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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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规定

出租屋管理规定

出租屋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保障市民居住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出租屋是指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有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有房屋、土地或委托管理的房屋为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办公、商业等使用。

二、出租申请及批准1.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合法经营者可申请出租房屋。

2.除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三证齐全外,房屋出租前应先向管辖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出租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管理委托书及委托经营协议;•各项证件和相关技术检测报告等。

3.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申请资料,并要求申请人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发放出租许可证。

三、出租屋的基本要求1.出租屋建筑及室内装修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环保、防盗等方面的国家、省、市规定。

2.出租屋的卫生习惯、厨房和卫生间排气、垃圾分类等事项应该符合该市的环保和卫生标准。

3.房屋的承重墙与门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出租屋的门锁应包含智能锁, 并应该在每次换租时为新租客更换密码。

5.出租屋内不能养宠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出租屋的管理要求1.物业服务应当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实行日常巡查,对违规的出租屋进行整改或者下架。

2.出租屋的治安责任由产权户、物业公司等负责。

3.出租屋必须与社区管理接口,详细交接需要的资料,以方便对出租屋的投诉调查。

4.出租屋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建筑的安全、消防隐患等方面,相关检查记录应进行公开。

5.房间每次出租,租赁合同文件应当内嵌一份本规定的条款,并且合同应当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时候给其出租资料,来方便下次出租接手信息的核验。

6.出租屋应当及时整改,对相关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水电燃气费用计费统一按照当地市政府价格指导标准执行。

五、违规处罚1.出租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取得出租许可证,违反申请及批准规定、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的,按照规定可以予以查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停或者下架。

物业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出租屋管理规定1业主自行出租房屋的需到治安办办理有关房屋出租情况并登记出租人员的详细资料备案。

租赁管理员负责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2通过公司出租房屋时,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无合法营业执照的公司和三无人员。

承租人员必须提供其本人及其合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资料,用于办公性及商用出租房必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员工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3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利用出租方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的行为,发现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对业主自己出租的房屋,提示业主到公司进行登记手续,带承租人及其有关资料(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5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公司或派出所。

6安全管理员需掌握所服务区域内的出租户情况清单,在日常巡逻中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随时对区域内变更的出租户进行更新。

安全管理员对出租屋的物资搬运应特别留意并严格控制。

7管理处应有本小区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中心。

8安全员应熟知小区内的出租房和空置房,作为控制的重点。

9安全员必须督促小区内的租住人员,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10安全员要注意观察,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发现有其他租住人或小区业主有违法违纪现象时,应立即向小区管理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11安全员必须留意进入小区的可疑人员,尤其是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

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物资出小区应特别留意、严格控制。

搬出物资前必须到小区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情况。

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交清各种相关的费用后方可离开小区。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一)房主的责任、义务: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

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

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完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房屋租赁的个人及单位,涵盖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房屋租赁行为。

第三条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的订立租赁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址、面积、结构、设施等。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及续租协议。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房屋,并确保房屋在交付前清洁及无损坏。

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并保持房屋内物品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在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节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到租金、期限等重大变更时,应征得双方同意。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最少提前一个月。

任何一方由于违约行为导致他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一节租金标准出租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租金,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租金。

租金的调整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变化,且需提前通知承租方。

第二节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需要合法合规,以保障交易安全。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支付,如未按时支付,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三节押金管理出租方可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押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解除后,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返还押金。

如因承租方造成损失,则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章房屋维护与管理第一节房屋维护责任出租方负责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大部分设施如水电气线路等的维护与检修。

承租方负责日常生活中的小型故障修理、水电小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房屋内装饰物品的维护。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出租方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房屋。

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出租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房屋。

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不受无故干扰。

第八条承租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租金与租赁保证金第十二条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不得用于抵扣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应当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房屋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确需改动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租房住户法律管理规定(3篇)

租房住户法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房市场秩序,保障租房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住户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房屋所有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租赁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设施等;(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五)租赁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用途应当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和城市规划要求。

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租金应当合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租金可以采取月付、季付、年付等方式。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房屋返还手续。

第三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房屋的合法合规,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三)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不得干涉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七)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三)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四)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按照约定返还房屋;(六)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出租房屋的合法性要求1. 出租人必须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2. 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

二、出租住宅的规定1. 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2.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三、集中出租房屋的管理1. 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四、居住登记手续1. 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五、安全生产、消防、治安责任1. 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六、信息资料采集与违法行为查处1.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2. 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承租人的义务1. 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2. 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3. 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

八、出租屋治安管理1.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2.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3.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九、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 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2. 出租房屋不得用于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和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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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出租房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确保小区平安和谐,对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如下:
一、房主注意事项
1、与承租人必须签订出租房屋合同;
2、承租人出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和承租人到警务区民警处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4、本市以外的户口人员必须要有暂住证;
二、承租人注意事项
1、自觉出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2、认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内容;
3、不做违法乱纪和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事,不私自转租他人;
4、在承租过程中,要增添人员必须经房主同意,并到警务区民
警处登记后,方可入住;
注:房主与承租人到警务区民警处核实无误后,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方可入住。

并主动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凡不按照以上要求办理的人员,如被发现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警务区民警联系电话:
库尔勒市公安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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