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医附院医疗人员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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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3.《医务人员处分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所有医务人员。

三、告诫谈话的类型根据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情节,告诫谈话可分为正式告诫谈话和提醒警示谈话两种类型。

1.正式告诫谈话正式告诫谈话适用于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多次违规的情况,涉及涉及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医疗纪律,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未经授权或者资质不符合要求,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蓄意隐瞒病情,拒绝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故意误诊、延误诊疗;-虐待患者或侮辱患者等不当行为。

2.提醒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适用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或者一次性违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疏忽职守,工作不细致、不认真;-未及时完成医疗文书记录;-不按规定做好医疗质量控制和纪录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工作纪律等不良行为。

四、告诫谈话程序1.报告与受理发现医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医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

2.谈话准备上级医务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准备相关文件和证据。

3.告诫谈话上级医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违规医务人员进行告诫谈话,并告知谈话时间、地点和目的。

4.谈话记录告诫谈话应当由医务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经告诫人员确认后签字。

5.处理结果和通报医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通报给医务人员。

五、告诫谈话的效果与影响告诫谈话的目的是引起医务人员的警觉和反思,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医疗纪律,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务人员应当从告诫谈话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严守医疗纪律,增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

同时,告诫谈话的事实记录也将作为医务人员考评、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六、监督与评估上级医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定期开展资格复审和绩效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1. 背景作为医疗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医生和护士在工作中需遵守一定的规范和职业道德。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当行为。

这些不当行为可能会伤害到病人或者影响医院的声誉。

因此,医院需要对不当行为进行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处理不当行为。

2. 诫勉谈话制度的目的诫勉谈话制度是医院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规范医生和护士的职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

通过实行这一制度,可以让医生和护士更加明确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加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提高服务质量。

3. 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流程3.1. 不当行为的发现不当行为是指违反规章制度,致使患者受到伤害或者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不当行为的发现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病人或其家属举报•监督员发现并在医院网站上登记•医院内部监察机构发现•其他人员或渠道发现3.2. 检查和调查医院应当在第一时间对报告的不当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

检查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不当行为的真实性•确认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查找不当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3.3. 诫勉谈话根据调查结果,医院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措施处理。

诫勉谈话是其中一种惩戒措施,它是通过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以约束其行为的方式进行惩戒。

诫勉谈话的过程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向责任人阐述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帮助责任人识别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清不当行为的严重性•规范责任人的职业行为和工作作风•强化责任人的职业责任和意识,提高其服务质量3.4. 效果评估为确保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效果,医院应当对诫勉谈话的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责任人的职业行为是否规范•调查责任人是否对诫勉谈话制度表示理解和支持•检查其他不当行为是否减少4. 加强医生和护士的职业道德除了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以外,医院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医生和护士的职业道德:•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广医患沟通技巧和服务技能,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新进医生和护士进行职业行为严格考核,确保他们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5. 结论诫勉谈话是医院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实施该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1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1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1第一篇:医院诫勉谈话制度1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科级(含副科级,下同)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1、新任命、竞选、聘任的科级干部。

2、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科级干部。

3、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命令的理解和贯彻上出现偏差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有自由主义言行,影响团结的;(3)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作风不实,无特殊情况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4)不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有不廉洁行为,自身形象不佳的;(5)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6)对配偶、子女利用自己职权和影响以权谋私制止不力的;(7)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8)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落实工作未能尽到责任,致使发生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的;(9)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漠然置之的;(10)群众信任度不高,反映较大,在考廉中问题比较严重的;(11)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12)因其他原因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二、任职廉政谈话(一)谈话内容1、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2、介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加强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谈话方式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形式,由院监察室、组宣科负责安排,纪委书记或分管院长和监察室、组宣科负责同志参加。

三、诫勉谈话(一)谈话范围1、谈话人提出发现被谈话人的苗头性问题,听取被谈话人就发现问题做出的说明;2、谈话人针对被谈话人的苗头性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诫勉要求,重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内容。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滨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县(区)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区)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编制使用管理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

紧缺、急需人才的招聘,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聘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应符合编制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生、中医药专业人员未达到专业技术岗位20%、20%和10%的,优先招聘上述人员。

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

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

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法保证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所有医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技师等,涉及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等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是医疗机构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工作纪律或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医疗人员进行纠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目的是教育医疗人员,纠正其错误行为,推动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教育为主的原则,注重保护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谈话过程公开透明、信息保密。

第二章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人员诫勉谈话制度,明确诫勉谈话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许可,在符合法定权限的前提下,由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实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诫勉谈话的内容合理、方式得当。

第九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所涉及的医疗人员应当签署确认。

第十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三章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程序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医疗人员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确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诫勉谈话前,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确保谈话事实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利。

医疗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谈话时有陪同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应当由医疗机构授权的人员进行,可以采用面谈、调解、郑重警示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人员,并要求医疗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

抗菌药物使用诫勉谈话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tán huà)制度为了(wèi le)切实加强对抗菌药物(yàowù)使用与管理,有效(yǒuxiào)防范不合理使用(shǐyòng)现象的发生,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涉及到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临床工作中参与抗菌药物使用的相关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医务人员的谈话,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医院分管的领导同意后进行。

