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是指2022年1月29日由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发、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公安部139号令,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安部139号令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驾校考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置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
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考场规划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
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科目一考场规章制度

科目一考场规章制度一、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考试地点为指定的驾校考场,考生需提前到达考场并按时入场。
迟到超过30分钟将不予进场,考生可选择下次考试。
二、考场布置及考生身份确认:考场应当布置整齐有序,考生座位依次排列。
考生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考试准考证和学习证明等相关材料,并通过监考人员核对身份。
考生需自觉配合监考人员提供的工作。
三、考试流程及要求:考试开始前,考生需将手机、耳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交给监考人员保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交头接耳、抄袭作弊,否则将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收回试卷并进行统计。
四、违规处理及申诉机制:对于作弊、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记入违规记录,影响日后的考试。
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驾校提出申诉,经复核后处理。
五、考试结果及证书颁发: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通过驾校官网或咨询电话查询。
合格考生将颁发科目一的合格证书,未达标者可选择重新报考。
六、其他事项: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附近聚集或大声喧哗,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考试过程中如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求助,配合组织疏散。
七、审慎考虑:考试是一项正式的评价活动,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尊重考试监考人员。
同时注重对交通法规、安全常识的学习,通过科目一考试后才能进入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以上是科目一考场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严格遵守,认真备考,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
祝愿每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早日获得驾照,安全驾驶。
祝您驾驶愉快,行车平安!。
交通部_考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部考点管理,规范考点设置、运行和监督,提高考试质量,保障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及其授权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点”)组织实施的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各类资格考试。
第三条考点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考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考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考点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点设置与审批第五条考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满足考试要求;(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三)有完善的考试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考点设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置考点的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考点设置申请表;(二)考点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考点场地、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四)考试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五)考试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点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考点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考点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三个月,考点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第三章考试组织与实施第九条考试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确保考试质量;(二)公平公正,保障考生权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方式、科目、题型、分值等由交通部根据行业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考试应当在考点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进行。
考试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考点负责人批准。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渝公交[]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交警支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行为,提高考试质量,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站和考试中心应当按本规范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工作第二章考试员管理第三条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须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颁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方可从事考试工作第四条考试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总队负责对全市汽车类和摩托车类考试员的资格申请考核、资格期满审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落实第五条考试员岗位管理实行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制度总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员实行岗位交流与轮岗;考试员岗位交流与轮岗原则上在车辆管理所内部开展,经总队党委批准,也可在总队直属各单位中进行;区县车管站考试员的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第六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第七条届满两年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收回其《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第八条考试员应当认真做好考场组织工作,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以及考试双签名制度,合理安排好考场,以备考生考试和候考,保障考试工作的秩序良好、严谨高效考前点名考试员要在考试前集合考生,出示考试员证,公开考试名单,公布考试要求,核实考生身份考中鉴定考试员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考核考生,执行考试标准,判定并签注考试成绩考后讲评考试员要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不合格的,要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考生疑问;对考试合格的,考试员与考生实行双签名第九条考试员对于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安排考试,并作如下处理:属于不符合考试程序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进行调查更正属于前一考试科目签注有误的,应当转前一科目考试员核实属于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疑问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调查核实属于不符合预约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员的,应当告知考生第十条考试员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前到达实施考试现场,清理考试场地,制止无关人员滞留考试场地;严格执行考试前检查确认考试场地、道路设施和考试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规定制度;严格执行向考生宣布考试内容、方式、时间、纪律和考试合格标准制度;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遇特殊、紧急等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确保安全;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中止并告知考试不合格、舞弊、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第三章考试方式、内容和场地要求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在总队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第十二条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车管分所、区县车管站考试工作范围划分: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负责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工作;主城区各车辆管理分所只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的考试工作;远郊区各车辆管理分所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分所经总队同意后可以进行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区县车管站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第十三条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桩考和项目的考试科目、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第十四条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计规范,符合公安部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的设计需要考试场地内的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准确;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应当针对考试车辆类型设置相应的候考区、服务项目、“五进”宣传、监控设施、考试项目和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第十五条科目二桩考项目的考试实行全市联网考试场内应当安装指纹识别系统、自动拍照、自动打印考试成绩设备,由市考试中心每天将考试成绩数据实时录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的“统一版”中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目一、科目二考场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第四章考试第十七条科目一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考前准备1组织考试人员按照学科考试计划,提前到预约岗预约考试时间,并组织考生准时参考考生迟到15分钟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可另行预约考试时间2考试预约岗受理预约考试时,要求与考生见面,审查《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受理凭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成绩记录》等报考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报考手续是否注明培训单位名称;手续是否齐备、准确、有效;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考生是否经过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3考生凭身份证、受理凭证或成绩记录表进场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对不听从执考人员管理的学员,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程序1对考生进行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2安排考生入场,确定考试座位,座位确定后未经考试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3考试员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全场考试时间45分钟4考试完毕后由电脑打印成绩单,交付考生5考生答题完毕后,提交考试受理凭证并迅速退出考场 