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2)

2.“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5.“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
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
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7.“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
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8.“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
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
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
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
9.“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10.“质权”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13.“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15、“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17、“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18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19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0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21物权请求权亦称无上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3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
24按分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26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7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其承包期限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8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9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30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31共有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称为共有权.按照共有权的内容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2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33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所有人(自物权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自主的支配,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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