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率与质量,确保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
一、投资项目的选定与管理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目标、规划、需要和财政预算,经过论证、评估及审批,确定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价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项目开展中,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对于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项目,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开,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序进行上报资金预算。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并且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对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安排投资,确保资金使用有效、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投资项目的评估与验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进行评估与验收。
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的是否达成,投资效益的综合评价,是否达到资金管理要求等。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将验收情况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
四、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重点内容包括:1、项目选定及立项的决策过程、评估报告等材料;2、项目开展过程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3、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情况,建设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评估等情况。
总之,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推进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并提高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效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且取得预期效果。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在投资项目的管理中,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 年 12 月 24 日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州补助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三)捐助资金(对口和定点帮扶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项目审批和建设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按编号顺序依法依规、高效执行,上级规定可精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节能评估、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和招标方案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禁止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或需调整工程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投资估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不需县发改部门立项;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县发改部门按程序立项;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发改部门按程序立项;200 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400 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县长审批,县发改部门按程序立项;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报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县发改部门按程序立项。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2017〕6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澄府〔2017〕6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有关单位:《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十三届六次常委会议、县政府十五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澄迈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的依法顺利进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地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其主要类型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等。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云阳府办发〔2022〕80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机关工作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8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9日云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控制内容第三章投资控制机构选择及投资控制管理程序第四章投资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准确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过程投资控制主要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造价控制、监督、分析,以及工程调整概算和结算、决算编报等实际问题,其成果作为工程日常监管、投资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的要求,按照全面评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项目计划。
县财政局在协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时,同步制定下一年度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将项目评审计划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2•【字号】石柱府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60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日石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级政府投资平台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单纯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包括工业、现代农业、旅游、商贸等产业发展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五)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无资金来源,不得批准立项,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不含需要先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再向市级以上争取资金的项目);(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建设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四)执行无概算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无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未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原则;(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项目投资范围主要是指全县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安排用于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在资金来源明确后,可增补纳入年度计划。
四、规范项目实施明确项目审批前置要件,对加强项目咨询、优化审批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推行区域评估、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签订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五、严格工程发包要求按相关规定严格工程招标。
提出了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项目,可采用总承包方式,并对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六、强化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加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遵循“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先批后建”的原则,明确认定主体和权限以及认定程序。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联合竣工验收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决(结)算。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按照项目前期阶段、建设阶段、竣工决算阶段的监督检查内容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七、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四)通过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资金;(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六)县域各镇(街)以财政投资、融资方式安排的建设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第四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批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二)县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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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非项目性土地储备整治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第四章第九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用地、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对不需要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将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第四章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第五章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权限进行审批,对不需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所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审批。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设施项目,先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项目总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其概算审查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如果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五章项目建设阶段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招标文件事前报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签订前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地灾、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发展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须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地填报投资报表,保证统计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第二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尽快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县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地灾、质监、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备案证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政府性项目的节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十七条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八)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