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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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已经面临巨大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迫切需要适应这个新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临知识传播的无国界性和信息复制的便利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异常困难。

以下是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 数字化媒体的盗版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数字化媒体的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音乐、电影、图书等数字化作品可以很容易地在互联网上被非法复制和传播,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损失。

2. 网络侵权行为的增加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如网络盗图、抄袭、盗版软件的发布等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信息量大使得知识产权的维权变得异常困难。

许多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发生后很难追溯到侵权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维权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跨国维权难度大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可以跨越国界进行,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这给跨国知识产权维权带来了巨大困难。

2. 技术手段不断更新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侵权手段不断涌现,旧有的保护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对抗新的侵权行为的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与技术发展同步更新。

3. 公众意识不足在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普遍较低,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导致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三、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互联网时代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 加强跨国合作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跨越国界,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协调机制。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和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无边界性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个人的创新成果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研究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猖獗。

一方面,网络的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侵权作品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这大大增加了侵权的范围和影响力。

例如,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软件等数字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者更容易隐藏自己的身份,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大肆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是一个突出问题。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大多是在传统环境下制定的,对于网络环境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难以适用。

例如,对于网络上的临时复制、深度链接等行为,法律的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其次,技术手段的发展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保护技术难以有效应对。

此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监管难度大、执法成本高、国际协调困难等问题。

为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立法部门应加快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各类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填补法律空白。

例如,针对网络临时复制、深度链接等问题,应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依据。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加强技术创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研发先进的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版权管理系统等,可以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的非法传播和使用。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变得前所未有的迅捷和广泛。

然而,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也为知识产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层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保护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公平竞争、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1.侵权行为的泛滥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传播速度为侵犯知识产权者提供了便利。

盗版、侵犯版权和仿冒等违法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变得更加猖獗。

知识产权持有者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打击行动,维权难度加大。

2.信息监管的困难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分散性导致了信息监管的困难。

信息的海量和快速传播使得发现和处置侵权行为更加困难,相关机构和个人缺乏有效的手段来控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权益,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快速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司法审判和仲裁程序,提高维权效率。

2.加强维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3.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和打击侵权行为。

例如,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可以帮助减少盗版和侵权现象,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四、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制定共同的规范和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这为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于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深入研究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紧迫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得知识的传播变得极为便捷。

人们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大量的信息、作品和技术。

然而,这种便捷性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温床。

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屡见不鲜。

比如,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盗版音乐、电影、软件,以及未经许可转载的文章、图片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踪。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作品,使得权利人难以确定侵权主体。

其次,侵权的范围更广、速度更快。

一件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大量复制和传播,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此外,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再受地域限制,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造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

很多人在网络上获取和使用信息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往往相对滞后,导致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存在不足。

虽然目前有一些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但这些技术往往容易被破解,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

为了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和严峻。

作为数字时代的主要生产力,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和损失,这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的利益,更是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发明、创作、发现、设计、改进、使用等方面所产生的心智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专利权是发明人因其所发明的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为抵御仿制品和挑战他人所提出的性能或创新方面的诉讼。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创作人因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因所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可用于防止他人仿制和对其使用侵犯商标的警告。

工业设计权是工业设计师因其设计图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与商业产品的装饰相关。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电路设计师因其电路原型所享有的权利。

二、互联网时代既是知识产权保护者一方的最大机遇,也是他们最大的挑战。

在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侵权变得更为普遍和难以管控,特别是在数字版权方面,尤其如此,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和紧迫。

1.数字版权面临盗版的压力数字版权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并受版权法保护的著作和作品。

这些形式包括数字音乐、数字图书、数字影片及视频等。

数字版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盗版,许多以经典影片、电视剧、图书等作为内容的网站都存在盗版问题。

首先,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是由技术问题引起的。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盗版技术越来越高超。

许多盗版网站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技术的支持,它们通过各种手段窃取正版作品的数字文件,然后透过网络进行传播。

其次,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与现代人的观念问题关系密切。

盗版盛行,说明人们对版权意识的薄弱。

有些人认为,数字文件可以随意传播和分享,因此把在网络上下载的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作为常态,而不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成为了我们获取和分享知识的主要途径。

然而,网络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时代,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激励人们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源来创造和发明新的东西。

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创新动力就会减弱,整个社会的进步也会受到阻碍。

然而,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在网络上,信息可以迅速传播并且很容易被复制和篡改。

