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风险初探赵学奎摘要: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银行保函多属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习惯上称为独立保函。
担保公司对银行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存在风险,应注意风险防范。
主题词:工程担保银行保函敞口担保风险防范2006年以来,合肥市大力实施“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战略,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其中,“大建设”方面,2006、2007年两年,共安排新建和扩建道路207条、桥梁90座,市政建设投资224亿元。
“三大推进”激活了担保市场需求,其中我公司1-9月新批担保金额近14亿元,出保额达10.59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加4.09亿元,增长62%。
“三大推进”也催生了一些担保新品种,今年以来,我公司先后为数家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担保额超过1300万元。
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工程担保概况、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一、工程担保概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主要品种有: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保证、完工保证、分保保证、供货保证、维修保证、预留金保证等。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担保。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代替“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公共工程建造的承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1942以来,各州又参照“米勒法案”先后通过了所谓“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兴建的所有项目必须得到担保。
美国由此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工程担保市场。
目前,全球年担保费收入35亿美元,美国占20多亿美元,其中2/3来自工程担保。
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担保书(surety Bond)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的履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保证对象则是约定资金额度的违约损失补偿;担保书的担保额为工程的全部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50%以上),而保函的担保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格的较低比例(20%以下)。
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国内外贸易、工程承包、融资租赁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银行保函的定义、种类、法律性质、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保函的定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1. 信用保函: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出具的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2. 履约保函: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出具的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3. 付款保函: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付款能力,出具的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4. 担保保函:银行根据申请人的担保能力,出具的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
四、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银行保函是一种合同,银行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就保函的出具、履行、解除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担保性质:银行保函具有担保性质,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内,对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独立性质: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影响。
五、银行保函的效力1. 合同效力:银行保函作为合同,其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规定。
2. 担保效力:银行保函具有担保效力,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内,对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独立效力: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效力,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影响。
六、银行保函的法律责任1. 银行的法律责任: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应根据保函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申请人、受益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受益人在银行保函中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行履约保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保证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银行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银行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定义与特点(一)定义银行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保证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特点1. 法律性:银行履约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2. 信用性: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信用的体现,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3. 独立性:银行履约保函是独立的担保文件,与主合同无关。
4. 不可撤销性:银行履约保函一旦出具,不得随意撤销。
5. 无条件性:银行履约保函对受益人而言,是无条件的担保。
三、银行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一)银行履约保函的设立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申请人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银行审核后出具履约保函。
3. 保函内容:保函应当包括申请人、受益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效力1. 法律效力:银行履约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2. 证据效力:银行履约保函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3. 损害赔偿:银行因申请人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三)银行履约保函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银行履约保函的变更,需经申请人和受益人同意,并书面通知银行。
2. 解除:银行履约保函的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受益人确认。
(2)合同解除,经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一致。
(3)合同无效,经法院判决。
(四)银行履约保函的履行与追偿1. 履行:银行履约保函的履行,是指银行在申请人违约时,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银行应注意保函业务中的风险防范2009年12月22日 11:34:28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保函业务是客户利用银行信用为其某事项担保,是银行经常办理的一种保证业务。
具体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出具保函时应选择偿债能力较强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递交全额保证金或充分有效的反担保,对受益人的信誉情况也应注意提前斟别,同时银行更要注意做好对保函条款的业务性审查和法律形审查等相关基础工作,以免银行在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后,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无法追偿。
笔者认为,实际中银行应注意做好以下风险把控工作。
一是注意实际出具的保函内容应与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申请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时,先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
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尽可能严格依照与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客户出具保函,以防止双方发生争议,在银行赔付受益人后款项后向申请人追偿受阻。
为避免实际出具的保函可能与协议约定的保函内容不一致,在出具保函协议中双方可提前约定:如本协议约定的保函与实际出具的保函不一致,则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为准,申请人不得以此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注意对受益人名称、保函出具的基础交易或基础合同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表述。
注意对受益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受益人用全称表述,具有唯一性。
对基础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等基本信息应详细具体,以明确银行的担保责任范围,规范受益人的索赔范围。
三是注意明确表述保函的有效期。
尤其对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进行明确,有的保函以某事件的发生做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容易使保函有效期出于不确定状态,甚至无限期延长,增加银行的风险。
四是注意对索赔条件进行明确。
保函中应明确受益人索赔时应确定是基于申请人违背了哪种义务,约定受益人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且索赔通知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送达保函确定的索赔地址,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赔付。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

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主要包括担保责任风险、债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担保 责任风险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需承担申请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债 务风险是指申请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法律风险 主要来自于保函条款的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银行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法律风险。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 复杂,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保函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业务 操作的合规性。
