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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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

限期治理管理制度限期治理管理制度是一种针对特定问题的行动计划,旨在明确问题的性质、限期、责任人和解决方案,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问题按时得到解决。

这种制度通常在短期内实施,以解决一些紧急的、重要的、有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问题,比如整治市容环境、打击违法犯罪、治理环境污染等。

本文将分别从制度的必要性、实施原则、管理步骤、效果评估等方面对限期治理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性质,否则会有漫无目的的审议和商讨,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限期治理可以保证有时间节点的限制,迅速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治理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2. 提高责任心和担当精神。

通过限期治理,可以明确问题的负责人,为他们承担责任提供明确的基础。

在限定时间范围内,特别是当出现拖延等情况时,治理方案执行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加强社会监督和内部管理。

通过限期治理,公众可以参与其中,监督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对治理方案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同时,治理方案承担者也会遭到领导的严格监督,以确保方案的实施质量和时间限制。

二、实施原则1. 立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明确的程序进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保证治理方案科学合理、有效的前提条件。

2. 突出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治理方案必须从具体问题出发,针对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不同地区、不同问题与情况需要有不同的治理方案,应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突出效果导向,注重实际效果。

治理方案的执行和实践应以达到实施效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

4. 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治理方案的实施必须形成多方面的合力,注重各方面的沟通协作,确保问题的解决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保障。

三、管理步骤1. 识别问题,明确问题性质和范围。

第一步是识别问题,核实并明确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只有了解了问题的性质和范围,才能确立治理方案。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2、谁污染,谁治理政策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又是一种共有资源,为了避免“共有地悲剧”,必须由环境破坏者承担治理成本。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即由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防治污染;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四、限期治理制度
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
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为防止和养活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八、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8•【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之限期治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一起人们的重视。

过度追求GDP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恶化,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环境科学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措施。

限期治理制度应运而生,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排放的标准。

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在对限期治理一般性的理论介绍的基础上围绕怎么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而展开。

一、限期治理概述限期治理的概念是针对污染严重的污染企业,由法定国家机关规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这项制度针对的对象是严重的污染源。

在实践中这个严重污染的标准很难界定,如果依靠治理决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话是不太合理的。

另一方面限期治理的对象是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而且要有严重污染的结果。

污染企业与最后的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实践中是很难证明,一旦不容易证明的话就很难把危害结果归因于企业之前的排污行为。

出现了严重结果再去治理,这种末端治理方式只是起到补救作用,环境的治理应该更侧重于事前的预防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

限期治理制度给予了企业自有选择的空间,要求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治理效率,更好的实现环境效应。

二、法律属性的探讨有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合同或者协议的性质。

认为是政府和协商的结果。

还有的学者主张限期治理是一项行政命令。

限期治理机关对于那些违反规定排污企业在给予处罚的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之前的违法行为必须停止,采取一定的措施转到合法的轨道上来,消除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

行政机关责令义务主体做他们应该做但以前没有做到的事;这一点就与行政处罚区分开来。

因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行政处罚更侧重于惩罚性,而行政命令更侧重于纠错,目的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对某个企业的污染物的达标或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3.3 限期治理旳法律要求
所以《环境保护法》第29条要求:“对造 成环境严重污染旳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也是这么要求旳。
但何为“严重污染”,目前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污染物旳排 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 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不大于环境危害所造 成旳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 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第四章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
环境法旳基本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
证明现环境法旳目旳和环境法基本原则旳
实施,而制定旳一些法律制度旳总称。
我国环境法旳基本制度主要有: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
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环境保护许可
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原则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等。
4.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才干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旳设施不得私 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旳, 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旳同意。
4.2.3 “三同步”制度旳法律要求
以此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 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种月内组 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订意 见。
如淮河流域旳水污染治理及流域内“十五 小”企业旳关、停等。
4.3.2 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旳意义
经过把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结合起来,有 力地调动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域旳主动性,选 择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 反应强烈旳项目,分期分批地进行限期治理和 关、停。完毕好旳奖,未完毕旳予以处分,这 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行业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 质量。

