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探秘人民银行即将颁布的最新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6.30
•【文号】银协发〔2020〕101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
(2020)》的通知
银协发〔2020〕101号各会员单位:
根据近年来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和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对2017年6月发布的《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审议稿)》,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2020)》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20年6月30日。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
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的开证、修改、付款与注销、通知、收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信用证结算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本行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本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六条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三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对象和条件第十条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对象: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适用于经常性发生国内贸易,具备一定的国内采购规模,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与资信状况,具有到期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e6066d31b765ce0408140e.png)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新国内证办法PPT课件

未涉及
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 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保 兑行或开证行的除外。
条款中无需声明
2019/11/2
28
转让——可改条款
国旧 际
金额 单价 效期 交单期 最迟装运日期 投保比例
2019/11/2
国新 内
金额 单价 效期 交单期 最迟装运日期 投保比例
效地:转让行所在地
29
转让——期限
6
国内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总总则则 定义 信用证业务办理 审单规则
2019/11/2
7
定义——新增内容
交单行 转让 保兑 服务贸易 付款期限的计算种类 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
2019/11/2
8
定义——服务
货物
运输或交货方式 最迟货物装运日 起讫地 分批、分期
2019/11/2
服务提供方式 最迟服务提供日期 服务提供地 分批、分期
换单
转让行
2个营业日 5个营业日
第一受益人
付款、 确认到期付款 转让行
2个营业日
第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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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信用证业务办理
5
议付
2019/11/2
31
议付——定义
旧
新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 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 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 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 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 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 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 付资金的行为。”
15
开证——保证金
旧
新
“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的保证金”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 1 -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银行。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第十一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本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三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 -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已获我行综合授信额度,额度充足并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四)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 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
(十)《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一)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审单后即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付款方式。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申请议付时,应在议付信用证交单期或有效期内,填制《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并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请求议付。
第四十二条议付行应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三)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核《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授信额度控制单》,《担保合同》以及相关放款资料后, 出具《放款通知书》,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四)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经有权人签批的《放款通知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签发《国内信用证》,并打印规定份数(信开打印一式四份,电开打印一式贰份),按规定留存。
第三十一条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应在信用证上注明“签章不符”,并及时退开证行。第三十二条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内容不
完整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
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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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探秘人民银行即将颁布的最新国内信用证业
务管理办法
今年6月中下旬,人民银行又一次对即将颁布的最新《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向银监会及各银行征求了意见。
这标志着应商业银行、商会组织及专家学者等方呼吁,对1997年“老”《办法》的修订稿即将始出。
虽然《办法》还未正式发布,但针对讨论较集中的热点以及变化较大的地方在这里给大家做个分享,以“有增有减”的形式让大家提前感受一下新的国内信用证风味。
-【减少】-
一、取消开证保证金比例限制
二、取消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
三、取消对开证行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等行为的处罚条款
+【增加】+
一、拓宽使用范围
国内证将不再只限定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贸易的交易结算,还将拓展至服务贸易结算。
二、可流通转让
信用证将增加“可转让”类型,受益人将不局限于议付融资或到期索款,也可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
三、允许保兑
有利于中小银行、地方性银行等信用增级以及节约成本,也为国
内证业务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延长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
五、增加议付灵活性
不止远期证可办理议付,即期证也可办理。
议付行不再限于受益人的开户行,同时议付行可与受益人约定是否具有追索权。
六、明确统一审单标准
新《办法》明确由行业协会(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会员单位拟定并推广执行统一的国内信用证单据审核标准,且《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将与《办法》同步发布。
七、推广使用范式的跨行相关凭证
除审单标准外,行业协会还将对信用证凭证、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议付申请书、委托收款申请书、交单面函等格式、联次进行制定并推广使用,各银行参照其范式制作,以促进跨行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