结论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防范对于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对借款人、 担保人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降低保函业 务的风险,保障银行的利益。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及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是关键的防范措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的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 平,以确保保函业务的健康开展。
一、加强风险意识
银行应提高对保函业务风险的认识,加强风险教育,使员工充分了解保函业务 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每一笔保函业务进行 风险评估,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保函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 性和稳健性。例如,建立严格的担保人资格审查制度、完善债务人信用评估机 制等,从源头上降低业务风险。
2、严格审查保函条款:该银行对保函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保函条款公平、 公正、明确,并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在确保条款无漏洞、无潜在纠纷的 情况下,方才签订保函合同。
保函风险防控措施

保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受益人提供的一种承诺,如果保函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则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保函业务的风险包括保函申请人违约风险、保函受益人欺诈风险、银行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等。
为了有效防控保函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保函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行业背景等信息,以降低保函申请人违约风险。
2. 制定严格的保函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审批流程、风险评估、保函条款等,以降低保函业务风险。
3. 加强保函受益人的资信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历史履约记录等信息,以降低保函受益人欺诈风险。
4. 建立健全的保函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等环节,以全面掌握保函业务风险状况。
5. 加强银行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机制,以提高银行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6. 加强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等,以降低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
7.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保函业务提供保险保障,以降低保函业务风险。
总之,保函业务的风险防控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保函业务的风险状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以降低保函业务风险,保障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利益。
保函业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某项义务的书面承诺。
保函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承包、银行融资等领域。
为了规范保函业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二、保函的种类1. 担保保函: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2. 履约保函: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保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 信用证保函:指保证人为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保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收汇。
4. 质押保函:指保证人将质押物抵押给受益人,以保证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5. 付款保函:指保证人为受益人提供付款担保,保证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到款项。
三、保函业务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函业务的相关规定如下:(1)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2)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3)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以其债权已经消灭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4)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保函业务的相关规定如下:(1)当事人订立保函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2)保函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证人、债务人、受益人、保证金额、保证期限、保证事项、违约责任等。
(3)保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保函业务的相关规定如下:(1)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保函业务,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商业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和风险控制能力。
(3)商业银行在开展保函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保函业务的相关规定如下:(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业务的监督管理。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近年来,随着我行保函业务的迅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但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往往要求我行采用客户要求的固定格式保函文本,且此种固定格式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我行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围绕几类常见的保函问题开展探讨,分析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危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建议,以降低我行在开展保函业务时的风险。
一、银行保函应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一)保证期间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
1.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
如我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及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2005年3月20日。
这种保函条款风险较大,可能导致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出具日产生。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在保函文本中常见的表述如下:1)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签发最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
上述规定将保函有效期决定权赋予保函受益人,我行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上述约定使得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也就是说,在上述约定情况下,主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我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在保函中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问题。
有的保函要求银行直接作为主债务人的,常见表述如下:“银行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
鉴于我行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
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我行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
(三)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条款的法律问题。
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和第*条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等条款载入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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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风险初探赵学奎摘要: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银行保函多属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习惯上称为独立保函。
担保公司对银行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存在风险,应注意风险防范。
主题词:工程担保银行保函敞口担保风险防范2006年以来,合肥市大力实施“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战略,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其中,“大建设”方面,2006、2007年两年,共安排新建和扩建道路207条、桥梁90座,市政建设投资224亿元。
“三大推进”激活了担保市场需求,其中我公司1-9月新批担保金额近14亿元,出保额达10.59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加4.09亿元,增长62%。
“三大推进”也催生了一些担保新品种,今年以来,我公司先后为数家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担保额超过1300万元。
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工程担保概况、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一、工程担保概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主要品种有: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保证、完工保证、分保保证、供货保证、维修保证、预留金保证等。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担保。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代替“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公共工程建造的承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1942以来,各州又参照“米勒法案”先后通过了所谓“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兴建的所有项目必须得到担保。