这导致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

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种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例如设立数字著作权法、互联网维权平台等。

同时,执法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高压震慑,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除了依靠法律的力量,技术手段也可以用来保护知识产权。

数字水印技术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方法,它可以为数字作品添加不可见的标记,使得对作品的盗用和篡改更加困难。

此外,加强网络安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等方式,有效防止黑客入侵和盗窃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教育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环。

学校和家庭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让学生从小就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网络伦理的引导和教育,让人们明白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侵犯知识产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只有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各国可以加强情报共享,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视为当今朝阳产业的信息产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的良机。

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出了很多挑战,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激化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复杂。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不清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跨国界和跨地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也被提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地步。

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加深。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没有专利权拥有者的同意,是不允许随便获取和利用的。

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网络知识产权时间性受到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在这个大时代背景下相继的法律出台,也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深。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从近几年互联网络的发展来看,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

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传播资源的时效性,使得网络资源不再显得那么“物以稀为贵”。

从另一方面来看,互联网络在带来无限便利以及商机的同时,一股不知名的侵权风也在人们后知后觉中席卷而来。

本文针对在我国实践中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简单分析,并且就这些问题提供自己浅薄的建议。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分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中很少是独立出来的,大都是参杂在其它部门法中。

比如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很多时候是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

但是,互联网环境下大多数是利用技术创新达到侵权者的目的,很难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来分析它的侵权行为。

第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知识产权上的侵权认定就跟传统物权也有很大区别。

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上的侵权,主要是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行为人却因为这个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利益,这个利益被称作“不当得利”。

然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大部分权利人并没有因为侵权行为而受到实质损害,或者说也没有损害的趋向甚至还有间接获益的。

从这个方面看,一般侵权责任认定就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方面。

其次,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通常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中,这也使得仅仅依据传统的侵权认定很难确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

在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下,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实际违法所得来确定其危害后果以及损害赔偿范围,但在网络环境下,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判断还远不足够。

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有些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是违法所得很少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就认定这个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交流迅速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被侵犯和盗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第一,网络盗版问题。

在互联网上,很容易就能找到盗版音乐、电影、游戏等资源。

这种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权益,对于原创作品的创作者来说是一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第二,网络侵权问题。

在网络上,一些人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作品,使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作品的权益,还对创作者的声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网络虚假宣传问题。

在网络上,一些企业会利用虚假宣传手段来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要建立起网络版权登记和保护机制,加强对原创作品的保护。

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加强对公众、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普通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倡导社会上的正能量,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要加强对网络盗版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保护软件等。

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加强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则,共同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的权益。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应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真正保护,推动创新发展。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和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且难以追踪。

在网络世界中,任何人都可以相对自由地发布和传播信息,这为侵权者提供了便利。

他们可以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轻易地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匿名性,要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和位置往往十分困难,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其次,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和高效。

各种数字工具和软件的出现,使得对知识产权作品的复制、修改和传播变得极其简单。

例如,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将一本电子书复制成无数份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利用音频编辑软件,可以轻易地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和重新混音。

而且,这些侵权复制品的质量往往与原版相差无几,这进一步加剧了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损害。

再者,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传播范围广泛,影响巨大。

一旦知识产权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传播,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出想象。

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传遍全球,给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和易获取性,侵权作品很容易被大量用户获取和使用,使得侵权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另外,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界定和归属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网络环境中,由于新的创作形式和传播方式不断涌现,例如网络文学、自媒体创作、在线艺术作品等,使得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归属变得模糊不清。

例如,对于多人合作创作的网络作品,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对于基于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产生的新作品,其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如何界定等,这些都是网络环境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网络平台的责任界定也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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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尤其现在三网融合等网络正在蓬勃发展,其中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

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人之间发生了种种利益冲突。

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就成为突出的问题。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在我国各个领域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就是其中之一。

有人说当前对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著作权谈不上保护。

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有所发展,权利人叫苦不迭,不少业内人也困惑不解。

应当看到这是科技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是对有关立法和司法等工作的挑战。

因为这种形势,知识产权法律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

就象大洋彼岸网络之乡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审判网络案件一样,中国法官也审判了一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而最具代表性、为国内各界所关注和引起不同反响的当属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 1996年8月北京宝润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北京在线”。

