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12 轮胎类产品工厂检查要求(工厂界定码1201-1202)

轮胎产品工厂检查要求(工厂界定码1201-1202)第一版第1次修订1 目的为方便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了解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轮胎产品的工厂检查要求,特制订本要求。
2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按《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3C-027:2001)认证的产品, 对于按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CNCA-03C-027:2013)认证的产品,详见CQC 网站,标准换版信息栏目中《关于机动车辆轮胎CCC 认证执行新版实施规则和实施细则的要求》。
3 内容3.1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产品种类编码:1201、1202 产品名称:汽车轮胎产品、摩托车轮胎产品 工厂界定编码:1201、120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名称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频次/周期 检验方法或要求汽车轮胎内胎 厚度 GB 7036.1 1次/年相关检验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和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应满足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老化后拉伸强度下降率 热拉伸变形 接头强度胶垫气门嘴与胎身粘合强度或有底座气门嘴与胶垫粘合强度或无底座气门嘴与胶垫粘合力摩托车轮胎内胎 气密性GB 7036.2 扯断伸长率 接头拉伸强度热拉伸变形率老化后拉伸强度下降率胶座气门嘴胶座与胎身粘合试验(适用于有底座的胶座气门嘴)轮胎气门嘴 外观质量 GB 1796、GB 12836.1、GB 12835、GB 9765、GB/T 目测 螺纹尺寸及公差 量规 密封性 气门嘴密封性能试验装置、专用扭矩扳手胶座气门嘴粘着强度9766 拉力机附胶率(适用于胶座气门嘴)目测轮胎气门芯外观质量GB1795、GB9765、GB/T9767目测气门芯尺寸及公差量规密封性高温试验箱、低温试验箱、密封性能试验装置、专用扭矩扳手开启压力密封性能试验装置、专用扭矩扳手结合强力拉力试验机关键原材料,(如橡胶、骨架、炭黑、助剂等)相关标准的检验项目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1次/年或按批次相关检验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和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应满足企业标准或相关标准的要求注1:原则上,成品确认检验不能替代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
整车出厂检验质量标准1QBFT0001-2019

QBTF 001-01整车出厂检验质量标准编制:审核:审定:批准:发布日期: 2019年月日实施日期:2019年月日工厂Plant更改记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规范整车产品出厂质量检验项目、标准和检验方式,为编制检验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记录提供依据,保障出厂整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工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工厂生产的装用燃油动力的整车产品出厂质量检验。
2.引用文件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900 《整车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3.术语与定义关键检验项:GB7258标准要求的质量检验项目。
重要检验项:GB7258标准未包含,但企业标准、工艺文件要求的检验项目。
例行检验:在生产最终阶段对生产的产品进行100%的检验。
确认检验: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和客户要求而进行的,在例行检验后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依据标准要求对所有质量特性进行的检验。
对工厂检测能力不具备的检测项目,需委外检测。
检测频次不低于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标准要求。
监督抽查: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和客户要求而进行的,在例行检验后的合格产品或经过程检验中待检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规定的比例或周期进行的抽样检验。
4.标准内容4.1总则4.1.1分类本标准的内容共分为二部分,即:整车关键检验项质量标准、整车重要检验项质量标准。
4.1.2检验项目的确定整车关键检验项质量标准中的所有检验项目均来源于GB7258标准的相关要求。
整车重要检验项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均来源于但不仅限于企业标准和工艺要求的重要质量特性。
本标准中涉及的抽样检验项目将依据《整车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实施检验与评定。
4.1.3检验方式的调整①静、动态检验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检验作业文件中予以互调,但检验频次不得降低。
②在检验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低频检验项目允许向高频检验项目调整。
③若检验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检验频次要求时,由执行单位申请,经主管质量副厂长批准后可临时降低,降低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汽车维修出厂检验制度模版

汽车维修出厂检验制度模版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汽车维修出厂检验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维修质量符合标准,车辆安全可靠。
所有维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和提升企业形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汽车维修企业及其技术人员,在进行汽车维修出厂检验时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检验前准备1. 确认维修任务:根据维修工单和车辆现状,明确维修任务和范围。
2. 准备检验工具和设备:确保检验工具和设备完好、齐全,并进行标定和校验。
3. 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包括车辆维修记录、技术手册、维修标准等。
四、检验流程1. 外观检验:a. 检查车身外观缺陷,如刮痕、凹陷等。
b. 检查车窗、灯具、反光镜等是否正常。
c. 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和胎压是否符合标准。
2. 内饰检验:a. 检查座椅、仪表盘等是否完好,并操作各项功能。
b. 检查空调、音响等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3. 动力系统检验:a. 检查发动机的工作状态,包括启动、怠速、加速等。
b. 检查变速器和离合器是否顺畅,并测试换挡时的动作。
c. 检查刹车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4. 悬挂系统检验:a. 检查减震器、悬挂弹簧等是否正常。
b. 检查转向系统的灵敏度和回正性。
5. 电器系统检验:a. 检查电瓶是否正常充电,电气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b. 检查车灯、喇叭、雨刷器等是否正常。
