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拌砂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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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规范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3-2005预拌砂浆技术规程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科(2005)356号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厅有关处室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厅新技术推广站前言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预拌砂浆规范标准[详]

预拌砂浆规范标准[详]

DGJ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3-2005预拌砂浆技术规程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2005年11月3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省建设厅文件建科(2005)356号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厅有关处室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厅新技术推广站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预拌砂浆是根据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臣功节能材料,一夫建材实业、宏洋混凝土、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丽固新型建材、协和建材、亚帮骏马建材、江加建设机械。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石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五条取得《备案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企业可享有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补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使用取得《备案证书》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政策。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08]7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12【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针,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环保、质检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成员单位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项及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四)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五)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和培育当地相关物流配送企业的建设;(六)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

预拌砂浆标准

预拌砂浆标准

预拌砂浆标准预拌砂浆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种建筑工程中。

它具有施工方便、质量稳定、成本低廉等优点,因此备受建筑行业的青睐。

为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施工效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对预拌砂浆的配合比、原材料、性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介绍预拌砂浆的标准,以便广大建筑工作者和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预拌砂浆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配合比标准、原材料标准、性能标准和施工规范。

配合比标准是指预拌砂浆中水泥、砂、外加剂等原材料的比例和配制方法,不同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有相应的配合比要求。

原材料标准包括水泥、砂、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以保证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性能标准主要包括预拌砂浆的强度、收缩率、抗渗性等性能指标,以保证预拌砂浆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稳定的质量。

施工规范则是针对预拌砂浆的施工工艺、操作要求、质量验收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保证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效果。

其次,预拌砂浆的标准制定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预拌砂浆作为建筑材料,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能。

如果预拌砂浆的质量不达标,将会导致建筑物的质量问题,甚至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

因此,严格遵守预拌砂浆的标准,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次,预拌砂浆的标准对于建筑行业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建筑行业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安全要求较严的行业,各种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都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预拌砂浆作为建筑材料的一种,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预拌砂浆的标准进行生产和使用,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建议广大建筑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预拌砂浆标准的学习和了解,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使用,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施工效果。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行业对预拌砂浆标准的认识和执行力度,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预拌砂浆规范

预拌砂浆规范

预拌砂浆规范预拌砂浆是由水泥、砂子等原材料经过科学配比搅拌而成的建筑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中的砌筑、抹灰、填缝等工程。

为了保证预拌砂浆的质量和施工效果,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预拌砂浆的规范要求。

1. 原材料要求:1.1 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无结块、无凝结珠,标签上应注明品牌、牌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1.2 砂子: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无有机杂质、杂色和盐碱等不良现象。

1.3 外加剂:应选择品质优良的外加剂,且按照配方要求正确使用。

2. 配比要求:2.1 配比比例:应依据工程要求和使用部位的强度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配比,确保预拌砂浆的强度和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2 配合比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外加剂生产厂家提供的配合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调整配合比例。

3. 搅拌要求:3.1 设备要求:搅拌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搅拌性能,能够确保砂浆充分混合均匀,无积料现象。

3.2 搅拌时间:搅拌时间应控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确保砂浆的均匀搅拌、充分混合。

3.3 搅拌方式:搅拌方式可以采用机械搅拌或人工搅拌,但应确保均匀、充分混合。

4. 适用要求:4.1 施工期限:预拌砂浆应在施工期限内使用,不得长时间存放。

4.2 温度要求:施工时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砂浆使用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砂浆的使用性能。

4.3 湿度要求:施工时的空气湿度应符合砂浆使用规范的要求,以免影响砂浆的流动性和施工效果。

5. 存储要求:5.1 防潮防水:预拌砂浆应存放在防潮、防水的仓库或场地内,以免受潮变质。

5.2 正常温度:存储环境应保持在适宜的温度范围内,防止温度过高或过低对砂浆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5.3 有效期限:预拌砂浆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应清晰可见,确保及时使用最新生产的产品。

