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管理办法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程序,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江西省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已实现的效益,以及拟达到的目标进行的综合评估。
第四条省散预办受省工信委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散预办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试行)》。
(二)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实施90%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绩效;中/高费方案至少实施一项。
(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及电子版)。
(三)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江西省清洁生产咨询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1. 引言本技术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目的是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并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2. 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架构,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生产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操作,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研发工作。
2.2 质量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等内容。
3. 原材料管理3.1 水泥管理水泥是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水泥进行分类、质量检验和储存管理,并按照需求进行订购和供应。
3.2 骨料管理骨料是预拌混凝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混凝土的品质和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骨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骨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3 外加剂管理外加剂是改善混凝土性能的重要辅助材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外加剂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确保外加剂的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满足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4. 设备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生产过程管理5.1 生产计划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能够按照计划进行。
生产计划应详细说明生产任务、生产时间和生产数量,并与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5.2 生产操作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确保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可控性。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预拌混凝土生产流程及质量控制【最新版】

预拌混凝土生产流程及质量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定义: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商品混凝土工艺流程:原材料贮备管理--销售人员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营销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计划--生产部下达生产任务单--试验室下达配合比通知单--原材料组织供应--设备检查和试运转--供货组织--生产内调下达生产指令--生产--签发运输单--运输--发货单签字确认和存档--施工现场信息的反馈--现场配合和督促--完成生产任务。
商品混凝土工艺流程解析:(一)原材料贮备管理(1)预拌混凝土所用各项原材料是确保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物质基础,所用各项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和企业标准,把好原材料质量关是生产优质商品混凝土的关键,这就首先要求材料采购、保管人员、实验人员必须懂技术会管理对各种原材料企业标准性能保管方法应熟知。
(2)所有应用的原材料应进行厂家优选,实地考察,选质量稳定的正式厂家,应基本固定厂家,相对稳定,最忌频繁更换(特殊情况除外),相对固定厂家的益处是对其质量心中有数,产品稳定混凝土生产也不易出现波动、质量问题。
材料进场后应建立台帐,一但出现质量问题便于分析、判断原因,分批分型号规格堆放,材料标识清楚。
(3)加大原材料检验力度,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标准,达不到原材料进厂验收标准的原材料予以退货。
(4)原材料筒仓管理程序:不同规格的砂石应分仓堆放,并作醒目的标志,指明原料的品种、规格、产地、进货日期。
材料部门负责对砂石料仓统一编号,分别通知试验室、中控室、铲车上料员,并配合以上人员共同确定配料称上的仓号,以及各材料的存储情况;水泥、粉煤灰、超细粉等粉状料的每个筒仓应有醒目的标志,标明其存放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产地、进货日期存货量等。
每个筒仓的进口应加锁,并由专人负责进料管理,并填写开仓记录,防止进料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质量事故。
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规程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在工厂里生产并运输到工地现场使用的混凝土材料。
它具有高强度、优异的耐久性和较好的耐久性,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领域。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的规程:一、材料控制1.水泥: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控制水泥的品质。
2.骨料:骨料应满足相关标准,骨料应洁净、无腐蚀性,控制骨料的粒径和含泥量。
3.粉煤灰:粉煤灰应具有活性,含量符合要求,保证粉煤灰的品质。
4.外加剂:外加剂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按照要求进行试验,严格控制外加剂的掺入比例。
二、配合比设计1.根据工程要求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合理设计配合比,包括水灰比、水胶比等参数。
2.配合比设计应进行试验检验,保证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生产工艺控制1.搅拌设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搅拌设备应保持清洁,搅拌时间和速度应符合要求。
2.搅拌过程:混凝土搅拌应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确保混凝土配合均匀。
3.运输过程:预拌混凝土运输应尽量缩短时间,避免混凝土失去流动性。
四、施工质量控制1.模板安装:模板应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牢固,保证混凝土浇筑尺寸的准确性。
2.浇筑过程:混凝土浇筑应分层浇筑,采用振捣器进行振捣,确保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均匀性。
3.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保持足够的湿润度,提高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五、质量检验与验收1.混凝土强度检验: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验,进行强度试验,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2.外观质量验收:对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包括裂缝、空鼓、孔洞等问题的排查。
3.验收标准:对混凝土的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才能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性。
希望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运输交付与现场管理、冬期质量管理以及资料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200 中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GB/T 10171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3333 混凝土泵GB/T 13693 道路硅酸盐水泥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6408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1003 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JGJ/T 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221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T 223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J/T 281 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96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328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T 377 混凝土防冻泵送剂DB64/ 266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 078-2015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 078-2015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研院颁布的一项行业标准,该标准编号为DBJ41T 078-2015。
预拌砂浆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材料,它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均匀的性能,方便施工人员使用,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该技术规程规定了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技术要求,以确保预拌砂浆在施工中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指标。
预拌砂浆的生产应当符合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质量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根据规程要求,预拌砂浆应当采用高质量的原材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充分搅拌和充分磨合,保证其性能稳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在预拌砂浆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避免因包装破损或运输不慎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规程规定了预拌砂浆在运输过程中要避免震动和挤压,防止加速剂和材料分离,降低产品的性能。
在预拌砂浆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预拌砂浆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
规程要求,在施工现场需要对预拌砂浆进行充分搅拌和保持一定的施工温度,保证产品性能稳定。