五、检验记录与报告1. 检验记录:对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名确认。
2. 检验报告:综合各项检验结果,生成出厂检验报告,包括车辆维修情况和建议维护措施。
六、质量管理与改进1. 质量管理:对出厂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 改进措施:根据检验结果和客户反馈,不断提升维修工作质量,完善制度和流程。
七、制度执行监督1. 监督机制:设立检验质量监督人员,定期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2. 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严肃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汽车维修企业所有,并受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约束。
底盘入厂检验规范

底盘入厂检验规范
1.目的
为保证入厂的二类底盘的质量完整性,特制订本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改装所用二类底盘的进厂检验。
3.职责
3.1质检组负责产品进厂质量检验和一致性检查;
3.2采购部负责按要求采购和报验工作;
3.3仓库负责入库和一致性检查。
4.检验要求
检验比例为100%检验。
以上项目任何一项不合格,不得入库放行。
以上采购产品均需验证数量和商标(有注册商标时),并对供货厂家以及产品规格型号与上报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关键零部件,材料登记表保持一致。
编制:何子俊审核:批准:。
汽车产品确认检验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确认检验管理规定1.目的规定公司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确认检验频次、项目、方法、内容、判定等要求,确保公司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关键零部件及整车产品的确认检验。
3.引用标准CNCA-02C-023:2002中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GD.JC□□-2005 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CQC发布)4.职责4.1 质检部负责公司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检验。
4.2研发中心负责整车产品的确认检验;4.3品检部、配套部协助实施相应产品的确认检验。
5.工作程序5.1 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检验5.1.1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检验原则上由供应商完成,由质检部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以确保关键零部件的材料和结构等满足3C认证(如有要求时)所规定的要求,质检部应保存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和报告。
当由质检部专职检验人员(非进货检验的检验员)检验时,应由质检部提供相应的检验数据和报告。
并加盖检验印章或签名,可行时可引用进货检验记录,但应注明“确认检验”。
对不能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外部有检测能力的机构检测,并提供有效检验结果。
5.1.2 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检验应在进货检验的合格品中随机抽样:每种关键元器件、材料一年(相隔12个月)确认检验应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样不少于2件(可能时)。
具体安排由质检部依据进货量、产量以及产品质量(含关键件进货检验合格率或供方的绩效表)策划并实施。
5.1.3定期确认检验的内容、项目、及依据标准(含接收准则),由研发中心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来制定,检验项目应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合格证件、外观、几何测量尺寸及型式试验等,并不少于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5.1.4 确认检验中的不合格品,依据《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5.1.5关键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相邻两次工厂检查之间进行的日期。
5.2 整车产品确认检验5.2.1整车年度确认检验的项目、方法、内容、依据标准(含接收准则),由研发中心依据整车的相关国家及企业标准确定,但不应少于《机动车辆类产品工厂检查作业指导书》中“汽车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表”规定的适合各单元车型的确认检查项目(包括转向装置、制动装置、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车速指示误差),必要时应增加项目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一致性。
机动车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说明

机动车整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说明背景:国家认监委2008年1号公告,发布了对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和证书换版的要求,规则编号变更为CNCA-02C-023:2008。
此次规则的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四各方面的变化:技术参数型式试验及依据标准工厂审查车辆一致性证书新规则规定的工厂审查需在2011年7月1日前完成。
主要内容:工厂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文件化的规定有关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特殊说明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工厂审查:08版实施规则的工厂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或生产一致性计划执行报告审查以及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
而工厂质量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条款较原规则少了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和生产一致性两个条款,这两项内容则要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体现。
生产一致性审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审查和现场审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企业确认产品和样品相一致制定的流程,可以是抽样确认,也可以通过系统管理实现。
具体方法,企业自定,关键是企业要有一个确认保证系统。
初始工厂审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文件化的规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制造商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
应包括在实施规则中与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关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要按照车型系列进行编写,每个系列一个控制计划,控制计划中相同部分可以互相引用。
1、首先要确定在实施规则中与本企业产品有关的标准是哪些,然后以标准的技术要求为主线,确定影响标准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的关键部件、关键工序以及COP试验或检查的控制要求,并对执行的结果进行分析,要有必要的记录和相应保存期限。
