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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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张卫平
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信用地实施民 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例如,要求 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诚实信用 原则的明文化、法定化的意义在于,明确对诉讼主体
收稿日期:2012 - 09 - 12 基 金 项 目: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重 点 课 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主张在民事诉讼中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是 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目的、精神、制度演变背景的以下 认识和判断,这种认识反思了过去对民事诉讼法的传 统认识,即 认 为 过 去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强 调 诉 讼 的 所 谓 “斗争”形态,民事诉讼法仅仅作为双方当事人对抗、
③ 关于质疑的观点,参见: 彭海青: 《对民事诉讼适用诚信原则 的质疑》,《东方论坛》2000 年第 4 期; 黄娟: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的冷思考》,《法商研究》2001 年第 6 期; 杨秀清: 《解读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河北法学》2006 年第 3 期。
④ 《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 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或法律的规 定,契约不能被取消。前项契约应当以诚信履行之。”
基于此,不少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 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 辩论原则) 、处分 权主义( 处分原则) 的修正或限制( 甚至是诉讼模式 的转换———社 会 性 民 事 诉 讼、协 动 主 义 的 诉 讼 模 式) ,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 纠纷的价值追求。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自 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
⑤ 《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 “债务人应依义务依诚实和信 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

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

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

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

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诉讼时进行宣示,保证自己的陈述真实。

新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权利失效。

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者:胡琰琳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自于真实义务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所强调的真实义务是否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两大及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相互冲突,本文将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和两大基石的关系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自认辩论原则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从2012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被正式明文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从一个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进入私法领域,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随后根据社会的诉求,又逐步渗入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

据学者考证,在我国诉讼法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始于西周。

依西周律法,诉讼之前要宣誓。

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不可反悔性。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的扩张,而是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寻求道德支持的结果。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主要来自于对真实义务的规定。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法定及意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义务,尤其是诉讼中平等两造在诉讼系属中必须利用“光洁、透明的武器”,而非“谎言和刁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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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影响了诉讼公正及司法权威。

通过研究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阐述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及具体规制,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及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借鉴。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

首先,二者适用的主体不同。

民事实体法出于对交易及来往的保护,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和交往主体,相对性较强,与法院的关系基本没有。

民事程序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还适用于审判法官以及与诉讼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主体呈多元化。

其次,二者调整的重点不同。

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市场经济需求而产生,其更多的是调整交易或交往双方的相对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民事程序法更多的是规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的诉讼(审判)行为,更多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不致浪费。

由上可看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现状就我国而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近代发生的事情,192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条例》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例,规定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锾”。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出台的《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第四十三条:“证人及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者,有到场据实陈述或鉴定的义务”是对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而第四十七条缺席判决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注销案件的规定,则可视为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延滞诉讼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条文也包含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如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关于证据真实的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一)可以规制诉讼权利的滥用我国的诉讼目前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

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主动行使其应拥有的诉讼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滥用审判职权提供了便利。

鉴于此,我国在诉讼中开始尝试改革,增加诉讼当事人的主动性和自由性,结果又造成了滥诉、诈诉等现象的增多,浪费了法院的有限审判资源。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只有在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才能遏制日益增多的滥诉、诈诉,最终确保审判形式和实质的公正。

(二)有利于保护司法权威诉讼实践中大量违反诚实信用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的存在,使法庭变成非法交易甚至犯罪的场所,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用必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顽疾。

(三)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正,始终都没有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写进去,这使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所欠缺,与国际上大多数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差距。

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将改变这一现状。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内容(一)适用主体第一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认为该原则的机能应限于调整和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取得当事人的信赖,对于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应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

第二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时,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该原则,法院基于此可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

而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适用该原则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加以判断。

第三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信义原则的适用对象还应该理解为不仅包括狭义的当事人和法院,还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辅助人、证人以及鉴定人。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适用主体太过狭窄。

这显然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质的体现,更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法院审判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第二种观点虽然相比第一种观点有所进步,适用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但是还是较有局限。

只有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适用的主体范围应当为包含法院在内的所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原因有二:其一,作为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效力应及于该法律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主体,否则即丧失了其作为基本原则的根本。

按现在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包括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争讼法律关系。

其二,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而言,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也应当更为广泛。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机能是保障诉讼程序平等、公正进行,防止权利滥用。

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同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凡有权利就有滥用的可能,为避免权利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上述所有主体当属理之必然。

(二)具体规制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规制(1)真义务的设定。

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真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

第一百三十条第四款对当事人“不知”之陈述也作了限制,即对于某种事实,只有在它既非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又非当事人自己所亲自感知的对象时,才准许说“不知”。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时,可以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不知陈述”的做法,即当某一方当事人对于在其领域内发生的事实做出不知的陈述时,如果法官认为该当事人对于该事实不应当是不知的,那么可以通过详细的释明来敦促该当事人提出该事实,如果该当事人在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那么法官可以驳回当事人不知之陈述。

翟艳伟: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诉讼上的禁反言。

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某种行为后使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并基此实施了其他相应的行为,但该当事人又否认先前行为从而试图否认对方当事人相应行为的有效性,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加以禁止。

判断是否构成禁反言应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内或者诉讼程序外实施了前后相矛盾的表述或行为;对方当事人相信了该行为并据此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3)滥用诉权的禁止。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许多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很常见,这不仅可能给对方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支出的诉讼费用,法院对于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制裁。

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规制(1)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由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多变性之间存在矛盾,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到所有问题,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详尽规定,这就需要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但自由裁量权行使应把握以下几点:依法进行是前提;立足案件事实是基础;衡平权益是关键。

(2)突袭性裁判的禁止。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机会,禁止实施突袭裁判。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保证当事人有充分辩论的机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相互质证、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辩论、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而不得突袭裁判。

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制(1)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提供虚伪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合法取证。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得提供虚假的证词。

(3)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人员不得违背真意作虚假的翻译。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些人员的资格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会导致当事人权利的受损却得不到赔偿。

因此,我国应立法确认这些人员的资格,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并科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1]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01.[2]石志泉.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上之适用[a].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册)[c].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74:3.[3]孙曙丽.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j].中州学刊,1997(4).[4]博登海默.法理学[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1.[5]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m].法学研究,1998(4):128.[6]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2.[7]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学家,2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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