规程还对预拌砂浆的应用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常用的预拌砂浆种类、配合比例和施工方法等,为施工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
规程还对预拌砂浆的使用和保养进行了说明,以确保产品能够保持长久的稳定性能。
该技术规程的颁布对于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遵守规程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能够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风险,推动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研规定的标准化文件,其编号为DBJ41T 07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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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质量管理职责(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6.确保获得质量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7.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沟通和联络,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目标比较,决定改进措施。
(二)质量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职责1.组织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3.主持编制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规划。
4.组织和指导生产质量的技术安排、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5.确定用户需求和期望。
6.确定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7.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组织领导新技术、新材料的设计、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审批和监督实施技术方案,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8.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9.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并对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内部试验室职责1.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作,负责生产配合比的试配、调整和确定,出具相关报告。
对数据库中的配合比定期进行验证,并随时根据原材料的变化进行修正。
2.负责对原材料进场和生产过程等进行标识、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记录和台帐,出具相关报告。
有原材料进场否决权。
3.对产品出厂和交货进行确认,主持出厂检验,协助需方进行交货验收,出具相关报告和证明文件。
有产品出厂否决权。
4.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试)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质量管理的可追溯性。
用正确、科学的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汇总,寻找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人员要求(一)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和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熟知有关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企业内部试验室主任应具备三年以上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按规定配备内部试验室检(试)验、统计人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取得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质量控制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新产品、新技术设计开发审批制度。
(三)技术方案审批实施制度。
(四)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六)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七)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八)对比验证制度。
(九)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出厂产品的合格确认制度。
(十一)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三)生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和纠纷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记录和台帐,主要包括:(一)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
(二)计量系统自检记录。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四)产品配合比设计、试验记录。
(五)生产配合比调整记录。
(六)生产配合比输入交接记录。
(七)生产搅拌时间记录。
(八)不合格品调整和报废记录。
(九)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十)产品运输记录。
(十一)产品交货检验记录。
(十二)生产交接班记录。
(十三)生产调度工作异常情况分析表。
(十四)日产量记录。
第十三条人员培训与考核(一)企业应制定员工教育、培训目标,提高企业员工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企业应每年按计划对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与考核,并作好培训记录,建立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检(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分商品混凝土(砂浆)、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检(试)验项目配置仪器设备,并按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比对验证与检验的要求(一)企业内部试验室应按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的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检验项目的试验室间比对验证,比对验证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商品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商品混凝土(砂浆)性能等。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企业应对各级检验人员组织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六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相关质量检(试)验记录和报表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各项质量控制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应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三)企业应对质量数据及时整理分析,每月应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企业质量文件应实行受控管理,当技术标准、作业方法或主要仪器设备有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五)企业应按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采购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档案,签定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八条进场原材料质量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按批次验收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GB/T14902《预拌商品混凝土》、GB/T25181《预拌砂浆》要求取样和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为原则的原材料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原材料进场时与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验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
样品由企业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
封存样品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料不少于5天,掺合料不少于7天,外加剂、添加剂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原材料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标有醒目的标志,并按要求建立台帐。
(一)水泥筒仓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
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集料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
堆场不得露天,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
堆场内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添加剂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添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
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添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五章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配合比设计须符合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GBJ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GJ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和其他国家与行业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一)合同有要求。
(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
(三)生产大方量商品混凝土。
(四)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产品质量出现异常。
(五)该配合比产品生产间断半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生产用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不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二)不同坍落度(毫米):120、150、180、200。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第二十四条生产用砂浆配合比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砂浆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分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主要包括:(一)湿拌砂浆1.不同砌筑砂浆等级:WMM5、WMM7.5、WMMl0、WMM15、WMM20、WMM25、WMM30。
2.不同抹灰砂浆等级:WPM5、WPM7.5、WPMl0、WPM15、WPM20。
3.不同地面砂浆等级:WSM15、WSM20、WSM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