水温、流速等因素,确保放流的鱼苗或鱼种能够适应当地的环境。
还需要考虑放流地点的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状况,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3. 加强监测和管理加强对增殖放流的监测和管理是确保放流效果的重要措施。
在放流之后,需要对放流的鱼类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生长状况和数量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放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放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草稿)

河北省水产局人工鱼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工鱼礁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指定由我省实施监督管理的海域从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工鱼礁,是指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在海洋中所设置的构筑物,本办法规定的人工鱼礁按照功能分为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和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
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是指投放在重点渔业水域,用于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效果和渔获质量的人工鱼礁。
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休闲渔业等生态型开发利用为目的,设置在沿岸水域的人工鱼礁。
第三条各级财政投资的人工鱼礁应当重点用于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建设,投资者享有人工鱼礁的经营管理权,经营所得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工鱼礁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毗邻海域人工鱼礁管理工作。
第五条沿海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水域统一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全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与《河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相衔接。
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军事禁区以及海底电缆管道通过的区域不得划作人工鱼礁礁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鱼礁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申请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资者身份证明(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河北渔业条例_条例_

河北渔业条例渔业泛指以各种手段以取得鱼一类生长在水中动植物的一类行业。
河北省渔业条例如何管理?下文是河北省渔业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渔业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行监督管理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增加资金投入,开展渔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制定扶持渔民发展养殖业、远洋捕捞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的措施,增加渔民收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发展和改革、公安、海洋、海事、安全生产监督、水利、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渔业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省管辖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捕捞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其委托的毗邻海域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滩涂、浅海增殖养殖渔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河北省水产局积极部署2013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些 营养 成 分 高 于 其 它 鲂 鲐 类 品 种 。 四 是 净 化 水 质 。 该 品 种养殖 中, 摄食 池塘 中 的 浮 游 生 物 , 对 水 体 中 的 藻 类 有 一 定 的控 制 作 用 , 达 到 了净 化 水 质 , 生态养殖 。 ( 付 连 君 杨 建 新 天 津 市换 新 水 产 良种 场 3 0 1 5 0 0 )
队并 组 织 专 家 组 , 对 河北 鸿远 水 产 养 殖 有 限 公 司 申 报 的 省 级 半 滑 舌 鳎 良种 场现 场 进 行 评 审 。通 过 现 场 查 看 、 查 阅 资 料 和 专 家质 询 , 河 北 鸿 远 水 产 养殖 有 限 公 司 达 到 省 级 半 滑 舌 鳎 良种 场 要求 , 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河 北 鸿 远水 产养 殖 有 限 公 司 创 建 于 2 0 1 1 年 7月 , 位 于沧州中捷产业 园区内 , 占地 面 积 5 0 h m 2 , 总投 资 l 0 0 0
天 津换 新 水产 良种 场培 育 的“ 芦 台鲂 鱼 白 ” 通 过 国家 审定
日前 , 天 津 市 换 新 水 产 良种 场 经 过 8年 培 育 成 的 杂 交 摄食广泛 , 饲料 转 化 率 高 , 饲料 系数 在 1 . 3左 右 , 养 殖 成 本
河北省开展秋季淡水人工增殖放流工作

o 专论与 综述 效率 。同时还要不 断完善 网箱养殖 鱼类 的饵料 配 比和加工工 艺 , 鱼类 的苗种 繁 育 和病 害防 治也 对 要 给予足够 的重 视 , 而 降低 生 产 成本 和 避 免生 从
产上 的重大损 失 。网箱 养殖企 业 的养 殖技 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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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最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最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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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效率,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投资项目在我省管辖水域内组织实施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严格遵守本办法。
设区市以下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服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我省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为:
一、水生动物天然产卵育幼场和地方性特有渔业资源的原生繁衍地;
二、因政府决定取缔或限制水产养殖,导致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或者资源灭失的传统渔业水域;
三、已列为自然保护区或城市饮用水源地的水域。
第四条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且增殖放流效益不能直接惠及当地多数渔民的水域,生态环境不良或生产秩序不稳以及渔政管理不到位的水域,均不得纳入省级以上(含省级)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范围。
第五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立项管理;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强化管理,透明运行;分类评估,专项验收”的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考虑其经济性,亦要考虑其生态安全性和管理可能性,并在相应环节上加大竞争和监督力度。
第六条鼓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涉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对成绩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并在省级增殖放流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
第二章增殖放流规划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的制定,有关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可量力对分担的计划任务进行扩展与提升。
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根据放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基层意见,合理确定增殖放流种类、数量和时间。
第八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社会公示,充分体现科学性和公正、公开性,公示期一般不少于天。
公示结束后应当及时制定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般于每年度的月底前印发各有关市县。
各有关市、县接到实施方案后,应当积极进行放流工作准备。
第九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实行省局规划、监
督,市、县具体实施的组织方法。
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省级成立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和技术、研究等单位的领导组成。
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并负责其规划、计划和相关文件的审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
办公室由省局水产养殖处牵头,具体负责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拟定和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处理;监督组由省渔政处牵头,具体负责放流前后相关水域环境秩序的维护和放流苗种数量、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放流水域所在地的市、县应成立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级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组织指挥当地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及时协调解决放流工作中的问题并起草上报增殖放流工作总结等,保证本级增殖放流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二条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指挥部监督组需在增殖放流前日内,协调相关渔政部门对放流水域进行检查,清除对放流苗种具有危害的作业船只、网具和理化生物干扰。
实施单位在相应时间内向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指挥部监
督组提出放流实施申请,未经批准或者准备工作尚未就绪不得实施增殖放流。
第十三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实施过程中,监督组应当组织人员到放流现场分别对放流水域、放流品种及其数、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放流数量、质量和放流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增殖放流结束后,监督组和放流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渔政执法力量加强增殖放流水域的管理,对增殖品种主要生长、繁殖的水域和重要繁殖生长期,划定增殖资源保护区,确定禁渔区、禁渔期,集中力量加大对增殖水域生产秩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破坏资源、污染水域和非法捕捞行为,确保增殖放流资源得到有效养护。
第三章增殖放流苗种管理
第十五条为便于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和运输,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确定实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为主、其他方式确定为辅”的方法。
海洋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由省局商放流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内陆增殖苗种供应单位由放流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资质,并且信誉良好的育苗、育种单位。
各苗种供应单位承担苗种生产种类、数量、价格等须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能签订购销协议。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增殖放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