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Vo . 15 No. 4
Oc .o t2 o6
20 0 6年 1 0月
论 完 善 我 国劳 动 争议 处理 机 制
吕秋 香
( 乡医 学 院 ,河 南 新 乡 4 3 0 ) 新 5 0 3
摘要 : 市场 经 济条 件 下 , 类 劳 动 争议 的 数 量 急 剧 增 加 , 各 而现 行 的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加 入 WI , 求 ' 要 O 我 国 劳动 争议 处理 机 制 与 国际接 轨 。 本 文 探 讨 劳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的创 新 . 期 完 善 我 国 劳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 以 关键词 : 劳动 争议 ;仲 裁 ;时 效 ;处 理 机 制
维普资讯
第 5卷
第 4期
漯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 合 版 ) 综
Ju a o u h c t nla dT c nc l olg C mpee sv ) o r l fL oeVoai a n eh ia C l e( o rh n i n o e e
中图 分 类 号 :92 5 1 1.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84 20 )4— 16 2 17 —76 (06 0 00 —0
市 场经 济 条 件 下 , 类 劳 动 争 议 的 数 量 急 剧 增 加 , 现 各 而 行 的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对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进 行 创 新 , 利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 有
一
程 序 。建 立 这 一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的 目 的一 是 充 分 发 挥 仲 裁 的 作 用 , 轻 法 院 处 理 案 件 的 压 力 ; 是 劳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提 供 减 二 了从 仲裁 到诉 讼 的 连 续 程 序 , 于 当 事 人 实 现 自己 的 权 利 主 便 张 。 而 目前 存 在 的 问 题 是 , 一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过 分 注 重 劳 动 这 关 系 的安 全 和 用 工 稳 定 , 以 效 率 为 代 价 , 劳 资 双 方 带 来 却 给
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纠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一、建立多元化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我国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然而,仅凭这四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各类劳动纠纷的解决需求。
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吸引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以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
二、提高劳动纠纷解决机构的公信力劳动纠纷解决机构的公信力是确保其顺利运作的重要因素。
要提高公信力,需要加强劳动纠纷解决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一方面,加强对劳动争议解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各类劳动纠纷。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劳动纠纷解决机构的公正运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加强劳动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在解决劳动纠纷过程中,涉及的机构众多,包括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
为了确保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
一方面,各级劳动部门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和交流有关劳动纠纷的信息。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多级协商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一部分劳动纠纷,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四、建立完善的劳动纠纷信息公示制度要加强对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解决,需要更加透明地公示劳动纠纷的信息。
一方面,各级劳动部门可以建立劳动纠纷信息公示网站,将劳动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解决结果公示于众,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信任。
另一方面,各级劳动纠纷解决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媒体的互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劳动纠纷解决机构和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有效化解潜在的劳动纠纷。
总之,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创新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并且多样化。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已经成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了适应新的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积极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同时,为了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便捷性,推出了一系列手机APP和在线平台,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二、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我国建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比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院。
