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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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本文概述民事诉讼作为法律体系中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在追求公平、公正、高效的过程中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分析其内涵、外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阐述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禁止反悔、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分析其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本文还将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守信原则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

2、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帝王条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将这一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恪守诚信,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方式损害对方或法院的利益,以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要求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尊重对方的诉讼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诚信原则对于诉讼的效率也是必要的。

诉讼效率要求诉讼过程在确保公平的同时,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拖延,有助于减少诉讼的复杂性和争议点,提高诉讼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延伸、程序公平的要求和诉讼效率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3)(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 (4)二、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体现 (5)(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具体规范 (5)(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其他规则缺位 (8)三、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建议 (9)(一)在现行具体规则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0)(二)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在个案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10)参考文献 (12)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好地实现了程序正义、提高了诉讼效率。

我国民诉法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和促进诉讼等义务,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制约。

但是民诉法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

为了更好地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应当在现行具体规则下,优先适用规则;当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通过法律解释和建立“个案类型化”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程序正义[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was established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has been promoting th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the true statements, estoppel,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and promoting litigation obligations, but also the restriction to the specific behavior of judge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B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cannot cover all acts of bad faith, it needs to regulate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and the specific rules, we shall, under the current specific rules, use the precedence rules; when the specific rules have loopholes, we shall use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ase type"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honesty and credibility;procedural justice ;legal interpretation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在人类的法制进程中,诚实信用最初体现在罗马法上的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罗马法予以行为人特别的诉讼罚。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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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诚信原则,凸显了我国对诚信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权利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1]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2]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较为模糊的道德尺度,在处理繁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随着法律的演变,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有: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以及1933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指出:“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3]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性(一)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民事诉讼效益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均能很好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将十分有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

首先,在不存在权利滥用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节约审判时间和节省各种费用;其次,审判过程及判决尤其是判决理由的充分阐述,将对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及社会公众有着良好的宣传作用;再次,公正的审判和判决及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法官在审判过程和判决时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使民众因信赖而生尊敬,从而加强了法院的权威,同时还能降低判决履行以及执行环节的成本和费用。

(二)有助于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公正包含诉讼过程公正(即诉讼程序公正)和诉讼结果公正(实体公正)两方面,只有两方面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民事诉讼公正。

尽管人们进行民事诉讼的最原始动机常常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难以实现的。

程序公正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1)裁判者应当中立;(2)纠纷解决者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给予公平的建议,对纠纷进行劝导;(3)裁决依据证据、实事求是。

诚实信用原则中对诉讼主体的诚信、善意的制约就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容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一致。

如果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故意虚伪陈述,法院滥用裁量权,一方面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降低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公,这显然违背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的目标。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民事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司法实践的需要诉权的扩张与保障权利相伴随,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不诚信行为。

其中常见的有: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无中生有之诉)、调解中虚构事实达到非法目的、阻碍对方当人举证、与案外人串通合谋恶意逃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作证等等。

甚至出现更严重的就是司法腐败,法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等现象。

这些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挑衅,甚至是侮辱。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对于维护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常秩序,提高诉讼效率都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现象的存在不仅会导致本身就稀缺的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使司法蒙羞,成为“司法之耻”。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国诉讼制度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关于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是当事人之间,还是既包括当事人之间,又包括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问题,各国学者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即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来判断应否予以适用;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李雯娟(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判断是否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范围加以界定的实际意义,主要是便于法院进行自由裁量。

从诉讼的审判层面来看,由于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权限属于法院,加之滥用诉讼权利也包括当事人滥用其与法院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

因此,在德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作为主体之一的法院自在其内。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其中并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结构是由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组成。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等)。

所以,下面就分别针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分析。

1.当事人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1)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骗取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地位。

是指当事人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诉讼地位。

例如,利用不正当的方式获得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方式所获取的有利的诉讼地位,将视为无效。

在今年民诉的修改中,对恶意诉讼作了以下规定:关于恶意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在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制止。

例如证据突袭,即“一审不举二审举、二审不举再审举”,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诉讼被动,轻则增加时间,重则有理也会败诉。

这种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针对这种行为,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举证时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履行真实义务,禁止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真实判断。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真实陈述,不得有所隐瞒和虚构。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犯,还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

对此应当予以一定的法律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所做的虚假陈述认定的话,必然会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2.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禁止突袭性裁判。

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尊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充分攻击和防御机会,以防止裁判给当事人造成突袭。

突袭性裁判将剥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预测的可能性,不能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严重损害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应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

在民事诉讼中不过多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

实事求是,一视同仁,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三,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作出决定。

不能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或者故意规避法律法规。

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排除。

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我国法律对这些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也有一些要求。

如: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不得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作出虚假鉴定等等。

这些要求都间接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二)完善和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授权性规范是对当事人自主权和自治权的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当事人自主权、自治权的限制,属于义务性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为了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必须同时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责任。

首先,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滥用诉权、反诉权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他人或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他人或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增加第112条和第113条,关于当事人之间恶意诉讼以及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制裁的规定;最后,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应将其作为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以彰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性规定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法》和其他规定对法官的惩戒措施加以控制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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