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九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

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100分满分,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

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

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第八章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一、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1、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 组长:区长书记 副组长:技术主管 成员:工区所有管理人员及各队队长 区队负责现场开工条件“三位一体”评估; 班组负责重点工序风险评估; 岗位负责本岗位“五五”安全风险评估。 2、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网络流程 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安全风险评估成员→安全风险评估小组→各生产班及检修班。 3、安全风险评估程序:首先由工区安全风险评估小组对危险源进行鉴定→确定危险源性质与等级→确定负责人,由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措施→消除危险源或消除危险源引起的隐患。 4、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专业等级制度,把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隐患分四个专业,三个等级,专业为:机电专业、一通三防专业、掘进专业、起吊运输专业,三个等级分为A、B、C,与矿隐患等级制度相统一。 6、建立班安全风险评估确认制度,要求每班班长必须首先对施工地点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安全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对有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向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对本班不能处理或未能处理完问题必须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处理的情况,并在现场交接班。 7、跟班人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井后应将问题、处理人及处理结果填写在干部跟班记录本上。对于当班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便于下一班进行整改。 8、安全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实行跟踪督改消除制度,由安全风险评估小组组长全程跟踪监督,直至安全风险评估引起的隐患消除。 9、安全风险评估跟踪督改消除结果,必须实行现场验收,由安全风险评估小组组长进行现场确认,整改完毕,方可解除跟踪。 10、定期对工区进行全面详尽的危险源辨识,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工区的危险源辨识内容。 11、建立完善信息反馈制度,现场施工的安全班长必须及时把现场信息反馈给安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安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接到信息后及时汇报小组组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2、每年全员进行一次危险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教育培训。 二、“五五”安全风险评估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大全

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二0一一年八月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12、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对结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第二节教学管理制度 1、各教师进行的教研活动,要由各教师亲自填写有关统计表,并及时交有关人员保存。 2、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各项公开教学所进行的听课活动(包括领导),都要有听课人听课笔记。听课结束,由培训中心主任交有关人员负责保管。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 2018.3 姓名: 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施行日期: 。 ( ) A 、2018年3月1日 B 、2017年12月11日 C 、2018年1月11日 D 、2018年1月1日 2、 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C 、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 A 、六 B 、七 C 、五 D 、四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 》后,方可上岗作业。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B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C 、安全员资格证 D 、煤矿自卸车操作证

5 核一次。() A、七 B、五 C、三 D、一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工作适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A、安全培训 B、考核 C、发证 D、监督管理 2、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B、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C、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D、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 A、煤矿其他负责人 B、其他管理人员 C、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D、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的内容包括:。() A、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试题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试题 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试题 一、选择题 1、在工作面上每隔()米安装一组信号装置。 A:10;B:15;C:20;D:25。 2、停产()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A:1;B:2;C:3;D:7。 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个回采工作面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A:12;B:23;C:24;D:35。 4、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瓦斯含量应不大于()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m/s。 A:46;B:48;C:64;D:84。 5、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KN。 A:50;B:60;C:70;D:90。 6、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当工作面倾角大于()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倒、防滑措施。 A:10°;B:12°;C:15°;D:20°。 7、使用刨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度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A:6°;B:10°;C:12°;D:15°。 8、在放顶煤开采中,如采放比是1:3,工作面采高为3m,则其中放煤厚度是()m。 A:6;B:9;C:12;D:15。 9、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当工作面倾角大于()度时,必须有 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A:15°;B:20°;C:25°;D:30°。 10、用垮落法控制顶板的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时,回柱地点以上()m、以下()m处与回柱无关人员禁止滞留。 A:85;B:58;C:107;D:710。 11、为防止空顶面积过大,发生片帮伤人事故,对于采高在()米以上的工作面,支架必须加设防片帮装置。 A:2;B:2.5;C:3;D:4。 12、一般情况,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视煤层 厚度应在150~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突出部分应在()mm。 A:100~200;B150~200:;C:200~250;D:150~250。 13、普采工作面泵站乳化液浓度达到(),乳化液的防锈、防腐作用及经济性最好,对乳化液泵和金属支柱能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A:1%~2%;B:2%~3%;C:3%~4%;D:3%~5%。 14、掏槽眼一般布置在巷道断面的什么部位? A:靠近顶板;B:靠近底板;C:中上部;D:中下部。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案例示范: ××煤矿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矿井危险因素.................................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部分风险辨识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部分风险辨识评估.................................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部分风险管控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件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煤矿××××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参与人员签字表

