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作者:宋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现代诉讼观的确立,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原则日益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关注,成为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受诚信原则的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危机,这种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日益严重。
为了重建诉讼信用,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是必要的。
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与限权的双重功能,并有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
在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
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同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在我国,新民诉法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确认的解读1.民诉法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确认诚信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民事诉讼活动实践的深入,民诉法中的一些规定显得相对滞后。
如旧的民诉法对留置送达的规定有些僵硬;“见证人”查找难严重阻碍了法院送达活动的开展。
裁判者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结合具体案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做法在实践中越来越被认可,新民诉法肯定了上述做法。
我国的民诉法具有鲜明的当事人主义特点。
然而诉讼影响甚巨,不能将眼光停留在狭隘的“两造对抗”中。
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诉法,大大扩大了民诉法的视野,将民诉活动放置在人类社会活动中而非狭隘的司法“剧场”中。
如: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不能损伤他人利益。
故新民诉法增加了相互串通型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第三人撤销之诉、深化了民事检察监督,并将调解全面纳入再审范围,等等。
2.社会深刻变化决定了有必要确认诚信原则社会交往的复杂化削减了不诚信诉讼的成本,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诉活动中,有利于规范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增加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存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之者”,信守诺言历年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
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
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遭遇着紧迫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例如因错误而履行职责债务时,得明确提出不当得利之诉,命令他方退还已履行职责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职责,可以提出诉讼“并无原因之诉”,命令宣告其不受大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通常蓄意举证与并无原因之诉都充分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建议,彰显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道通常蓄意举证和并无原因之诉就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诚信信用原则的构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等7条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立举证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适用于所有民
事诉讼案件。
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期间必须诚实面对诉讼事实,如实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2. 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需要遵循民事合理预期,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保证交易双方的诚信行为。
3. 诚实信赖原则:当事人应该理性、善意地进行法律行为,不
能恶意诈骗、虚假宣传等行为,以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
4. 公平竞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期间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
规则,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总之,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 实 信 用 是 我 们 中 华 民 族 的 民族 本 性 , 而 , 信 息 化社 会 然 在 高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 类 社 会 进 人 了一 个 诚 信 严 重 缺 失 的 时代 。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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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信 用原 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适 用
邵墁 珊 ( 昌 学院 法 政 学 院 O 许 6级 学 生 河 南 许 昌 4 1 0 60 0)
内容摘 要 : 们 所 了解 的诚 实信 用 原 则 只 是 司法 实体 法 的 概 人 念. 而要 将 诚 实信 用原 则作 为 公 法 诉 讼 法上 的 概 念 , 一 个 很 新 是 鲜 的课 题 。不过 , 实信 用原 则 已开 始 它的 扩 展 , 私 法领 域 延 伸 诚 从 到 公 法领 域 . 实体 法领 域 延 伸 到 诉 讼 法领 域 , 渐 成 为 高 层 次 从 逐
关键 词 : 实信 用 诚
民事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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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 为 . 也是 对 法 院实 施 公 平 、 正 行 为 的 约束 。 先是 要 求 参 与 公 首 法 庭 庭 审 的 当 事人 和诉 讼 参 与人 . 据 事 实 进 行 陈 述 , 根 提供 证 据 。 另 外 也 督 促 法 院 在审 理 中要 本 着 公平 公 正 的 原 则 , 护 法 律 的尊 维 严。 主要 表 现 为 两 个 方 面 . 是 对 滥 用诉 讼权 利 的禁 止 。 定 如果 一 规 当事 人 没 有 合 理 的 理 由是 不 能 进 行 诉 讼 权 利 的 ,也 不 能 恶 意 阻 止、 拖延 诉 讼 。 于 比较 明显 地 阻 碍诉 讼 的 行为 , 背诚 实 信 用原 对 违 则. 就要 用 诚 实 信 用 的 道 德 性 准 则予 以规 范 。 ( ) 实 信用 原 则 在 执行 程 序 中的应 用 三 诚 执 行 程 序 中适 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要 根 据 诚 实 守 信 的 道德 原 是 则 , 法 律 的规 定 得 以 有 效 地 实 施 , 是 维 护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正 当 使 同 权 益 。 . 止 执 行 和 解 过程 中进 行 欺 诈 。 法律 诉 讼 过 程 中 , 1 禁 在 双方 当事 人 可 以 根 据 自愿 原 则进 行 和 解 。在 和 解 的过 程 中 , 方都 要 双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来 进 行 , 止 利 用 欺 诈 、 胁 等 手 段 强 迫 对 方 禁 威
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3)(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 (4)二、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体现 (5)(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具体规范 (5)(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其他规则缺位 (8)三、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建议 (9)(一)在现行具体规则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0)(二)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在个案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10)参考文献 (12)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好地实现了程序正义、提高了诉讼效率。
我国民诉法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和促进诉讼等义务,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制约。
但是民诉法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
为了更好地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应当在现行具体规则下,优先适用规则;当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通过法律解释和建立“个案类型化”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程序正义[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was established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has been promoting th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the true statements, estoppel,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and promoting litigation obligations, but also the restriction to the specific behavior of judge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B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cannot cover all acts of bad faith, it needs to regulate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and the specific rules, we shall, under the current specific rules, use the precedence rules; when the specific rules have loopholes, we shall use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ase type"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honesty and credibility;procedural justice ;legal interpretation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在人类的法制进程中,诚实信用最初体现在罗马法上的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罗马法予以行为人特别的诉讼罚。
简析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与适用

简析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与适用[摘要]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伴随着法制的发展,诚信原则写入民事诉讼似乎大势所趋,但仍偶有反对之声,那么诚信原则是否应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确定它在民诉领域的适用范围,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作用体现在何处呢?文章将从司法诚信入手,结合司法现实,浅谈笔者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司法诚信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简称,源自罗马法,是《民法》里的帝王条款,其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基本含义为:民事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使审判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做到公正、诚实、善意。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诚信原则,但在立法条文中有所体现,比如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举证的义务,第70条规定的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第116条规定的审判员调查取证的义务,这些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法律条文。
