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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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换,实现稳健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法》、中国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银监发〔2010 〕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14 号印发)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银监发〔2009 〕7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制的指导意见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 〕10 号印发),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活。
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水平高业务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联系起紧密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多劳多得,少劳少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得,克服平均主义。
合经营效益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力。
能识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和第三条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1、在岗人员。
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2、非在岗人员。
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在岗人员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基本薪酬的确定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保障工资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2 倍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动而调整。
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二)津贴称)津贴。
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1、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 2 元。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总则防范财务风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第二条在安徽省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社、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行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社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以实现持续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和实现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以依法合规、防控风险、提高资源配置率为财务管理重点。
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筹集资金,配置资源,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等财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社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行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
按规定,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
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
财务处理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第六条行社在完成工商登记后 30 日内,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复印件。
若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30 日内,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行社应按规定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务主管部门办理此案无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移交和注销财务登记。
农信社薪酬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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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信社薪酬管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进展。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农信社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条原则1.公正性原则:薪酬应依据岗位要求、员工本领和业绩进行合理确定,保持公正公正。
2.激励性原则:薪酬应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制造力。
3.快捷性原则:薪酬制度应具有肯定的快捷性,能够适应企业进展和市场变化的需求。
4.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标准第三条基本工资1.基本工资是员工基本劳动所得的构成部分,依据员工的岗位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
实在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济情形订立,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2.员工的基本工资一般按月支出,依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依照公司规定的薪酬支出制度进行发放。
第四条绩效奖金1.绩效奖金是依据员工的个人及团队绩效考核情况,予以的嘉奖,旨在激励员工提升绩效。
2.绩效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以公司年度绩效目标为依据,结合员工个人工作成果和本领进行评定。
3.绩效考核重要包括工作目标达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评估。
4.绩效奖金标准依据员工绩效评定结果确定,实在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订立,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岗位津贴1.岗位津贴是依据员工所任岗位的特别要求,予以的肯定额度的津贴,以激励员工承当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2.岗位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所设岗位的关键职责、技能要求等因素订立,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加班补助1.加班补助是为了弥补员工因工作需要超时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并激励员工合理布置工作时间。
2.加班补助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在情况进行订立和执行。
第七条职务津贴1.职务津贴是依据员工所任职务的职责和要求,予以肯定额度的津贴,以激励员工承当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皖农财[2009]311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财〔2009〕311号)各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实施好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项目,切实加强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安徽省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市、县(市、区)农委和财政局具体实施,省直有关单位参与实施。
主要对有参加培训愿望的务农农民、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实用生产技术及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务农技能和科技素质,培养一批新型农民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安排项目,规范组织实施,严格控制资金运行,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坚持“政府推动、部门监管、机构培训、农民受益”原则,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分类培训指导,培育专业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五条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按照全省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地农业发展要求,下达各市、县(市、区)培训计划。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6•【字号】财农〔2018〕496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现将《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入股程序和股金退出第四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第五章附则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村集体特别是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主要是指将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救灾和打卡到户的补贴类资金除外),在符合政策要求、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资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得股份收益。
