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英国宪法的组成、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司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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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
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
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英国 宪法 构成

英国宪法的构成与特点英国宪法是英国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文书,虽然没有明确的成文宪法,但是其构成非常独特。
英国宪法主要由法律文件、习惯法和宪政实践三部分构成,并以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为特点。
一、法律文件英国宪法的重要部分是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大宪章》(Magna Carta)、《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议会法》(Parliament Acts)等。
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英国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和权力分配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重要里程碑,于1215年由国王约翰强迫签署。
它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国民权利的原则。
《权利法案》则于1689年成立,规定了国王必须获取议会授权才能行使权力,并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言论权。
此外,英国的国际条约也具有宪法地位。
例如,加入欧洲联盟的《里斯本条约》在英国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决定了英国与欧盟的关系和权力分配。
二、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长期实践形成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但是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英国宪法中的许多权力和职责都是通过习惯法确立的。
例如,英国君主制的核心原则是“君主的无限责任”,即国王或女王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宪制以及扮演一个象征性的角色。
这一原则是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确立的。
习惯法还体现在议会的权力和程序上。
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通过一系列的宪政实践形成了宪政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保障了议会的权威和议会民主的进行。
三、宪政实践英国宪法的第三个重要构成部分是宪政实践,即政府、议会和法庭的行为和决定。
宪政实践能够对宪法进行解释并形成宪法的各个要素。
例如,议会的政治惯例和行为在英国宪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议会拥有立法权,监督政府,决定和解释法律和政策,这些权力和职责并非完全由法律文件规定,而是通过宪政实践得到确认。
法庭在宪政实践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法官在司法判决中会参考和解释法律文件和习惯法,这些判决对宪法的发展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影响。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第一章英国宪法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
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
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第二章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
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第四章德国宪法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法院体系:P19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
P200 德国违宪审查体制第五章日本国宪法P223日本宪法发展简史、明治宪法、日本国会权能:包括宪法修改的创议;法律的议决;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接受内阁报告的权能;弹劾法院的设置;财政的统制;皇室财产授受的议决;基于法律的权能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名词解释宪法性法律也称为制定法,通常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3年)20.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关于我国宪法及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及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宪法及公平正义的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非一切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不违背宪法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
21.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及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宪法文本的内容。
选项A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及国际条约的关系。
选项B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制度。
选项C错误。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
选项D正确。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2.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权利性规范及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宪法规范、宪法渊源。
选项A说法正确。
我国宪法效力等级最高。
英国 宪法 构成

英国宪法构成
英国的宪法构成是多元而包容的。
它不是以一部单一的宪法文件为基础,而是由多个法律文件、法规、传统实践以及司法判例组成的。
首先,英国宪法的核心是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大宪章》(Magna Carta)、《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及各种协议和准则。
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法律权利,限制了君主权力,并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英国宪法还包括一些法律法规,特别是《英国政府法》(Government of Britain Act)和《欧洲联盟法》(European Union Act)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行使方式,以及英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系。
此外,英国宪法还包括一些传统惯例和实践,被称为“习惯宪法”(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
这些惯例和实践不一定具有
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被广泛遵守,并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首相必须是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领袖,国家元首必须保持政治中立等。
最后,英国宪法还依赖于司法判例法(英国法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司法判例通过法官的裁决和解释来确立和发展宪法原则。
英国的法官具有权威地解释宪法并对法律作出裁决,这种司法权力在英国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总的来说,英国宪法是一个多元、灵活和逐步发展的体系,其
