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
遵守诚实信用、遵守合同约定、尊重交易习惯、诚实守信的准则。
这
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立法,明确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强化对不良商业行为
的处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以此推动当事人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抵制欺诈行为。
应该建
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用档案库,为加强信用管理提供数据
支持。
三、提升法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要推进国民素质提高和法制教育普及,营造重视信用的社会氛围,让
人们深刻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规
范市场秩序,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提高市场活力和各方面参与者的收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经济交易行为的基础性要素。
只有通过立法、完善信用体系、提高法治意识和加强监管等多重
手段,才能够实现市场顺畅、经济健康和社会和谐的目标,也才能为
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和保障。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论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问题

论文题目: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介绍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其次分析了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不同领域的具体运用情况,最后就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1. 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 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二、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作用2. 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3. 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和变更中的适用三、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运用1. 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2. 诚信原则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责任的承担3. 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的赔偿中的适用四、诚信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运用1. 诚信原则在财产法、继承法中的具体运用2. 诚信原则在担保法、物权法中的适用情况3. 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的具体体现五、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界定不清晰2. 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局限性3. 公民诚信意识的不足导致诚信原则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六、对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运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2.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诚信原则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操作方法3. 大力弘扬诚信意识,提高公民的诚信素养和道德水平结语: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希望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有所启发和促进。
七、建立诚信文化,构建诚信社会1. 加强教育宣传,培育诚信意识诚信文化的建立需要从教育入手,学校课程中加强道德伦理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和行为习惯。
加强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对诚信原则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积极倡导大众在各种社会交往中遵守诚信规范,促进社会形成诚信的氛围。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分析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分析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他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律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法律效力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该原则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用,当事人在交易中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准则,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如实地向对方披露交易相关信息,不得有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行为。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履行交易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履行,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遵守契约精神,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约,保持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商法中的各种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各种合同关系。
在主体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交易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还是法人之间的商业合作,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定。
在客体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交易对象,包括货物、劳务、技术、资金等各种交易对象。
无论是实物交易还是虚拟交易,都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契约精神,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值得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和法律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会有所不同。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
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
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
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获取民事利益的目的,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着作中也鲜有提及。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
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
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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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作者:潘亚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17期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
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
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
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
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侵权责任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体现在:对患者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不得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禁止不必要的检查等。
婚姻领域,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民事主体应基于善意心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要心怀善意,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代理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代理人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尽职尽责地去履行代理职责,禁止代理人进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禁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以防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人身权法律关系中,对他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应合理使用。
物权领域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相邻关系体现了民事交易中和权利行使时均应善意。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过交付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通过登记公示,即使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形,善意的民事主体基于对公示的信赖所作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物权取得规则。
如果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或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该项交易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人,原所有人不能向第三人索要该项财产,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
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选择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基于善意的心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兼顾邻居的必要利益。
《民法典》第306条、第726条分别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转让人在转让共有份额、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承租人。
这些规定意味着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本着善意的基本要求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期维护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要求有约必守,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的各个环节和阶段。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其情形主要有:一方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这样的合理信赖关系使得缔约人在缔约阶段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如实告知、保守秘密等先合同义务。
第501条规定了缔约人的保密义务,第509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新增533条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
在合同签订后,若出现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客观情势变动,导致该客观事实造成合同签订的基础或者前提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依原约定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或双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当前社会合同类型日益丰富,内容日益复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扩大化,不仅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也要求事先的通知、协助,事后的保密等,合同的义务得到了很大的拓展。
二、民法中誠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不明确、不统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内涵认知,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因主体差异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人认为诚实信用只是单纯的道德要求,而并不将其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比如现实生活里客运合同中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人们往往从道德标准做出评价,而很少将其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去思考。
有些法条明确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而有些法条只规定了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规定对应的后果。
比如法律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对转让人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这样的情况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必然会存在矛盾的可能性,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理解不一样,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导致法律从业者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疑惑。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是对自愿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情事变更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均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的立法以及法律执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并不突出,而且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后果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已经确立了保障社会信用的诚实信用原则。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得人们容易利用法律漏洞,不守信用、不讲信誉、任意毁约、弄虚作假、制假贩假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结合民法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体制不到位虽然我国民商法等很多法律都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在了法条里,但基本都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具体的指导和应用,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落实上显得苍白无力。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通过大屏幕、互联网等看到一些对老赖身份和信息的公布,其实这也恰恰说明在我国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代价并不高,没有更有效的法律惩治手段,目前能看到的主要是限制高消费。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有较为完善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机制、风险预警系统及信用管理办法等。
目前我国的信用市场体制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落后。
当前社会,之所以有很多不诚信的个人和公司,根源就是违法违信成本太低。
有些身负债务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事先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的黑名单,尽管限制了其高消费等活动,但却依旧活得逍遥自在。
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要及时遏制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必须进一步发展诚实信用的保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合作,以维护良好的民商事活动秩序。
三、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实际应用以及法律规定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完善。
下面笔者提出一些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诚实信用的内涵和适用标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们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频繁化,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不再局限于道德观念,而是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只有正确全面地认识诚实信用原则,才能避免合同双方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才能使合同顺利履行,同时确保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行为有序进行。
首先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使大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度。
只有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人们的普遍理性当中,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形成社会统一的价值理念,让人们普遍了解其法律效力和违反该原则的后果,才能够引导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给予高度的重视,并进行正确、全面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合同的双方会更加遵守、尊重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执法者也更容易去执行这个标准,去判断谁是谁非。
(二)进一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双方要诚实守信共同完成合同,但基本上没有对违反诚实守信的行为的惩罚措施,即使有惩罚措施也是力度较小的。
这就使得法律的强制力度不够,而仅仅靠个人的自觉性去完成诚实守信,这从制度上看是极其不合理的。
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的细化研究。
比如在代理、担保、合同、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领域,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我们也应该注意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别法领域的适用,比如有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有些债务人不顾商业信用,故意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有些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等。
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法、破产法、民事程序立法等法律制度。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当前的社会现状前,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主管部门必须把诚实信用制度的重要性重视起来,并且要把诚实信用的信息进行多部门的数据共享,对于不诚实守信的个人或者企业要及时上传到征信系统,真正从法律层面上打击不诚实守信的行为。
当前,国家出台了很多制度来加强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比如很多地方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多部门联合起来公布對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失信黑名单等方式有力打击失信行为。
政府应该加强对人们的诚实信用教育,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