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法律规定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1. 合同有效: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无效:指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 合同可撤销: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合同效力待定: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等原因,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违反公序良俗。
4.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撤销: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
2.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3.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五、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部分无效:1. 合同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经公证后也可能出现可撤销的情形。
本文将探讨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法律依据、情形以及处理方式,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合同公证概述1. 合同公证的定义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证明书的行为。
2. 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合同公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变更、终止的证据;(3)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证明书;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出具公证证明书。
”四、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情形1.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经公证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2. 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公证后,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3. 欺诈、胁迫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经公证后,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4.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公证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五、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处理方式1. 诉讼当事人认为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2. 仲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撤销问题。
3. 自愿撤销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自愿撤销合同,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
六、结论合同经公证后,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合同中的解除和撤销的变更和补充条款解析

合同中的解除和撤销的变更和补充条款解析本文将重点解析合同中的解除、撤销以及变更和补充条款。
在解析这些条款之前,需要明确合同解除、撤销、变更和补充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履行中或履行后,因特定原因使合同终止;合同撤销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自愿地通过达成协议取消合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更改;合同补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追加或补充。
一、合同解除条款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例如当事人重大违约等。
此外,合同中也可以约定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在解除条款中,应明确解除的情形、通知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解除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解除前,合同的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合同撤销条款解析合同撤销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取消原有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撤销条款中,应明确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书面通知或协商一致等方式。
此外,撤销的法律效果及双方的返还义务也需要在条款中明确。
为了保证撤销的有效性,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确保对方已经收到撤销通知,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返还义务。
三、合同变更条款解析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更改。
合同变更条款应明确变更的事项、变更的方式、变更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变更条款中,应注明变更的生效条件和程序,确保双方的意思一致,并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按照变更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合同补充条款解析合同补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追加或补充。
合同补充条款应明确补充的内容、补充的方式、补充后的权利义务等。
在补充条款中,应注明补充的生效条件和程序,确保双方的意思一致,并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补充后的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按照补充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旦订⽴并不是就⼀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
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②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成⽴以来,未曾⽣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法条及释义案例(3篇)

第1篇一、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合同,此时,法律规定了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标的、性质、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重大事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足以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如,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明显对自己有利,而对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合同。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乙的房产,而乙并不知道自己的房产实际价值。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即将发生的危害或者以危害相威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分析: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对合同标的的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制度规定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制度规定1. 嘿,你知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制度规定吗?这就像一场游戏的规则一样,超级重要呢!比如说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开个小店,签了合同。
后来发现资金不够,要改变合作方式,这就是合同变更啦。
就像搭积木,发现原来的计划不太对,就得调整几块积木的位置。
2. 合同解除呀,那可是有讲究的。
你要是和人签了租房合同,结果房东突然说房子要拆了,不能租给你了。
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合同解除。
这就好比你在坐公交车,车突然坏了,走不了了,你就得下车找别的办法。
这不是谁想解除就解除的,得按照规定来,不然可就乱套喽!3. 合同终止呢?想象一下,你给一家公司做项目,合同规定项目结束就终止合同。
就像一场马拉松比赛,跑到终点了,比赛就结束了,合同也是这样。
可不能项目都完了,还拖着合同不终止,那不是自找麻烦嘛。
4. 再说说合同撤销吧。
要是有人骗你签了合同,比如说有人骗你说某个产品超级好,让你签了购买合同,结果发现全是假的。
这时候你就有权利撤销合同。
这就像你在集市上买东西,发现是假货,你肯定要找卖家讨回公道,撤销这个不公平的交易呀。
5. 合同变更有时候就像在做蛋糕,原本的配方做出来味道不太对,那就要调整配方,合同里有些条款不合适了,就要变更。
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也得双方都同意才行,总不能你一个人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吧,那对方肯定不乐意,就像你随便改别人蛋糕的配方,人家肯定会生气的。
6. 合同解除可不是一件小事,它就像拆房子。
你不能随便就拆了,得有合理的理由。
比如说你租的房子,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给你提供应有的设施,你就有理由解除合同。
这就像房子的柱子都坏了,这房子还怎么住呀,当然要拆了重新找地方住啦。
7. 合同终止就像是一场演出结束了,演员们都下场了。
比如你和某个培训机构签了培训合同,培训课程全部上完了,合同自然就终止了。
这时候就该各走各的路了,要是还揪着合同不放,那不是很奇怪吗?就像演出都谢幕了,你还非要演员继续演,这可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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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法律规定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
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二、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
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3、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重大误解之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
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
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