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院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进行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健康,制定和遵守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等。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其次,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于高致病性和易传播的病原微生物,应当严格控制实验室内的存储和使用,确保其不会对实验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实验人员在进行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实验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在实验结束后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清洁。
另外,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进出管理、实验室内部空气质量和卫生管理、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最新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做到知识更新及时、操作规范准确。
总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只有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为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实验室内工作人员与环境的生物安全,防止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和传播,制定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由技术主管任命,他/她应至少拥有硕士学位及相应的生物安全专业资格证书,熟悉实验室内所有的设备、操作及实验项目,能提供技术支持及指导,时刻关注实验室的安全状态及生物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
二、实验室标识及进出管理本实验室采用进门刷卡方式,除实验室内维护人员外,所有人员进入前必须进行身份确认,仅授权人员可进入实验室。
实验室应符合相关安全标识要求,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区域功能,并制定相应的标识说明,明确区分各个实验区域及各类样品。
标识说明应缺一不可,具有较高的精准性,以减少因标识误解而引发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卫生管理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不堆放废弃物品;每日应对实验室内地面、平台、椅子、柜子、设备等进行消毒清洁,并规定清洁时间。
实验室内有任何动植物均严禁入内,并设立灭蚊器等等清除异味、异物等的工具,确保实验室内干净卫生。
四、实验室防护设施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齐全的实验室防护设施,如生物安全柜、负压通风系统等。
生物安全柜具有相应级别的过滤效能,必须经过定期修理、验收、清洁及消毒,确保其正常工作。
实验室内设置必须为低气压状态的负压通风系统,以防止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扩散。
五、实验室人员保护实验室内所有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一次性纱布口罩、防护手套、实验衣、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进行实验时,应佩戴专门的实验帽子,以减少因头发等带入实验室的污染源。
六、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废弃物处理应妥善安排,严格依照实验室管理规章处理。
实验室废弃物应根据种类、容器等分类放置,并及时清理。
废弃物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转移出实验室,减少对外部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事故应急处理本实验室针对各类应急状况,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应急可被及时响应、处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述二、实验室人员管理1.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携带病原微生物。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实验室内部设施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3.常规消毒:实验室内表面、工作台、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进行消毒,使用规定的消毒剂。
四、实验室操作规程1.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抽烟等行为。
3.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4.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标示和警示牌,不随意触摸或移动实验器材。
5.实验室内禁止使用非法、违禁物品和药品。
6.实验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终止实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生物防护柜、消毒剂等。
3.组织定期演练生物安全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确保事故不扩散。
六、其他管理措施1.严格监控实验室内的废液、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确保按规定的方式处置。
2.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设置出入口和门禁系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3.加强对实验室物品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归还制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实验人员都能够遵守规定,正确进行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预防为主、防护为主、安全第一、监测防制、整体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谁播种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防控相结合、长期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和设施要求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选址在安全距离内,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防护服、生物安全柜、处置设施等。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指定区域及指定通道,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生物材料的进出。
第十条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可靠。
第三章实验操作和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明确、操作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实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或意外。
第十三条实验操作中应加强管控,避免细菌外泄或污染,保障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暂存,待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程序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外泄、不得私自弃置的原则。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人员逃生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身和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卫生行政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依据其合法认证的用户单位的技术及社会责任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建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实验需要对实验室及实验进行归类等级,分级管理,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定期审计实验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使实验室保持安全可靠的状态。
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保证实验安全。
实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实现病原微生物源和病原微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保证环境安全。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隐患及防范措施。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精)

(试行)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可感染人并可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依据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其生物安全防护标准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2004)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造技术规范》( GB50346 -2004)进行分级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省卫生厅成立由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检查指导、实验活动审批以及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审批等日常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备案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全省境内的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依据《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 50 号令)规定执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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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出台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及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对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实验室废水废物的处置方法,一旦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事故,责任由该实验室承担。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办法》将实验室分为四级,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于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四级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对于已经建成的实验室,为防止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传播,引起环境污染或者疫病流行,《办法》指出,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必须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
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将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符合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实验室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办法》强调指出,实验室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8•【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三月八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一、编制目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实验室条例),旨在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体系,保护人员、设施和环境免受病原微生物的侵害。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资质的各类可能接触到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以及其他有可能感染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并包括分区、分类;临床检验室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生物安全管理(一)建立、实施和落实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者应建立和贯彻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依据该制度,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拟定详细的规章制度,编制落实程序,及时保持本条例的有效性。
(二)建立防护措施组织机构。
实验室管理者应建立专业的防护措施组织机构,开展实验室有关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实行分区和分类管理,明确各实验室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职责。
(三)确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
实验室管理者应建立合理的生物安全等级制度,确定实验室的安全等级,然后特别强调,实验室中操作及其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等级得到合理的控制。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建设及调试。
实验室管理者应根据实验室的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设计指导细则,确定实验室建设(或改建)及调试的有关技术要求,并按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安全操作规范(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实验室管理者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并将该规程细化到针对每一项实验的操作步骤,以确保安全。
(二)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
管理者应实施实验室安全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每一位职员在进入实验室工作时,应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以确保安全。
(三)实施日常管理。
实验室管理者应按规定,建立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安全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实行安全管理就及登记、记录管理等。
五、安全检查(一)实验室安全检查。
实行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实验室内的安全要求得到充分的落实,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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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 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 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 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 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 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 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 建议。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 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 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 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 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 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1
第十二条 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 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 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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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予以处罚的实验 室名单,并将受到处罚的实验室名单通报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 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6
附件: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备案日期:
单位名称
地址
实划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主管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科技主管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环保主管部门 审批文件编号 开展的实验 活动内容简述
应提交的 备案附件材料
实验活动 变更情况
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
4
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 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 者使用。
2
第九条 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 15 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备案表之日起 10 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 10 日内, 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 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 10 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 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 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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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 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 至少保存 3 年。
1
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 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 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 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 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 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 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 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
邮编
实验室负责人
传真
联系人
实验室 安全等级
批准日期
□三级 □四级
批准日期
批准日期
批准日期
□ 环境应急预案 □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方案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备案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 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3 月 2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2006 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 规章 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