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直接出资公司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集团公司从任职公司以外依法委派、到任职公司专门从事董事工作,且不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专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专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六)身体健康;(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专职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三)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任职对象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可以从集团公司管辖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对企业贡献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的原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和子公司正职中选拔。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号等;(六)区属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七)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之外的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京国资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10号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08年8月15日第18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9月1日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外部董事管理,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改革字〔200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任、管理,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指不在其他单位任职,专门在一个或若干公司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指除在公司任外部董事外,还在其他单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市国资委逐步增加外部董事数量,扩大外部董事派出公司范围,适当加大专家、学者型外部董事的选聘力度,探索合理的外部董事配备比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外部董事除应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遵规守法,诚信勤勉,履职记录良好;(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五)具有十年以上公司主营业务投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方面的工作经验;(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09年11月06日)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非常关键,外部董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董事会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外部董事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情况,一是人才来源渠道有待拓宽,二是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有待加强,三是队伍不够稳定。
为了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国资委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任职条件、选拔和聘用、评价和薪酬、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
《管理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提出了几大原则,即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的原则;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依法管理原则。
其中,专业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专管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专职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用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
《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对专职外部董事管理中区别于兼职外部董事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国资发干一[2008]159号)执行;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执行。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五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六)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二)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提名、选举第八条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研究认定,并征求市国资委意见。
市国资委或公司党组织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后,提交公司职代会选举。
职工董事建议人选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
公司工会负责人具备董事履职的能力和资格的,一般应当推荐为职工董事建议人选。
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doc

津国资〔2018〕12号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扩大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2018年7月3日(此件公开)附件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委派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人员。
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外部董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部董事的财务行为,确保国有企业财务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中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部董事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合规合法;2. 严谨规范、公开透明;3. 强化监督、责任追究。
第二章财务行为规范第四条外部董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财务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条外部董事在企业任职期间,应遵循以下财务行为规范:1.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或接受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3. 不得干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4. 不得参与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不当泄露和滥用;5. 不得在企业内部财务事项中,存在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
第六条外部董事应定期参加企业财务培训,提高财务素养,增强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章财务监督与评价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部董事财务监督机制,确保外部董事财务行为的规范。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外部董事的财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1. 财务行为规范程度;2. 财务风险防范意识;3. 财务素养和专业知识;4. 财务决策参与度。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对外部董事进行奖惩,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存在违规行为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财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外部董事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董事应按照企业要求,提供个人财务状况、投资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部董事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外部董事汇报财务状况,对外部董事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外部董事违反本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部董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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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下称:公司),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区国资委委派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人员。
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有关人员出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其他单位任职,专门在一个或若干公司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公司任外部董事外,还在其他单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依据工作需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数量应逐步增加,专家型外部董事的选聘力度应逐步加大。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五条外部董事由区国资委选聘,履行相应的聘任手续。
第六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法律、经济、财会、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五)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需由其本人供职单位出具同意其担任外部董事职务并在工作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该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近两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
(二)本人的直系亲属在该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任中层以上职务的。
(三)本人持有该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本人与该公司或其重要子企业存在商业交往。
(五)本人在与该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该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重要职务。
(六)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外部董事可通过组织遴选或公开选聘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通过公开选聘方式产生外部董事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外部董事的选聘名额和任职条件。
(二)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
(三)根据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四)区国资委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第十条组织遴选与公开选聘的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区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
第三章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一条外部董事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区国资委的决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董事会决策意见的落实;
(三)参与对公司运行的监控,促使公司合法规范运行;
(四)督促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向区国资委或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职责和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有多名外部董事的,须由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共同提出;
(三)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经补充后认为仍然不够明确的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延迟决议,董事会应予采纳。
有多名外部董事的,须由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共同提出;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任职公司有关资料、找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类工作情况;
(五)有权对可能损害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六)有权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不执行区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七)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区国资委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三)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信息等无形资源帮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但不介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
(四)接受区国资委组织的培训,参加区国资委召开的有关会议,按区国资委要求报告工作;
(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从事任何损害国有资产和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接受出资人监督、监事会监督和公司职工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同样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外部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公司应给予支持配合。
定期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外部董事的问询。
召开董事会前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公司应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承担外部董事开展工作必需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专人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和联络。
第四章外部董事的待遇
第十六条外部董事任职期间可享受相应的董事津贴,津贴数额根据其资历和任职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区国资委确定标准。
第十七条除董事津贴外,根据公司董事会规定,外部董事与执行董事同等享受的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待遇,须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外部董事为履行职责涉及出差等有关待遇,与公司执行董事相同。
第十九条外部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所在公司做出重大贡献或使国有资产免遭重大损失的,由区国资委给予奖励。
第五章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二十条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一般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经区国资委考核合格,外部董事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外部董事可由区国资委同时选聘到两个公司任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情况;对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公司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之间相互评价、区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能力、勤勉尽责程度、忠实履职情况、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况、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由区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外部董事聘用、更换的依据。
第六章外部董事的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五条外部董事任期届满自然解聘。
第二十六条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经考核区国资委认为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会议总数四分之三的;
(四)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在公司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拒不执行区国资委决定的;
(七)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二十七条外部董事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提出辞职,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