美国由此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工程担保市场。
目前,全球年担保费收入35亿美元,美国占20多亿美元,其中2/3来自工程担保。
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担保书(surety Bond)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的履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保证对象则是约定资金额度的违约损失补偿;担保书的担保额为工程的全部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50%以上),而保函的担保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格的较低比例(20%以下)。
由于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履行,因此,对业主在工程质量和工期等方面提供的保护最充分。
同时,不需要承包商提供押金或保证金,从而为承包商提供融资便利、减轻其资金压力,最受工程市场欢迎。
传统上,北美地区主要使用美国式的高保额有条件赔偿保证合同。
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得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必须经财政部评估、批准并每年进行复核验收、定期公布名单。
欧洲地区过去主要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低保额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
近来,欧洲地区出现向美国式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靠拢的趋势。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过程中最早引入工程担保;1998年5月,建设部提出在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工程质量担保试点;1998年7月,我国首家专业化的工程担保公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成立;2004年8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5月,建设部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05年10月,建设部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
湖北、北京、江西、四川、陕西、重庆、河北、天津、福建、新疆、云南、贵州等省、自治区自2003年以来先后推出“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积极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工作。
工程担保在保障合同履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率、规范市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行工程担保的工作目标:2007年6月份以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据“杭州担保网”信息,截至2007年9月底,该市经担保协会审定、具有从事工程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机构达27家。
二、银行保函的特点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又称独立保函)。
从属性保函与保证合同性质无异,保函与基础合同属于主从关系,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抗辩权等。
见索即付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件的索赔书或保函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的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以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而逐步确立起来的,目前成为银行保函的主要形式。
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独立性。
独立保函虽依据基础合同开具,但一经开出并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记载的内容为准,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存在情况、效力和履行情况的影响。
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2、保证人是独立保函的主债务人。
保证人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基础合同变更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受益人。
3、具有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保函规定相符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即应付款,不以被保证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为前提,不论被保证人是否同意付款、被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的具体事实。
未经受益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单方面对独立保函进行修改或撤销(见国际商会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联合国1995年《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银行保函的反担保方式主要有:申请人全额保证金保证、申请人信用保证、申请人或第三方资产抵质押保证、申请人部分保证金+第三方敞口保证。
担保公司办理的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是在申请人向银行提供部分保证金后,对差额部分(通称敞口)提供的保证。
三、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银行开具保函是一种担保行为,属于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之一。
担保公司对银行开具的从属性保函提供敞口担保,实际上是对银行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对银行开具的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由于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主债务人责任,可视同独立保函为主合同,担保公司是对银行开具独立保函所形成的债务进行担保。
鉴于银行经营历史长、专业性强、资本雄厚、信用度高,担保公司对银行保函敞口进行担保,比对一般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风险较低。
但是,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也存在自身风险,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不可“见单就保”。
1、法律风险。
我国《担保法》以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质上认可了独立保函的合法性,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制订者却将独立保函限定性地解释为“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当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如被保证人为境外机构,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
因此,开立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的独立保函以及对独立保函进行担保,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对此风险,担保公司无能为力,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尽快完善法律制度,消弭法规之间的冲突。
2、受益人恶意索赔,或受益人与被被保证人串通欺诈。
由于独立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保函规定相符的索赔文件,即使申请人并未违反基础合同或申请人的违约完全是由受益人的原因引起的,保证人也应付款。
国际上,受益人编造索赔文件欺诈索赔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此,担保公司可以自己,或要求银行、保函申请人援引国际上通行的“欺诈例外抗辩权”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防止受益人欺诈索偿得逞和担保损失。
3、没有担保代偿宽限期。
融资担保,债务人如到期不能偿还本息,银行一般会给担保公司1-3个月的代偿宽限期,以便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协商筹措还款资金。
担保公司借此可避免过高的担保代偿率。
银行独立保函敞口担保中,银行对受益人承担见索即付的责任,为转嫁风险,银行一般会在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公司应在银行付款后几天内,甚至在受益人提出索偿几日内、银行偿付前进行代偿(参见所附银行保函《反担保合同》),而且银行一般要求担保公司接受其存在不平等条款的格式《保函》、《反担保合同》等,银行的风险被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
因此,对银行推荐的建设工程保函项目,必须坚持担保标准和办理程序,不可盲目承保,以防止银行转嫁风险以及银行信贷人员与相关方面串通骗取担保。
4、担保期限不确定。
银行保函到期日经常根据某一与基础交易关系相关联的事件确定,譬如将投标保函的到期日规定为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的一段具体时间、将履约保函的到期日规定为第三方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之日等,导致保函的有效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限、担保到期日也不能确定(厦门市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规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起至少30天;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至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至少30天;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至少30天;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至少30天;分保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分包合同单项质量验收合同之日后的至少30天;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低价项目单项质量验收合同之日后的至少30天;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5年)。
对此,应尽可能说服保函当事人将保函有效期确定为闭口(具体文字处理为在保函有效期限的表述后添加“但保函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
为防止担保逾期和多次续保,可将担保期限设定为长于预计的建设工期。
5、保函受益人的经营风险和保函申请人的履约风险。
大多数建设工程投资大、工期长,能否按期顺利竣工,要看业主方即保函受益人的资金实力和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率高的企业或财政收入小、收支节余有限、支付能力差的政府所建设的项目,可能会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因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原材料、及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往往会停止施工或拉长工期,最后导致双方产生冲突、受益人动用保函,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当前,建设工程中,业主多按工程进度支付不超过80%的进度款,不少要求承包商部分或全部垫资,甚至有的要求承包商接受BOT(工程全部建成验收合格后再移交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