综上所述,对于预拌砂浆的规范要求主要涉及原材料的质量、配比的合理性、搅拌的科学性、施工和存储的条件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要求,能够提高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性和施工效果,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团体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团体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

量计算的经验公式,锅炉排污单位可登陆全国排污 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日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固体,液体燃料元素分析 前已发给13个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砂浆企业、相关
数据 、气体燃料组分分数据或燃料低位发热量后, 高校和科研机构广泛征求意见。
4 0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8.9
现阶段 ,锅炉排污单位管控重点仍在颗粒物、 主要按HJ 820执行。另外,对于HJ 820中未涉及的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上,故仅许可常 其他排放 口提出了开展 自行监测的要求。锅炉排放
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再结合不同燃料锅炉产排污 单位 的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属于面源,对附近环境
系数ot折算,可计算出基准氧含量下单位燃料燃烧后 规 范提 出了有关 雨水 排 放 口的 自行监 测 要求 ,监 测
生成的理论烟气量 (干基 ,标况 )。大锅炉企业基本 频率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都 具 备这 些 基础 燃料 分析 数 据,考虑 到采 用元 素分
析数 据或组分 分析数 据理论 计算 得到的燃料 基准 烟 气量 较 准确 ,故优 先 采用 基 于元 素分 析数 据或 组 分
量和理论烟气量之间的关 系式。对于无燃料元素分 公室等单位组成了《预拌 砂浆质量 管理规程》编制工作
析数据或气体组成成分分析数据的锅炉排污单位, 组 。在充分调研 的基础上 ,于今年6月形成了工作组讨论
本技术规范给出了燃煤/油/气/生物质锅炉基准烟气 稿。经过多次内部讨论,编写组多轮修 改,形成了《预拌
颗 粒物 和氮氧化 物排 放 量。
的基 本 上都 是 烟 囱排 放 口的大 气污 染 物 有 组织 排
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 放 ,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烟 囱排放 口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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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 条文说明--1 范围本章说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与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使用质量稳定和性能良好的预拌砂浆是解决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中质量通病的措施之一。

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发展商品砂浆成为国内外建筑业的发展趋势。

预拌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制定出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的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统一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不适用于特种预拌砂浆,特种预拌砂浆质量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说明了本规程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现行的许多标准、规范和规程或多或少与本规程有一定的关联。

因此,为尽可能表明这些关联和便于查阅,一并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列出。

3 术语和定义3.1 对预拌砂浆进行了定义,并说明了预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3.2说明了干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本规程将预拌石膏砂浆列入干拌砂浆范围,是考虑到石膏砂浆作为内粉刷材料,在体积稳定性和装饰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将其列入本规程有利于石膏砂浆的推广应用。

在质量标准上仍然采用统一的规定。

本规程同时考虑到石膏砂浆与水泥砂浆在强度和耐水性等方面的差别,在其试验方法上将作适当规定。

3.3说明了湿拌砂浆的组成、生成、运输及使用特点。

3.4给出了普通预拌砂浆的定义。

本规程中所谓普通预拌砂浆,系指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其他具有特定功能的砂浆,如防水砂浆、保温砂浆和界面剂等等,属于特种砂浆,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3.5给出了特种预拌砂浆的定义。

3.6说明了保水增稠材料的作用及特性。

普通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消化石灰粉作为保水增稠材料,因为我国《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规定消化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同时石灰膏含水率大,不能直接用于干拌砂浆生产;且作为气硬性材料,石灰还使得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硬化后耐水性差、收缩大、粘结力小。

因此本规程规定禁止使用消化石灰粉,用于普通预拌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是非石灰型的,并与水泥性质相匹配,以保证所拌制的砂浆性能良好。

现在主要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为砂浆稠化粉,也不排除使用其它符合规程规定的产品,但应保证所拌制的砌筑砂浆具有水硬性,且和易性(稠度和保水率)、凝结时间等指标符合本规程要求,更重要的是砌体强度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要求。

3.7给出了湿拌砂浆的存放时间的定义。

存放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各类湿拌砂浆一般应选用8、12、24小时作为存放时间标准,特殊情况的存放时间可由双方进行进一步约定。

