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告知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 守信义务: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 补救义务: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不是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现行法,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代表了社会对当事人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道德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的含义、作用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本着真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诉讼行为,包括提供真实的事实、证据和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履行其诉讼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正义和诉讼公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 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庭审环境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庭审秩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真实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在真实情况下,法院才能获得准确的信息,作出公正和公平的判决。
2. 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实陈述事实和意见,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从而节省了法院的时间和资源,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和信用行为还可以减少争议和审理成本,并有利于案件的速裁。
3. 增强社会道德意识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了社会对公民等法律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鼓励人们在处理争议和冲突时遵守诚实原则。
通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和社会可以不断增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信用环境和法治建设。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1. 真实陈述和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陈述和证据,包括个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证人作证的真实陈述。
当事人应当遵循真实和主动配合的原则,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信息,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2. 诚信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诉讼义务,包括出庭参加庭审、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不得拒绝、拖延或妨碍庭审程序。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提供伪造证据,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的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
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
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
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
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诉讼时进行宣示,保证自己的陈述真实。
新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权利失效。
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1]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2]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者:胡琰琳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自于真实义务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所强调的真实义务是否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两大及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相互冲突,本文将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和两大基石的关系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自认辩论原则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从2012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被正式明文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从一个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进入私法领域,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随后根据社会的诉求,又逐步渗入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
据学者考证,在我国诉讼法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始于西周。
依西周律法,诉讼之前要宣誓。
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不可反悔性。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的扩张,而是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寻求道德支持的结果。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主要来自于对真实义务的规定。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法定及意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义务,尤其是诉讼中平等两造在诉讼系属中必须利用“光洁、透明的武器”,而非“谎言和刁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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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作用制约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
在英美法系,诚实信用是指:为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德国法学中,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
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一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罗马法准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
近代民法由于过去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了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价值,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诚实原则的适用。
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信用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
《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和并履行义务。
”此后,许多国家立法或者判例也纷纷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一般条款。
如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高条款。
在我国民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
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定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进入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宽。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更加显著的影响,并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立足发展起来。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其《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中亦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做了如下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确立了理论依据。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实践需要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
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提出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起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表现在以下几点:(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
现代司法其实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的结合,应该以是查明案件事实真像为前题条件的。
对于每一起案件,案件只要一经发生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成为了过去,就不可能再重现了,这时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诚实信用这个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那些是有效的证据,只能这样才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才能成为确定适用具体的法律的基础。
(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
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又是不允许经常改变。
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足或规定不清时,就要求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善良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合理地解决纠纷,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3)对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消极的履行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在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时承认有真实的陈述以达到对自己有利条件。
法官一经发现就要对其陈述作出撤消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以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
(二)在民事诉讼中以证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1)、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探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是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怀法机制。
我国民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诉讼、审判模式。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更强调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权和以往相比明显扩大,因而在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对此就更加需要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
(2)、在实际诉讼中,确实有大量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
诉讼当事人有诚实的提供案件证据的诉讼行为,有诚实的供述案件事实经过的诉讼义务,不得利用贿赂法官的手段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也更加要求法官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公正执法以确保诉讼案件实现公正、效率、效益。
(3)、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社会现实也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使人们在商品交换中、债权债务的行使中、合同的履行中等社会经济关系中不做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擅自撕毁合同等违法违约行为规范经济活动。
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律条款加以规定,使经济关系运行更加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就也显得更为迫切。
三、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制约作用(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之法理依据1、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诉讼法作为公与私法有着严格的不同,因此作为私法领域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能适用于作为公法的诉讼法中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司法领域国家干预的进一步扩大,私法与公法之间相互交融、相互渗透。
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助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互弥补。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并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权威性的、最终判断的法律。
由于国家的介入,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完全变成了由国家进行的公法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能在法院和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而且他们之间的诉讼关系只能由民事诉讼法来调整,它属于在公法领域内。
但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以公法形式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更加有必要以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制约和约束他们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甚至约束他们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
将私法所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公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诉讼活动中不能无限止的使用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以诚实的、善意的心态来对待双方当事人。
这就更加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在这个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与依据。
2.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有效的衔接。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领域称之为“帝王条款”具有着很高的地位,是民法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所作出的最基本要求。
而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民法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据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诚实信用原则在实体法上基本内容是“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这项内容反映在诉讼上就是要求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因此,把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确认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使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结合。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不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会直接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和其在社会生活中应起的实际效用的发挥;也有可能助长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以致于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使案件久拖难决,不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