这些机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处理劳动纠纷,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并且,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设立,也为劳动争议解决带来了更为高效和专业化的服务。
三、构建多元化的解决路径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中,提供多元化的解决路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除了传统的仲裁和诉讼外,引入调解、协商和调解委员会等解决机制,使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解决。
这种多元化的解决路径,能够更好地满足劳动争议方的需求,减少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和时间,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稳定。
四、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宣传和培训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创新还需要加强相应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最新政策和法规,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员工培训,使员工了解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五、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在探索和实践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
中国也可以借鉴一些国际经验,寻找适合自身国情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和公正性。
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使得两者在 劳动方面 的利 益及 看问题的角
度 也不 同 .这 就 决 定 了劳 动关 系 双方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 、 、 由劳动行政部 财 物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处 理机 构 包 括 企 业 劳 动 门负 责 管 理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时 必 须适 用 行
中 图分 类 号 DF 7 4
诉 讼
A
文献标识码
1 劳 动争议 及产 生 的原 因
更 大 的 利益 。 向T 人 提 供 苛 刻 的 劳 动 条 件 、
根 据 劳 动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压 低 工 人工 资 、 法 延 长 _ 作 时 间 等 , 是 经 过企 业 调 解 组 织 的调 解 ,当 事人 申请 仲 非 I 均
O 仲 0日 , 可 所 谓 劳 动 争 议 是 指 劳 动关 系 双方 当 事 劳 动 争 议 产 生 的 根源 同样 ,职 工违 反 劳 动 裁 的 期 限 是 6 日, 裁 的期 限 是 6 人 之 间 因 劳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争 合 同的约定 、 不遵守劳动纪律 、 侵犯 用人单 以延 长 3 日: 起诉 讼 的 期 限 是 1 日. 0 提 5 一 也 可 议 ,它直 接 体 现 劳 动 关 系 方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位 的 合 法权 益 , 是 劳 动 争 议 产生 的根 源 。 审 审 理 的期 限 是 6个 月 . 以延 长 6个 月 ; 利益冲突。 ( )我 国 劳 动立 法不 够 完 善 也 是 劳 动 提 起 上诉 的期 限 是 1 日 。 审 的期 限 足 3 3 5 二 可 劳 ( ) 劳 动争 议是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 必 然 争 议 产 生 的 重 要 原 因 。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个 月 , 以延 长 3个 月 。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如 1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度完善

结构性 障碍”。 。依法设 立的基 层人 民调解组织 、 2 0 年 5月 1日,劳动 争议仲 裁调解 法》 08 《 正式 施行 , 该法 对 解组 织 的制 度性 、 街 由于这 些社 会 我 国劳动争 议解决机 制依 然未变 , 于我 国 的劳动争议 解 决机 在 乡镇 、 道设 立具有 劳动 争议 调解职 能 的组织 , 但对 制进行 了诸 多方面 的变革 , 完善 了“ 一调一裁 两审 制” 劳动争议 解 化 的调 解组 织 的层 次 规定 不明 确 ,法 律 也缺乏 相 关的 强制性 规
L g l y t m i o i y e a se Ar S d ̄ ce t
{占 l 缸会 } I J
己1年 月 中 口J 3 ( ) I
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兼论我 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制度完善
钟 三 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 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 指出存在的问题, 出我 国立法可以在对劳动争议进行 提
决机 制 , 具体制 度上 表现 在如下 几个方 面 : ( ) 一 申请调 解
劳动 争议 的调解是指 在劳动 争议调解 委员 会 的主 持下 , 在双
定, 成其 现实 的可 操作性 不 强, 造 不会 成为 当事人 劳动 争议 纠纷
解 决 的首选 。
2 仲裁 与诉讼 程序 协商 衔接 机制缺 失 。 . 在现 行法律 框 架 内,
二 、 国 现行 劳动争 议纠纷 解决 机制 存在 的问题 我
( ) 、 一 调解 仲裁 、 诉讼 三者之 间协 调衔 接机 制缺 失 1 调解 与仲裁 的协 调衔接 机制 缺 失。企业 调 解委员会 的 日 .
导致它 对企业 具有经 济依 附性 法规和 司法解 释 的出台 , 劳动争议 解 决机制定 型 , 成 了“ 现行 形 一 常 费用和人 员工 资均 由企 业负担 , 意志 自由”“ 决 自由 ,无法 形成超 然 、 、裁 “ 中立 、 正 公 调一 裁两 审制” 劳动 争议解 决机制 。 种处 理机 制 曾经在 一段 时 而 不再具 有“ 这 期发挥 过积 极作 用 , 其弊 端也 一直为 理论 和实 务 界所诟病 。 但 的地 位 和权威 , 不可避 免地 成为 企业 ( 主) 而 雇 的工 具, 企业 调 是
浅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一 .