3.8给出了预拌砂浆交货地点的含义。

由于交货地点涉及供需双方有关质量检验工作的责任划分,因此需要明确其含义。

3.9 给出了出厂检验的含义。

出厂检验属于供方质量控制行为,由供方承担。

3.10 给出了交货检验的含义。

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解决。

4分类和标记4.1 分类本条说明了预拌砂浆的分类形式。

预拌砂浆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本规程所指的预拌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企业)生产的商品化砂浆,不包括施工现场自行拌制的砂浆。

规程中列出了预拌砂浆种类,仅是举例,并非全部,在实际应用中也可有其他种类。

关于商品砂浆名称有各种说法,虽各种说法无本质差别,但为了避免造成误解,本规程还是按照如下分类:商品砂浆等同于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拌砂浆又包括普通干拌砂浆、特种干拌砂浆(干拌保温砂浆、防水砂浆等)。

本文定义名称为干拌砂浆,则与湿拌砂浆对应,两者同属商品砂浆。

如果称为干粉砂浆,易造成给人印象是该干粉砂浆不包含砂子的误解。

如果定义预拌砂浆为专指湿拌砂浆,似乎概念上不够准确,因为预拌砂浆也有干拌的含义。

4.2 标记4.2.1规定了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预拌砂浆所用符号代表了砂浆分类及使用材料。

在预拌砂浆符号方面,第一考虑了以尽可能简明的符号代表最重要的预拌砂浆的信息;第二考虑到与国际接轨,采用英文头一个字母。

4.2.2 给出了干拌砂浆标记,干拌砂浆标记包含砂浆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所用胶凝材料种类的信息。

4.2.3 给出了湿拌砂浆标记,湿拌砂浆标记包含砂浆种类、强度等级、稠度、所用胶凝材料种类和凝结时间的信息。

5 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5.1 一般规定5.1.1将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分成三个阶段来考察,第一阶段干拌料(湿拌砂浆无此阶段)、第二阶段砂浆拌合料、第三阶段砂浆硬化体。

三个阶段的产品均应满足相应规程、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

5.1.2规定了普通预拌砂浆的等级依据其硬化体的标养抗压强度(单位采用MPa)来划分,其强度等级划分间隔应为2.5或5。

本规程10.1条规定了预拌水泥砂浆和预拌石膏砂浆试件标准养护条件。

5.1.3规定预拌抹灰砂浆因主要用于室内,其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关于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5.1.4说明普通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在抗压强度上的对应关系。

为了顺利进行从传统砂浆到预拌砂浆的过渡,特列出了同强度等级的传统砂浆与预拌砂浆的对应关系。

当抗压强度基本相同时,试验表明预拌抹灰砂浆粘结强度与传统砂浆相当,而保水性(分层度或保水率)指标优于传统砂浆。

5.2干拌砂浆质量标准5.2.1~5.2.3这三条说明了不同用途干拌砂浆的强度范围及其他基本性能限值。

干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规定的砂浆强度等级选取;M20以上高等级干拌砌筑砂浆主要满足混凝土小型砌块配筋体结构工程之需。

干拌地面砂浆参照《建筑地面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现场拌制的抹灰砂浆最终质量反映在其工程质量,我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主要规定了“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我国目前按材料组分划分抹灰砂浆种类。

而干拌抹灰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提供其材料的品质指标,最能综合反映干拌砂浆硬化后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便是抗压强度,因此,本规程也将抗压强度作为干拌抹灰砂浆的一个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干拌砂浆性能中砂浆工作性的指标要求,本规程规定用稠度和保水率来表征。

之所以采用保水率指标,是由于目前国家禁用粘土墙体材料,而大力推广使用非粘土墙体材料制品,特别是采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这就要求砂浆有更好的保水性,保证砂浆本身强度和粘结强度。

