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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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七条--诚信原则

3.诚信原则为利益关系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支持。诚信原则谋求民事活动 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即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 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又要维 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主 体以诚实之理念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的公正审理和能 动性司法来保障,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实 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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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三、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覆盖民法全领域,均为私 法自治的限制,均为对道德的法律化,其实质也相同,均为赋予法官自由 裁量权和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工具。
对二者加以区分,有助于明晰理论框架。
(1)二者的功能不同。 公序良俗原则针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内容审 查”,诚信原则针对权利的行为进行“行使审查”。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诚信原则以“特别关联”为前提,公序良俗 原则的适用并不以此为限。 (3)二者保护的对象不同。诚信原则主要保护当事人的个体利益,而公 序良俗原则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
(2)在弥补法律规定不足方面,法官可以通过诚信原则实现法的续造和 漏洞填补,为新的社会利益冲突和问题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实现法与 变动的生活关系或社会中的价值标准的协调。 (3)运用诚信原则也可以填补合同漏洞。在合同的内容确实存在遗漏, 通过合同条款和合同法规定无法对合同漏洞进行解释时,可以适用诚信原 则进行填补解释, 弥补合同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
2.诚信原则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授予法官自 由裁量权。成文法具有不完全性特征,面对丰富多彩、发展变化的社会经 济生活,会暴露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问题。在此 情况下,诚信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指导。 (1)在司法理念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 的观念正确理解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条款第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等价性原则确定。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债权人要求履行时履行。

第八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当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履行情况的必要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符合合同用途或者符合交易习惯。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没有约定方式的,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约定支付时间的,应当按期支付。

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

第十六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提供担保,保证债务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分期履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的条件。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获取民事利益的目的,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着作中也鲜有提及。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

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

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甘肃省政法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设计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学生姓名杨文兵学号专业班级2012级法学本科班指导教师周旭云2013年8月30日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杨文兵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

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

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主要体现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主要体现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主要体现
诚信原则为构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准则,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社会信用本身发展所依赖的重要法律道德准则。

诚信信用原则是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发展和维护的根本要素,它强调社会参与者应当有良好的诚实信用,遵守合同的原则,行使法律认可的权利,尊重、服从事实活动的基本规则,以便共同发展民事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指参与者应该切实遵守合同的效力,要有诚实守信的行为,不能撒谎,欺诈对方,应对对方的言行负责,如遇到相应情况,应尽量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原有的约定,尊重彼此认可的证据。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双方责任认可的原则、谨慎履行承诺的原则、共同履行违约责任的原则、双方履行保证义务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有:(一)合同一方不得对对方采取欺骗、欺诈等不诚实行为;(二)参与形成或履行合同行为一方应当履行合同务实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守信安法;(三)当事人若采取虚假言行以获取更有利的合同待遇,则合同可能经双方认可无效;(四)当事人应该对双方认可的证据保密,不得恶意篡改。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一种伦理道德,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也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

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尊重彼此的权利,履行彼此的义务,具有诚信、守信、守约的行为,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要以公平、公正、客观的态度,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有约定,必须恪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背约定,不得有欺诈、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讲诚信,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事行为中,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行事,不得以虚假信息隐瞒真相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让对方签订合同,一旦签订,也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共同履行义务,尊重彼此的权利。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的基本素质,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因此,大家要牢记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诚实守信,保持健康的心态,做一个正派的人,为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列举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和债权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分析其在弥补法律漏洞、降低交易风险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和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措施。

旨在通过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从而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更好的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立法体现作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形成体系的有五种之多,分为社会最高理想说、交易道德基础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当事人利益平衡说和混合说。

①诚实信用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意味很浓的极端抽象的名词,其含义无法做具体的说明,若用一个概念来定义难免会挂一漏万顾此失彼。

如果勉强为之,就是用抽象名词解释抽象名词。

②所以当不得不给诚实信用原则下定义的时候,所有的法科学子似乎都共同面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尴尬处境,以上五种学说,其中混合说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心理、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剖析,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道德、社会实际这三个方面的融合,符合法的本意。

③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一)物权法中的体现1.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

公示就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即我们所熟悉的“诚信原则”。

它将道德规范和法律术语合为一体,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如今的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主导地位,亦被众多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作为市场经济灵魂、民事活动主旨、国家文明体现和社会进步标志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观念,而更重要的它是法律规制,其实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民事活动的主旨,而且也是国家文明的体现,社会进步的标志。

诚信原本是伦理范畴。

今天,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变迁,时代在其伦理范畴的基础上,又赋予了它以法之内涵,从而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泛化与转变,最终筑就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观念最早纳入法律之中的是古代罗马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虽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其被立法者规定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写进民商法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是在其原有的道德观念基础上,被赋予了法律规制的全新内涵,从而转化升华为“法”,成为一项对人们的生产经营、贸易往来等民事活动具有外在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在法制史上,诚实信用原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在19世纪末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时代被纳入成文法,其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契约法领域扩展至整个债法领域再及于整个民事领域的发展进程,遂有民法领域的根本性总原则之“帝王条款”之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学说理论和比较法实践亦随之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大有跨越民法而延及私法领域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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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第一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法律主张合同各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
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合同各方应当根据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中,以真实、
准确的信息相互沟通,并按照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三条合同各方不得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故意误导对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合同各方应当根据信用原则履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
等要求履行合同,并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五条合同各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机密文件和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转让给他人。

第六条在交易中,合同各方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诚信规范,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使用欺骗、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的利益。

第七条合同各方应当按照信用原则处理争议,积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
决争议,共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合同各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法律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

第十条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弘扬诚实信用的精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
的信用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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