《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制度修订问题探讨


防治法 》 、 《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 、 《 环境 保 护法 》 和《 海洋 环境 保护 法 》 中得 到体现 。第 三 , 将 超 出核定排 放污 染物
数量 排放 污 染物 作 为限期 治 理适用 条 件 。这种 情形 主要 是 在实 行 污染 物 排放 总 量控 制 的 法律 中有所 体 现 。 如新 修订 的《 水 污染 防治 法 》 就对超 出总量排 放 污染 物 的排污 者进 行 限期 治 理 。尽 管在《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 中 也确 立 了总 量控 制制 度 , 实践 中确 实也 对二 氧化 硫实 施 总量 控 制 , 但是 , 在《 大 气 污染 防 治法 》 中 只是 规定 了 超标 排 污要 限期 治理 , 而对 于 超量 排污 的排 污者 并没 有规 定 限期治 理 。
J a n ., 2 0 1 3
《 环境保护法》 限 期 治 理 制 度 修 订 问题 探 讨
朱 谦
( 苏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环 境 法 研 究 中心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摘 要 : 《 环境保 护法修正案( 草案 ) 》 中 对 限 期 治 理 制 度 的修 订 有 很 大 的进 步 , 但 草 案 对 于 限期 治 理 的 适 用 条 件 、 限期 治 理 决 定 权 主体 以及 限 期 治 理 基 本 要 求 等 内容 的有 意 回 避 , 使 这 种 修 改 没有 改 变 目前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单 行 法 律 混 乱 之 局 面 。 因此 , 有必 要在草案的基础上 , 进 一 步 统 一 规 定 限期 治 理 的 适 用 条 件 , 明 确 环 保 部 门拥 有 限 期 治 理 决 定 权 , 对限期 治理期 限、

第十一章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一事不再罚 原则” 《劳动法》第5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 及劳动安全设施和用品,以防发生安全 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可以“责 令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四、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实 施环境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 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具体包括:
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些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卫生、 海关、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 可依法对某些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 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案例分析
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 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 村崔延元、杜臣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 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第 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扩大,污水 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 用水污染。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 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
第十一章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第一节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概述
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概念 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 术、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各级政府的 环境保护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对影响 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进行指挥、组织、规 范、监督的职能,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 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 平衡的活动。
对该厂进行强制封存生产设备,停止生 产。
问:
1、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 效?
2、县环保局与县法院共同强制封存甲壳 素厂的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5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某些问题或情况设立特定的处理时限和目标,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相关方案并达到既定目标。

这一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管理和改进工作效率。

本文就限期治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限期治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设置时间限制,可以迫使相关部门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工作停滞不前的情况。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限期治理制度更能发挥其作用,能够确保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其次,限期治理制度可以明确责任。

在实施限期治理制度时,需要明确责任地图,明确每个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并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这样可以防止问题的推诿和责任的模糊,保证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此外,限期治理制度还可以促进协同合作。

在限期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通过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可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限期治理制度也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目标和框架,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然而,限期治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多的资源来解决。

如果设置过短的时间限制,可能会导致问题的应对不及时、工作质量下降。

其次,限期治理制度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时间节点和目标,否则可能导致目标过高或过低,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此外,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如果缺乏合作和支持,制度难以落地。

综上所述,限期治理制度在管理和改进工作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通过限制时间和设定目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促进协同合作。

然而,限期治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时间节点和目标,并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