既然法律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所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像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其他基本原则一样,明文记入民事诉讼法一、诉讼当事人之间需要诉讼诚信(一)诚信原则的引入有利于减小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同等义务,平等的适用法律。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其社会角色不同,双方在势力上往往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比如法人与自然人,国际机关与普通群众。
此时就需要利用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减小力量差距对弱势一方造成的物质、心理压力,在精神上对其给予支持。
同时诚信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同等对待,不得出现因为法外原因对当事人及其提供的证据区别对待的情况。
(二)诚信原则的引入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关系民事诉讼与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的区别之一即在于诉讼的对抗性。
如果没有诚信原则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出现利益冲突时,当事人有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技巧投机取胜,这种对抗性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从而积聚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增加法院审判和判决执行的难度,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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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但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于公法领域即本文所要讨论的民事诉讼法领域呢?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1]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一。
简介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以及在民法中学者对之的不同理解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丁•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 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
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
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
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1、主观判断说。
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把握。
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
如果法律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2、利益平衡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3、行为规则说。
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
4、恶意排除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意(bad 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
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认为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 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2]5、一般条款说。
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
[3]6、双重功能说。
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4]在曰本学界,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生长发展起来的,具有对制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正”的功能。
[5]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原不是出0中国本土,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要求。
“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
《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
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二。
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两种学说(一)肯定说被誉为诉讼法学之父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尔维希(Hellwig)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常可发生诉讼上义务,法律上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从诉讼法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
[6]巴姆巴哈(Baumbach)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支配的民事诉讼法,实与支配一切法域相同,国家绝不给不正之人或无良心之人以一种工具(Adelf,Baurabach, ElemertarbuchDesZivilpnozesesl936S. 3)。
[7] 1933 年修正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陈述之。
1924年4月21日公布施行的《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关于事实上状况,应完全且真实陈述之。
日本民事诉讼法关于真实义务,无一般规定,但其立法中体现了当事人有真实义务。
类似的立法规定标志着肯定说的胜利。
以德国人司陶r格、菲里特克、普兰克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就将诚实信用引如民事诉讼的原则给予坚决的否定,认为诚实信用不能使用丁•包括诉讼法在内的公法范畴。
巴哈(Wach)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明知对己不利,法律上是否上有陈述的义务?凡持肯定主张者,大都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缺乏了解,还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质有所误解。
(Wach,GruenhbutZ. bd. 128f. Grundfragenund Reform des ZP. S25c. S43 1914)。
罗森贝克也认为违反公序良肃之诉讼行为,虽然发生诉讼外某种效果,但此等行为在诉讼法上并非当然不容许。
[8]因当事人使用法律所容许之一切手段并不与一般法律原则相抵触。
当事人故意提出证据甚至做虚假陈述使诉讼有利于自己,是当事人的自由,即使故意延迟诉讼法律也不应该排斥最多只能驳回。
卢森堡等学者也认为诉讼人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负诉讼法上、公法上和私法上诚实信用义务的责任,当事人应守诚实,只是道德上的义务。
日本学说界也曾一度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1)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客观适用明确的基准,遵循具体的规范,而体现在一般条款中的信义原则有违反制度目的之虞(2)具有信义原则性质的价值判断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还要另外举出诉讼信义原则作为判断的句准基准,这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有害;(3)诉讼乃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抗争,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实施程序即可,没有必要在此之上再去遵循什么一般的伦理规则。
[9]从社会现状看,民事诉讼处理的案件呈安定趋势,客观上很难产生强调信义原则的思想认识;主观上诉讼本身一刀切的特征,牺牲基于个别的妥当性是不可避免的。
[10]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被奉为“帝王条款”,但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较强的程序性,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和在实体法中适用必定不完全相同。
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也必须以其在民法中的理解为基础。
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含义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和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行为时(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履行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
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意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和当事人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11]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是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如果硬要勉强为之,仍不过是以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而己,不仅没有益处,反而会陷入混乱,所以还不如不对其进行注释,而让人顾名思义更好”。
[12]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但将其引入法律便赋予了它一定的法律强制力。
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们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如何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而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我们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达到的目标即通过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官的审判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最终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诚实”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指好的思想下);不虚假。
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然要求所有民事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做到内心和外在行为的善意、诚实,从而达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
内心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法律只评价人的外在行为,因此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内心善意、诚实,但最终是评价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设置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是否能够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
而评价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单单只从正面去检查他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办法是从反面确定他的行为是否是不诚实信用的行为。
否则将认定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原因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1)权利本位思想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
19世纪以前,个人本位思想盛行,但进入19世纪以后,工业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巨大的变化。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密切,人们之间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权利本位思想逐渐由个人本位让位丁•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这种权利本位思想反对将社会的逻辑元点和价值元点看作是个人,认为社会的基础和元点其实是团体,个人只是处于社会共同体之中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同时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13].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私力救济逐渐被文明的公力救济所代替即国家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作为道德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文中,成为司法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