汽车零部件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汽车零部件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背景为了确保公司所进购的汽车零部件质量达到要求并符合标准,特制定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进购的汽车零部件。
进货检查验收程序1. 检查进货所需文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工厂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文件。
2. 对物料进行外观检查:对物料外观缺陷、污渍、变形、损坏等进行检查。
3. 对物料进行尺寸检查:对物料尺寸是否符合图纸标注进行检查。
4. 进行技术要求检查:检查物料的制造工艺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物料的功能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等。
5. 对物料进行抽检:根据ISO2859-1标准进行抽检,检验数量一般为100个,接受质量水平II,严重缺陷标准不超过0个,一般缺陷标准不超过2个。
6. 签署验收文件:持续完工后,由检验员对合格供货的产品进行签署验收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档案归档。
检查验收要点1. 对零部件进货时,必须查看和审核供应商的三个企业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分别为: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
2. 对零部件进货时,必须销售单据、发货单、检验报告、技术协议等文件一并检查,核对物料的货物名称、牌号、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楚明白。
3. 对于进供应商来的样品也必须进行测试,只有通过测试后才能下单。
4. 对于借样品来的,必须做好样品管理记录,并在样品明细表里填上借出和借出时间以及借出人的姓名,并注意维护样品的完好性。
以上为检查验收制度,各部门均应按照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保证所进购的汽车零部件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有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
[最新文档]2020年XX公司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产品检验试验管理办法
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产品检验试验管理办法1.目的规定公司关键零部件及整车检验的管理职责、程序和检验、试验项目、方法、内容、频次、判定等要求,确保公司关键零部件及整车的质量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关键零部件及整车产品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3.定义无4.职责4.1 质检室负责零部件产品入厂验收的对口管理,并按照关键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项目及控制要求,实施或督促实施关键零部件确认检验工作,收集、汇总检验记录及关键零部件测试报告。
4.2 品检室负责按技术标准、整车检验规定及整车产品例行检验要求完成整车检验工作;并负责检验记录收集整理、定期报存。
4.3 研发中心负责关键零部件及整车产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同时负责整车产品确认检验的委外试验及确认检验报告的收集整理、报存。
4.4 品检室、配套室、外协室协助实施相应产品的确认检验。
4.5 信息档案部负责报存的相关检验记录的存档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5.1 关键零部件验收、试验规定5.1.1关键零部件产品的入厂验收公司关键零部件的入厂验收由质检室质检员严格参照《东风小康系列微车零部件入厂验收技术要求》和产品图执行,相关检验记录及结果判定按月妥善整理保管,定期存档。
5.1.2 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检验5.1.2.1关键零部件的定期确认检验原则上由供应商完成,由质检室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以确保关键零部件的材料和结构等满足《机动车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和产品技术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质检室应保存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和报告,并随时检查报告的有效性。
若检测条件具备(含但不限于供应商实验室和装配厂实验室),由质检室专职检验人员检验时,可引用质检室产品检查成绩表或理化试验报告,并由质检室对检验数据和报告进行确认,加盖检验印章或签名,同时应注明“确认检验”。
对不能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外部有检测能力的机构检测,并提供有效检验结果。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模版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以及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机动车辆的配合现场检验工作,并规定了车辆使用的基本要求、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三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配合现场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车辆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公司机动车辆按照车辆用途分为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和特种车辆三类。
第五条公司机动车辆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包括车辆的购置、调配、维修和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车型、总质量、载客量等要求配合现场检验工作。
第三章现场检验工作的要求第七条现场检验工作包括车辆的日常巡检、定期检修、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手册和现场检验要求,定期进行巡检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车辆故障。
第九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配合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开展定期检修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接受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车辆使用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要求,正确操作和维护车辆。
第十四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和布置。
第十五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车,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责任分工第十六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的安排配合现场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汽修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