关于砂浆的粘结强度。

砂浆粘结强度检测为材性检验,不同于现场拉拔试验,本规程确定实验方法原理与设备参照DL/T 5126《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但须对其所用拉力机精度量程、试验养护条件、粘结强度基底、试验操作进行重新修改细化。

抹灰砂浆的最终质量反映在其工程质量,抹灰砂浆的抗压强度一般在5 MPa~20MPa。

目前抹灰砂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裂、空鼓脱落,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砂浆的粘结强度低。

所以对于抹灰砂浆来说,粘结强度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内墙抹灰砂浆的粘结强度及外墙抹灰砂浆的粘结强度参考了国外标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并经大量试验,参照DL/T 5126《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制定。

抹灰砂浆中含有一定的空气量,一方面是对抗裂有好处,另一方面可以改善砂浆的工作性。

地面砂浆要求抗压强度高、耐磨,强度分M15,M20,M25MPa三个等级。

表5.2.1~表5.2.3还规定了干拌砂浆的收缩率要求。

5.2.4干拌砂浆组成材料的密度、粒径相差悬殊。

散装干拌砂浆在物流运输,特别是靠压缩空气输送中,不同组分间存在分离倾向。

干拌砂浆中的有机添加剂含量很小,但对于砂浆性能影响很大;而这类添加剂的密度和粒径一般都较小。

为了保证散装干拌砂浆的质量,有必要增加一项均匀性检测项目,用筛分法检测砂浆粒径的均匀性,用抗压强度代表砂浆力学性能的均匀性。

5.3湿拌砂浆质量标准5.3.1~5.3.3说明了不同用途湿拌砂浆的强度范围及其他基本性能限值。

由于湿拌砂浆采用的砂的质量低于干拌砂浆用砂,并且湿拌砂浆的工作性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损失,因此本规程制定湿拌砂浆保水性指标低于干拌砂浆。

湿拌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离差较大,各等级之间2.5MPa的差距可能太小,但为了与国家规范一致,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划分为M5~M30七个等级。

表5.3.1~表5.3.3中,凝结时间均为终凝时间。

对于表5.3.1~表5.3.3中规定的4、8、12、24小时的凝结时间,可由供需双方合同明确选定其中的一个为凝结时间。

考虑到湿拌砂浆使用时间较混凝土长,为给施工提供方便,特别是下午送到现场的砂浆能贮存到第二天继续使用,故规定了湿拌砂浆终凝时间最长可达24小时。

但更确切地讲应提供保持可操作性的延续时间(即存放时间)。

因此本规程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存放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存放时间内,应保证湿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

除以上说明外,第5.2.1~第5.2.3的条文说明也适用于第5.3.1~第5.3.3。

5.3.4湿拌砂浆的稠度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应对其加以限制,保证砂浆的和易性。

5.3.5规定了湿拌砂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h,有特殊要求的执行供需双方之间的约定。

这里存在两个时间概念,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其一是湿拌砂浆保持可操作性的时间,这个时间由供需双方合同规定,但不得长于砂浆的凝结时间;其二是凝结时间,本规程规定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不得长于所选定的凝结时间。

6 生产质量控制6.1 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根据本规程对普通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定义,两者(不包括石膏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除外)和配合比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本规程统一给出对原材料品质要求的规定。

6.1.1规定了预拌砂浆必须符合相关室内环境要求。

6.1.2胶凝材料6.1.2.1水硬性胶凝材料不仅包括硅酸盐系列水泥,还包括其他种类水泥和碱激发胶凝材料,只要所配制的预拌砂浆满足相应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即可。

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适合用于粉刷和配制石膏砂浆,但由于石膏胶凝材料强度一般低于水泥,而目前有关建筑石膏的标准对石膏性能的要求与预拌石膏砂浆对石膏性能的要求之间尚有差距,因此本规程规定石膏预拌砂浆必须满足本规程相应要求,以此控制产品质量。

6.1.2.2 水泥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水泥由于与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相容性较好,适宜预拌砂浆使用。

GB50209-2002第5.3.2对地面水泥砂浆面层所用水泥规定为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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