第一部分矿井危险因素 ××煤矿生产能力600万吨/年,采用平硐开拓,布置主平硐、副平硐、进风斜井、回风斜井四条井筒;主采2号煤层,平均厚度3.3米;井下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主要危险因素如下: 1.顶板:2号煤层顶板为泥岩,粉砂岩,基本顶为细粒砂岩,中等稳定。 2.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1.41m3/t,绝对瓦斯涌出量15.41m3/min,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0.76m3/t,绝对瓦斯涌出量7.61m3/min,掘进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31m3/min,属高瓦斯矿井。 3.煤尘:2号煤挥发分18.05%,煤尘具有爆炸性。 4.自然发火:2号煤层不易自燃,自然发火期大于12个月。 5.矿井水:矿井正常涌水量37m3/h,最大涌水量56m3/h。各含水层富水性较弱,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6.冲击地压:2号煤层顶底板均为有弱冲击倾向性岩层,煤层无冲击倾向性。 7.运输提升:主运输采用阻燃型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 … … 第二部分风险辨识范围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 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18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使职工的培训有据可查,增强培训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安全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培训档案管理要求 1.设立安全培训档案室,配备熟悉业务的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 2.档案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档案盒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等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 3.档案资料必须做到规格、式样统一,选择档案盒或档案夹的装订的方式进行存放。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原则上采用A4(试卷可用A3)规格纸张制作。 (三)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内容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四)安全培训档案的归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进行编码管理。编码方法应一致,力求简单,便于查找。应归档资料: 1.档案目录,列出相应档案资料的目录清单。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贴照片和有姓名的页)、培训记录、再培训记录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内专柜存放。 4.外派培训人员清单及资质、初训、复训等相关资料信息。 5.矿内自主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签到、培训测试等。 6.其他应归档的培训资料。 (五)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 1.安全培训档案室设备、设施配备,制度建设,卫生管理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2.各部门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每月底)报送有关的入档资料。 3.新增安全培训资料必须在收到应归档资料10日内归档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相应记录。 4.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复制、复印、抄录,确需复制、复印、抄录的,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复印、抄录件上标注“与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审批稿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案例示范: ××煤矿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目录

××煤矿××××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参与人员签字表

第一部分矿井危险因素 ××煤矿生产能力600万吨/年,采用平硐开拓,布置主平硐、副平硐、进风斜井、回风斜井四条井筒;主采2号煤层,平均厚度米;井下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主要危险因素如下: 1.顶板:2号煤层顶板为泥岩,粉砂岩,基本顶为细粒砂岩,中等稳定。 2.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t,绝对瓦斯涌出量min,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t,绝对瓦斯涌出量min,掘进绝对瓦斯涌出量为min,属高瓦斯矿井。 3.煤尘:2号煤挥发分%,煤尘具有爆炸性。 4.自然发火:2号煤层不易自燃,自然发火期大于12个月。 5.矿井水:矿井正常涌水量37m3/h,最大涌水量56m3/h。各含水层富水性较弱,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6.冲击地压:2号煤层顶底板均为有弱冲击倾向性岩层,煤层无冲击倾向性。 7.运输提升:主运输采用阻燃型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 … … 第二部分风险辨识范围

风险辨识范围包括矿井各大生产系统及下一年度采掘范围。根据矿井五年生产接续规划,下一年度矿井采掘作业集中在三采区、四采区两个采区,各采区分别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和2个综掘工作面,总产量600万吨,进尺7300米,采掘范围具体为: 综采一队回采三采区2303工作面,采完接2304工作面。 综采二队回采四采区2401工作面,采完接2402工作面。 综采活动范围为:2303、2304、2401、2402工作面回采。 综掘活动范围为:2304、2305、2402工作面回采巷道掘进。 … …。 第三部分风险辨识评估 ××××年××月××日,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名单详见签字表)召开了年度安全风险辨识会议,布置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由安全副矿长组织风险辨识评估知识培训。 ×至×日各小组分头收集资料,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日安检科对辨识评估报告、清单和管控措施进行汇总整理;×日,矿长组织会审。 一、风险辨识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度汇编

一、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培训科负责全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工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外出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并严格把关。 2、负责对矿新招职工各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3、培训科每年底必须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后向各单位下达培训学习计划。 4、培训科根据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任课老师进行备课,授课老师要按照计划进行培训,每次授课给予补助费用30元。 5、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准时参加,无故未参加矿组织培训的人员罚款200元。 6、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将人员花名册前一天交到培训科,培训科负责将人员进行核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负全责。 7、培训科负责对管理干部进行每月一考,严格考试纪律,对考核不合格的后两名罚款100元,对考核较好的奖励前三名各100元。

8、学员要遵守学校纪律,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严禁在教室吸烟,酒后学习,否则罚款50元,端正培训态度,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尊敬老师,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培训科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种) ①电工作业(8种):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编号:SY-AQ-0493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 和内容 Object and content of coal mine safety producti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 容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