中法律文件、法规、传统实践和司法判例相互交织,共同确立和维护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益。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是一部没有正式成文形式的宪法,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英国宪法的基础是法律与习惯法。
法律包括一系列的国家法律和法案,
如《达成欧洲联盟协议法案》和《人权法案》等。
习惯法则源自习以为常的实践,如议会议事规则和司法判例等。
其次,英国宪法的核心机构是议会。
议会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下议院和上议院。
下议院代表人民的利益,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则由约800名贵族组成,包括主教、贵族和任命成员。
议会在立法、监督和政府组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英国宪法维护了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议会主权,即议会对国家事务的
最高控制权。
其次是法治原则,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位或权力。
最后是个人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隐私保护等。
此外,英国宪法还设立了君主制度。
君主是国家元首,目前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尽管君主在政治实践中的权力已经大幅减弱,但仍然承担着一些象征性的和非政治性的职责。
最后,英国宪法还涉及到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的内容。
地方自治由地方
政府负责,而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部门对法律事务的独立行使权力,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总之,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与习惯法、议会主权、法治原则、个人权利、君主制度、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
这些内容为英国政治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保障。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资料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构成(注意没有附则)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一、基本理论1、最主要、最核心价值:公民权利保障书(保护人权)2、分类(1)成文:1787美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英(2)刚性和柔性:有无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3)钦定:1889日宪法;1814法宪法;1848意宪法民定协定:1215英《自由大宪章》;1830法宪法3、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4、制定(1)制宪权:国民,间接民主(2)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5、修改(3次全面修,6次部分修)(1)修宪权:全人大(2)提案:全人常、1/5人大代表(3)通过:2/3(4)公布:主席团6、解释(1)立法机关:我国(全人常)、英(2)司法机关: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专门机关:法(宪法委员会)7、实施:全人大、全人常监督,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8、针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31条)(1)1988(2)1993:初级、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有;家庭联产承包;实行市场经济县三改五(3)1999:长期初级、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发展市场经济;分配制度;统分结合危国(4)2004:三个代表;建设者;政治文明社保;人权;特区代表;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国歌9、渊源(1)宪法典(包括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选举法、国旗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不是我国渊源)(5)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我国渊源)(6)宪法解释(是我国渊源)10、宪法规范:确认性;禁止性;权利义务性;程序性二、国家基本制度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基本政治制度)2、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国家行政区划:省市县乡4、民族区域自治(1)自治地方:区、州、县(乡不是)(2)自治机关:人大、政府(法检不是)(3)人常主任或副主任、政府正职:自治公民担任(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人大制定):区——全人常批州、县——省人常批;全人常、国务院备案(6)国务院批准的自治权:公安部队;边境贸易;对外贸易口岸省政府批准的自治权:国家项目之外的地方减免税5、特别行政区(1)全人大:特区的设立及制度;制定、修改基本法全人常:解释基本法;发回权;增减附件三法律;紧急状态国务院:外交事务;防务;任免政府官员;紧急状态时发布命令实施全国性法律(2)修改基本法(全人大)提案权:全人常、国务院、特区特区修改议案:特区人大2/3 + 立法会2/3 + 行政长官同意→特区代表团向全人大提(3)解释基本法(全人常)主体:全人常、特区法院特区法院审案时需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解释,而该条款影响判决,在终局判决前,由特区终审法院请全人常解释(4)特区立法权报全人常备案(不影响生效)→不符,发回,不修改→失效,无溯及力(5)政治体制※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关系:A、行政长官对立法会:发回 + 解散(只能一次)行政长官认为法案不符→3月发回,2/3再通过→行政长官1月必须签→行政长官再拒签或立法会拒财案→协商不一,解散立法会B、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辞职 + 弹劾辞:病;两拒,解散,重选2/3过仍拒;立法会拒财案,重选仍拒弹:立法会1/4动议(可委托首席法官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指控违法渎职,2/3通过,报中央政府决定(澳门为1/3动议)6、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村委会设撤调:乡提县批(村民会议讨论)组成:直接选,3-7人,3年,可连选连任;有妇女、少数民族选举: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推选)名单:本村户籍;非本村户籍住1年以上,且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程序:20日公布,5日申诉,3日决定(有异议)差额选举:村民过半参加,选举有效;过半选票,当选;超名额再次选,不足另行选委托:书面,本村,有选举权,近亲属罢免:提:1/5村民或1/3村民代表通过:选民过半数投票,投票过半数,罢免终止:丧行;刑罚换届:工作移交10日内,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政府监督(2)村民会议提议召开:1/10村民或1/3村民代表职权:撤销、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必须村民会议讨论:误工人员及补贴;集体收益;公益;土地承包经营;村集体经济项目;宅基地;征地补偿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的报乡政府备案:制修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村务公开一般:每季一次;财务:每月一次;重大:随时(4)村务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5)民主评议对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程序: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结果:村委会成员连续2年不称职,职务终止(6)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政府组织7、选举制度人人平等:城乡同比例地区平等:不论人口多少都有代表民族平等:人口再少,要有一名代表普遍原则的例外:精神病;刑事犯罪被羁押,法检