—
—
文◎ 程建美
— —
陈希坡 ( 山东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
! 基 匡 量 詈口 署浅源自 劳动 争议处 理机制 的完善 劳动争议 的处理涉及到劳动 关系的和谐,
关 系 到 和 谐 社 会 的 建 设 。我 国现 行 的 “ 调 一 裁 两 审 ” 的 劳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 解 决 劳 动 对 争议 、保护 劳动者 及用人 单位 的合法权 益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发挥 了重 要 的作 用 , 在 新 的社 但 会背景下, 有必 要对现行劳动 争议解决机制进 行 深 入 的研 究 , 构 一 个 更 加 合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重 一 解 决 机 制, 以 维 护 劳动 者 的 合 法权 益 。 用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的 不 足 在 2 o 年 5 1 《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o8 月 日 劳 法 》 施 行 后 不 久 , 受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 我 国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 企 业 经 营 出 现 困 难 , 劳 动 关 系 矛 盾 频 发 , 劳 动 争 议 持 续 增 长 , 职 工 权 益 受 侵 犯 问题 突 出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 机 制 遇 到 了 严 峻 挑 战 。 具 体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 仲 裁 前 置 ,途 径 单 一 设 置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前置 ,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数 量 多 , 标 的 小 , 案 情 简 略 的 特 点 , 为 节省 诉 讼 成 本 和 审 判 资 源 。 而 实 际 上 这 ‘ 法 反 而 导 致 了 诉 讼 成 本 的 增 加 。 根 做 据 法 律 规 定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后 ,劳 资 双 方 应 在 6 日 内 提 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0 委 员会一般 应 当在 6 0日内作 出裁决 ,当事 人 不服 仲 裁 裁 决 的 , 町在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的 1 5 日 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在 6 月 个 内审 结 ,有 特 殊 情 况 的还 可 延 长 6 月 , 需 要 个 延 长 的 还 n 中请 批 准 。 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J ‘ 的 , 可 在 1 ¨ 内 向上 一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 5 审法 院 应 在 立 案 之 |起 的 三 个 月 内 审 结 有 { 特 蛛 情 况 的 町 延 长 。 细 细 算 来 , 一 劳 动 个 争议案件 走完全 部程序 需要 一年 多的时 间 , 只 要 一 方 尤 其 是 用 人 单 位 愿 意 , 完 全 町 以 拖 延 时 问 。这 还 不 算 在 实 践 中 , 部 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不 依 法 办 案 ,任 意 延 长 仲 裁 期 限 。 而 对 』社 会 的 弱 势 群 体 而 言 ,谁 有 精 力 、 有 时 间来 完 成 这 一 场 “ 拉 松 ”似 的 诉 讼 。 在 背 马 着 诉 讼 包 袱 的 同时 ,就 业 的 压 力 就 更 夫 了 。 : 裁 前 置 阶 段 , 由 于 付一 机 构 没 有 查 仲 裁 封 、 扣 押 和 先 丁 执 行 财 产 的 权 力 , 给 一 企 些 、 逃 匿 和 转 移 财 产 提 供 了 时 间 , 或 恶 意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增 加 了劳 动 争 议 的 周 期 ,造 成 了社 会 资源 的 浪 费 ,使 部 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及 时 的 保 护 。 ( )裁 审关 系 ,衔 接 不 畅 二 据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法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处 理 是 采 取 “ 裁 后 审 ”的 单 轨 体 制 , 即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先 必 须 先 经 过 仲 裁 , 当 事 人 才 叮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仲 裁 是 诉 讼 的 前 置 序 和 必 经 程 序 。 但 是 巾 1我 国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完 善 , 在 这 种 “ 裁 后 审 ” 的 单 轨 体 制 F, 实 践 中 常 常 先 出现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的 情况 。 第 一 “ 裁 后 审 ” 的 单 轨 制 导致 解 决 , 先 劳 动 争 议 的 周 期 太 长 、 成 本 太 高 , 不 利 于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处理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处理制度的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劳动者维权能力和意识的提高,劳动纠纷呈现上升的趋势。
而在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中,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劳动纠纷的司法处理存在不足。
为此,文章从分析我国劳动纠纷的司法处理现状入手,指出劳动纠纷的司法处理中的不足,提出完善劳动纠纷的司法处理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司法处理;制度完善一、我国劳动争议案司法处理现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司法处理的程序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司法解释所规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中尚有不足。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具有更多的行政色彩按照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需用人单位单独设立,其成员由单位职工、用人单位行政和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
在这样的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均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隶属关系,往往不得不偏向于用人单位。
(二)劳动争议的界定缺乏科学性,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没有进行科学的界定。
现行法律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四类情形所发生的争议,其范围过窄,不完全科学,从而导致许多劳动争议因缺乏处理途径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仲裁前置于诉讼程序,且仲裁具有强制性,即仲裁无须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这种劳动争议司法处理制度明显与劳动纠纷的处理不相适宜。
(四)劳动争议时效问题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
劳动争议制度完善浅谈
劳动争议制度完善浅谈【摘要】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直是“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
多年来,该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劳动争议不断出现新特点、新情况,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渐渐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已经不在适应当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形势,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拟通过以劳动仲裁机制为重点分析我国劳动争议制度的现状、存在弊端等方面,进而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给读者一些启示。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劳动争议也叫劳资争议、劳动纠纷,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劳动争议,广义的谓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鉴于这一定义,因劳动合同关系、雇用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事关系所发生的劳动纠纷,或者因劳动者相关的保险关系等引发的纠纷都称之为劳动争议。
在本文中所提到的劳动争议,仅仅指狭义的劳动争议,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或者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所发生的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从自治到司法解决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具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二、现行劳动仲裁机制的弊端我国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该套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直接选择诉讼的权利,而且使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繁琐,有违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仲裁前置使得程序重复,既不利于仲裁制度发挥作用,又拖延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完善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完善摘要: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漏,如我国现行的”仲裁前置”程序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立法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与司法需求不相适应。
