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大板营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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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26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26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
批复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3〕261号)
林业厅:
你厅《关于调整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请示》(川林〔2013〕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你厅上报方案对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和范围不变,其核心区面积由6256.8公顷调减为5799.5公顷,缓冲区面积由7110.6公顷调减为6003.8公顷,实验区面积由21432.6公顷调增为22996.7公顷。

二、由你厅按照调整后的功能区,尽快审查批准《四川剑阁西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总体规划》,并组织相关地方完成新功能区标桩定界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有效保护区内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开县雪宝山等三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渝府[20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开县雪宝山等三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渝府[200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开县雪宝山等三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开县雪宝山等三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渝府[2002]85号)市林业局:你局《关于新建开县雪宝山等三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渝林文(200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建立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渝北华蓥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巴南安澜鹭类市级自然保护区。

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巴南安澜鹭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属野生生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渝北华蓥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3个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权属关系不变。

二、要积极协调开县、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保护区的领导,把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尽快建立并完善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保护措施,不断提高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要切实加强对保护区的指导和管理,在生态优先和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不断提高保护区的自养能力,把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为生态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贡献。

四、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渝北华蓥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巴南安澜鹭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功能区划等以你局审批的总体规划为准,如需调整、改变以及撤销等,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结束——。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08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08

本文网址:/zwgk/zfgw/128003.htm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12月30日09时51分渝府发〔2008〕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区县(自治县)名称功能区类别序号适用区域万州区一类1王二包自然保护区2乌龙池森林公园3泉活森林公园4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5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6龙泉风景名胜区7歇凤山风景名胜区8潭獐峡风景名胜区黔江区一类1黔江森林公园2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涪陵区一类1大木山自然保护区2武陵山森林公园3乌江森林公园4小溪风景名胜区渝中区二类1渝中区所辖区域大渡口区一类1大渡口森林公园二类2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1.29•【文号】国函[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国函[2002]5号)环保总局: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由你局组织实施。

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国务院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环保总局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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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涉及港区的石化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港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B.涉及城市规划区的化工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C.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预测中应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D.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石化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答案】 C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给予降级处分B.给予通报批评C.给予行政处分D.处以罚款【答案】 C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B.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得新建除燃煤供热锅炉外的其他燃煤锅炉C.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D.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答案】 B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

A.安全填埋B.集中封存C.深地质处置D.近地表处置【答案】 D5、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下列对污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认识正确的是( )。

A.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C.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5
•【字号】渝府[2006]155号
•【施行日期】2006.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
批复
(渝府[2006]155号)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渝林文〔2006〕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作如下调整:将满月乡的甘泉村、关面乡的小园村、白泉乡的钟鼓村共84.505平方公里划出自然保护区。

调整后,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34.5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72.54平方公里,缓冲区50.56平方公里,实验区111.42平方公里。

二、你局要积极协调开县进一步加强对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领导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划出区域的生态恢复和治理,使其成为保护区之外良好的生态缓冲区域。

三、你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指导工作。

开县雪宝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调整后的范围修订原总体规划,由你局审批后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渝林规范〔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经2023年9月2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林规范〔202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市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市具有典型性;或者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价值。

(三)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 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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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大板营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批复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大板营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批复
(渝府〔XX〕13号)
酉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大板营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请示》(酉阳府发〔XX〕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xx大板营市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地处xx市酉阳自治县东北部,位于东经108°50′50′―109°04′09′,北纬
29°02′24′―29°24′23′之间。

主要保护对象是南方红豆杉、红豆杉、林麝等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森林生态系统。

保护区原总面积30825.5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10750.0公顷,缓冲区面积4781.3公顷,实验区面积15294.2公顷。

为减少保护区人地矛盾,加强保护和管理,同意对保护区范围以及功能区作适度调整。

其调整方案如下:
将大板营片区“涉石―龙井坝”以东南一线,茶园溪片区“决台坝―老山”以东一线,细沙河片区“龙井坝―余家坡”南北一带,“茨竹坪―沟家坝”东西一带,竹子溪片区“鱼梁丝―庆口―大营”以东南一线,木叶河片区“长滩―岩门口―苏家湾―高家堡―朱家坝―龙家坝―石水井”东北至西南一带,“李家坝―张家坝―细沙河口―大堂―尚家湾―剥刀岭―陈家坡”以西南一带,面积共计9579.1公顷调出保护区。

将大板营片区“猴子岩―枝枝拐―新开洞―青龙嘴―蒋家湾―倒坨―细渔泉河门口―小咸井―瓦厂坪―大咸井―斑鸠场―洞坎脚―烂塘湾―土地坳―后槽―乱草坪―滩果溪”一带,茶园溪片区“冷水河沿线―鱼梁丝―茶园溪―下坝―大湾”以东南一线,面积共计1838.7公顷调整为缓冲区;将大板营片区核心区“求雨洞―大溪沟―茨竹溪”以东南一带,“红树溪―唐家大堡”以东北一片,面积共计642.8公顷调整为实验区;将缓冲区细沙河片区“竹子溪―何家坪―朱沙溪―二台坪”以东一片,竹子溪片区以东北一片,面积共计765.4
公顷调整为实验区;将实验区木叶河片区“面子上―烂塘湾”西北一线面积198.6公顷调整为缓冲区。

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21246.4公顷。

其中核心区面积7131.8公顷,缓冲区面积4405.7公顷,实验区面积9708.9公顷,分别占总面积的33.6%、
20.7%、45.7%。

地理坐标位于东经108°52′30′―109°04′11′,北纬29°02′32′―29°24′23′之间。

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以附图(见附件)为准,文字描述作为参考。

二、你县要按照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抓紧落实保护区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整后保护区性质和功能不变,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受影响,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调出保护区的区域要作为外围保护地带加强保护,采取措施恢复生态功能,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及威胁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开发项目,确保该区域生物资源得到维育和保护。

四、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保护区属禁建区域,不得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五、保护区一经调整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保护区范围面积及功能区。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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