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直接选举:县乡间接选举:地州及以上三级委托:外出,选民,书面,不过3人,选委会同意选举机构:县人常任命选委会(选委会人员为候选人的,应辞职)直接:本级选委会主持间接:整体由上一级人常主持,但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代表名额:全人常决定选区:1-3名选民:登记资格长期有效;20公布,5申诉,3决定,5起诉代表候选人:推荐: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名或单独;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县选上一级时,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代表;同时,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行政区域代表)确定:15天公布→协商→预选(直接超1倍,间接超1/2)→7天公布正式名单→见面、回答差额选举:直接:1/3-1间接:1/5-1/2当选:直接:两个过半数(票数相同再选:票多+1/3)间接:全体过半数(票数相同再选:全体过半数)补选:可差额、可等额谁选举谁罢免直接:罢免案:乡30县50(向县人常)通过:全体选民过半数(原选区)间接:罢免案:主席团、1/10(向人大);人常主任会议、1/5(向人常)通过:全体过半数(原选举单位)备案:报上一级人常注意:有权罢免本级选出的上一级代表,无权罢免本级、下级代表直接:乡:向本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县:向本级人常(常委过半数通过)间接:向选举他的人常辞(全体过半数通过)报上一级人常备案,公告(4)代表权提案权;投票权;询问权;质询权(提出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的,可要求再答复)罢免权视察权:县以上对本级、下级可视察、可约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乡人大闭会期间,可组成代表组调研,但无视察、约见权人身保护权:县以上:羁押审判(主席团、人常同意);现行犯(通知)乡:通知言论免责权(5)代表资格终止:调离;辞职;两次不出席;罢免;国籍;政治权利;丧行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结社自由:政治性社团2、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公安主管;5日前申请;2日前决定;居住地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国宾下榻处、海陆空交通站禁止3、劳动权:权利、义务4、受教育权:权利、义务四、国家机构1、各级人大、人常(1)组成人大:乡至中央人常:县以上(乡不设人常)(县人常没有秘书长)人常人员须为本级人大代表,且不得任行政、审判、检察职务(乡人大不得任行政)任期届满前2个月,必须完成下届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两届(2)职权全人大:修宪;基本法律制度;人事;重大问题决定;国家预算决算;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执行;最高监督——改撤全人常决定;全人常、国务院、两高向其负责报告;中央军委向其负责(不报告)全人常:解释监督宪法;基本法律补修、非基本法律立法;法律解释;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审法规规章;驻外全权代表;条约;衔级;勋章荣誉;特赦;动员;决定全国和省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内)(3)会议制度召集:县以上:人常(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人常)乡:主席团临时召集:全国:人常或1/5地方:1/5主持:主席团(预备会议选出)举行条件:人大:2/3人常:过半数预备会议:第一次由上届人常主持,选本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表决通过:一般:过半数特殊:宪法修正案(人大2/3)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常2/3)(4)专门委员会:常设;县乡没有;受本级人大、人常领导人选: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5)调查委员会:临时;县以上可组织提议组织:全国:主席团、1/10、三个(向全人大)县以上:主席团、1/10;人常主任会议、1/5(向本级人大)提名:人大组织:主席团在代表中提人常组织: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在人常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全人常:主席团提,人大选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提,人大决定,主席任命副总理、国务委员:总理提,人大决定,主席任命秘书长、部门首长:总理提,人大、人常决定,主席任命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选中央军委:主席:人大选副主席、委员:军委主席提,人大、人常决定,军委主席任命最高法:院长:人大选最高检:检察长:人大选其他:提:院长其他:提:检察长决定:人常决定:人常(并批准省检检察长任免)地方各级机关:正副领导:提:主席团、代表(省30、地20、县乡10)选:人大任免:人常(闭会期间)其他:提:正领导决定:人常备案:上级政府可等额选:人常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政府正职;院长、检察长院长:提:主席团、代表(30、20、10)中院:院长:提:省人常主任会议选罢:人大任免:省人常法院其他:提:院长其他:提:省高院院长选罢:人常任免:省人常助理审判员:院长任免检察长:提:主席团、代表(30、20、10)检察分院:提:省检检察长选罢:人大任免:省人常批:上级检的检察长报该级人常批检察院其他:提:检察长选罢:人常助理检察员:检察长任免罢免案:中央(向全人大):主席团、1/10、三个(针对全人常成员、国务院成员、军委成员、最高法检正职)县(向本级人大):主席团、1/10、人常(针对本级人常成员、政府成员、本级法检正职)乡(向本级人大):主席团、1/5 (针对乡长正副、镇长正副、人大主席正副)撤职的提案权:一府两院、人常主任会议、1/5常委→(向人常)提(针对)→政府正职、两院正职以外的人(人常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不含中院、分院)辞职:政府正副领导、两院正职向本级人大、人常提出辞职法律提案权:向全人大:两团(主席团、一个代表团)+ 两委(全人常、专门委)+ 两央 + 两高 + 30代表(30代表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向全人常:两委(委员长会议、专门委)+ 两央 + 两高 + 10常委(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议案提案权:中央:与法律案相同地方:向人大:县10、乡5向人常:县5、乡3宪法修正案(向人大):人常、1/5基本法律修正案(向人大):人常、国务院、特区(3部门同意,特区人大代表团提出)解释法律(向人常):两委(省人常、专门委)+ 两央 + 两高审查法规、司解(向人常):一委(省人常)+ 两央 + 两高※总结:质询的对象只能是一府两院国家机构的提案“决定提交”,人的组合的提案“决定是否提交”罢免案中除两院副职以下,均可被罢免撤职案发生在地方,除正职外,其他人均可被撤职辞职案中政府正副领导人、两院正职均可向本级人大、人常辞职不能对法律审查2、国务院及行政机构3、国家主席(1)职权:根据全人大、全人常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成员,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人常决定,授予荣誉,发布特赦令,宣布紧急状态,发动动员根据全人常决定,派召驻外全权代表,批废条约国事活动(2)缺位补缺:主席缺,副主席继;副主席缺,全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全人大补选(补选前,委员长替代主席职位)4、中央军委(1)1982年设,不设秘书长;(2)主席负责制,对全人大、全人常只负责、不报告工作(3)5年,没有两届限制(4)中央有两届限制的人员:人大常正副、主席正副、国务院正副、法检正副(地方没有)中央没有两届限制的:法检副、军委正副一、立法效力1、不同位阶:省>市,法规>规章2、同一位阶:授权立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规章=市法规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实体法优先3、位阶交叉的适用同一机关指定→制定机关(人大制定,人常裁)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省规章与市法规→省人常授权立法与法律→全人常(全人大、全人常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司法制度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1. 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长期存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非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前者包括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其中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