在具体操作中,重点将投入到农村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申请到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量化为村集体持有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其将财政扶贫到户资金投入到效益较好的经营主体,确定其持有股份比例,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信用社薪酬管理,确保员工的薪酬合理、公平、透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薪酬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薪酬岗位级别,结合市场薪酬水平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2.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发放周期为一年。
3. 职务津贴:根据员工的薪酬岗位级别确定,职务津贴不计入绩效奖金。
4. 加班费:根据员工实际加班时间确定,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5. 假期津贴:根据员工年假、病假和其他假期时长确定,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三、薪酬管理流程1. 薪酬计划制定:信用社将按照岗位性质和级别,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
2. 员工绩效考核: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奖金的发放。
3. 绩效奖金核算:绩效奖金核算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照预定的绩效奖金发放比例进行核算。
4. 薪酬发放:根据薪酬计划和绩效奖金核算结果,按照规定的发放周期将薪酬发放给员工。
5. 薪酬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化,定期进行薪酬调整。
四、绩效考核标准1. 工作态度: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等方面的表现。
2. 工作质量:员工完成任务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3. 团队合作:员工在团队中的配合程度和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4. 个人发展:员工在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方面的表现。
五、薪酬保密信用社要求员工对薪酬信息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或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以确保薪酬制度的公平性和员工的隐私权。
六、违纪违规处理对于故意篡改薪酬数据、虚报绩效、私自调整薪酬待遇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信用社将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再进行修订完善。
markdown以上为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详细的薪酬计划和绩效考核等具体措施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分配考核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分配考核办法在当今社会,农村合作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为了确保农村合作银行的运营和发展,员工的薪酬分配成为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介绍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分配的考核办法,旨在确保公平、合理和激励员工的工作表现。
一、薪酬分配的原则和目标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分配的原则应该包括公平、公正、激励和合理。
公平意味着员工的薪酬应该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不论其职位或级别。
公正要求薪酬分配过程透明、公开,并有相应的制度与流程进行规范。
激励意味着薪酬分配应该能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鼓励他们为银行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合理是指考虑员工的工作条件、研究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保员工薪酬与整个行业水平相适应。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分配的目标主要包括激励员工提高业绩,增加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满意度,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升迁,提高银行的整体竞争力和经营绩效。
二、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分配的要素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分配的要素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
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固定薪酬,主要与职位和级别挂钩;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达成的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后的奖励;津贴是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放,如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福利是指员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年终奖金等。
三、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考核的指标和方法为了公正、合理地考核员工薪酬,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和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核指标和方法:1. 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可通过考核员工的销售额、利润贡献、客户满意度等指标来评估。
2. 岗位能力与表现:根据员工在岗位上所表现出的专业技能、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等进行考核。
3. 学习与发展:考核员工的学习进度和参与各种培训、学习活动的程度。
4. 资历与经验:根据员工在银行工作的总年限和职位晋升情况进行考核。
5. 价值观与行为规范:考核员工是否遵守银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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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52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理顺财务管理关系。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机关,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则,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财务监管,并指导协调全省财务监管工作。
当地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其他形式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同级次财政部门负责。
二、建立财务登记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进行财务登记,做到户数齐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新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者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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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薪酬办法表.xls(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印发)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10号印发),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1、在岗人员。
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2、非在岗人员。
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在岗人员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基本薪酬的确定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保障工资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津贴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1、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
计算公式为:某员工当年工龄月津贴=[(当年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中间恢复工作年份—中间停止工作年份)]×2元2、行(社)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包括从事对安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管工作,下同)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在本系统工作的时间),每年行(社)龄月津贴额为10元。
计算公式为:某员工当年行(社)龄月津贴=[(当年年份—参加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1)—(中间恢复在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中间停止在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10元3、学历(职称)津贴:二者就高选择一项。
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享受职称津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他类职称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六条岗位责任薪酬的确定岗位责任薪酬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分配的工资,应按月或按季考核后支付。