后被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接收。

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成立了“灵波小组”,为北京在线作栏目。

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联网主机用户只要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的网址:HTTP:// 主页,再点击具体作者的作品名称,用户即可浏览或下载作品的内容。

为此,六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被告则认为,互联网络服务是一新兴行业,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在网络上传输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信息具有便捷、低价等优势,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在被告公司的网站(网址)上存储的原告作品(除网友通过e-mail方式提供的外),其余的均是“灵波小组”从亦凡书屋、黄金书屋上下载的。

对下载的原告作品,作品内容完整,署名正确,被告公司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

被告认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应当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是否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等问题无法可循。

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现已关闭北京在线的“小说一族”栏目,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

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法律没有规定,请法院予以驳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公开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传播手段等方面产生影响。

但这些影响并不能构成否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数字化作品是将文字、数值、图象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换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的技术,这种转换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

因此,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中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

被告从互联网上将原告的作品下载到其计算机系统内存储并通过www服务器将原告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对原告作品的传播使用。

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

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审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猛、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分别向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订一份公告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各赔偿经济损失1680元、720元、1140元、5760元、4200元、13080元。

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各166元;四、驳回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各自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首先关于网络传播权问题。

其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问题,应当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改或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和规范,使各方面有法可循。

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一审法院就将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延伸、扩展到网上传输,认定对已有网络资源的利用、转载已公开发表过的文字作品之数字化作品,亦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这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过分支持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展,加重了网络传播者的责任。

其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列举的是传统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包括在国际互联网上使用作品。

上诉人还认为,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使上诉人对网友传输来的信息难以控制。

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一、二、三项。

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王蒙等六人同意一审判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

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是指传统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包括国际互联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

本案涉及的被上诉人的作品是在“小说一族”栏目中使用的。

该栏目的内容是经上诉人委托的“灵波小组”选择、整理而确定的。

该作品虽为他人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到世纪互联网站上,但上诉人从技术上完全有能力控制是否将该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

上诉人认为其对网上传递的信息难以控制,主观上无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有误,应予纠正。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70元,均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根据这一定义,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的,方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面的,作品的文字输进计算机被数字化、纸面变成了软盘、硬盘、磁带、CD-ROM等多种载体形式。

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又形成了网络作品。

有的作者则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将其智力创作成果直接传输到网络上,没有许多中间环节。

这些变化后的作品,或称数字化作品是不是原作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是不是属于享有著作权的创作?这些都关系到著作权在网络空间能否得到保护的基本问题。

国际公约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解答。

对于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同传统作品一样,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确定。

不言而喻,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数字化、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利内容也都应当具有。

我们特别要提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项规定中,列举了12种使用作品方式,但法律并未穷尽这些使用方式,而是用了"等方式"的表述。

作品的网络传输就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形式,这是由于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出现的新内容,其直接体现为现行法律未明确具体规定的网络数字化传输的方式。

虽然有些学者担心使用“网络作品”的概念,会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还有一个区别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并不受著作权法规范的“网络作品”,从而使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在网络上得不到保护。

因而不赞成使用网络作品的概念。

但随着网络大潮,网络中传播的各种作品独具魅力和特色,称其为网络作品也开始为人们约定俗成。

因此为了简明扼要、突出所研究的对象,我们赞成在分析问题的时候使用网络作品的概念,以涵概网络上传输的各种作品形式。

有人说关于作品数字化传输的著作权问题法律还未作规定,因此网络作品还得不到法律保护。

对这个问题该怎么看?我们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数字化使对作品的复制变得更为简单,传输的范围更为广泛,盗版侵权问题更容易突出和发生,如果失控了也就更为严重。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地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不能以为作品的传播手段不同,法里未提到"网络"、"传输 "等字样,著作权就要受到践踏,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随意被剽窃、抄袭,以及未经许可的使用、不付报酬。

涉及网络的法律问题可以探讨,各种观点都可以争论,但国家法律要严肃执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天也不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法律是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规则的高度抽象,是代表国家意志、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不能要求法律的条文上对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有表述。

比如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只要实施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你实施的具体手段是什么,就要受到我国刑罚的严惩。

不能要求刑法规定每一种杀人的手段,条文上没有列举实施的某种具体手段,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也不能惩处,这就很荒谬了。

网络业、网络使用者等社会各界都要学好、掌握好、用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和法规,要以他们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要以它们为标准进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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