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露天煤矿矿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榆林市榆阳区方家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北榆神矿区中部,榆林市榆阳区与神木县交界处,隶属于榆阳区大河塔乡管辖,矿田面积为32.6987km2,矿井规模为1.20Mt/a;2#煤层为露天开采,3#煤层为井工开采。于2017年根据(陕煤局复[2017]62号)《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榆林市榆阳区方家畔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开采顺序调整的批复》文件内容,将开采顺序调整为先露天后井工,露天开采共划分两个采区,工业储量2460Mt,可采储量1925Mt,面积2.4km2,规模120Mt/a,开采工艺为单斗液压铲—卡车开采工艺,采高10.19m,覆盖层深度为20~110m。服务年限15年,于2018年5月25日经(榆区煤函[2018]68号)《榆阳区煤炭局关于榆林市榆阳区方家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方家畔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开工备案的函》文件批复开工建设。 设备型号 生产设备选型剥离采用斗容3.0m3液压铲采装,与其匹配的自卸卡车为35t车型,排土设备选用320HP履带推土机。采煤采用斗容3.0m3液压铲采装,与其匹配的自卸卡车为35t 车型。 开拓运输系统 原煤经过工作面的移动坑线,直接运至地表,经地表联络道路运至储煤场。 剥离系统的物流流向为:工作面液压铲→自卸卡车→前期外排、后期内排。 疏干防排水工程 本矿不设独立的地下水疏干工程,采掘场平盘设平盘排水沟、集水坑,通过排砂潜水电泵将进入采掘场内的含水层

残余水与地表降雨径流量一起,经明设的快速接头钢管就近排至采掘场排水泵站。排水管路最终引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矿区复用水利用系统充分利用。 电源及供电方案 本设计在工业场地内新建一座10kV变电所,其两回10kV 电源分别引自大保当110/35/10kV变电站10kV不同母线段,输电线路距离为9.2km。工业场地10kV变电所以10kV电压供筛分车间、露天采区采掘系统、工业场地10/0.4kV箱式变电站、等所有10kV及0.4kV负荷用电。在露天矿采掘场设10kV环网架空线路,导线选用LGJ-95,两回电源分别以10kV架空线路引自工业场地10kV变电所10kV不同母线段。 安全避险系统 本矿由于属露天开采,现场不宜设置避难场所。根据现场实际我矿购置了现场应急电缆900米、潜水泵(2寸污水泵)3台、潜水泵(22千瓦4寸污水泵)3台、应急皮卡车4辆、规划了现场撤人路线和设立撤离路线,按要求赋予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巡查人员在遇险时的直接指挥和决策权。确保矿井出现灾变时,现场所有作业地点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安全撤离。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榆林市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榆阳区煤炭局转发榆林市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

煤矿安全监管员培训知识

1、煤矿“三大规程”是什么? 答:“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职工办理何种保险? 答: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指的是什么人? 答:煤矿企业负责人是指: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副矿长,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4、根据44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如何处罚? 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安全生产法》九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于何时审议通过,何时执行? 答:《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起执行。 6、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8、行政执法主体“三个要素”是什么? 答:一是组织要素。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而非个人和非法组织;二是职权要素。必须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三是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在客观上具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各种条件,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合法的、稳定的行政经费来源,装备设施和办公场所等等。 9、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是什么? 答:核心问题是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职权内容规范合理、执法行为不超越法定权限。 10、安全生产管理“三并重”原则是什么?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12、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对结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说明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 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 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的需要。近 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传统的培训 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是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 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 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 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 “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目前部分省份煤矿 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给煤矿企业造成了负担,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理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规定》中明确:省、自

煤矿2020年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 - 1 - 第二部分矿井概况 ................................. - 3 - 一、地理位置 ....................................... - 3 - 二、井田范围 ....................................... - 4 - 三、地质概况 ....................................... - 4 - 四、煤层开采技术条件 .............................. - 16 - 第三部分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情况..................... - 20 - 一、供电系统 ...................................... - 20 - 二、提升运输系统 .................................. - 22 - 三、通风系统 ...................................... - 23 - 四、瓦斯抽采系统 .................................. - 24 - 五、井下排水系统 .................................. - 25 - 六、压风系统 ...................................... - 26 - 七、安全监控系统 .................................. - 26 - 八、人员定位系统 .................................. - 27 - 第四部分评估依据、目的........................... - 28 - 一、评估依据 ...................................... - 28 - 二、评估目的 ...................................... - 29 - 三、评估结果适用期 ................................ - 29 - 第五部分矿井危害因素分析......................... - 30 - 一、顶板危害因素分析 .............................. - 30 - 二、瓦斯危害因素分析 .............................. - 30 - 三、煤尘危害因素分析 .............................. - 32 - 四、火灾危害因素分析 .............................. - 32 -

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 有限公司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培训中心 二零一一年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

有限公司 安 全 培 训 规 章 制 度 培训中心 二零一一年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平煤业各科室、各队组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科室、各队组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科室、各队组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各队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且负责制订全公司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