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国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
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暨全民健身大会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暨全民健身大会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青政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暨全民健身大会活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4]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暨全民健身大会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暨全民健身大会活动方案(2014年3月)青海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暨全民健身大会(以下简称赛会)定于2014年3月至9月举行,为了做好赛会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青海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按照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全民健身,共享省运;健康青海,和谐高原”为主题,以“创新、简朴、务实、惠民”为原则,突出地域和民族特点,体现现代体育理念,探索社会化办赛的模式,实现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使赛会成为全省各族群众展示体育技能和精神风貌的舞台。
二、主办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三、承办单位青海省体育局青海省体育总会中共青海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协办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人民政府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青海省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五、比赛时间及开闭幕式赛会于2014年3月至9月举行。
9月13日在青海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开幕式;9月15日在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举行闭幕式。
六、比赛项目设置赛会设少年项目和成年项目(含残疾人项目)、省直机关职工运动项目等66个比赛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青政办[2002]105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10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及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
二、目标任务(一)已实现“两基”的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逐步接近或达到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二)“十五”期间将要实现“两基”和“普初”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规定的评估验收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青政办[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0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5日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13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学前教育的快速、稳步发展,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青海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的各项职责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也得到了稳步发展。
但是目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资源缺乏,办园条件有限,师资队伍不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农牧区学前教育发展滞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
因此,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对于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文件精神,省体育局、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8-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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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青政办[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3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统计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为确保我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使其能更好地服务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国家《统计法》、《统计实施细则》和《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实行教育科学管理提供准确、客观、真实的依据,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统计。
把教育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增强统计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统计行为,依法维护统计秩序。
(二)注重求真务实。
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实行统计监督,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强化服务功能。
把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实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了解教育省情、服务教育发展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2] 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42]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已经202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2024年10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对与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五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二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处罚:(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本办法不包括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备案。
”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85ae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eb.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2011〕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已经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单位清理意见1青政〔2000〕41号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省财政厅废止2青政办〔2001〕10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废止3青政〔2002〕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4青政办〔2003〕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废止5青政办〔200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里煤田规范开发的若干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失效6青政办〔2008〕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7青政办〔2003〕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8青政办明电〔200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9青政办〔2006〕1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纳入全省儿童免疫规划的通知省卫生厅废止10青政办〔1986〕10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营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和安排部分职工升级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1青政〔1990〕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待遇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2青政〔1991〕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3青政〔199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实行知识分子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4青政办〔199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5青政办〔1993〕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效16青政办〔199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7青政〔1995〕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8青政〔1995〕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19青政办〔1996〕1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0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1青政办〔2001〕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废止22青政〔1992〕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3青政办〔1993〕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4青政办〔1994〕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气预报公开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25青政办〔1991〕5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在我省农村牧区建立天气预报警报系统报告的通知省气象局废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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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青政办[2012]297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9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2012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文化教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鉴于青海省体育运动学校已更名为青海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目前,为一所承担高中阶段教育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全日制教学。
现按国家有关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对办学条件加以充实和改善。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办青少年业余学校建设,保证其各项教育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证青海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将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伙食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各级体育、教育、财政和发展改革委等行政部门要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颁布的《中等省业余体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4号)、《中等省业余体校设置标准》(体青字[2011]88号)文件的落实。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推动本地业余体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省业余体校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派或兼职体校副校长,主管文化教育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选派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享受普通教育学校同等待遇,文化课教师的进修、培训和业务学习纳入教育系统统一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将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管理纳入教育序列。
(四)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采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研制的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进行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和社会组织,要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
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的训练规律,合理把握青少年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
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比赛,要进行赛前运动员文化课测试。
运动员基础教育课程测试不达标的,不允许参加比赛。
同时,要抓紧研究制订对文化课测试成绩优异运动员的激励机制。
建立运动员进入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测试制度,运动员文化测试成绩作为入选省优秀运动队的入队条件之一。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
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针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检查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各项工作,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七)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为行业部门办学,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八)制定完善关于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资源整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规制度。
对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九)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下发《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检查办法》,办法中要明确职责任务、检查标准、处罚规定等内容。
各级教育、体育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小组,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省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贯彻落实工作,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相关训练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十)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省体育局要修订各运动项目选才标准,在科学选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十一)鼓励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独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的单独招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鼓励引导高职院校招收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十二)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
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
青海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如在本领域无发展前途,可在校两年后分流到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又有其他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发挥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的文化学习(十三)省体育局成立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委员会,加强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发挥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体育训练单位要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做好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工作。
要以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为依托,在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综合素质。
(十四)鼓励符合条件的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进入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学习(运动水平达到二级以上);各州地市县中专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地业余体校学生入学(运动水平在二级和三级运动员之间),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和课程,配备高水平师资队伍,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鼓励高校与省优秀运动队建立“教体联办”关系,高等院校要重视运动员的课程学习,体育部门要保证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时间,为运动员在役和退役完成学历教育创造条件,不断提高运动员学历教育质量。
各体育训练单位要积极探索和丰富新的教学手段,鼓励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省体育局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向国家申请助学金。
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现行的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政策。
(十五)建立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
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要主动支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运动队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文化学习时间。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十六)省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8-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
(十七)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自2013年起,省优秀运动队在役和退役尚未安置运动员全员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
省财政厅要将单位所缴纳比例纳入省体工一、二大队年度预算,按预算单位性质予以核定。
在役和退役运动员正式入队后有关养老等社保缴费不足以规定年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在今后进行补缴。
今后运动员退役后,参照邻近省份获取一定的退役或自主择业的经济补偿金,然后走向社会实行自主择业,单位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省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尚未将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将运动员于2012年底前参加工伤保险。
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调整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吸收部分运动医学专家,做好运动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八)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体育训练单位开展运动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九)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
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运动队随队医务人员,建立优秀运动员健康档案,把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
省体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运动员康复中心设施,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