各单位计发该项工资,可以区别不同岗位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1、计价法。
由各法人行社对本行的每项业务处理进行工资定价,按员工处理业务的数量计发该项薪酬。
此方法适用于核发柜员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责任薪酬。
2、岗位考核法。
计算公式为:按月考核发放的:某员工月岗位责任工资=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岗位系数×月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按季考核发放的:某员工季岗位责任工资=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岗位系数×3×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实行全省统一,由省联社每年公布一次,省联社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50%计算确定。
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见附表二、三。
各行社应根据自身实际对除管理一、二岗位以外的岗位进行岗位细分,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柜员要进行分级管理,通过岗位细分后确定各岗位的初始系数,最高岗位的初始系数不得高出基准系数的100%。
未对岗位细分的一律执行基准系数。
各行社应制定除管理一、二岗以外的在岗员工岗位系数奖励晋升办法,给予对本系统未造成风险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在岗员工增加岗位系数的奖励,一位员工每年奖励的岗位系数不得超过0.1。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岗位系数奖励晋升由省联社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省联社按年度制定行社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计算。
其他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各单位对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并按月(季)考核计算。
无考核办法不得发放此项薪酬。
第七条效益薪酬的确定效益薪酬是根据行社当年实现综合效益情况及职工贡献情况分配的工资,应按年考核确定并实行延期支付。
计算公式:X=(a×b)/(1+b)X——全辖应提取效益工资总额;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综合利润;b——计提比例。
其中:1、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账面利润总额±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
2、效益工资计提总额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若当年亏损,不得计提效益工资;计提效益工资后不得导致亏损。
3、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财务损益表中贷款减值损失实际数-(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率-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
注:(“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率-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出现负数时则以“0”计算。
4.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当年应收利息余额-上年应收利息余额。
5.效益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公式计算的额度;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占当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不得高于上年应提效益工资占上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
6、效益工资计提严格执行省联社有关提留、摊销等财务制度规定。
计提比例(b)与行社当年执行等级挂钩确定(见附表四)。
对各等级行社计提比例的调整由省联社理事会决定。
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的效益工资计提总额,由各行社制订考核分配办法,在全辖在岗员工中分配,没有制订考核分配办法的单位不得兑现效益工资。
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分配的效益工资应不低于一般员工的2倍、不高于4倍。
行社计算的拟发放效益工资总额由办事处按规定审核确认,各行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效益工资的分配办法,并将办法报省联社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在岗员工当年分配的效益薪酬应实行部分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比例应与本行社(或岗位)风险分类状况挂钩;延期支付时间不少于三年,或以岗位变动为限;延期支付部分到期兑现前,应对其进行履职(或离岗)审计和考核,并结合之前各有关方面(包括省联社及办事处、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等)开展的各项检查情况,对其进行风险损失责任认定和在岗考核结果认定,根据认定结论计算扣减延期支付的效益薪酬,其余部分给予兑现。
法人行社领导班子成员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与本行社风险分类情况挂钩(见附表五),具体延期支付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各法人行社应制定本行在岗员工(不含领导班子成员)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办法,对效益工资的兑现应符合本行社效益薪酬延期支付的规定。
第三章岗位变动人员薪酬调整第九条在岗人员的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调整薪酬。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若新岗位初始系数高于其岗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含已获得的奖励系数,下同),按新岗位初始系数执行;若新岗位初始系数低于其岗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仍按其原系数执行。
绩效薪酬按新岗位分配,若经上级组织安排到落后单位帮助工作,两个单位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可视情况实行过渡(一般为2年)。
第十一条因受到处理而发生岗位变动的,按新岗位初始系数执行。
绩效薪酬按新岗位分配。
第四章非在岗人员待遇第十二条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退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酬,只享受内退生活费,其标准按在岗员工基本薪酬的确定办法核定。
内退生活费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酬,只享受待岗生活费,其标准应明显低于内退生活费,由各法人行社自行研究确定。
待岗生活费按月支付。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在岗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每月应发薪酬,其标准为基本薪酬和岗位责任薪酬之和。
尚处于试用期内的在岗员工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法人行社所辖各单位员工应发基本薪酬和岗位责任薪酬由法人行社总部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各法人行社全辖当年应发绩效薪酬总额由法人行社计算,上报省联社办事处核准后由法人行社分配,领导班子成员分配的绩效薪酬报经省联社核准后发放,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分配的绩效薪酬由法人行社直接发放。
省联社办事处应将对所辖各法人行社绩效薪酬总额核准情况报省联社备案。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核算行为,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提留、摊销,准确反映经营利润。
对利润反映不真实的法人行社,一经查实,所有员工已兑现的绩效工资全额扣回,并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法人行社每年初应对本行社当年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绩效薪酬总额作出预测,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各法人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本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各单位不得进行调整;本办法中明确可由各法人行社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细化、决定的内容,各法人行社要进一步明确。
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各项津补贴、地方性工资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的职工福利费、专项奖金等工资性支出,或以其它名目、渠道、方式进行额外变相分配。
第十九条各法人行社制定的实施细则应经本行社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后施行,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须经省联社社员大会通过,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学历(职称)津贴表2、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3、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4、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应表5、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对应表6、工资总额备案表7、行社领导班子(管理一、二岗)成员绩效薪酬审核表附表一:学历(职称)津贴表元/月附表二: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附表三: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附表四: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应表附表五: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对应表注:1、各行社类别由省联社按年公布;2、以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