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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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民 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例如,要求 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诚实信用 原则的明文化、法定化的意义在于,明确对诉讼主体
收稿日期:2012 - 09 - 12 基 金 项 目: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重 点 课 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主张在民事诉讼中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是 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目的、精神、制度演变背景的以下 认识和判断,这种认识反思了过去对民事诉讼法的传 统认识,即 认 为 过 去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强 调 诉 讼 的 所 谓 “斗争”形态,民事诉讼法仅仅作为双方当事人对抗、
③ 关于质疑的观点,参见: 彭海青: 《对民事诉讼适用诚信原则 的质疑》,《东方论坛》2000 年第 4 期; 黄娟: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的冷思考》,《法商研究》2001 年第 6 期; 杨秀清: 《解读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河北法学》2006 年第 3 期。
④ 《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 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或法律的规 定,契约不能被取消。前项契约应当以诚信履行之。”
基于此,不少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 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 辩论原则) 、处分 权主义( 处分原则) 的修正或限制( 甚至是诉讼模式 的转换———社 会 性 民 事 诉 讼、协 动 主 义 的 诉 讼 模 式) ,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 纠纷的价值追求。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自 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
⑤ 《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 “债务人应依义务依诚实和信 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

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

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

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

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诉讼时进行宣示,保证自己的陈述真实。

新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权利失效。

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甘肃省政法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设计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学生姓名杨文兵学号专业班级2012级法学本科班指导教师周旭云2013年8月30日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杨文兵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

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

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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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而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停留在民法这一私法领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诉立法的一大缺憾。

虽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

作者在本文中也将对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为大家在这个领域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

目录摘要 (1)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1)1.2.立法规定 (1)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2)2.1.否定说 (2)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2)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2)2.2.支持说 (3)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 (3)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3)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4)2.3.笔者的观点 (4)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 (4)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 (4)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4)2.3.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5)3. 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设想 (5)3.1.在审前阶段的适用 (5)3.2.在庭审阶段的适用 (6)3.2.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6)3.2.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 (7)3.2.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8)3.3.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8)3.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5)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作为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立足和发展,并为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采纳。

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相关分析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有效的衔接,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和善意的原则。

这个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二是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包括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时所为的行为),以及法官为履行国家审判权在实施审判行为时,必须在主观上诚实、善意。

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即维持实质上的公正与衡平[1]。

1.2.立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等等,这一系列的规定,其本意都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让我们看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巨大作用。

可以这样说,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商法领域的体现,这种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

在民事信用原则,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界都已基本达成共识。

但这一原则是否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作为指导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法学界却一直未能统一认识。

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实体法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加以确立是否妥当,或者说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加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在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问有激烈的争论,并形成两种观点:2.1.否定说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并且不同的个人、群体对其认识的标准又不尽相同,处理日益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客观地适用明确的法律标准,严格遵循具体的程序规范,否则,以一个本来就不太确定的尺度来衡量诉讼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势必造成诉讼秩序的混乱,也使得诉讼法失去其作为程序法的意义。

再者说由于目前我国的公民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引人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导致该原则的高效适用。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程诚实信用原则是为弥补实体法之不足,只是在法律和双方契约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利益所适用的一项原则;而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也并不是构建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不过是以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为目的的争斗关系。

基于此,诚实信用原则仅是在实体法领域内的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引入诉讼法领域是不妥当的[2]。

2.1.3.目前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硬软件均不具备在“硬件条件”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需要成熟的立法技术、相对灵活的司法体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官阶层;在“软件基础”上,则需要有悠久的法治传统、发达的诉讼文化以及公民自主自律的诉讼意识,而这些前提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中并不完全具备.主张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不可取。

2.2.支持说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保证。

马克思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的生命表现”。

[3]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民事实体法(即民法)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把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确认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使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结合,从而体现“审判程序与法具有同样的精神”。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将来起草的《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则可能有损于民事领域两个基本法律的内在联系,拉大两个法律的距离,使民事诉讼法过多的呈现出其技术性,而缺乏与其他法律、与伦理道德、与社会的交融与联系。

这一方面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和其在社会生活中应起的实际效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助长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弄虚作假,竞为虚言的不良风气,以致于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使案件久拖难决,不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

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自上世纪8O年代末以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酝酿和探索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期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司法机制。

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诉讼、审判模式。

这种审判模式转变的首要价值取向就是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以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

权利的增加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民事诉讼就可能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

因此在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为主的民事诉讼中如何制约当事人,引导其正确行使权利,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民事实体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之一,是对当事人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4]。

无疑,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对民事审判模式转变后制约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的最好的原则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维护和巩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还可以保证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全面、合理的进行,防止失之偏颇。

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的含义多带有公认的道德色彩,这不仅可以使民事诉讼公正和诚实地进行,更重要的是把作为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使诚实信用对人们行为具有实际的约束力,从而更好地引导人们的行为。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失范严重,在进行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也要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诚实信用是一种优秀的品质和美德,它追求的是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倡导的。

邓小平同志说过,精神文明建设“主要通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5]。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不仅能更好的引导人们在诉讼中如实陈述,诚实守信,并对违反者予以惩戒,更重要的是教育和引导他人树立诚实信用的思想意识,从而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公正、高尚的社会风气。

2.3.笔者的观点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私法中的“帝王原则”,那么与私法相联系的民事诉讼法在其贯彻执行中便也难以摆脱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

特别是现阶段的中国,民事诉讼模式、观念和具体制度等等都正处于更新改造之际,更需要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法官的素质是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正确适用的重要因素,但不能因此否认我国民事诉讼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行性,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确保法官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将受到更多的限制。

况且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不是一个孤立演进的过程,它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紧密相关,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离“精英化”还有一段距离,但我国加快法官队伍的建设、推进法官“精英化”实现的条件正在逐步成熟[6]。

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诉讼的形成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程序进行的有序、明确和妥当,尽力排除不当行为对程序及程序参与者造成损害,这不但是司法审判的公共性所使然,同时也是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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