对科室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医院领导决定。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与科室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分管该科室(部办)的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医务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部办)的负责人主谈,可请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人员参加。

五、谈话(tán huà)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shuōmíng)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fǎnyìng)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chénshù)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jiè miǎn)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结合谈话的情况,按照抗菌药物应用奖惩制度对其进行惩处。

医院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医院X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X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员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群众反映或组织了解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院管及以下干部、职工。

二、谈话适用事项
(一)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二)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三)干部职工存在违纪苗头性问题,需要严肃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四)有轻微违纪行为,需要提出批评,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本单位轻微损失,需要调查原因,分清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事项。

三、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四、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谈话人诫勉的问题及提出的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诫勉谈话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控制细菌耐药,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源头管理,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和医院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1由上级批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反映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相关科室及个人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情节较严重的;2.对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的科室、个人,经初步沟通教育仍无改进;3.发生一次严重不合理或一年内三次不合理用药;4.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谈话诫勉必要的。

二、谈话对象1.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较严重的科室主任及相关负责人;2.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个人。

三、谈话程序1对中层干部谈话,由党政办、医务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3.对科室内个人谈话,由医务部及科室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后将结果报党政办公室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并记录。

四、注意事项1进行诫勉谈话时,实施谈话者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相应记录;4.谈话前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5.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对谈话内容予以保密;6.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7.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编造隐瞒事实;8.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五、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9.谈话了解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所反映的问题;10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事实及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案

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案诫勉谈话是组织对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或工作态度进行规范和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

实施诫勉谈话能够及时纠正员工的不良行为,规范员工的工作态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下面将从诫勉谈话的原则、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对诫勉谈话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诫勉谈话的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诫勉谈话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诫勉谈话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教育导向原则,诫勉谈话要以教育为主导,引导员工自我反省,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增强责任意识,促使员工自觉改正不良行为。

3. 私下沟通原则,诫勉谈话应该在私下进行,避免当众批评和羞辱员工,保护员工的隐私和尊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步骤。

1. 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员工的不良行为或工作态度,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明确诫勉谈话的目的和内容。

2. 制定诫勉谈话的计划,在诫勉谈话之前,要制定详细的诫勉谈话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方面的安排,确保诫勉谈话的顺利进行。

3. 开展诫勉谈话,在诫勉谈话中,要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针对员工的不良行为或工作态度,进行耐心的解释和教育,引导员工认识错误,自觉改正。

4. 辅导和跟进,诫勉谈话之后,要及时跟进员工的改正情况,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帮助,确保员工能够真正改正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

三、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 注意语言和表达方式,在诫勉谈话中,要注意用语得当,避免使用刺耳的语言和过激的表达方式,保持语气平和,使员工能够接受和理解。

2. 注意时间和场所选择,诫勉谈话的时间和场所要选择在员工心情平静的时候和地方,避免影响员工的情绪和工作状态,确保诫勉谈话的效果。

3. 注意态度和方式方法,在诫勉谈话中,要保持耐心和善意,不要采取强硬和威胁的方式,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尊严,促使员工自觉改正。

4. 注意记录和备案,对诫勉谈话的内容和结果要及时进行记录和备案,做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医德医风诫勉谈话制度范本

医德医风诫勉谈话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院正常秩序,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全体医务人员。

第三条谈话对象诫勉谈话对象为有以下情形的医务人员:(一)违反医德医风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医院声誉的;(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谈话程序诫勉谈话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谈话准备:院办负责收集相关谈话对象的问题线索,整理谈话提纲,准备谈话资料;(二)谈话实施:由院办组织,院长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内容应围绕谈话对象的问题进行,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要求;(三)谈话记录:谈话过程应有专人记录,记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谈话内容等;(四)整改落实:谈话对象应在谈话后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向院办汇报整改情况;(五)跟踪管理:院办应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谈话要求(一)诫勉谈话应以事实为依据,针对性强,注重教育引导,避免指责批评;(二)谈话对象应认真对待诫勉谈话,虚心接受批评,认真整改;(三)诫勉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员应尊重谈话对象,保持沟通顺畅,避免产生抵触情绪;(四)谈话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删改、伪造、泄露;(五)院办应定期对诫勉谈话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制度执行效果。

第六条纪律保障(一)谈话人员应严格遵守谈话制度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二)谈话对象应遵守谈话纪律,不得无故缺席、逃避谈话;(三)谈话过程涉及的秘密、隐私等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医院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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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医附院医疗人员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不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我院医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十八项核心制度,特制定我院医疗人员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出院病人回访负面反馈或其它途径被患者及其家属投诉及违反我院各种管理规定的各级各类临床医疗人员。

第三条诫勉谈话由医务处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应当一人一事一诫勉。

诫勉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诫勉谈话或集体诫勉谈话。

第四条诫勉谈话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真诚客观地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诫勉谈话以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同时通知被谈话对象所在科室负责人。

第七条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诫勉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诫勉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医务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诫勉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诫勉谈话计划安排;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

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三)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

(四)现场填写《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改进自己的工作,避免今后出现相同的错误,医务处应该对其工作进行动态观察,如果谈话对象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年内第二次以相同情形被投诉则给予扣罚一月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年内三次及以上被以相同原因投诉则给予停岗检查等处理。

附件
滨医附院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登记表
编号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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