一般来说,州的一级法院称为州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此指联邦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
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使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使用。
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有重大错误时,能够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四)辩护制度(1)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2)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
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21年试卷一第7题)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
司法考试笔记之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与法律
宪法的概念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被称为“法律的法律” ,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具体内容要服从于宪法 共性 都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关系 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1.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的《苏俄宪法》 都具有制裁性 2.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 法 是 国 家 1.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基 本 特 的根本法 3.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971 年法国宪法 2.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征 5.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 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违宪审查制度 6.中国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1912 年《中华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民国临时约法》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是 公 民 权 利 1.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的保障书 2.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的内容主要分两部分: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是 民 主 事 实 1.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法 律 化 的 基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 本形式 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通过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2.多数民主可能存在的非理性行为需要通过宪法程序加以纠正或解决。兼顾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 1.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度 本质 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集中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1.成文宪法: 1.刚性宪法: 1.钦定宪法:1889 年日本明治宪法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列宁——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 分类 2.不成文宪法:英国 2.柔性宪法:英国 2.民定宪法: 2.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3.协定宪法: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就是宪法的实施过程 宪政 特征: 联系与区别: 1.宪法实施是实施宪政的基本途径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有限政府与保障人权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2.宪法是静态调整,而宪政是动态调整 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 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与原则的具体实施 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并赋有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 4.宪法提供的规制通常表现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宪政提供社会共同体追求的价值 3.树立宪法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与目标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各种形式的制宪机构: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宪法的 制 宪 权 与 修 1.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具体组织性国家权力相比,制宪权、修宪权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宪权 2.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受其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制定 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有宪法起草机关或宪法通过机关等 2.提出宪法草案: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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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英国宪法的组成、司法考试知识点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英国宪法的组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英国宪法由三个部分组成:
(1)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1918年《国民参政法》、1928年《男女平等选举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
(2)法院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法官独立等;
(3)宪法惯例,如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党制等。
但有一点要注意,在司考中会有一些法学家的著作加入进来,以扰乱你的判断,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宪法精义》,但它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对于这一部分,只能记住,历年考题也有涉及。
如03年一考题,作为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由下列那些内容构成的:
A:王位继承法;
B:英宪精义;
C:男女平等选举法;
D: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
答案:ACD
若对与英国宪法的组成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这道题就是蒙也很难蒙对,但若知道英国宪法的构成,很容易就可以选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