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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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2002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鲁地税发[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13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OO七年一月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一)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具体计算如下:1、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化较大,近日也有很多人咨询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以及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一起了解一下吧。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1、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租金在4000元(含)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80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2、月租金在在4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1-2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10%。

3、个人出租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租金在4000元(含)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80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20%。

4、月租金在在4000元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1-20%)--缴纳地方税收--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20%。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费附加、地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适用于房屋转租)。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所得,通常被视为财产租赁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但普遍适用的是综合所得税率。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个人出租房屋所得。

简单来说,这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房屋的一部分或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取租金的行为。

这其中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铺、车位等其他可供出租的不动产。

我们来谈谈如何计算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税所得。

通常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租金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这些成本费用可能包括房产的日常维护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如贷款利息)以及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的房屋折旧费用等。

并不是所有的费用都可以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

例如,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房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修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但这一比例是有上限的。

如果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了自己的直系亲属或者用于社会公益目的,某些情况下可能享有税收优惠或者免税政策。

这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至于具体的税率,目前大多数地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率,即与个人的年度其他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这意味着,出租房屋所得将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一起,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税款。

举个例子,如果房东一年的租金收入为10万元,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实际所得为8万元,那么该部分所得将与其当年的工资等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税额。

假设该房东当年的其他综合所得总计为30万元,则总的综合所得为38万元,根据累进税率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房东们咨询专业的财税顾问或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以确保正确无误地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房子租赁税率是多少法律常识:房子租赁税所含税项的税率: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子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若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则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的800就换成减去收入的20%。

法律依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个人出租房屋有哪些税费法律常识:一、房屋租赁税是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增值税缴纳。

三、印花税1、纳税规定: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1、纳税规定: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

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经验总结(精华)篇一:房屋出租税收房屋出租税收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不动产租赁业)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朋友,咱来说说房屋租赁合同的最新税收政策哈。

首先呢,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这一块有优惠政策哦。

按照规定啊,如果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这可是个挺关键的数字呢),那是免征增值税的。

就好比你把自己的小房子租出去,每个月没收到15万那么多租金,这增值税就不用交啦,是不是感觉还挺划算的?
然后是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你可以想象成,房子租出去了,从租金里得拿出一小部分来交这个房产税,就像给房子“租出去”这件事交个小份子钱似的。

再说说个人所得税。

这个计算起来稍微复杂一点。

基本上是要把租金收入减除相关的税费啊、修缮费用啊,还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按照1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说你花了钱修房子,这个修缮费用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扣掉一部分的,这样算下来交的税就会少一点。

对于企业出租房屋呢,增值税一般是按照适用税率来征收的,不过要是符合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有简易计税的适用条件,那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样税率就会低一些。

另外,印花税这一块,租赁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不过税率也不是很高,大家只要记得有这么个事儿就行啦。

总的来说呢,这些税收政策就是在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大家的实际情况,尽量让大家都能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租赁的活动。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在中国,出租房屋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为了确保房屋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政府针对出租房屋征收相应的税费。

下面将介绍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以帮助房主和租客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

一、房屋租金税收根据中国的税务法规定,房屋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房主从租户所收取的房屋租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所得纳税标准为租金收入的20%。

然而,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如果租期不满一年,每月租金不超过800元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房东还需要了解有关增值税的规定。

如果房东为企业,出租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个人出租的房屋是经过财产交易产生的,则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房产税房主在出租房屋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的征收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或房产评估价值进行计算,税率通常为1%。

四、印花税在出租房屋时,一些地区还规定了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的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为0.5%至1%之间。

五、社保及公积金在一些地区,房东出租房屋时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些费用由房东和租户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和金额根据地方政策和租赁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六、申报与缴纳在合法出租房屋期间,房东需要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以及缴纳应纳税款。

申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

房东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或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七、税务合规风险对于房东而言,必须要遵守税务规定,并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违反税务规定将会引发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财务和法律风险。

因此,房东应当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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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
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八条申报登记
(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20日内,到代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期限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票证管理规定
(一)出租人完税后,代征单位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留10年,作为出租房屋
已完税的依据。

(三)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发票的,可由出租人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代征单位开具。

若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已完税租金收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的租金收入由代征单位按规定补征税款。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委托代征管理
第十三条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受理本辖区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的纳税申报,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代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二)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办税人员的数量和素
质要满足代征业务的需要,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应将《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摆放在代征点显眼的地方。

第十六条税款代征的征收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无权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不得代征本辖区以外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三)代征单位应督促辖区内的出租人按规定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

(四)代征单位应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催报催缴工作,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代征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税款代征的票证管理
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提供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换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收票证。

第十八条代征税款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
帐户,代征的税款应在该帐户专户存储,严禁挪用。

(二)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应严格执行“限期限额”制度。

第十九条税款代征档案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应设置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建立并完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档案管理。

(二)代征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上月的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
(一)税务机关应根据业务需要对代征单位进行相应的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二)税务机关应指导代征单位应用电算化征税手段,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税收代征软件,提高代征工作效能。

(三)税务机关应对代征单位办税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代征单位的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做好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实施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代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发现代征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但以借给亲属、朋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代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并依法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单位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单位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1X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一览表
注:上述免税房屋是指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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