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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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2020年11月03日 22:46:58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身心修养,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克服困难,力争上游。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一一年来,按照省局合同管理工作部署,围绕市局“1234”五年总体目标,“三步走”阶段性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的统一,树立“以人为本,争优创新”的管理理念,紧紧围绕强化职能、服务经济、信用建设、行政监管四个主题抓落实,合同监管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扎实开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立法调研,深入贯彻《合同法》,全面落实合同监管职能。

根据省局的部署,我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基层工商所(队)、30余家企业、法制机构开展了“合同监督管理现状调查”、“企业合同订立、履约、纠纷调解情况调查”、“公用企业合同格式条款使用现状和问题”等一系列调研工作。

召开了合同专管员、企业代表、法律工作者、消费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局报告了调研成果。

通过广播、电视台、报刊、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合同法》,出动宣传车8台次巡回各县(区)宣传,印发宣传资料8400余份。

通过宣传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相互沟通,为顺利开展合同行政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普法面,提高社会、企业和民众的认知度,提高合同意识。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合同监管六深入”活动,夯实合同管理工作基础。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全面加强合同监管的基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各类合同违法行为,完成合同监管任务的需要。

市局专门组织了“合同专管员”培训*三期,全局共有151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从合同监管职能着眼,分别讲解了合同欺诈、虚构主体及拍卖活动中串标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结合日常合同监管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培训达到了预期目的和效果,为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9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9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农办议〔2018〕301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9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1号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机制(一)关于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

近年来,我部围绕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在加强认定管理、开展全面统计和监测,加强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推动中央财政设立家庭农场扶持专项。

2017年首次争取到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1.2亿元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各省配套项目资金2.7亿元,共计扶持8700多户家庭农场。

已有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示范农场创建,认定了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6万多户。

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扶持家庭农场资金扩大到5亿元。

二是健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指导各地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名录制度。

基于土地确权及流转信息平台,实现名录建设、跟踪监测、示范评定等日常工作的数字化管理,提升查询、统计、监管等工作效率。

截至目前,已有32万多户家庭农场基础数据纳入系统,宁夏、浙江等部分地区家庭农场已经实现了地块数据、土地确权数据与农场信息一一对应。

三是开展相关试点示范。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4个省的4个县(市)开展加强土地流转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管理服务试点,重点就实现家庭农场名录与经营地块信息联通,提高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精准性进行探索试验。

四是继续完善典型家庭农场监测制度。

自2014年起,在全国30个省的91个县选择3000户左右的家庭农场,就其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典型监测,编辑家庭农场年度发展报告。

2017年,组织中国社科院对2014—2016年三年的监测情况进行了家庭农场发展趋势分析。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一、行政指导的概念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的含义:第一,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

第二,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

第三,尽管一些行政指导行为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多数行政指导行为则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而适时灵活地作出的。

第四,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3)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6)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三、行政指导的种类对行政指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法有:第一,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第二,行政指导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第三,行政指导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

第四,行政指导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还可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

第五,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管制性行政指导是指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加以预防或抑制,如抑制物价暴涨和违章建筑等。

四、行政指导的意义(1)行政指导是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2)行政指导是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3)行政指导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日期 2007-02-08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市字[200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三农”工作,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

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上来,切实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服务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服务于农民群众和农民增收,积极服务于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

要增强责任意识,始终把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

要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努力探索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结合点,不断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要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把监管执法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对农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统一,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1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资料,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

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

所以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

“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善的口号。

回顾本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此刻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加强学习认识到位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公司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全面、系统地学习强化了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管理制度到位1.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异常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

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2.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取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审查合同,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景,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贴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景,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6年度XX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度XX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度XX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工作要点2016年XX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市场合同监管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省委XX届X次全会精神,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把握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坚持将依法监管贯穿市场合同监管工作始终,以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积极创新适应工商改革发展新要求的市场监管方法,推进市场合同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努力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市场监管工作(一)深入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

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工作部署,安排部署我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日常经营行为,落实“两账两票、一书一卡”等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和自律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积极开展农资市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组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合格农资商品,及时把不合格农资商品清除市场。

三是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是积极落实工商总局要求,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着力抓好农资数据质量建设,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应用水平,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

(二)继续开展好创建诚信示范市场活动。

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坚持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继续推进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充分发挥我市2014—2015年度省级诚信示范市场和我市2014—2015年度国家级诚信示范市场的带头作用,加大信用激励,加强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市场参与创建、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的意识,切实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行为。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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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工商市字[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惠农和市场助农等工作机制,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效能和水平”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涉农合同帮扶有关工作,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合同农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基础性地位,继续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力度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合同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近年来,各地合同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工作,以合同帮农为抓手,为推进合同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了大量的探索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需要不懈努力的漫长过程,推进合同农业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力度。

