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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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

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由国家、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所拥有的房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方式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人使用。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注重社会效益,推动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二章租赁主体第五条公有房屋租赁的主体包括房屋产权单位和租赁人。

第六条房屋产权单位是指拥有公有房屋产权的国家、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

第七条租赁人是指经过审核合格,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个人、家庭或单位。

第三章租赁条件第八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租赁人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需求,且租住公有房屋符合规划等相关规定;(二)租赁人具备正当的经济来源,能够按时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三)租赁人在租赁期间能够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四)租赁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第九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申请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公有房屋租赁的招租方式可以采用竞价、摇号、抽签等形式,符合条件的租赁人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第十一条租赁人在申请租赁时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应的审核。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果,根据租赁标准和租金动态进行合理定价,并与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是公有房屋租赁的法律依据,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租期、租金等基本信息,并注明租赁人可以享有的权益。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的起止日期、续租条件、租金调整等事项应当明确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租赁期间,租赁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对房屋进行正常使用和维护。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四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四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有房屋租赁市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管理的房屋向个人或单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政府管理,落实租赁主体责任,促进租赁秩序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遵循市场运作原则,注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对超出部分租金可以适度提高。

第五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租赁主体第六条公有房屋租赁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政府机关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部门报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九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管理单位申请,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十条租赁公有房屋的主体在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租赁,应按照规定归还房屋。

第三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或单位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的审批应公开透明,不得有偏颇之处,租赁主体应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租赁申请一经批准,租赁主体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租金与租期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租金的确定应参照市场行情,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合理定价。

第十六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的形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不超过三年,续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约,续约租金可以适度调整。

第十九条租金的调整应按照市场情况进行,不得超过正常涨幅范围。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绍市财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资〔2023〕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局研究制定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批)2.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财政审批)绍兴市财政局2023年6月27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_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有哪些为加强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单位房屋租赁行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可不是一件能随便应付的小事儿!这当中涉及的管理工作,那真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就说之前我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个行政单位把一处闲置的房产出租出去了,本来想着能增加点收入,挺好的事儿。

可结果呢,因为前期的管理没跟上,合同签得马马虎虎,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不小的损坏,最后收房的时候双方扯皮,闹得不可开交。

这可给单位带来了不少麻烦,既损失了钱财,又影响了形象。

所以说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管理,首先得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从房产出租的决策程序开始,就得明明白白,不能领导一拍脑袋就决定了。

得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看看这房子适不适合出租,租金定多少合理。

出租的时候,合同一定要签得严谨细致。

啥时候开始租,啥时候结束,租金怎么付,房子能用来干啥不能用来干啥,都得写清楚。

而且,对于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也得划分清楚,别等到出了问题,双方互相推诿。

在选择租客方面,也不能马虎。

不能谁给钱就租给谁,得对租客的资质、信誉进行考察。

要是租给了不靠谱的人,三天两头找麻烦,那可就糟心了。

租金的管理也得规范。

收来的租金可不能随便花,得按照规定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该上缴的上缴,该留用的留用,每一笔都得有清楚的账目。

还有啊,出租期间得对房产进行定期检查。

别等到租客把房子折腾得不成样子了才发现问题。

检查的时候要认真仔细,从房屋的结构到内部的设施设备,都得看一遍。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租客整改,确保房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另外,得建立一个监督机制。

不能让房产出租的过程变成一笔糊涂账,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操作,有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只有管理好了,才能既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各个单位都能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出租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省级机关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对外租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获取相关经济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省级机关应当做好房产出租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闲置房产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省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省直部门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外派机构”)使用管理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以外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外派机构腾退移交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其他房产出租,由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

出租人负责提出房屋出租的申请,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

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一)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四)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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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

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

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
理~设“房屋出租收入、支出”专项科目~统一收入。

主要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9、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

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0、委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1、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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