6考生离场后可采用滚动考试方法另换考生继续考试第十八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二考试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进行红外线桩考仪考试时,考前应指定安全防护员,防止学员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并根据考试车型及时调整场地图形尺寸和微机设置;4 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参考学员;2对参考人员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参考人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 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做好安抚、鼓励工作,消除参考人紧张情绪和心理压力;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上车考试时,再次核实,做到人、证相符,防止替考 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十九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三科目三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考生;2对考生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考试路段的起始点; 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合格后,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其他准驾车型应当抽取当天合格人数的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要求第五章考试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进行指导考试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已通过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取消该考生已通过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停训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培训单位、考生对考试员和考试工作的申诉、举报,应及时查处任何人不准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考试员和考生正在进行的考试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考生携带资料参加考试、考试时应当关闭通讯工具严禁互相商量、替考、场外指导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考生与考试员存有其他利害冲突,考试员有可能对考试评判结果有影响的,考生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考试员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二条考试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按照考试科目、项目和标准实施考试,做到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接受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申请人赠送的礼金、礼券、礼物等;严禁使用培训单位车辆接送,不得接受培训单位、教练员、考生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违反规定,不按科目、项目、标准评判,漏签、错签、涂改考试成绩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执行考试职务考生未经考试,严禁考试员签注成绩单,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钱物、接受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员管理不参加考试者不得进入考试场地;严禁出现抄袭、替考、在考试车辆上做标记、在场地上做标记、在考试项目上做标记等考试舞弊行为;禁止随意走动,接打电话,大声喧哗;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内滞留;科目一考场内禁止吸烟;考试中禁止交谈;禁止携带学习资料入场;科目二考场禁止打手势指挥场内考试人员;不得故意损坏或擅自调整、移动考试设备第六章考试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抽查制度交警总队应当采用明查暗访多种形式定期组织抽查考试员的考试工作,写出书面记录,通报查明问题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场秩序;考试程序;考试纪律执行情况;《考试成绩表》的签注内容与计算机系统记录内容的一致性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考试责任倒查机制对驾龄在1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审查并记录当事人考试、发证情况,并联合发证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发证地车管所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形成责任倒查书面材料,存入事故处理档案经倒查发现有档案不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考试工作投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培训单位违规异地招生、教练员存在派人替考、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或百人考试合格率低于50%的驾校,车辆管理所应及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对该驾校培训人员的各科目考试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考场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则总第一章考试预约第二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三章考试员第四章考场和设施第五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七章.则总第一章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第一条本规范。
(自治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第二条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设区的市或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第三条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应当设置受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第四条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未按规定使用的,监管系统。
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不得组织考试。
.考试预约第二章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第五条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第六条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科目三考试场次,应当科学安排科目二、次。
驾校考场规章制度范本

驾校考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考场(以下简称考场)的管理,保障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场是指由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用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场所。
第三条驾校考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考生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和服务。
第四条考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考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场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考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规定的场地和设施要求;(二)具备必要的交通和安全保障措施;(三)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和通讯设施;(四)设置明显的考场标志和指示牌。
第六条考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考场值班制度;(二)考生入场检查制度;(三)考试设备管理制度;(四)考试安全管理制度;(五)保密制度;(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考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考场管理制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四)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能力。
第三章考生的管理第八条考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和顺序参加考试;(二)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三)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四)爱护考场设施,保持考场卫生;(五)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六)不得有作弊、妨碍他人考试等行为。
第九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一)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者不按照指令操作的;(二)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三)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考试工作的管理第十条考试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考试内容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二)考试题目和评分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三)考试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接受监督;(四)考试成绩应当当场公布,并告知考生;(五)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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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