本文通过对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现状的研究,以寻求合理而有效的方法完善劳动争议诉讼。
关键词:劳动争议;诉讼;仲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以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其重要性愈加明显。
一、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现状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进入完善阶段。
对于劳动者来说简便、廉价、快速的劳动争议诉讼机制才是他们真正需要的。
而我国现形劳动争议的重”正义”而轻”效率”的处理机制实际上背离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一)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不协调首先,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上的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与一般的仲裁机构不同,其行政性职能决定了仲裁部门不可能像人民法院那样做到完全的独立和公正。
由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以及现行的”仲裁前置”的争议处理机制,使得仲裁形同虚设。
而且,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也有较多重复。
在实践中,法院对通过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结果的现象也较常见,这充分反映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在衔接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
其次,仲裁前置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许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并不了解,对仲裁公正性缺乏信任,把仲裁当作”过场”来敷衍。
这时,仲裁前置实质为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现行的”一裁两审”体制下,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的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取得。
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
L00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唐志军摘要根据立法的设置,我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采取‘c一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因此,有必要对此机制加以完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一裁两审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6-03经过几十年的立法,我国劳动争议已建立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根据法律设置,和解与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则为必经程序,它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故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又称为“一裁两审”制(也有称“一调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兼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由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它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一、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表现在下列方面:(一)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周期长、成本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如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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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作者:龙文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以及国有企业的改制,用工制度及聘任制度在我国广泛存在,这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产生,劳动法首当其冲的要调整该类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得到妥善的或者说符合效率的解决。
因此,重新构建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成为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这样才能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诉讼;劳动调解作者简介:龙文勇,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师,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11-02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学界理论通说把它表述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①该种表述概括了争议主体和争议的内容,明确了劳动争议的主体为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用工单位,另外一方为劳动者;同时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因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一般是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加以确定的。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不断增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研究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申请调解,当然和解和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个别仲裁终局的案件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和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
除了及少数特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终局外,其他案件都是仲裁前置程序。
在该种争议解决机制下,目前主要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不足:(一)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符合效益原则从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不难发现,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首先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起诉到法院,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裁决违反相关规定的时候,才能起诉到法院。
这种机制下,法院的判决权受到了仲裁机构仲裁权一定程度的制约。
另外,对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应该如何衔接,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规定是含糊不清的,并且由于程序的重叠而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当事人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才能起诉到法院,而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性质上毕竟不同。
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考虑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和程序合法的问题,而只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重新开始审理,往往通过判决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占多少,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空头支票,变得没有了价值,造成了自愿的浪费。
出现这种现象可以归结为以下原因:第一,仲裁机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劳动仲裁裁决的质量较低。
第二,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组织机构以及法律适用的惯性上是不同的。
法院的法官习惯于照普通民事诉讼方式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很多民庭的法官对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比较熟悉,但是对劳动争议的特点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感到陌生。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法官往往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民法学原则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目前,随着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法院越来越感动诉讼的负担是非常繁重的。