在实践中需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以确保限期治理制度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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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治理的决定程序和权属 限期治理的决定程序和权属 决定程序和 1、基本模式:由政府决定 、基本模式: 政府决定 2、其他主要存在7种方式: 、其他主要存在 种方式: 主要存在 种方式 (1)由环保部门自主决定。即通过地方性环境 ) 环保部门自主决定。 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直接规定由地方环境保护 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部门决定限期治理。这种方式适应了环境行政 的效率原则,因而成为最通常采用的方式。 的效率原则,因而成为最通常采用的方式。全 最通常采用的方式 国已有北京、重庆、长春、广东等省、 国已有北京、重庆、长春、广东等省、市、区 的19件地方性环境法规或规章采取该方式。 件地方性环境法规或规章采取该方式。 件地方性环境法规或规章采取该方式
O(∩_∩)O 谢谢! ∩ ∩ 谢谢!
(5)一般由环保部门决定,但重大情形须报政府批 一般由环保部门决定, 一般由环保部门决定 准。如《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如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2001年)第21条规定,这种权限分配方式是比 年 条规定, 较合理。 较合理。 决定, (6)可由环保部门决定,但应报政府备案。 《上 可由环保部门决定 但应报政府备案。 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年修改) 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改)第34条,这 》( 年修改 条 种方式既有灵活性,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实施监督。 方式既有灵活性,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实施监督。 (7)由政府决定,或者由政府委托环保部门决定。 )由政府决定,或者由政府委托环保部门决定。 如《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 》( 年 方式使政府保留较大的灵活性。 第28条,这种方式使政府保留较大的灵活性。 条 这种方式使政府保留较大的灵活性
(2)同时规定由政府决定,或者由环保部门决定。 同时规定由政府决定,或者由环保部门决定。 同时规定由政府决定 如《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第12条规 》( 年 条 这种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定,这种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这种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主要由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决定。如《福州市环境 主要由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决定。 主要由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决定 保护条例》( 保护条例》(2001年)第24条规定。 》( 年 条规定。 (4)主要由政府决定,但环保部门可根据政府的授 主要由政府决定, 主要由政府决定 权决定。 权决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第16条规定,这种方式被地方环境立法 这种方式被地方环境立法 这种 大量采用。 大量采用。
• 限期治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实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完全由政府决定逐步向由环保部门决定过渡。“固 完全由政府决定逐步向由环保部门决定过渡。 固 由政府决定逐步向由环保部门决定过渡 废法”的修订就是最新的证明。 废法 的修订就是最新的证明。 的修订就是最新的证明 作为环保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作为环保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环保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固废法”的新进展 在“固废法 的新进展,必然要求其他环境法律的相关规 固废法 的新进展, 定之间保持最大限度的协调性。 定之间保持最大限度的协调性。 因此可以乐观地预期, 因此可以乐观地预期,作为环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可以乐观地预期 单项法律, 固废法 固废法”关于限期治理决定程序和权限的新 单项法律,“固废法 关于限期治理决定程序和权限的新 规定,必将对其他单项环境法律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规定,必将对其他单项环境法律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并将推动包括《环境保护法》 并将推动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的修改和完善。 的修改和完善。
•关于限期治理的处罚权: 关于限期治理的处罚权: 关于限期治理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停业、 (2)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 )责令停业 关闭, 定的政府决定; 定的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 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 限期治理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的主要内容: 1、 对象 、 (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2)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 2、内容 、 (1)限期治理目标 限期治理目标 (2)限期治理期限 )
1989年修改后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关 年修改后通过的《环境保护法》 年修改后通过的 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决定权 (1)中央或者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 )中央或者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 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政府决定。 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政府决定。 县或者市、 (2)市、县或者市、县以下政府管辖的企 ) 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政府决定。 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
• 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治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1.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 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 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 2.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3.有具体的治理任务。 有具体的治理任务。 有具体的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成形: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 限期治理成形: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 年的 )》。该法第17条规定 该法第17条规定: 行)》。该法第17条规定:在特殊保护区不 准建设污染环境的单位; 已经建成的, 准建设污染环境的单位;“已经建成的,要 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限期治理确立: 年修改后通过的《 限期治理确立: 1989年修改后通过的《环境 确立 年修改后通过的 保护法》 该法第18条 条和第39条分 保护法》。该法第 条、第29条和第 条分 条和第 规定。 别规定。
限期治理制度
• 小组成员: 小组成员: • 柯艳枝 史昕然 陆礼彬 杨汝岗 颜德才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污染 •概念:限期治理污染制度,是指对严重污 概念: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概念 污染制度 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的区域 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的区域 企业 内超标排污的生产、经营设施和活动, 内超标排污的生产、经营设施和活动,由各 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在一定期限内治理 并消除污染的法律制度。 并消除污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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