各地在合同帮扶工作中,要着重围绕合同指导、监督、执法等各项职能,在建立完善合同帮农工作机制上狠下工夫。

合同帮农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涉农合同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制定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工作制度;“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和农户公示活动工作制度;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合同帮农工作考核总结制度等。

推进合同农业工作,关键在于规范合同签约行为,重点在于提高合同履约率,核心在于增加农民收入。

选择重点涉农龙头企业进行帮扶,是做好合同帮农工作的基础,制定推广切实可行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是做好合同帮农的支撑点,积极开展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是解决农户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是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合同帮农工作的保障。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选择有特色的农产品或当地主要经济作物等作为合同帮扶的切入点,以重点涉农龙头企业作为合同帮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

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总结以往合同帮农工作的经验,以合同规范促进合同农业稳步发展,以合同监管巩固合同农业既有成果,以合同执法保障合同农业良好环境。

二、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帮农工作的水平各地要针对涉农合同双方法律意识薄弱、签约率不高、合同条款不规范、履约和毁约比较随意、涉农合同双方互信度低等问题,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帮农工作水平。

1.建立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为推动合同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各地在推进合同农业工作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包括在新闻媒体开办合同法律知识宣传专栏;合同法律知识培训班;合同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和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等,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夯实推进合同农业发展的基础。

各地要把法律培训工作列为涉农合同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使培训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普及化。

培训内容的重点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和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涉农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农业合同的技巧;签订协议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何约定价格、质量标准及验收等核心条款;如何识别农业合同中的陷阱和霸王条款;如何便捷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等。

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合同监管干部和涉农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是要加强对合同监管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对工商所一线合同监管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合同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合同帮农的档次和水平。

二是要加强对涉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重点是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只有诚信履约,才能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近期、远期以及预期的合法收益。

三是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要突出和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使所有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掌握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参与专业合作社的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加大基层维权组织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合同帮农指导服务工作制度,为农业合同双方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

在乡镇以及行政村设立“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合同指导站,及时便捷地为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合同咨询、签约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是推进合同农业顺利开展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基层维权组织的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帮农的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一会两站”、乡村维权服务站或者合同指导站的指导服务功能,为合同农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一是要积极推动和支持更多的区县、乡镇以及行政村设立“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合同指导站,加快基层维权组织的建设,使其覆盖到推行合同农业的所有区域。

在建设基层维权组织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吸收更多的基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相关中介组织、农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农户代表等参加,增强其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要明确基层维权组织的职责。

主要包括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合同签约指导、合同履约监督、简单的合同纠纷调解等。

三是要加强对基层维权组织的指导,以基层维权组织为平台,规范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秩序,推动合同农业稳步、健康发展。

3.建立完善“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和农户公示活动工作制度,引导当事人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风气。

农业合同履约率低,是目前合同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业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诚信意识比较弱。

各地要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为契机,大力表彰诚信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广大农村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一是要把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纳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范围,并有所侧重。

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动态监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推进合同农业总体工作,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单独予以公示表彰。

要采用科学的评价系统,使此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遵循自愿原则,注重质量、严格把关,不收费用。

二是对“守合同重信用” 农户的认定公示,主要由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县市范围内进行。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关键是对农户的具体评价标准要细化,指标要量化,做到公开、公平。

三是对已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扩大守信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其荣誉感。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对“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政策优惠和相关扶持措施。

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

三、建立完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广工作制度,防范和避免合同纠纷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制定和推广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平衡涉农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大力促进合同农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在制定和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时,要形成工作制度,有目的、有步骤、有措施地实施。

1.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制定推行适合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急需的农业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各地在制定颁布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中,重点是总结地市县已制定的示范性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推广。

除特殊需要外,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制定新的示范性农业合同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将在适当时机,制定推广适用全国范围内的《粮食订购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2.各地在制定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对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性条款,要具体细化、明确,体现公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权利要予以特别重视。

对价格的约定,要建立动态性互惠互利价格机制,要通过采取推行最低保护价制度+二次分配制度等措施,能够使农户做到畅销增收,滞销保收。

对价款的支付约定,要针对农村的特点,尽量推行现金支付、即时结算的条款约定,避免拖欠现象。

对质量验收的约定,尽量细化有关质量标准条款,如对农药残留指标的约定,要有明确的衡量指标,具有可操作性。

对技术指导服务的约定,要根据农作物生长的特点和规律,约定详细的技术指导服务内容。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具体,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3.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

各地要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重点是在拟推广合同农业的地区做好宣传工作。

要充分宣传涉农企业和农户采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对双方的好处,以涉农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积极主动使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

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广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重点,以点带面,在合同农业中逐步全面推广使用农业合同示范文本。

四、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建立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为推进合同农业提供和谐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合同农业的基础还比较脆弱,因此,建立维护和谐安全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环境至关重要。

各地在推进合同农业的过程中,要根据本地区合同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农业合同行政监管,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工作制度。

1.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营造和谐的合同农业市场交易环境。

合同农业具有市场性、契约性、持续周期长和市场风险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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