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建[建]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建[建]字[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7号2006年5月12日)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委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出售的住宅也可邀请业主(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宁建[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宁建(规)发〔2013〕4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对各设计单位申报的141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
经各专业专家评审组初评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了“自治区2012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终评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了终评审查,共评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现代城、宁夏银行办公大厦工程勘察、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安全系统改造设计、宁夏扶贫扬黄灌溉一期工程水利骨干工程设计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73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表),并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积极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作出新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宁建(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6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活动行为,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治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22年全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要时延伸检查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监测)、预拌混凝土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1.是否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做到“应招尽招”;2.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函方式缴纳有排斥、限制或拒绝行为;3.是否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或签订“阴阳合同”,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或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又另行发包;4.是否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情况;5.是否落实施工许可相关规定,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有无随意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1.是否存在出借或挂靠资质行为;2.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项目、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包内容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3.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规定,落实实名入库并考勤进场施工等相关规定;4.是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区检测人员岗前培训实行理论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且培训与考试分离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
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3]3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22
【实施日期】201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
知
(宁建(建)发〔2013〕3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区建筑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切实提高监理行业管理水平,打击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5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13年度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二、核查范围
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建设监理企业(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
重点核查以下监理企业:
1、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2]89号)要求,在2012年检查中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不达标或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停业整顿半年并暂扣资质证书的区内监理企业;
2、区外进宁工程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是在各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在监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
区内监理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重点检查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出借(卖)资质、资格证照以及超资质监理、挂靠和低于国家指导价最低取费标准承揽监理任务的行为。
3、现场监理机构情况。
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需要、专业是否配套;是否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具和规范图集、办公设施等配备情况。
4、监理工作到位情况。
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
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监理人员是否持本公司岗位证书上岗,检查企业为监理人员缴纳社保情况;监理人员能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
5、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情况,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执行情况,以及监理资料的记录、签字、归档等情况;各类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责令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是否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监理资料管理方面。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
7、企业信息录入情况。
按照《关于建立宁夏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及基础数据库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98号)规定,完成“建筑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8、区外进宁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除按照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外,重点检查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是否办理《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和执行《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具体为:
⑴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条件。
驻宁分公司办公营业场所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营业场所性质、面积、环境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具备在我区开展建设监理活动条件。
⑵进宁分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进宁监理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是该进宁资质单位合同聘用的具有社保手续的员工,是否是进宁备案人员;人员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⑶现场监理人员等持证上岗情况。
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是否是进宁备案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岗履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
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是否持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上岗,是否按照投标承诺到位履职等。
四、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组成员由自治区质监总站、自治区安监总站、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管理中心、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和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本次对区内监理企业检查,主要是复查2012年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有关问题整改达标情况;对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检查,采用随机检查路线、随机选择项目、随机选择检查人员的"三随机"方式。
五、方法和步骤
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差别化方式进行。
分企业全面自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和通报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全面自查阶段(5月20日-5月24日)。
各建设监理企业结合专项检查内容,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复查验收。
(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阶段(5月28日-6月7日)。
对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且在2012年度专项检查中限期整改的的监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通报处理阶段(6月下旬)。
本次动态核查结束后,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在住建厅网站进行公告。
六、其他要求
1、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本次核查工作;本次检查结果将录入今年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2、在对区内监理企业复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内拒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对建设监理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况
将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资质资格证书暂扣、企业资质降级直至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3、对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机构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名册严重不符、监理人员所持岗位证书和社保手续与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不一致、项目监理机构关键人员经常离岗不履职、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此次资质动态核查为不合格。
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年内停止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处理;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出借挂靠资质、严重违反区外进宁备案管理规定和扰乱宁夏监理市场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出我区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宁,其分公司驻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进入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通报资质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 1.2012年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检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名单
2.宁夏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核查表
3.区外进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2日附件1 :
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名单
(一)注册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半年过渡期(达标)完善、提出通报批评的企业名单
1、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宁夏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宁夏电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4、宁夏德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宁夏森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石嘴山市正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7、宁夏鸿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对项目管理混乱、工程实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下发限期整改书、通报批评的企业名单
1、宁夏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宁夏震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宁夏绿丰源园林绿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吴忠市平安监理有限公司
6、吴忠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7、青铜峡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同心县泰银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9、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企业注册人员不足标准一半、注册人员数量严重不达标,给予停业整顿半年、暂扣资质证书企业名单
1、银川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宁夏龙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企业无注册人员,拟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1、中卫市泰宏监理有限公司
2、宁夏宸辉朝阳监理公司
3、宁夏正通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4、宁夏科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银川硕研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