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安翱高雨肖凤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修订背景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行为的定性处理(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五)生产、销售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等行为的定性处理(六)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七)增加从严惩治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修订背景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司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争议,影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效果。
同时,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修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亦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修改。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
本文将以我国为例,介绍食品安全监督中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安全法是关于食品安全的根本法律,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均有详细规定,定义了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并设立了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机构,确保法律的执行与安全的实施。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对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
该条例细化了对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等的使用和管理,加强了食品生产企业的标签标识要求,并增加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规定。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进行细化和规范,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符合卫生要求,保证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批、颁发和认证机构的职责,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管理流程。
四、《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指标的参考依据,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减少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科学依据。
国家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食品卫生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中残留农药限量、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等。
五、《食品安全抽检规程》食品安全抽检规程是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该规程规定了食品抽检机构的建设和运行要求,详细说明了食品抽检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指标,保证了食品抽检工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六、《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是指对食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进行可追溯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的一种管理方式。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要求,包括企业自愿和政府监督相结合、信息公开透明等,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洞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理解

洞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知识理解1.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一些重点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2. 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责任主要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确保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3. 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和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销售食品前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监督。
4. 食品标签和广告根据该法律,食品标签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任何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都是违法的。
5. 食品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的机构和责任。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到遵守。
6. 处罚措施该法律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惩罚。
7. 公众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调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公众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可以举报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环境。
8. 未来发展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将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高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9.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标签和广告、食品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遵守该法律,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高燕竹谢勇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制定的背景二、《解释》坚持的原则三、关于首负责任制的适用问题四、关于网购食品安全责任问题五、关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问题六、关于法律适用的梯次及衔接问题七、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以造成人身损害为要件的问题八、关于生产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赔偿责任问题九、关于经营进口食品的赔偿责任问题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食品安全法48条解释

食品平安法48条解释食品平安法48条解释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张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消费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的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仍存在内容虚假、夸张,标注不明显,不易辨识,成心误导消费者、使用者等问题,需要严格标准。
1.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张的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假如含有虚假、夸张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向,从而购置、使用并不合适自身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最终发生食品平安事故。
为保证食品平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消费经营者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依法正确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根据。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以虚假、夸张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或者使用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2.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才具备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假如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那么构成欺诈;假如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获得药品消费答应,那么违背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此,药品管理法施行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展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第八章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 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 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 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 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 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 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 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 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 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 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四、食品生产经营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 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 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
•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 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 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指挥 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处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食品生产第十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原料来源、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三章食品经营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销售、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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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 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 举报,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 报。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 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 处理报告。
新版食品安全法略读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简介
2015年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 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 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 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 修改后的 食品安全法力求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 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 责任,完善了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 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 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 管人员的问责。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 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或者停止经营。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 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实施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 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 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 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 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 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 、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 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 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 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 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 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 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 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 ,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二、主要内容
明确监管职能 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实施全过程监管 落实法律责任 实现社会共治
(一)明确监管职能
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 者规范运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但是按照09版的食 品安全法,我国实行各部门按职责分段进行管理的监管 体制,这一体制缺陷明显,很难做到无缝对接,容易造 成部门之间权责不明,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现象,也 很难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为此,新食品 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 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 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 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 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 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 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 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在岗 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 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 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 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 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