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没有实现符合效益的衔接,这一方面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当事人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付出的成本。
(二)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根据《劳动法》第82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的时效是短短的六十天。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
1.六十天保护周期太短暂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相比,这显然过于短暂。
加上由于我国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都是采取仲裁前置程序,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仲裁,就不能起诉到法院,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这样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2.六十天仲裁时效相当于除斥期间不够合理《劳动法》没有类似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仅仅除非具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的事由的例外规定,如若不然,一旦超过了六十天的期限就会被认定为超过了时效,规定这么短暂的时间是非常不合理的。
3.《劳动法》对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够明确劳动争议现象纷繁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起算的时间点是有区别的。
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一般劳动者对法律不能从专业的角度去理解,一不小心可能就超过了仲裁时效,也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三)调解功能在实践中被弱化设立在企业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遏制劳动争议蔓延和激化的“第一道防线”,虽然已形成了一定的规则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第一,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的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统一的规章和制度,使得调解失范,往往会侵害职工的利益。
第二,有的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喜欢在调解中使用“和稀泥”的技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有的单位在调解过程中仗势凌人,逼迫劳动者接受调解,违背了调解应当坚持的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四,回避矛盾,调解人员为了讨好企业领导,因此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回避一些由企业错误导致的矛盾,没有指出企业的错误。
第五,不能够坚持三方的原则。
有些调委会成员虽然是由工会、企业、职工三方面代表组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工会一方参与,其他两方不参加或很少参加调委会的工作,这种现象违背了《劳动法》关于建立调委员会的立法初旨,同时也很难使调解工作做得公正处理,更不利于调委会的发展完善。
第六,劳动争议调解结果缺乏相应的权威性,由于企业调解不是前置程序,使争议双方当事人认为其并不重要。
还由于劳动争议调解结果只具有合同的效力,往往出现调解组织千辛万苦达成的协议,某行政领导一句话,就使其调解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多大意义。
第七,实践中很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没有门人员,只有少数的大型企业才配备1到2名专门人员。
这与迅速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形成鲜明的反差和尖锐的矛盾。
第八,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主要是缺乏专门知识的培训,这影响调解的效果。
正是由于调解制度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劳动争议便大量流向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加大了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负担。
二、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考(一)实行“仲裁与诉讼分离,各自终局”新型双轨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仲裁与诉讼分离,各自终局”是指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或者反悔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对于仲裁和诉讼这两种程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向仲裁机构仲裁,那么对第一次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上一级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第二次裁决发生最终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则当不服一审判决的时候,可以在规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当双当事人意见发生分歧时,法律可以做出应该适用那种程序的规定。
这种争议处理机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点:1.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发生争议之后,当事人拥有以何种方式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合意选择救济的方式,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分离”强调对人性的充分尊重,突显了裁决(判决)的内在说服力,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和认可。
2.仲裁和诉讼两种途径各具特点,通过双轨制将两者合理分开,同时赋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这样做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负担;同时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及时寻求司法救济;此外也增强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降低成本。
(二)强化调解原则,构建调解前置程序调解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便:首先,调解解决纠纷及时、高效。
其次,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有利于当事人履行调解的义务。
再次,调解能够节约仲裁、司法资源,减轻仲裁机构、法院的压力。
最后,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我们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该重视调解原则的运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使案件调解解决。
笔者作出以下建议:第一,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应该比照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一样,把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判决的前置程序,这样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处理。
第二,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在经济上不独立,依附于企业,往往表现出软弱性和妥协性,往往难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修改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势在必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从企业中脱离出去,建立行业性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的人员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人员、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组成,法律应该对调解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规程、职业道德和考核办法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三,促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发挥它们预防、解决劳动纠纷的功能。
第四,积极肯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解决劳动纠纷的做法,即社会上所说的私了,这是处理劳动纠纷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注释:①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参考文献:[1]邓婧丹,付琳.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保障世界.2008.[2]朱珠.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2007.[3]张媛,栗鑫.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法律思考.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4]廖青松.从劳动争议分类看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湘潭大学.2007.[5]陆学兵.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研究.苏州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