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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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闽国资统评〔2009〕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多方位比较原则。

既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又多方位评价企业完成目标、自我成长和赶超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能力,推动企业追求卓越,把自己与自己“纵向比”同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横向比”结合起来,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各所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反映出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6]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6]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6]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各省直部门、各所出资企业:我委制定的《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本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一、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各省直部门所属企业500万元(账面值,不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相关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并对其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准事项负责。

省直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加强管理和检查,并要求所属企业尽快制定、完善有关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三、各所出资企业所属企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批授权,具体授权名单另行通知。

四、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委授予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得出现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进行转让的现象。

五、我委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适时视情调整各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权限。

六、对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以下简称其他实物资产)的转让,各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在制定的实施办法中,要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管理。

在决定或者批准其他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后,应将相关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组织进场交易。

二○○六年八月一日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 ,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各所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现就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协同发展,更好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为契机,推动省属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与上下游各类企业加强对接合作,打造良好的产业生态和经济生态,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聚焦主业,指导省属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与民营企业精准对接,实现产业协作和优势互补。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对接合作务求实效。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支持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合作。

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助力全省做强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等万亿元级支柱产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产业链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闽政办〔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

原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调整为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研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分管财政、金融的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金融、发改、经信、国资、证监、法制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事务。

各级政府也要加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统筹协调。

二、规范基金设立。

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同级政府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重复设立基金。

鼓励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做大做强,提高基金运作能力。

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应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三、坚持市场运作。

省直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场运作理念,指导政府投资基金构建科学的治理决策机制,通过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组织管理架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引导目标和资金保值增值。

优选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市场运作,减少对项目决策的行政干预。

建立基金管理费与管理规模和运作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和质量。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2006‟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保障企业投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划分省、市、县(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并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进行调整。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核准目录》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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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 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 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五) 调动和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
净资产20%以上或单项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项目;资产负债率超过70%继续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所出资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所出资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管理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福建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 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 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八条[年度投资计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 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 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三)。

(五) 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投资计划管理规程]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 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并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的,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所出资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三) 所出资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所出资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 需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审核的项目:
企业投向省外、境外、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期货、股票及基金等投资项目,拟从省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新设子企业等,所出资企业均应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核准。

其中:企业投向省外、境外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

(二) 需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未列入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依据经过批准的改制方案,以经评估后的资产进行投资的,按照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所出资企业应在投资行为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 需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企业主业内的重要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其中: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政府国资委,并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省政府国资委反馈。

(四) 所出资企业管理的项目:
企业已列入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的日常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管理。

但应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将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情况一并纳入分析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控制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要通过管理制度和相关程序使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层级,以所出资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以所出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二层级企业,以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四) 按省政府国资委规定需提供的项目法律意见。

(五) 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由所出资企业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一) 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第十四条 [分析报告]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投资分析报告。

(一)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月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 所出资企业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

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文字说明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四)。

2、在建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本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及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五)。

3、重要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
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应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重要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六条 [问责及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闽国资规划〔2004〕74号文中的《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的通知》(闽国资规划〔2004〕111号)、《关于调整省属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的通知》(闽国资规划〔2005〕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工作规程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汇总表;
4、企业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5、企业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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