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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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第一条㊀为加强全省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 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15 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省本级㊁市(州)本级㊁县(市㊁区)级政府㊂第三条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㊂(一)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债务风险评估㊁风险预警㊁应急处置等工作㊂(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㊂(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㊂(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能职责协调所监管金融机构,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条件㊂第四条㊀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以债务管理系统数据㊁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㊁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㊂第五条㊀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评估对象,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㊂第六条㊀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主要指标为综合债务率㊁一般债务率㊁专项债务率;辅助指标为新增债务率㊁偿债率㊁逾期债务率㊂(一)综合债务率㊂该指标综合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㊂公式为: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ː债务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ˑ发展能力调整系数ˑ一般债务调整系数+专项债务调整系数2ˑ100%(二)一般债务率㊂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满足一般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㊂公式为:一般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ː债务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ˑ发展能力调整系数ˑ一般债务调整系数ˑ100%(三)专项债务率㊂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满足专项债务偿还需求的能力㊂公式为:专项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ː债务年限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ˑ发展能力调整系数ˑ专项债务调整系数ˑ100%上述公式中:1.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为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用于基本财力保障的人员经费㊁公用经费㊁民生保障以及其他必保支出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开支或计提的各项成本性支出和政策性支出㊂2.发展能力调整系数反映收入依存度㊁收入波动状况㊁经济发展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㊂公式为:发展能力调整系数=收入依存度ˑ收入稳定性ˑGDP增长水平㊂其中:收入依存度采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返还性收入之和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㊁返还性收入及转移支付收入之和的比重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收入稳定性采用连续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变动值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GDP增长水平采用连续5年GDP平均增速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㊂3.一般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㊁偿债率㊁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㊂公式为:一般债务调整系数=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ˑ一般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ˑ一般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㊂4.专项债务调整系数反映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㊁偿债率㊁逾期率对债务风险的影响程度,由某地区该指标与全省平均值比较确定㊂公式为:专项债务调整系数=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调整系数ˑ专项债务偿债率调整系数ˑ专项债务逾期率调整系数㊂(四)新增债务率㊂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㊂公式为: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增长额一般债务余额ˑ100%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增长额专项债务余额ˑ100%(五)偿债率㊂该指标反映政府当期偿债压力,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㊂公式为:一般债务偿债率=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含线下债务还本支出)ˑ100%专项债务偿债率=专项债务还本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含线下债务还本支出)ˑ100%(六)逾期债务率㊂该指标反映政府债务当期流动性风险,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㊂公式为:一般债务逾期率=一般债务逾期额一般债务余额ˑ100%专项债务逾期率=专项债务逾期额专项债务余额ˑ100%第七条㊀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预警㊂综合债务率高于(含)100%的地区,或一般债务率㊁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含)100%的地区,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100%但高于(含)80%的地区,或一般债务率㊁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含)100%的地区,列入风险提示名单㊂第八条㊀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地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㊂(一)被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地区,应当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㊁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支出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㊂同时,不得增加政府债务余额,确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实施省委㊁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要新增政府债务的,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㊂(二)被列入风险提示名单地区,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㊂一般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债务偿还力度;专项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㊁调入专项收入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㊂全面关注新增债务率㊁偿债率㊁逾期债务率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㊂新增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偿债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逾期债务率较高的地区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切实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㊂第九条㊀未列入风险预警或提示名单的地区,应当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㊂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㊂第十条㊀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报上级政府,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㊂第十一条㊀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增加评估和预警频次㊂第十二条㊀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增加风险评估指标㊂第十三条㊀建立债务风险通报制度㊂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每年通报1次㊂财政厅通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市县级财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债务风险状况㊂第十四条㊀省政府根据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结合政府债务风险状况㊁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相关地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被约谈的地区进行全省通报㊂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约谈和通报制度㊂第十五条㊀财政部门将债务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债务限额控制㊁债务管理考核评价和核定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范围;组织人事部门将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㊁任免㊁奖惩的重要参考㊂第十六条㊀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㊂第十七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㊂。

代建相关法律法规

代建相关法律法规

“代建”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第二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川财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0〕3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采购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不得规避政府采购。

严禁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工程市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设立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供应商库。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要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资质要求。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以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他未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评审小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三、严格资格预审制度。

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并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3家以上向其发出采购文件。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82〕18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82〕18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1982年11月15日川府发〔1982〕185号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地方工业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实行经济责任制入手,进行了工业管理体制的初步改革,总的来看,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的办法,通知如下:一、目的和要求1.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是要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使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搞好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逐步实现本世纪末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2.坚持责、权得紧密结合,责字当头,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原则,重点搞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特别要注意抓好大型骨干企业的经济责任制。

要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职工,把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经济效果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纵横配套、互相协调、考核严格、奖罚分明的内部经济责任制体系,使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目标,成为全体职工的共同责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

要正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使企业利益有所增加,职工生活有所改善,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3.要切实用好自主权,认真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和内部改革,按照中央颁发的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继续改革企业的决策体制和领导体制,发展企业民主管理,依靠职工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内府规〔 2023〕 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规〔 2023〕 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变更第六章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第八章政府投资监督管理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细化办法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湖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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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

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
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省代建办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

六、省代建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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