汽修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复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制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汽修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扩展资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2、汽车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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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编号:SC3/01-1101:2009
汽车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工厂界定码1101)
第一版第0次修订
1 目的
为方便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了解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汽车产品的工厂检查要求,特制订本要求。
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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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原则上,整车确认检验不能替代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
如果整车确认检验的项目、标准、频次等符合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要求(如有效的国家产品质量抽查报告/委托检验报告等),则可替代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
注2:需定期确认检验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仅限于外购的零部件和材料;对于自产的,工厂检查应覆盖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生产场所、部门、活动。
注3:如工厂采购的是获得3C认证或可为国家认可的部件自愿性认证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只要这些证书有效,工厂即可不出示这些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报告。
注4: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实施者可以是第一方(如成品生产厂、同一集团内的实验室等)、第二方(供应商)或有能力的第三方(如检测机构等)。
注5:未标年号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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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上表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频次要求为最低要求。
注7: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方法和限值可以按照EC、ECE、FMVSS等指令法规执行。
注8: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9:对于以总成方式采购的且未单独获得3C证书的关键零部件(如汽车座椅等),若其中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座椅面料等)未单独获得3C证书,则对于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还应包括其所包含的关键零部件(如座椅面料等)的定期确认检验要求。
2.2 成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运行检查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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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成品例行检验的频次为100%检验。
注2:成品例行检验依据的标准可以是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也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标准和方法。
注3:整车类中M2、M3类含三类底盘改装车;N2、N3类含二类底盘,不含起重举升类车辆。
注4:改装车类中的其它类指除起重举升类以外的所有由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车辆。
注5:其它类改装车中危险标志一项仅适用于运送危险品的车辆。
注6: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7:若车辆所用前照灯已获有效的E或e标志认证证书,则前照灯发光强度检测项目可不进行。
注8:若车辆已按工厂和小类进行了关于排放的CoP检验,则有关排放的检测项目可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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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确认检验应按实施规则所列标准/要求进行,如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量程、准确度、标准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场地、环境条件等均应满足实施规则所列标准和要求。
注2:确认检验的实施者可以是生产企业、制造商、上级公司或有能力的第三方(如检测机构)。
注3:任何形式的在相邻工厂检查日期之间进行的符合确认检验项目、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均可替代年度的确认检验(如抽样检测报告)。
注4:企业可以使用本表以外经确认能够符合相关控制要求的其他检测设备。
注5:整车类中M2、M3类含三类底盘改装车;N2、N3类含二类底盘,不含起重举升类车辆。
注6:改装车类中的其它类指除起重举升类以外的所有由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车辆。
注7:其它类改装车中罐体容量一项仅适用于罐式汽车。
注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确认检验按标准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判定。
注9:确认检验的频次为不少于1次/年/小类/工厂。
2.2.3 汽车产品运行检查控制要求
对于汽车产品,运行检查的控制要求通常不适用。
2.3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类别(小类)
汽车产品的小类划分原则为:
——依据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下列汽车(M1、M2、M3、N1、N2、N3、O1、O2、O3、O4)不能划在同一小类。
——参照GB 9417《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下列汽车(货车类(1xxx)、越野车类
(2xxx)、自卸车类(3xxx)、牵引车类(4xxx)、改装车类(5xxx)、客车类(6xxx)、轿车类(7xxx)、挂车类(9xxx))不能划在同一小类。
——对于起重举升类及危险品运输汽车,整车和改装车不能划在同一小类。
——对于挂车,全挂车与半挂车不能划在同一小类。
——不同‘车型系列’的汽车,不能划在同一小类。
‘车型系列’指《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CNCA-02C-023:2008)附件1所列内容。
对于同时生产多个小类产品的工厂,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到每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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